幼儿园常见的事故及法律责任分析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及分析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及分析孩子是家庭的未来,每个家长都不愿看到孩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当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后我们应该做什么?幼儿园意外事故的责任人是谁?对于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幼儿园该如何整改?具体内容请阅读下面的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及分析了解。
一、个案描述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
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
”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
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
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已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
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3篇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3篇这是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3篇,是优秀的幼儿园案例分析文章,供老师家长们参考学习。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第1篇家长将宝贝送到幼儿园希望自己的宝贝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是,近年来,幼儿园内的伤害事故较多地见诸报端,家长不仅疑惑,宝贝在幼儿园安全吗?如果自家的宝贝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应该由谁来负责呢?我们下面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帮助家长了解一些常见的幼儿园伤害事故以及责任归属问题,希望能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
案例一洋洋和壮壮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
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洋洋和壮壮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人还各自跳各自的。
可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练起了“武功”。
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了,壮壮抡起跳绳时,一只手柄从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洋洋的眼部对于壮壮对洋洋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壮壮监护人壮壮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
本案例中老师管理不够全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案例二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也就是说,老师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过程。
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
因为宝贝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
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
幼儿园安全知识教案:幼儿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与处理
幼儿园是提供给3至6岁儿童学前教育的场所,幼儿园安全是家长们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
幼儿园安全知识教案是帮助幼儿园的教师提升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幼儿园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幼儿园安全知识教案进行分析,为幼儿园教师提供参考。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1、玩具抽屉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名3岁男孩在玩具抽屉前玩耍时,突然失去平衡掉进了抽屉里。
由于是小孩子,他没有能力自己爬出来,还误吞了一些玩具。
老师在发现事件后立即采取了措施,将小孩救出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2、老师照顾不周造成的事故一名5岁男孩在上课过程中需要去洗手间,但是没有得到老师同意就自己去了。
洗手间不干净,男孩不小心滑倒,身体被划伤。
由于老师没有发现他的离开,所以事件发生后立即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3、火灾造成的事故一幼儿园因使用不合格电线而发生火灾,幼儿园内有大约20名幼儿和几名老师。
由于火势非常快,并且大气中的有毒气体,导致2名幼儿死亡6名幼儿受伤。
以上案例反映了幼儿园安全方面的一些问题,也让我们看到了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迫性。
这些案例的教师们没有能够做好事前的安全预防工作,也没有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二、幼儿园安全知识教案1、日常安全管理教师在幼儿园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幼儿的照顾和领导。
对于3岁以下的幼儿,需严格执行“几个认识”和“两个不离”的原则,保证幼儿的安全。
在幼儿园内,严禁乱扔东西、乱跑、爬高、打闹等不安全行为。
教师要时刻留意幼儿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2、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应急处理人员的应对能力。
对于常见的安全事故,幼儿园应该制定应急处理步骤,如火灾应急处理、突发疾病应急处理、溺水救援等。
3、家长管理教师应积极配合幼儿家长,与家长建立良好沟通、合作和信任关系。
定期邀请家长参加家长会,以便在家庭与幼儿园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和沟通渠道。
4、职工安全教育幼儿园教职工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应急处理技能,不断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与处理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与处理幼儿园意外事故频发,关系到广大孩子的安危。
为增强幼儿园安全意识,提高防范意识,防止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的发生,下面我们就来探讨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与处理。
一、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及处理措施1. 儿童跑车事故儿童跑车事故是一种非常普遍的事故,通常发生在幼儿园操场上。
如何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呢?一方面可以在幼儿园操场上布置充分,设置围栏、栅栏等隔离物,另一方面幼儿园应该重视员工的管理,培训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引导他们观察孩子的行为,及时发现并矫正儿童错误的行为。
2. 水肺炎事故水肺炎是一种严重的呼吸急促、缺氧的疾病,常常导致儿童死亡。
为了尽量避免水肺炎发生,幼儿园应加强儿童的管理。
保证孩子不会在游泳时过度疲劳,也要确保水质清新,监听孩子的任何异常,及时发现问题。
3. 儿童跌倒事故幼儿园的孩子相对较小,在爬行,走路,奔跑时容易摔倒。
幼儿园需要在室内外设置柔软、缓冲的地垫,以便孩子在跌倒时不会受伤。
另外,幼儿园教职员工应该时刻在孩子们周围监视他们的行动,及时制止他们行动中的危险。
4. 食物中毒事故食物中毒是幼儿园安全问题中比较严重的一种。
为了避免食物中毒,幼儿园应该采取多种严格的安全措施。
其中,菜刀的清洗、场馆卫生、烧煮水的质量、以及食品保鲜均是非常重要的。
保证孩子们餐饮环境卫生,以及餐饮从业员工的安全与卫生知识和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5. 突发事件事故突发事件事故是不可以预测和控制的,如天气转凉导致的不适,或者地震引起的震感等。
对于这种情况,幼儿园需要创造安全的室内环境。
监控和随时保持联络,了解情况,及时通知家长,使孩子及时安置有序地离开现场。
二、防范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的方法1. 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儿童安全授课。
幼儿园需要委派专业的讲师,就儿童安全问题进行讲解。
2. 打造健康的校园环境。
对幼儿园场馆的环境、设备,卫生进行严格的检查和保养,并开展校园清洁和消毒。
3. 加强幼儿园员工的安全意识。
幼儿园安全意外事故的案例分析
幼儿园安全意外事故的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幼儿园数量的增加和教育需求的提高,幼儿园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孩子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就几起幼儿园安全意外事故进行分析,探讨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案例一:某幼儿园儿童食物中毒事件某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经调查发现是食用了含有过期食材的午餐。
导致这一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幼儿园食材采购管理混乱,没有建立严格的食材验收和储存制度;二是厨师在操作中疏忽大意,没有仔细检查食材的新鲜度和保存期限。
解决方法:幼儿园应加强对食材的采购管理,建立清晰的采购流程和验收标准;对厨师进行相关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细致性。
案例二:某幼儿园游乐设施事故某幼儿园的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一名幼儿受伤。
经过检查发现,游乐设施的材质有破损,锈蚀,螺丝松动等问题,没有及时维护和更换。
解决方法:幼儿园应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如果有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定期组织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幼儿们的安全意识。
案例三:某幼儿园失火事件某幼儿园发生了火灾,事后发现是由于教室内插座线路老化引发短路造成的。
在火灾发生时,由于幼儿园没有及时的应急预案和逃生演练,幼儿们无法有效逃离,造成了伤亡。
解决方法:幼儿园应定期检查电气设施,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制定详细的火灾逃生预案,并定期组织模拟演练,确保幼儿和老师们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有序地逃生。
综上所述,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管理不善和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的。
只有重视安全意识,加强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和预案,才能保障幼儿园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希望每个幼儿园都能重视安全问题,为幼儿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环境。
幼儿园常见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案情金华兰溪市区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鸡胸、包茎等内容。
分析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
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
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
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
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
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分析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
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
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提供给出版社,且没有给作品署名,他们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
而且,如果家长追究,出版社和幼儿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
现在经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
法律案例及分析_幼儿园(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
二、案例介绍2019年3月,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从楼梯摔伤的事故。
事发当天,幼儿园大班教师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活动结束后,教师带领幼儿返回教室。
在经过楼梯时,由于楼梯扶手损坏,一名幼儿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过程1. 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楼梯扶手损坏已有一段时间,但幼儿园并未及时进行维修。
2. 协商赔偿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幼儿园与家长进行了协商,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幼儿园承认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律诉讼由于赔偿金额较大,家长对协商结果不满意,遂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忽,判决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幼儿发生安全事故,侵犯了幼儿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幼儿、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幼儿园、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发生安全事故。
”2. 案例启示(1)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幼儿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生命安全。
(2)提高教师安全意识:幼儿园应加强对教师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
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同时,在 孩子受伤后,教师黄映麻痹大意,草率处 理,对家长有意隐瞒自己的失职,同样有 过错。由于黄映是在执行职务时出现违反 法律规定行为的,属职务行为,所以最终 的赔偿责任应有幼儿园承担。至于对黄映 本人,由于她的行为违反了《幼儿园管理 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的有 关规定,直接造成幼儿伤害,幼儿园可根 据相关法规或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行 政处分。
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学校无法律责任,从而 免除民事责任。 总而言之,在这起事故中,造成幼儿的伤害 的因素是幼儿动作突然失去平衡,这是幼儿 园及教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 所以幼儿园无法律责任,亮亮及其监护人所 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损失依 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建议
(1)幼儿园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的各项活动,消 除场地、设施的安全隐患,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和活 动中的指导、照料、保护以及活动后的休整工作。 (2)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与指导,增强幼 儿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3)幼儿园要加强对保教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正 确掌握意外事故的急救办法,发生事故时能冷静、 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 (4)有条件的家长可以考虑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 险,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可由保险公司按规定予以赔 偿。
【建议】
(1)幼儿园及教师应熟悉幼儿园教具、玩具 设备的有关安全规定,并遵照执行。 (2)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卫生保 健制度,并切实进行监督、执行。 (3)加强教师对幼儿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
园内伤害:孩子午睡老师也睡,无人照顾 江海摔破了头 案例:
某幼儿园中班的孩子正在午睡,值日老师 柳陶哟与感觉很疲倦,就在寝室一张空的 幼儿床上睡着了。幼儿江海想起床上厕所, 但看不到老师,一直憋着不敢起来,后来 实在憋不住了,只好自己急急忙忙从床上 下来准备去厕所。结果由于匆忙,一下子 从床上摔下,被窗边的椅子碰破了头,又 由于憋尿太久后摔倒在地,造成膀胱受损。 柳陶老师听到江海的跌倒声和哭声,立即 起来,将江海送到医院救治。
幼儿园涉及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幼儿园教育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幼儿园教育实践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例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幼儿园涉及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案例描述某市一所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由于园方监管不力,导致一名3岁幼儿在活动中不幸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
事发后,幼儿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园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问题分析1. 侵权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职责。
由于园方监管不力,导致幼儿发生意外事故,侵犯了幼儿的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举证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幼儿家长主张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园方存在过错。
而幼儿园则需要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害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幼儿因事故造成重伤,园方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
四、解决对策1.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幼儿的日常安全教育。
同时,对幼儿园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2. 提高教职工法律意识幼儿园应加强对教职工的法律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在处理幼儿意外事故时,能够依法行事,避免因法律意识不足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及法律法规
案例1: 因蚊香起火引发的平安事故
• (一)事故概况
•
2001年6月4日,江西南昌播送电视开展中心艺术幼儿园小六班幼
儿就寝时班主任杨慧珍为了防蚊点燃了三盘蚊香,分别放置在床铺间
走道的地板上。22时10分许,杨下班临走时,告诉当晚值班保育员
吴桂英点了蚊香要注意。23时10分许,值班领导和保健医生巡察小
让 幼儿玩滑梯。同时幼儿园已在玩具生产商取得联 系,要求维修或更换,生产商答
应一周内上门维修。但不幸的是,悲剧竟然就在此 间发生了。
事发后张翼的家长向幼儿园索赔。但幼儿园认为,滑 梯在购置不到半年内就出现问题,尚在保修期间内, 园方报修后,厂家亦未上门维修,生产商和销售商提 供不合格产品和不及时、不到位的效劳造成这起事故 的主要原因,家长应向滑梯生厂商、销售商索赔。至 于园方,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后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 应该没有责任。
• 4. 平安教育不到位,应急机制缺乏。①当班人员 不知在第一时间用灭火器灭火;②营救不迅速, 缺乏应急机制;③对幼儿也缺乏相应的平安教育。
〔三〕事故启示
• 1. 加强平安防范意识,建立各项平安制度,形成平安管理 网络。
• 2. 值班人员严格平安方面的督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3. 消防平安不容无视。①幼儿园应加强火源、电源电路管
• 二、幼儿园的职责是什么? • 平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 三、幼儿园事故分哪几种类型?
• 1、设施设备伤害 • 2、保育教育伤害 • 3、儿童自身伤害 • 4、幼儿相互之间的伤害
• 四、引发幼儿园事故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 1、幼儿园制度问题; • 2、幼儿园设备问题; • 3、幼儿园保教管理问题; • 4、幼儿自身问题
〔1〕幼儿园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平安制度,定期对 房舍、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作书面记录,签 名负责。
幼儿园常见意外事故及教师的责任义务
幼儿园常见意外事故及教师的责任义务近几年以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提高了,另一方面是由于关于学校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教师再也不能凭以前的经验从事教学工作了,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既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又是现行教育法律的规定。
一、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1、幼儿游戏时受伤。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便教师在现场,学生的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
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幼儿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但教师如没有尽自己职业“谨慎”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据扬子晚报2000年5月13日报道的儿童朱某状告南京港务局幼儿园及其开办单位赔偿纠纷一案就说明了这一点。
1997年4月28日,不满5岁的朱某在幼儿园摔了一跤,老师随即带他到医院检查,发现朱某右肱骨髁骨骨折。
后虽经多家医院治疗,朱某的右膀关节仍失去功能。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朱某在幼儿园摔伤致残,是幼儿园看护不力所致,幼儿园负有过错责任,对原告损伤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幼儿园赔偿朱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55906元,精神补偿费20000元。
2、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
如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压压板等大型的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尽注意义务,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督幼儿的活动,就很容易发生事故。
此外,幼儿园校舍中楼房占大多数,学生在教室、楼道、走廊内的安全,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也是幼儿园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据江淮晨报2000年4月25日报道,合肥市六安路小学学生刘晶晶坠楼身亡,校方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9万元。
新浪网站2000年08月11日披露,义乌一幼儿园因滑梯未固定牢,导致少年何某在攀玩时,被翻倒的滑梯击倒身亡。
红黄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红黄蓝幼儿园事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重大安全事故。
2018年11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虐童事件,导致多名幼儿受到伤害。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幼儿园安全、儿童权益保护等问题的深思。
经过调查,该事件涉及到红黄蓝幼儿园的管理、监管等多个层面,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归属。
二、案件经过1. 虐童事件发生2018年11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虐童事件。
据受害者家长反映,该园教师刘某某在教室内对多名幼儿进行殴打、虐待,导致多名幼儿受伤。
事件发生后,家长和媒体纷纷介入调查。
2. 事件调查虐童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确认刘某某存在殴打、虐待幼儿的行为。
同时,红黄蓝幼儿园也存在管理不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3. 法律责任追究虐童事件发生后,红黄蓝幼儿园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刘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同时,红黄蓝幼儿园因存在管理不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被责令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分。
三、案例分析1. 红黄蓝幼儿园事件的法律责任(1)刘某某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刘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该条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红黄蓝幼儿园的法律责任红黄蓝幼儿园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管理不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红黄蓝幼儿园未能履行该义务,导致幼儿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红黄蓝幼儿园事件的法律启示(1)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红黄蓝幼儿园事件暴露出我国幼儿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幼儿园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制度,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
(2)强化监管力度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幼儿园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幼儿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幼儿园班级安全管理 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案例
——为孩子撑好一把平安伞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案例及解析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案例及解析
案例一
一天,某幼儿园的老师组织该园中班的小朋友在教室外上游戏课。游戏课活动 场所的地板选用的都是防滑砖,任课老师也一直在旁边组织、观察小朋友们的活动。 但意外还是发生了——小强小朋友在蹦跳时意外摔倒。老师马上将他送到附近医院 检查,经医生诊断,小强右手骨折,医药费花去1800元。
事后,小强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虽然孩子摔倒属于 意外,但毕竟事情发生在幼儿园内,幼儿园就是暂时或临时监护人,在这段时间内 幼儿园没照顾好孩子,理应承担医药费、营养费及家长误工费的赔偿。幼儿园则不 同意家长的赔偿要求,认为幼儿和幼儿园之间并不存在监护关系。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案例及解析
案例一解析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 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 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一结论
保育保护不等于监护
安全重于泰山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案例及解析
案例一解析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幼儿园法律讲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幼儿园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随着幼儿园数量的增加,各类幼儿园安全事故和纠纷也层出不穷。
为了提高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幼儿园法律风险,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幼儿园法律讲堂活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幼儿园法律讲堂案例的分析,探讨幼儿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一家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因园方疏忽导致幼儿受伤的事件。
该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对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导致一名幼儿在活动中不慎摔倒,造成骨折。
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园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幼儿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案例分析(1)幼儿园安全保障义务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对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导致幼儿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园方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幼儿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幼儿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四、防范措施1. 提高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幼儿园应定期开展法律讲堂活动,使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预防法律风险。
2. 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安全检查制度、应急预案等,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幼儿教育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然而,幼儿在园期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侵权责任等。
本案例将针对一起典型的幼儿法律问题进行案例分析,以期提高幼儿教育工作者及家长的法律意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描述2019年3月,某幼儿园3岁幼儿小华在园内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来,导致右腿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华的父母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则认为,小华在玩耍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与幼儿园无关。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幼儿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幼儿园责任认定(1)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组织幼儿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幼儿园在滑梯旁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2)幼儿自身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华在玩耍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
3. 责任承担根据上述分析,幼儿园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小华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幼儿园及小华的过错程度,确定幼儿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四、法律建议1. 幼儿园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设施,定期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2.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幼儿伤害事故,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及责任的划分
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及责任的划分第一篇: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及责任的划分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及责任的划分郭春发近几年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是由于有关幼儿园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幼教工作者不能单凭经验从事教育工作,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园。
一、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幼儿游戏时受伤。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
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但幼儿园如果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因教学设施引起。
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等大型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事故。
此外,幼儿园园舍中楼房占大多数,教室、楼道、走廊、上下楼梯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儿童走失。
儿童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
儿童走失是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
儿童在幼儿园期间(指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
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许可。
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所致。
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
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
幼儿被他人接走。
由于幼儿园管理制度有漏洞,造成幼儿被他人接走。
外来人员侵入。
幼儿园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幼儿园,造成损失。
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事故。
幼儿园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幼儿自身原因所致。
很多场合下是由于幼儿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幼儿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
二、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
教育法律案例及分析幼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伤害事故。
小明的父母将其送到该幼儿园就读。
一天下午,小明在户外活动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来,导致腿部骨折。
小明的父母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小明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认定小明在幼儿园活动时受伤,属于幼儿伤害事故。
接着,法院调查了幼儿园的管理情况,发现幼儿园在活动区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在事发当天,负责照看小明的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小明爬上滑梯的行为。
2.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幼儿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以及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幼儿伤害事故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小明在幼儿园活动时受到伤害,属于幼儿伤害事故。
2. 幼儿园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在活动区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在事发当天,负责照看小明的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小明爬上滑梯的行为,表明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
3. 幼儿园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小明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幼儿伤害事故的预防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
【建议】
〔1〕幼儿园及教师应熟悉幼儿园教具、玩具 设备的有关平安规定,并遵照执行。
〔2〕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平安制度和卫生保 健制度,并切实进行监督、执行。
〔3〕加强教师对幼儿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了头
案例:
某幼儿园中班的孩子正在午睡,值日老师 柳陶哟与感觉很疲倦,就在寝室一张空的 幼儿床上睡着了。幼儿江海想起床上厕所, 但看不到老师,一直憋着不敢起来,后来 实在憋不住了,只好自己急急忙忙从床上 下来准备去厕所。结果由于匆忙,一下子 从床上摔下,被窗边的椅子碰破了头,又 由于憋尿太久后摔倒在地,造成膀胱受损。 柳陶老师听到江海的跌倒声和哭声,立即 起来,将江海送到医院救治。
〔1〕护栏摆放未能有效阻止幼儿进人危险区;
〔2〕警示牌用文字书写,不符合幼儿的认识 开展能力,对幼儿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
〔3〕在户外活动室教师疏于全面管理照料, 没有发现幼儿离开了平安的活动范围。
此外,滑梯在保修期内出现断裂是造成 伤害的直接原因,生产商、销售同样具有 不可推卸的责任。
【建议】
幼儿园常见事 故及法律责任
幼儿园里的幼儿伤害事故,是指入园幼儿 在园期间和离园参加集体活动但处于幼儿 园管理范围内〔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 庆祝活动等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幼儿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从幼 儿园方面来说,有管理问题、制度问题、 教职工责任心问题等方面的原因,也有设 备设施问题、幼儿自身问题等方面的原因。 无论何种原因所导致的幼儿伤害事故,都 要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到底谁说得对呢?家长应该向幼儿园还是滑梯的生产 商、销售商提出损害索赔?
评析
本案涉及幼儿在幼儿园里玩滑梯发生伤害事故法 律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 过错责任的规定,幼儿园是否要对这起事故承担 法律责任,应根据幼儿园在这起伤害事故中有无 过错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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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因蚊香起火引发的安全事故
• (一)事故概况
•
2001年 6月4 日,江西南昌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 园小六班幼儿就寝时班主任杨慧珍为了防蚊点燃了三盘蚊 香,分别放置在床铺间走道的地板上。22时10分许,杨下 班临走时,告诉当晚值班保育员吴小六班,担心蚊香 对幼儿呼吸道有影响,嘱咐当班保育员吴将寝室窗户打开, 保持空气流通。 23 时 30 分,吴离岗。零时 15 分许,吴回 班听到寝室内“噼啪”声响,发现16号床棉被和14号床枕 头起火,马上呼救,然后救出 4名幼儿。此时,室内浓烟 漫遍,随后赶来的消防官兵和幼儿园工作人员赶紧扑救, 最终造成13名幼儿死亡,1人受伤。
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 • 幼儿园的伤害事故绝大部分属于过失造成的 过失即是失职,失职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孩子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生的 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三)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 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概念 •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 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8周岁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则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儿童
案例:厂家拖延园方大意,滑梯压伤张翼
一天,某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正在操场开展户外体 育活动,张翼小朋友趁老师不注意,溜到活动场地 旁边的滑梯玩,不慎从未固定好的滑梯上摔下,并 被倾倒的滑梯压住,造成伤残。该滑梯是幼儿园本 学期新购的设施,上周发现滑道和滑梯平台间出现 断裂,园方已在滑梯周围上栏杆,并在旁边和滑梯 口出示“禁止攀玩”的警示牌,通知各班教师不能 让 幼儿玩滑梯。同时幼儿园已在玩具生产商取得联 系,要求维修或更换,生产商答
第三方责任: 幼儿在园负有安全保护责任的期 间,因第三方的过错造成幼儿人身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 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 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由 民事案件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按照《侵权责任法》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发生人身伤害 事故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举证” 即:只要10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或者学校受 到人身伤害,即认为幼儿园、学校有过错,应担法 律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已尽职尽责,教育、 管理上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 二、幼儿园的职责是什么? 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 三、幼儿园事故分哪几种类型?
• 1、设施设备伤害 • 2、保育教育伤害 • 3、儿童自身伤害 • 4、幼儿相互之间的伤害
• 四、引发幼儿园事故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 1、幼儿园制度问题; • 2、幼儿园设备问题; • 3、幼儿园保教管理问题; • 4、幼儿自身问题
(三)事故启示
• 1.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形成安全管理 网络。 • 2. 值班人员严格安全方面的督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3. 消防安全不容忽视。①幼儿园应加强火源、电源电路管 理,禁止幼儿生活区留有明火;②定期进行消防讲座与实 地演习(基本常识、逃生技能)。 • 4. 应急处理刻不容缓。(如:汶川地震中,都江堰市幼儿 园师幼凭借“逃生演习”经验,快速有序撤离,全院400 多名幼儿与50多名教职工毫发无损) • 5. 签订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书,每次培训职工与单位签订 知晓书。①强化责任意识;②明确责任范围;③便于统计 培训疏漏人员。
(一)首先由直接侵权方(第三方)承担责任
如果为幼儿园提供服务,或其他园外人员造成 幼儿人身伤害,首先由提供服务方或其他园外人员 承担侵权责任。 1. 服务方应具有相关资质证明、检测证明。 2. 依法签订并保存合同。 3. 建议食品、药品采取定点供应。
(二)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但如果幼儿园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需 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自身过错的那部分)
幼儿园常见的事故及法律责任
目录
• • • • 一、什么是幼儿园伤害事故? 二、幼儿园的职责是什么? 三、幼儿园事故分哪几种类型? 四、引发幼儿园事故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 一、幼儿伤害事故的定义
•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或者学校组织的员 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园 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内发生的,造成在园幼儿人身损害后果的 发生。
(二)事故分析
• 1. 从领导、保健医生到保教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①蚊香放置的位置不对;②关注角度偏离。 • 2. 寄宿制生活管理制度不完善。①幼儿就寝值班 人员制度;②幼儿园防火安全制度。 • 3. 教职工玩忽职守,责任心差。①明知有安全隐 患而不排除;②夜班人员长时间离岗,责任心极 度缺乏酿成惨剧。 • 4. 安全教育不到位,应急机制缺乏。①当班人员 不知在第一时间用灭火器灭火;②营救不迅速, 缺乏应急机制;③对幼儿也缺乏相应的安全教育。
• 简单地讲:10岁以下儿童不能独立行使法 律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 相应的法律义务 • 幼儿园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 未成年人中受保护力度最大的群体。因此 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的保护责任也是最大的, 做好安全保护,预防人身伤害的工作的难 度也是最大的。
(二)幼儿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