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林规发[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林规发[2011]154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 370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局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预算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优化结构,推进改革,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适应,与中央本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坚持民生优先,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和重点支出需要。
坚持厉行节约,从严从紧编制预算,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坚持改革创新,健全预算决策机制,推进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改革,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改革。
坚持科学管理,推进综合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是:(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工作的长效机制。
充分认识开展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等文件及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长效机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5•【文号】林规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我局制定了《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经费是指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由国家林业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一)局计财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经费拨付,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局科技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组织计划项目和年度经费预算的实施,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
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
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2020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A公共服务A01公共安全服务A0101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A0102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A010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A010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A02教育公共服务A0201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A0202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3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4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A0205国防教育服务A03就业公共服务A0301就业指导服务A0302职业技能培训服务A0303创业指导服务A0304人才服务A04社会保障服务A0401儿童福利服务A0402基本养老服务A0403社会救助服务A0404扶贫济困服务A0405优抚安置服务A0406残疾人服务A0407法律援助服务A05卫生健康公共服务A0501传染病防控服务A0502地方病防控服务A0503应急救治服务A0504食品药品安全服务A0505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A0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A06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A0602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A0603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A0604废弃物处理服务A0605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A0606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A0607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A07科技公共服务A0701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A0702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A0703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A0704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A0705技术创新服务A08文化公共服务A0801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A0802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A0803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A09体育公共服务A0901体育组织服务A0902体育场馆服务A10社会治理服务A1001社区治理服务A1002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A1003社会工作服务A1004人民调解服务A1005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A11城乡维护服务A1101公共设施管理服务A12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A1201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A120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A120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A1204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A1205动物疫病防治服务A1206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A1207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A1208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A1209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A1210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A1211林区管理服务A1212水利设施养护服务A13交通运输公共服务A1301水路运输保障服务A1302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A1303轨道交通应急演练服务A1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A1401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A1402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A1403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A1404灾害救援救助服务A1405灾后防疫服务A1406灾情调查评估服务A1407灾害风险普查服务A15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A1501公共信息服务A1502公共公益宣传服务A1503公共公益展览服务A1504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A16行业管理服务A1601行业规划服务A1602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A1603行业统计分析服务A1604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服务A1605 行业规范服务A1606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A1607行业投诉处理服务A1608行业咨询服务A1609行业人才培养服务A17技术性公共服务A1701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A1702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A1703监测服务A1704气象服务A18其他公共服务A1801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A1802农村金融发展服务B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B01法律服务B0101法律顾问服务B0102法律咨询服务B0103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B0104见证及公证服务B02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B0201课题研究服务B0202社会调查服务B03会计审计服务B0301会计服务B0302审计服务B04会议服务B04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5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6工程服务B060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B0602工程监理服务B0603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程服务B07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B0701评审服务B0702评估和评价服务B08咨询服务B0801咨询服务B09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0901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B0902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10 信息化服务B1001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B1002数据处理服务B1003网络接入服务B1004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B11后勤服务B1101维修保养服务B1102物业管理服务B1103印刷和出版服务B1105餐饮服务B1106租赁服务B1107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B12 其他辅助性服务B1201翻译服务B1202档案管理服务B1203外事服务——结束——。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林品审秘〔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林品审秘〔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认定有效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选育人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报。
选育人不申报,但有较高推广使用价值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可以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申请人须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
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亲本特性,品种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开展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区域试验证明表。
包括区域(引种)试验情况汇总表和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应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4]6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4〕66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
按照中央要求,2014年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标是,在面上基本推开,覆盖到各事业领域,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改革精神,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6年4月25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2.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3.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5.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6.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9.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1.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2.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1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1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6.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17.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9.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20.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2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23.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25.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26.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2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2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3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31.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32.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3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3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35.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36.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3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3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号4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5〕160号)41.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7号——结束——。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报“二上”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报“二上”部门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5•【文号】计预便函[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报“二上”部门预算的通知(计预便函[2012]14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我局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单位部门预算“一上”申请情况,现下达你单位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见附件1,通过部门预算信息系统查询)。
请据此编制上报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
有关情况及要求说明如下:一、预算审核的总体原则(一)2013年部门预算核定原则:一是重点保障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需求;二是受全国财政收入增长趋势放缓影响,项目支出基本零增长;三是预算安排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相结合;四是统筹安排项目支出净结余。
(二)基本支出的核定。
一是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试点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试点事业单位,按照确定的定员定额标准测算。
规范津贴补贴预算按照发放标准测算后,相应增加津贴补贴预算;二是对其他未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单位,基本支出在2012年预算水平基础上予以适当提高;三是统筹解决边远地区津贴、医疗经费挂账、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支出预算。
(三)项目支出的核定。
2013年除适当考虑部门本级履行职能需要的支出外,其他试点、补助等安排地方部门、其他单位的项目一律零增长,切实保障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履行职能支出需求。
同时,重点结合各单位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偏慢的单位和项目按规定相应核减下年预算。
二、部门预算“二上”编制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部门预算“二上”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
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调查部门预算安排地方单位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调查部门预算安排地方单位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09•【文号】计预便函[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调查部门预算安排地方单位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计预便函〔2013〕3号)各有关单位:一直以来,我局每年委托各省(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和林业高校承担一定的中央林业专项工作任务,并通过部门预算相应安排项目经费。
从近些年项目资金申请、审核、批复下达,以及我局组织的专项资金检查、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来看,存在一些申报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此,我司定于4月25日针对各省(区、市)林业部门计财人员举办部门预算管理培训班,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安排地方单位项目预算资金的管理。
为有针对性地办好培训班,研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我司拟对部门预算安排地方单位项目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你单位配合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工作。
具体调查工作部署如下:一、调查对象本次调查仅针对近些年部门预算中安排地方单位的项目,不包括完全由局本级或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
具体项目及调查指标见附表“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安排地方单位项目有关情况调查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
二、调查指标(一)组织项目申报形式:根据《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布置编报2014年部门预算初步方案的通知》(规预函〔2013〕5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项目主管司局(单位)应在2013年4月10日以前向项目相关单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各单位编制申报2014年项目申报材料。
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项目要通过适当方式组织项目单位报送相关项目经费申请材料”,组织申报形式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下发文件组织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等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请注明具体形式内容。
(二)指南或通知下发时间、文件名称及文号、发布网址:已经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文件通知,请填报发布具体时间、文件详细名称及文件号、发布网址等;尚未发布的,请注明拟发布时间及发布网址等。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一上”编制培训暨现场会审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一上”编制培训暨现场会审“一上”预算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计预便函[2016]5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16.07.11【实施日期】2016.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一上”编制培训暨现场会审“一上”预算的通知(计预便函[2016]5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做好2017年部门预算“一上”编制工作,我司决定召开2017年部门预算“一上”编制培训班暨现场会审“一上”预算。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现场培训(一)培训时间:2016年7月13日报到,7月14-16日集中培训、会审“一上”预算;(二)培训地点:竹藤中心6层会议室会审地点:国际竹藤大厦5层第一会议室;(三)培训内容:中央部门预算软件操作、项目库新增及调整;“一上”基础资料信息表编制审核;2017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审核;项目文本及绩效目标填报审核等。
(四)参加人员:各司局、直属单位负责部门预算管理和编制人员。
二、编制及会审预算(一)各直属单位编制部门预算“一上”。
编报“基础资料”、“一上”预算、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及按项目支出控制数预先编制的项目库,参加部门预算“一上”编制培训和汇总。
(二)现场调整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一上”。
各单位根据“一上”部门预算培训和审核修改要求,现场修改编制各单位的“一上”数据。
(三)审核汇总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一上”。
各单位按要求编制完“一上”部门预算,经现场审核通过后予以接收并纳入我局部门预算“一上”。
2017年部门预算“一上”正式文件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有关部门预算“一上”其他事宜详见“国家林业局2017年部门预算‘一上’培训及现场会审安排”(见附件)。
附件:国家林业局2017年部门预算“一上”培训会审安排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2016年7月11日附件国家林业局2017年中央部门预算“一上”培训会审安排为做好我局2017年部门预算“一上”编制、审核、汇总培训及现场会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一、部门预算“一上”培训会审时间7月14-16。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做好2015年预算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做好2015年预算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林业管理【发文字号】规会函[2015]298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15.11.09【实施日期】2015.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做好2015年预算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会函[2015]298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效果,实现稳增长目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近期具体部署要求做好2015年预算执行有关工作。
结合我局预算执行进度情况,现就做好我局2015年预算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我局预算执行情况(一)2014年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执行情况截止2015年10月底,我局2014年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6.66亿元,实际支出3.54亿元,预算执行进度 53.15%,低于序时进度(83.33%)30.18个百分点。
(二)2015年当年预算执行情况截止2015年10月底,我局2015年当年预算指标68.46亿元,实际支出48.67亿元,预算执行进度71.09%,低于序时进度(83.33%)12.24个百分点。
从总体预算执行情况来看,我局除塔河航空护林站等9个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符合序时进度要求外,其他单位均低于序时进度。
其中低于50%共5个单位,50-60%共13个单位,60-70%共16个单位,70-80%共18个单位,80-83.33%共5个单位(具体情况见附件1)。
二、相关精神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做好2015年预算执行工作主要精神包括:(一)加快进度,抓好后两个月预算执行1.加强预算执行分析。
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对截止10月底的2014年结转结余资金消化情况、2015年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统计,对尚未执行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逐项梳理,分析影响执行进度的问题及原因。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林规发[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林规发〔2014〕90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4〕7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局编制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预算管理,实现有效监督,努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财政经济形势,坚持依法理财、统筹兼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财政存量,用好财政增量,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滚动规划管理,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严肃财政纪律,硬化预算约束,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透明度。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是:(一)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努力降低行政成本。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细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继续按照“零增长”的原则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比上年只减不增。
健全公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公务支出的督查问责,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严格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工作长效化、常态化、制度化。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加强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加强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19•【文号】计工函[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加强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计工函[2005]56号)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4月18日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05]24号,详见附件一),对2005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严格履行《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切实提高我局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2005年的采购项目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需按规定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一)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应按《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要求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制定采购计划,在2005年5月25日前报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采购办)。
(二)凡采购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属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应严格限定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5年第二期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产品,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中国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网址:上公布,各单位应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要求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
采购任务结束后需将货物验收单第二联或采购合同复印件报局采购办备案,每季末集中上报一次。
(三)实行定点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如机动车车辆保险、加油、汽车维修、办公用品、空调等的采购,各单位可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网址分别同前)查询,应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品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26•【文号】办计字[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办计字〔2008〕92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购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采购办)设在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主要负责制定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制度、办法,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有关招投标文件审核、采购程序的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5号――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5号――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2.13
【实施日期】2014.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4年第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的要求,现将我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予以公布。
同时,对以下作为取消项目设立依据的文件予以废止:
1.《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
2.《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3.《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林科发﹝2006﹞252号)
4.《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2001﹞560号)
附件: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14年2月13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5•【文号】计工函〔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计工函〔2007〕15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直属单位:为了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
现将《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转发给你们,其他文件各单位可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政府采购网()”下载,请按规定严格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具体说明如下:一、请各单位要按《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办事,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按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等规定采购,不满足需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各单位应成立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要体现公开、公正、透明。
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货物验收及合同备案等要按《国家林业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操作规程》(林计发[2006]116号)执行,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不得人为分解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协调办公室(简称局采购办,下同),由局采购办审核后报财政部审。
各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3.24
•【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6.03.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6年第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的要求,现将我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项目设立依据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有关规章按照程序修改。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16年3月24日附件
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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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规预函[2016]246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6.09.05
【实施日期】2016.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规预函[2016]246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 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局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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