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方式及问题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方式及问题易松国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试点过程2006年12月,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建设推进会在深圳市召开。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将创新社会工作的任务交给了深圳,得到了深圳市领导的积极回应。
2007年初,深圳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白天任组长,副市长李铭和市委组织部部长王穗明为副组长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调研组,负责制定深圳市社会工作制度及相关政策。
课题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政研室、市人事局、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市委副秘书长杨绪松全面负责课题调研及制度起草。
2007年4月~5月,深圳市南山区招聘了100名社工,安排在各街道及社区工作站进行社区管理和服务。
2007年7月,深圳市民政局在市民政系统11个单位设置了33个岗位,同时培育了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和社联社工服务中心两家民间社工机构,以每个岗位每年6万元的标准向这两家机构购买社工服务。
2007年10月,深圳市妇联的“阳光妈妈”服务项目向鹏星社工服务社购买了10名社工服务。
2007年10月26日,深圳市委、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社会工作发展的“1+7”制度,即一个总文件《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7个分文件。
“1+7”文件对社工的岗位设置、职业水平评价、教育培训、薪酬待遇、财政支持、社工机构以及社工与义工的关系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是深圳市社会工作试点的重要制度保障。
2008年1月,深圳市社会工作试点全面铺开。
全市6个区及光明新区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在民政、教育、司法、残联四个领域开展试点。
各区根据需要在以上试点领域分别设置40~50个社工岗位。
紧接着市一级相关部门也开发了66个社工岗位。
市级试点单位及各区政府分别作为服务购买主体,向当时已成立的11家社工机构购买服务。
2008年9月底,深圳市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和卫生局以及市妇联等单位再次设置了65个社工岗位,向民间机构购买专业社工从事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禁毒帮教、法律援助服务以及医务、家庭等服务。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探索研究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是指政府部门摒弃传统的对公共服务项目包揽一切、包办一切的做法,通过政府财政,以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录取民间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由其中的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机构、家庭、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以更好地完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并由政府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从而实现政府财政效力最大化;中国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基本动机1、传统的政府对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与市场经济下公共服务多元化之间的矛盾.计划经济下,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上扮演着提供者和生产者的模式,承担着全部政治经济社会职能;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社会建设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民生保障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这就使得政府不仅要履行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职能,更要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需求呈现多样化、复杂性的新特点,这就与政府以往采取一元化管理和服务方式产生了内在的矛盾,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政府工作人员处理公共管理事务越发应接不暇、社会公众对其表现越发不满,实际上是这一矛盾的具体表现;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需求与政府管理之间的这一矛盾,把提高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社会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要求提上了日程,成为政府探求新的公共治理模式的内在动机;2、日益重要的公共服务责任与有限的行政资源之间的矛盾虽然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日趋多样化、个性化和高质量,但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政府财政能力尤其是地方政府相对匮乏;例如,随着中国社会的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发展速度快,庞大的老龄人口对社区养老服务提出了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政府直接提供养老服务的方式不仅不能满足社会老年人的需求,还会造成庞大的财政支出,加重政府的负担;近年来,地方政府面临的考核日益严格,地方政府任务趋于繁重,而各镇街开展社区建设活动所需的资金主要靠地方有限的财力解决;社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形成的政府的日趋重要的公共服务责任,与有限的政府人力、物力、财力等行政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形成了政府转变公共服务方式和条件的刚性约束,使得政府积极寻求适切的解决办法;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则是各地政府寻求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之一;3、严格的政府考核与有限的地方政府财力之间的矛盾近年来,随着新型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应新时代的社区服务刚性需求,对各地方政府制定类目众多的社会工作服务考核指标,面临着日益严格的考核标准,地方政府任务趋于繁重;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工作服务刚性需求和政府严格考核指标的双重压力下,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却跟不上社区建设方面投入的需要;上级主管部门配置的专项资金往往只能满足服务项目的开办,而不能满足长远服务项目的运作需要;在这种上一级公共财政与职能部门支持“缺位”的情况向,地方基层政府必须自己寻求有效途径,解决承担和完成考核任务与自身有限财力之间的矛盾;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正是有效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之一;关于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功能,赵一红2012认为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使政府职能社会化、使社会工作组织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使整个社会在和谐与稳定中发展三个方面;已有研宄对我国内地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现状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关于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模式;陈少强、宋斌文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初步研宄一文中得出与代曦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模式选择一文中相近的结论,认为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有两类模式,即购买就业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第二、关于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形式;陈少强、宋斌文2008和赵一红2012一致指出,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形式分为三种,它们分别是竞争性购买、非竞争性购买即公有私营、形式性购买即依赖性购买;代曦2011认为在购买社工服务的实践中形成了三种项目购买方式,分别为竞争性购买、谈判购买和协议委托方式;其中竞争性购买指政府通过公共媒体发布项目购买信息,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自行参与竞争;谈判购买指政府通过与多家服务提供方进行谈判从中确定由谁提供服务;协议委托指政府与唯一的服务提供方协商并购买其服务;第三、关于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资金来源;陈少强、宋斌文2008认为它可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两类;其中源于税收收入的资金是列入财政预算的,非税收收入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彩票公益金收入;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优势分析1、政府层面有利于体制改革;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的意见穗字201114 号文件,明确表示街道要以“三中心一队”为建设的基础,这表明着依托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进行服务的以社工机构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力量开始参与我国社会服务,为我国社会服务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2、社会组织层面有了生存的平台;我国社工专业的设立始于1988年北京大学,在这20多年间社工专业发展缓慢,在这20多年间社工专业并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大众的认可,甚至被未被认识,同时社工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绝大多数的社工机构并没有经费和资源在社会中生存,社工服务并没有生存的环境;而随着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推广和开放,以社工机构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开始承接社会服务,社工机构得到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进行独立的运营,为社工机构和社工专业的生存提供了平台;3、社区居民个人层面有助于获得服务和资源;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我国居民生活的满意度却不断下降;我国地区发展越来越不平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的矛盾冲突也越来越多;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出现,有利于为居民传达政府信息,利用政府资源资金为社区居民服务,如链接资源为一些需要的居民获得政府低保资源;有利于为居民链接各种社会资源,如通过各种基金会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帮助、经济支持等;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可以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以及社区资源,再通过资源的调配使得居民获得资源和服务;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社工机构进行项目运作”是我国社会公共服务民营化、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过程中的一次非常有益探索,虽然其带来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种模式的运行和发展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众多的问题和挑战;1、政府的困境1政府经验不足,责任较为模糊政府对于整个购买服务运作过程中,需要设置多少个社工服务岗位社区必须购买哪些社工服务、不需要购买哪些服务社工服务的成本是多少购买社工服务应该达到怎么样的效果对于这些问题,街道办事处缺乏清晰的认识和理解;政府对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范指导;由此表明,政府作为社工服务的购买方还是缺乏充分的知识准备;2购买程序规范程度较低,合作过程随意性较大在国内普遍实践来看,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购买程序仍然不够规范;由于公开不足、竞争不足导致政府直接指派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并不罕见;有些社会组织跟政府之间的关系未完全独立,有些组织甚至是接到特定购买任务以后才专门成立的,这种购买服务的“内部化”操作,使政府购买服务流于形式;目前,全国关于规范这方面操作的指导性法律法规仍未出台,另外由于地区社会发展的差异,地方出台的相关措施、办法不能普遍在全国推行,地方局限性明显;关于指导政府制定购买服务的细目、服务质量量化标准、服务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国内仍然是空白的,这必然导致购买程序的随意性,容易滋生政府贪污腐败;3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缺失,服务成本难以控制全国的实践中,政府在与社工组织签订合同后,由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缺乏、社工组织行业规范未完善、社会舆论监督行为未能常态化,往往难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有效评价和监督,具体表现如下:①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就承接社工组织每年的资金使用情况制定开展专项经费审计制度;②社工组织自行募捐或者通过服务收费以减少营运成本的情况偶有发生,政府在规范社工组织收费行为的方面没有制定相关规则、指引,监管力度不足;③除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开展中期、末期评估的办法外,基层政府作为服务购买方没有建立对社工组织的日常监管制度,不能及时纠正社工服务中的不足,导致发现问题的滞后性,降低购买社工服务的效率;④评估执行主体专业能力参差,在某些地方的评估实践中还存在“外行领导内行”现象,使得评估方式的公信力在业界存在争议;2、社会工作机构的困境(1)公众对社工的认知度不高,缺乏信赖感社工作为中国的一种新兴职业,在普罗大众之间的知晓度并不高;传统上,中国公众在社会服务的供给上对政府的赖度较高,也习惯于由政府对社区服务的一元管理和供给模式;当社会组织开始介入社区服务时,公众往往因不了解而拒绝社工提供服务2社工组织人才缺乏、管理架构不完善目前虽然登记成立的社工组织越来越多,但社工组织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竞争投标不足的弊端;同时,社工组织在承接服务过程中存在“圈地盘”现象,出现一个机构多次中标的局面,而有些机构竞标成功后社工人力资源不足,因此往往忙于后面的工作,服务水平又跟不上,导致社会大众对社工服务质量产生怀疑,从而陷入社工组织经济效益上升但社会效益下降的尴尬境地,影响到社会工作的整体发展;某些机构盲目发展导致人力资源、机构管理等方面跟不上服务需求,在中期评估中被评定为“及格”的边缘,造成在业界的声誉受损,导致丧失了以后再参加同类项目招投标的主动权;3专业社工组织在政府管理模式下运作的“水土不服”在现实操作中,社工组织在承接服务的过程中面对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常常无所适从;街道、民政、妇联、义工、社协、居民对社工组织的要求不一,常常导致社会工作者无所适从;到底该先满足哪一方面的要求从专业社工理念出发,肯定是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先;但政府作为购买方,对社工组织提供服务仍存在行政管理的惯性思维,对其的考核往往容易偏向政绩化,与社会大众真正需求有偏差;而且由于政府下派的任务往往根据上级部门的中心任务变化而变化,而社工组织在承接任务时往往违背了其专业服务的规范性、长远性的要求;有关学者担忧,社工组织在于政府的广泛合作中会导致其特殊作用或者功能会被削弱或丧失;特别是其作为社区建设者和表达社区和弱势群体的需求的桥梁作用;同时社工组织在承接政府服务项目的合作过程中,要避免内部人员官僚化的现象产生,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社工组织就会丧失灵活性和创新能力,无法代表其服务对象的诉求;再有,由于国内社工组织的发展历程较短,发育尚不成熟,故即使是相对独立的社工组织,还没有足够的实例和地位与政府处于平等的谈判和协商的位置上;在服务项目的谈判过程中,社会组织常常处于被动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社工组织提供专业服务的积极性;社会公众的互动不足受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思维影响,社会公众在公共服务供给上极度依赖政府,认为政府作为“父母官”,包揽民生大少事务理所当然;在推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机制下,现阶段社会公众的素质和意识仍没有跟上,对于社会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参与不足,往往处于“政府唱戏、群众看戏”的状况;然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最终受益的是社会公众,最有发言权的也应该是社会公众;专家指出“如果政府在厨房里干得热火朝天,民众却在一旁感觉不对口味,社会就难以正常运转”;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是一个政府引导与出资、社会组织运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委托——合作——参与”制度结构体系,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必不可少;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对策探讨在我国,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是一个成长中的实践,这就意味着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起步阶段,肯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完善之处,需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找到应对之策,促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实践的向前发展,使实践收到应有的效果,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增进社会福祉;1.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实现优胜劣汰;政府应当实行公平、公开、透明招标,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来挑选资质较好的社工机构、购买其服务,让各社工机构在自由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最终使民众得到最好的社工服务,实现同等条件下社会福祉的最大化;2.调整税收政策,简化资金审批程序;政府应当根据民办社工机构的非营利特征、社会公益特征制定针对此类社会组织的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同时,应当简化向民办社工机构拨付服务经费时的资金审批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给付服务费用,以保证所购买的社工服务具有可持续性;3.合理制定评估指标,健全评估机制;针对现有的对政府所购买的社工服务的评估指标过高、不切实际的问题,政府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结合实践经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同时,建设一支更加具有公信度的服务评估团队,完善评估机制;4.摒弃半购买形式,放权于社工机构;政府应当进一步转变关于自身权力的理念,积极培育社会组织,鼓励社工机构的发展,信任社工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提升社会和谐度的潜质,对社工机构进一步放权,摒弃不科学的、不合理的服务购买形式;5加大服务宣传,提升知晓度和参与度;社工机构应当更加注重对服务的宣传,关注服务对象的覆盖率和居民平等享有服务的权利,在注重服务的参与人次的同时,认识到应当让更多的还没参与过服务的居民参与到服务中来;尤其是在服务幵展的初期,更加要改进服务宣传方式、加大宣传频率,提升服务的知晓度与参与度,让居民平等地享有社工服务;6.提高服务可及性,关注服务对象发展;提供社工服务的服务点的地理位置影响着社工服务的可及性,应当积极倡导“十分钟生活圈”的建设,在较大的街道或者镇购买社区级的社工服务项目,提高社工服务的可及性,使更多人受惠;同时,在提供服务时,社工机构应当加大对服务对象个人成长与发展的关注,注重对服务对象健康人格的引导和塑造,以助人自助的理念为指导幵展服务;而非仅仅肴到服务幵展的次数是否到达政府规定的数量指标,应当把尽心做好社工服务、积极促进服务对象的发展;7.明晰服务操作指引,共享督导培训;一方面,政府应当尽快出台有关社工服务的科学的具体操作指引,规范社工机构的服务操作与行为,提升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政府、社工机构、社工协会等应当积极促进共享式社工督导与培训系统的建立,实现社工培训与督导的规范化,共享督导培训资源,节约督导培训成本;8.完善联合会议制度,合作更加务实;街道、居委会、社工机构之间联合会议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加强三方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沟通合作需求,最终实现优化服务提供的目标;但是,如果这种会议制度只是为了开会而幵会,不讲宂会议对于改善社工服务的实效,那么,这种会议制度反而起到浪费资源的反作用;因此,应当更加注重联合会议制度的实际效果,在政府、居民自治组织、社工机构之间开展更为务实的合作与协调;。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深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建设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提升项目实施绩效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7月20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提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管理遵循市、区分级监管、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建立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是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中的项目。
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项目库以外项目的,由本级民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组会议审议通过,经本级民政部门决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立、维护、运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市、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入库事项的申报主体和购买主体。
【财政意见】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财政意见】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8〕9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96号)、《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8〕32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现就我市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有关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扎实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立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工作原则(一)立足需求,有序实施。
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二)政府主导,突出公益。
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引导承接服务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确保具备条件的承接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四)创新机制,注重实效。
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改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切实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加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模,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围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与综合服务领域,逐步拓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一、总体目标按照“一年覆盖、两年规范、三年提升”的工作思路推进县(区、管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方式充实基层民政服务力量,围绕社会救助、为老养老、儿童关爱保护、社区治理等民政重点工作开展专业服务,全面提升民政为民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每个县(区、管委会)成立1个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每个乡镇(街道)建设1个社会工作服务站。
(一)县(区、管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1、场所设置。
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由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整合县区、镇街、村居三级资源,采取共用共享的方式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设备,设置格式为“XX县(区、管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的标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等平台为其提供服务场所。
2、购买服务。
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由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项目化运作,委托第三方社工机构开展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服务原则上每个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配备的驻点社工数量应符合如下标准:户籍人口20万以下的不少于1名,20万-50万的不少于2名,50万-100万的不少于3名、100万以上的不少于5名。
(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1、组织架构。
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由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统筹实施,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主任负责指导,具体事务由承接机构社工组织开展。
2、场所设置。
充分整合利用乡镇(街道)、村(居)两级资源推进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为社会工作服务站提供办公用房和活动场地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办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用品,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服务需求设置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3、人员配备。
根据乡镇(街道)户籍人口数量和社会工作服务站服务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驻站社工,原则上驻站社工数量不低于以下标准:户籍人口2万以下的不少于2名,2万-5万的不少于3名,5万以上的不少于4名。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定州、辛集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河北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组〔2013〕4号)和《河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冀组〔2013〕9号),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就我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创新公共财政投入方式、拓宽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提高公共财政投入效益的重要举措,是改进现代社会管理服务方式、丰富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主体、完善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问题思考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行为有待规范
•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不同于公共事业 的财政拨款。拨款主要面向特定组织,根据组织 运作预算进行;购买则主要针对特定的公共服务 标的,公开竞争获得,以服务绩效而不是组织过 程作为考核依据。
4.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能力有待加强
• 由于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仍 然比较滞后。从有能力承接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 社会组织数量来看, 明显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
四、政府采购服务的基本范围
• 2.信息技术服务 • 软件开发服务,(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
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基础环境集成,硬件
集成,软件集成,安全集成) • 数据处理服务(存储服务,数据加工处理服务,
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服务) •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1.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有利于改 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改革的深入,由于政 府自身的成本、效率、专业化程度 等原因,自身 生产、供给公共服务的局限性愈发突出,已经不 能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在有限的 公共资源条件下,需要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机 制,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增强公共服务的供给, 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使用。
• 而对于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中开 展的流动人口管理、社会矛盾调解、社会综合治 理、应急救援、消防安全、社区管理服务、公共 安全等方面的公益服务项目,则明显滞后。因此, 要深入挖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充分调动社会组 织积极性,以实现提高政府服务效能、节约服务 成本以及社会组织能量有效释放的双赢局面。
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保障契约 透明度
• 为规范政府购买行为,应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 的项目立项、经费预算、信息发布、政府采购招 标方式、项目管理、绩效评估等长效配套机制, 将购买、委托、评估、认证、问责等诸环节纳入 相应的法定程序,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制度化的 渠道,为“购买服务”纳入公共财政体制提供政 策依据和切实保证。
云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
云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备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坚持立足需求、突出公益、强化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民政、财政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第二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购买内容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各级政府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为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能力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
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团队至少有3名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人员,并按《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开展服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现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2014年6月30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4〕3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立足需求,有序实施。
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二)政府主导,突出公益。
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引导承接服务机构按照公益原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确保具备条件的承接服务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四)建立机制,注重实效。
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加强监督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总体目标:(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制定完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形成协调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既有财政预算,逐步拓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和范围,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水平。
工作心得: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五种角色定位
工作心得: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五种角色定位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是在社会转型背景下社会治理机制的一种创新,是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新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减轻政府压力,激发社会活力,满足社会多元需求。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涉及四个主体:政府、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工机构,即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以及社会公众,四者之间的互动贯穿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整个运行过程,即政府通过社工机构这一中介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体服务事项则由社工进行实际操作,政府再从社会公众那里获得服务效果反馈,进行综合评估后,又开始进行下一轮的购买服务。
当前,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是自上而下来推进的,政府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的角色定位,必将有利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
通过研究发现,政府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应把握好五个方面的角色定位。
一、服务委托者:政府由传统的服务生产者转变为服务委托者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政府始终处于服务生产者的角色,这种一元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最大的弊端就是难以满足公众个性化、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同时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导致了政府机构臃肿,效率低下。
治理理论认为,治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还包括私人部门和公民社会组织;新公共管理理论又提出,要将市场机制引入政治领域。
实践也证明,政府不是万能的,不应该包揽所有事务,而是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以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这种做法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在改革实践中取得了很多成功经验。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机制,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以下简称“购买资金”),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等购买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等方式,向具备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购买(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的费用。
第三条购买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
合理编制购买资金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方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
(二)信息管理公开透明。
依法公开购买资金相关政策、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信息,保证购买资金使用和管理公开透明。
(三)资金管理规范安全。
健全购买资金管理及监督机制,确保购买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规范;注重绩效评价,落实相关跟踪问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管理安全、规范。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购买资金监测制度,指导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公室细化购买资金管理制度;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级购买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流程。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购买资金预算,会同本级民政部门对购买资金预算、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管,严肃查处涉及购买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核查购买资金合同拨付进度,对无正当理由并超过3次逾期拨付或不拨付购买资金的购买主体进行通报。
第六条购买主体根据本办法要求严格管理购买资金及配套资金,制定服务和预算方案,细化各项经费内容,保证服务方案和预算方案对应、合理;监督承接主体资金使用,按规定向本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购买资金。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1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全面提高社会工作服务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供参照适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辖区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制定、采购方式、信息公示、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等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适用原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遵循突出公益、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强化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购买主体】市、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体。
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条【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业务范围包含提供专业社工服务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具有未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严重失信行为不良记录;未通过年检或未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具备其中一项情形的,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六条【购买范围】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需在国家和我市鼓励发展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服务、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16个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范围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实施办法
宿州市民政局宿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宿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购买内容第二条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社会工作理念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需要,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社工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第三章购买范围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与救助、青少年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矫正、残疾人服务、人口计生、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和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优抚人员和社区矫治矫正人员等服务对象。
第四章购买形式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包括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
购买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由政府向社工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社工岗位服务。
购买服务项目是指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由政府向社工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五章购买主体第五条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承接主体(社工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第六条(一)依法登记成立,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工作制度。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操作规程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操作规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操作规程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操作,提高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项目申报和资质审核1.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向政府提出项目申报。
2.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申报与资质审核制度,对申报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
3. 资质审核应注重机构的专业能力、师资力量、服务经验等方面的评估,保障服务质量。
第三条招投标与合同签订1. 政府应依法依规进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2. 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工作时间、报酬等。
3. 中标后,政府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
第四条项目实施1.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2. 政府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和监测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需要调整项目的实施计划或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及时调整合同。
第五条资金支付和绩效评估1. 政府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报酬。
2.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期限,提交相应的服务流程和绩效报告给政府进行评估。
3.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评估制度,评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绩效,并及时对其进行奖励或追责。
第六条项目账务管理1.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资金安全和合规使用。
2. 政府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七条法律责任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第八条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政府所有。
以上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操作规程的内容,各相关方应按照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责任,确保政府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深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机构第三章评估内容和程序第四章评估结果应用第五章附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2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指市、区民政部门以全市统一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对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且实际运营项目的执行、履约、效果等实施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内容及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评估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科学易行、效益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的出库入库、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合同续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社会工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
社会工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社会工作购买服务项目是指政府机构或社会组织通过将社会工作服务的供应从政府提供转变为由市场机制并以购买方式提供的一种服务模式。
这种模式下,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方通过市场竞争的机制,为获得购买者的认可和合约,提供质量可靠、效果显著的服务。
以下将从经验、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三个方面对社会工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分析。
首先,社会工作购买服务项目的经验包括以下几点:1.强调市场化竞争:购买服务项目的模式强调服务提供方的市场竞争能力,让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促使服务提供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有效推动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和提升。
2.提升服务质量:社会工作购买服务项目鼓励服务提供方提高服务质量,将服务层面上的安全、专业、人性化等因素纳入评估范畴。
购买者通过市场竞争来选择服务提供方,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果。
3.加强需求调研:社会工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服务提供方更加了解购买者需求,根据购买者的具体需求制定服务方案,以满足购买者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社会工作购买服务项目存在的问题包括:1.信息不对称:购买者在选择服务提供方时,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购买者难以获取到服务提供方的真实信息,无法准确评估其服务质量和效果。
2.质量监管不到位:社会工作购买服务项目对服务提供方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服务提供方投机取巧、偷工减料,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或者出现安全隐患。
3.社会资源不均衡分配:购买服务项目在资源配置方面存在不均衡的问题,一些服务提供方在一线城市或富裕地区聚集,而一些贫困地区缺乏服务供给。
最后,改进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政府可以建立和维护一个全面的服务提供方信息数据库,向购买者公开服务提供方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评估和效果评估等相关数据,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2.建立信用评估体系:政府可以借鉴其他行业信用评估的经验,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方的信用评估体系,对服务提供方进行信用评级,增加购买者对服务提供方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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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
申报日期:
河北省民政厅
二0一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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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由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负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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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直接填写有关内容或在相应选项上打“√”;有“其他”的项目请具体注明。
4、○1“其他专业社工服务”是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的有关服务项目。
选择该项的请具体注明服务领域。
5、困难群众一栏中贫困学生、下岗职工、残疾人、老年人不能重复计算。
6、表中栏目如不够填写,可另附加页。
加页需紧接在该项目之后,并在右上角注明何栏目加页。
7、没有的事项请填写“无”或“零”。
8、本申请表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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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组织基本情况
二、申报项目情况
三、项目负责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