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协议(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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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

甲方:胡兴荣,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白鹤滩镇杨家湾村旱谷一社(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陈顺兰,女,汉放,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白鹤滩镇青年路35号(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城镇规划,因乙方用地需要,城给老人置办坟地,甲方拥有巧家县白鹤滩镇杨家湾村旱谷地一社白杨井土地一宗需出让,该宗地四至界限,东至甲方地埂(埂下石头角),南与陈顺兰原购买墓地边界,西至地埂,北为甲方土地,该宗地长6米(东西方)宽7米(南北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该宗地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一次性付土地转让金壹万叁仟贰佰元(¥13200.00)整。

二、交付方式:甲方将该宗地交予乙方,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13200.00)整。

三、以上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能反悔,如有违约,须支付对方价款50%的违约金。

四、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立此存照

甲方:乙方:

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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