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思考_孙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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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2期建筑管理现代化

总第81期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odernization ·63·

对工程量清单与建设

工程合同关系的思考

孙成彬1,卢 珺2

(1. 哈尔滨工大集团,黑龙江哈尔滨 150090;2. 北京瑞澜联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 100028)

摘要: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分析了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量清单的特点和功用,研究了工程量清单与合同类型、与合同内容的关系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工程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合同;FIDIC合同条件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19X(2005)02-0063-03 Relationship of Bill of Quantities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s

SUN Cheng-bin1,LU Jun2

( 1.Harbin HIT Group, Harbin 150090, China;

2. Beijing Ruilan Unite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Beijing 100028, China )

Abstract: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 of Bill of Quantities are analyzed based on the problems in the execution of Bill of Quantities Pricing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FIDIC conditions. The relations between Bill of Quantities and the types and contents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s are investigated. The ways and methods to solve the problems are presented.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ill of Quantiti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price contracts;fixed price contract; FIDIC

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3-07-01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加入WTO后,为适应与国际接轨,对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在一年多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在与建筑业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的交流当中,笔者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工程量清单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尤其是关于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方面,在实践领域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就实践中存在的案例,分析了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量清单,及其与合同类型、与合同内容的关系,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1 《规范》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案例1,唐山某电厂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为总价合同,有明确的工程量清单价,但承包范围写的是整个项目,量差只字未提。合同谈判时,业主提出,既然是总价包死的,不管工程量发生多大变化,承包商应该在合同价下完成合同项目的全部内容。

业主将固定总价模式的合同稍加修改,轻易地淡化了工程量清单单价在合同价中的基础地位,巧妙地回避了清单编制的责任,同时也失去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案例2,某建筑公司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某项工程,双方于2004-06底签订了合同,但以后钢材价格一直上涨,居高不下。经测算,由于价格上涨,仅钢筋一项就亏损400多万元。

针对以上问题,该公司找业主协商解决的方法。但业主强调,市场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建筑企业自行承担,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价是不可调整的,因为在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施工单位认为,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行,使其遭受了重大损失。

案例3,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目前建设市场是甲方市场,有些业主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删去约束自身条款的同时,又增加了对承包商的种种不合理约束和惩罚条款,将大量的责任和风险推给了承包商。合同价约定为总价,但却写明要扣除从清单中取消的项目,而漏掉项目的价款却不予增加。还有些合同根据《规范》的规定,约定“单项工程变更价款若干以上者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但故意将“单项工程变

·64·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5年第2期更”写成“单张变更单”,并且将限额定得很高。

以上问题的解决除了依靠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双方的行为外,还依赖于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量清单的正确理解,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的合同类型和合同内容的关系的认识。

2 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量清单

加入WTO意味着必须按照国际公认的游戏规则动作。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国际建筑施工领域已有上百年历史,已为各国投资商及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认可,成为国际性的工程承包合同文本。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深入理解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量清单的特点和功用,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国际上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量清单的特点在于,业主雇佣的咨询工程师在对图纸和技术规范做出分析后,将整个项目分解成若干细目,经过计算再标明每个施工工序的估算工程量,并写在招标文件的表中(该表即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填上对应的单价,这样就可以计算出一个总价,也就是签约时的合同金额。填上了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在FIDIC合同条件中通常具有三种不同的功用:一是作为计量验工付款的基础。二是作为评估工程变更的基础。三是作为得出最终的实际费用或核算最终合同价格的基础。

FIDIC合同条件下主张“量价分离”和“量变价不变”,其中,“量”指咨询工程师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估算工程量,“价”指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的单价。FIDIC合同条件下投标人只对自己所报单价负责,而工程量变更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一般原则,这也正是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原因之一。

可见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原则。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最大优势在于:一是为所有的投标人创造了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的机会。二是极大地降低了业主和承包商招投标过程中的费用。三是为比较标价、验工付款和评估工程变更提供了一个较为详细和准确的基础。

3 工程量清单与工程合同类型的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按计价方式,一般分为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s)、单价合同(Units Price Contracts)和成本补偿合同(Cost Reimbursement Contracts)。

3.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合同应为单价合同

《规范》的规定,“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可见,工程量清单的价格特点是“量变价不变”,无论事实上工程量增大或减少(超出约定范围除外),单位工程量的单价都不发生变化。因此,工程量清单报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国际惯例也是如此。

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量价分离”、“量变价不变”、“单价优先”,在为所有的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机会以及降低双方的招投标成本的同时,较为合理地处理了风险分担问题。提供了保障。如果风险分担极为不均,在某单个项目上承包商承担了不合理的风险,导致其严重亏损。很明显,承包商在投标中将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均考虑在报价中,这样的报价必将很高。结果,不管该风险实际发生与否,业主都要支付这些风险(包括实际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成本。这样,业主无形中就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费用。从而可以看出,风险的合理分担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是有利的,(注:这里的承包商和业主具有一般性,不是特指某个特定对象)这也是单价合同得以广泛采用的原因之一。当前我国许多地方实行总价合同条件下的清单计价招标,这是对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混淆。总价合同条件下的清单计价招标,不是本文所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也不是政策意义和国际惯例所谈及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3.2 工程量清单与总价合同

经查阅文献,笔者发现存在这样一种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Lump Sum On Firm Bill of Qua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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