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雇员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雇主和肇事司机应否共同赔偿
雇员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雇主和肇事司机应否共同赔偿现实⽣活中,交通事故总是在⼈们不经意中发⽣,⽽事后的赔偿情况更是各有不同,⽐如当雇员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雇主和肇事司机应否共同赔偿呢?下⾯就由店铺的⼩编⽤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雇员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祖*长是某私营企业⽼板。
王-东为该企业的销售⼈员。
2005年3⽉,祖*长委托个体运输户柴*征为该企业运送⼀批货物到外地,王-东跟车钾货。
途中,柴*征的货车发⽣交通事故,造成王-东重伤,经治疗后仍留下残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柴*征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在协商赔偿问题时,因各⽅就赔偿责任的承担分歧较⼤,未能达成⼀致。
王-东以祖*长和柴*征为共同被告,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雇主和肇事司机应否共同赔偿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出台之后,为处理各类⼈⾝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各种.责任形态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到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等,准确地把握不同责任形态的法律特征和适⽤范围,对于⼈⾝损害赔偿权利⼈维护⾃⾝的合法权益,是⾮常必要的。
有些受害⼈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准确地区分⼏种责任形态,在选择被告和诉讼请求的过程中发⽣失误,缺乏法律依据,导致⾃⼰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民法院的⽀持,所受损害不能及时得到赔偿。
本案是⼀起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例,雇员王-东既可选择按雇佣劳动法律关系诉请雇主祖*长承担赔偿责任,也可选择基于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诉请交通事故侵权⼈柴*征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王-东同时起诉雇主和交通事故责任⼈,则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鉴于交通事故责任⼈柴*征⽬前经济困难,⽆⼒承担赔偿责任,以雇主祖*长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
如果雇主祖*长能举证证明在雇佣劳动法律关系中,王-东对损害的发⽣存在故意,则可以免责;有重⼤过失,则可以适当减责,综观本案案情,这两种情形均不存在,因此,雇主祖*长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基于赔偿代位向交通事故侵权⼈追偿。
雇员追尾交通事故负全责,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责任50%
雇员追尾交通事故负全责,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责任50%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淄民二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韦福田,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程某于2010年7月29日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王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40228.34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淄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程某不服,于2010年10月4日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0年10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27日4时59分,被告李某的雇佣司机原告程某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C81238号货车,载着被告王某沿昌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四路口处,与李强驾驶的鲁C922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同向行驶减速停车时追尾相撞,致原告程某、被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0年10月27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理认定,原告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程某受伤后被送往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3594.39元,后转入淄博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22231.25元、门诊材料费7.1元,2010年11月17日门诊放射费2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原告程某月工资1600元。
山东省2010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居工资19634/年。
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30元/天。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程某在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花去的医疗费、在淄博市骨科医院花去医疗费、门诊材料费、门诊放射费,均有正规票据为证,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要求被告给付其在村卫生所医疗费的主张,因其提交的村卫生所的处方不能支持该请求,故该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原告程某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的护理费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费应参照山东省2010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工资标准,按一人计算;支持住院期间的损失,住院期间营养费每天按10元计算;原告程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超过按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的数额,该主张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主张的交通费因未提交证据,原审法院酌定100元。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发布:2009-10-22 11:26:44 浏览:29420次【大中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雇员损害赔偿案件。
在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雇主在获利的同时亦应负担风险,此规定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
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
雇主对雇员承担的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工伤赔偿责任并无区别。
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事故赔偿已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作为劳动者,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是一样的,不能因就业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雇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这就意味着损害将由雇员自负,这与雇员的经济地位不相适应。
因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雇主来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产生不利于保护雇员利益的后果,且在诉讼中让雇员承担举证证明雇主有过错亦不现实。
如果雇员所受之伤害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自身重大过失受伤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原告张永政、张瑞生、吴兰芳诉被告杨二孩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原告张永政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其本人受到损害,被告杨二孩作为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389号(2009年6月24日) [案情]原告张永政。
观点PK:雇主应否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致人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观点PK:雇主应否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致人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导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犯罪致人损害的事件经常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中,司机(雇员)与车主(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争议不大。
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雇员犯罪致人损害的情形,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分歧严重。
本期推送的两篇案例,一篇出自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笔人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韩彦云,并有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王玉琦审校后发布。
该案例主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死亡,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篇案例出自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学军。
该案例则主张,雇员杀害被害人,明显违背了雇主的意愿,更不是为了雇主的利益,不能认为是职务行为的自然延伸,应该自己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一、基本案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培元(被害人李小召之父),男,1933年12月7日出生,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会兰(被害人李小召之母),女,1936年8月16日出生,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会会(被害人李小召之妻),女,1972年8月9日出生,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倩文(被害人李小召之女),女,1996年5月6日出生,小学学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倩宇(被害人李小召之女),女,2001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人马良生,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文盲,系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花园小吃楼烤肉摊雇员。
2004年5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剑峰,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系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花园小吃楼烤肉摊业主。
2004年10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良生犯故意伤害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培元、邢会兰、芦会会、李倩文和李倩宇以马良生和杨剑峰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良生和杨剑峰赔偿丧葬费、扶养费等共计15. 178万元。
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案例
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案例
以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为题,列举如下案例:
1. 雇主责任案例:某公司雇佣了一名司机,该司机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公司车辆损坏,雇主需承担修复费用和可能的赔偿责任。
2. 雇员责任案例:一家餐馆雇佣了一名厨师,该厨师在制作食品时疏忽大意,导致多名顾客食物中毒,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
3.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建筑公司雇佣了一名工人,该工人在工作时没有佩戴安全帽,导致头部受伤,雇主需承担医疗费用和可能的赔偿责任。
4.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销售人员在与客户洽谈合作时,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
5.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医院雇佣了一名护士,该护士在执行护理工作时出现疏忽,导致病人受伤,雇主需承担医疗费用和可能的赔偿责任。
6.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保安人员在负责保护商场安全时,未发现并阻止一名盗窃者,导致商场发生盗窃案件,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商场损失。
7.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银行雇佣了一名柜员,该柜员在处理客户存款时出现失误,导致客户资金损失,雇主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客户损失。
8.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学生及其家长的损失。
9. 雇主责任案例:一家工厂雇佣了一名操作员,该操作员在操作机械时未按照安全规定操作,导致工厂发生事故,雇主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
10. 雇员责任案例:一名客服人员在处理客户投诉时态度恶劣,导致客户不满并撤销合作,雇员需承担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标准认定标准及赔偿
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标准认定标准及赔偿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已成为影响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车祸事故中,劳务关系雇员因意外致死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因车祸造成死亡的劳务关系雇员家属及其合法继承人,国家对于赔偿标准及认定标准都有明确规定。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的相关标准和赔偿情况。
二、赔偿标准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的赔偿标准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赔偿:劳务关系雇员一般都会在雇佣单位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车祸事故发生时,家属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公司规定进行赔付。
2.劳动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关系雇员因工伤事故死亡,其家属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死亡赔偿金。
劳动补偿金包括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
3.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停工伤亡津贴、抚恤金等。
相关赔偿标准及认定标准可根据劳务关系雇员的工资收入、工龄、家庭情况等具体情况进行计算确定。
4.法律赔偿:在车祸事故发生后,家属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向肇事驾驶员或者其所在单位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赔偿情况在劳务关系雇员车祸死亡赔偿方面,通常会涉及保险公司、用人单位,以及肇事驾驶员或者其所在单位等多方责任主体。
在赔偿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保险单、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
保险公司、用人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保障劳务关系雇员家属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车祸死亡赔偿标准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肇事责任认定:需要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明确肇事驾驶员的责任程度。
如果肇事驾驶员存在违规、酒驾、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损害程度认定:需要考虑劳务关系雇员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遭受的损失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20170420【侵权赔偿案例】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
案例报送表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案情简介:2014年11月16日,何新华因岳父去世需前往安徽奔丧,临时找到周刚洋雇其开几天车运送稻壳,日工资100元/天,只负责开车,不负责装卸。
2014年11月19日,周刚洋驾驶何新华提供的皖18-5865号变形拖拉机运送稻壳时在丁嘴镇招待所门口,撞到行人刘彩云,致刘彩云当场死亡。
周刚洋持有B2D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所载稻壳超出核定装载质量并且宽度超出车厢,经交警认定周刚洋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刚洋赔付刘彩云亲属共计26万元,因周刚洋找何新华追偿26万元未果,因而成讼。
何新华辩称:周刚洋交通肇事被交警认定全责并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周刚洋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周刚洋不能向我追偿。
裁判结果:周刚洋向何新华追偿比例为60%,何新华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周刚洋其应分担的赔偿款156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在自身承担全责的情况下,是否享有追偿权?如享有追偿权,追偿的比例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失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周刚洋根据何新华指示驾驶车辆在运送稻壳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对于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何新华承担。
因事故经交警认定周刚洋承担全部责任,故周刚洋具有重大过失行为,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与雇主何新华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刚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就超出自己的赔偿数额部分,向何新华行使追偿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09.11.16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执法尺度,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赔偿责任主体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安全缺陷,因该安全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或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三)其它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或租赁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样进行划分
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样进行划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一、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交通事故的发生,最难的就是索赔问题。
如果双方都有保险还比较好协商,反之则就比较麻烦。
而更让人麻烦的是雇主与雇佣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所存在的问题更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处理,先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各方的责任,之后再由各方在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若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二、如何确定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案例:王某开办了一家预制板厂,该厂一直未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也没有营业执照。
易某间断性地在此做工,工资报酬计件支付,月底一次性付清。
后来易某离职时未获报酬,遂咨询,他与该厂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他该通过什么途径索要报酬?说法:法律人士认为,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接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示从事某项劳务活动,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一般为约定完成某项劳务活动,用工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用。
而劳动关系,则指用人单位招用职工,使职工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
雇员司机单方交通事故引发的雇主责任及其追偿权
雇员司机单⽅交通事故引发的雇主责任及其追偿权雇员司机单⽅交通事故引发的雇主责任及其追偿权[案情简介]2007年6⽉底开始,张某某受雇于李某某作为其新购买的陕c-xxxxx号⼤货车的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作。
2008年7⽉25⽇13时15分许,张某某驾驶该车由眉县沿姜眉公路⾏⾄太⽩县嘴头镇塘⼝村附近路段时,因注意⼒不集中,⾼速驾驶粗⼼⼤意⽽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倒在路⾯上,造成了张某某和同车乘车⼈王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当地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翻车路段道路平坦,⽆拐弯和上下坡,路⾯上也⽆障碍物,事发时该车也未与任何车辆或⾏⼈发⽣碰撞,对此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司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
该起因雇员司机单⽅交通事故致⾃⾝及同车⼈受伤和车辆受损,引发的雇主李某某的损失共有三部分:第⼀部分第三⼈王某的损失。
即需赔偿第三⽅王某的各项费⽤3万元。
第⼆部分雇员张某某的损失。
即需赔偿雇员张某某的各项费⽤8.75万元。
第三部分雇主李某某⾃⼰的车辆损失9万元。
后第三⽅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李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雇员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张某某将雇主李某某诉⾄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费⽤。
雇主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雇员张某某追偿第三⽅王某的损失及⾃⼰的车辆损失。
[裁判]对于第三⽅王某起诉的案件,法院认为雇主李某某应当承担雇员张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赔偿责任,判决雇主李某某赔偿各项费⽤3万元,雇员张某某因存在重⼤过失,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雇员张某某起诉的案件,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张某某在雇佣期间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某未尽到⾼度谨慎驾驶的义务,主观上具有重⼤过失,应当减轻李某某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费⽤的80%即7万元。
关于雇主李某某诉请追偿⼀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雇员张某某最终赔偿了雇主李某某的财产损失总值的30%即2.7万元。
驾驶员全责雇主追偿判例
驾驶员全责雇主追偿判例
2021年7月,司机李某驾驶雇主郭某名下的半挂车在行驶途中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致对方车辆受损,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经交警队认定,雇主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后郭某被对方当事人起诉,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事故的各项赔偿费用,但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17000余元停运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郭某认为司机李某在事故中负全责,存在重大过错,故向李某追偿此部分费用,双方矛盾也因此发生。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当事双方讲解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内容,并详细为双方解释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等条文释义。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李某分担6000元损失,其余部分由郭某自行承担,李某当场通过手机微信向郭某转账6000元,主雇二人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当场握手言和。
雇员发生交通事故雇主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雇员发⽣交通事故雇主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雇员发⽣交通事故雇主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雇员发⽣交通事故雇主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雇员发⽣交通事故属于⼯伤,需要承担⼯伤赔偿责任。
《⼯伤保险条例》第三⼗条 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治疗,享受⼯伤医疗待遇。
职⼯治疗⼯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伤保险基⾦⽀付。
⼯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住院治疗⼯伤的伙⾷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宿费⽤从⼯伤保险基⾦⽀付,基⾦⽀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民政府规定。
⼯伤职⼯治疗⾮⼯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伤职⼯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伤康复的费⽤,符合规定的,从⼯伤保险基⾦⽀付。
第三⼗五条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
(⼆)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三)⼯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雇主与雇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雇主与雇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在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雇主的追偿额度,应当审查雇主与雇员重⼤过失情形的发⽣是否存在关联性。
那么,雇主与雇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雇主与雇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1、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过错或⼀般过错);(2)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1066条规定:(1)⾏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交通事故,在雇员存在重⼤过失的情况下,雇员与雇主的责任及份额应如何区分?(1)在雇员重⼤过失致⼈损害情形下,雇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如何确定雇主的追偿额度,应当审查雇主与雇员重⼤过失情形的发⽣是否存在关联性,如⽆关联性,雇员应当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如有关联性,雇主、雇员应当按照过错⼤⼩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雇员的犯错,与雇主的选任、管理、监督不当存在关联性。
同时雇主也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主要受益⼈,故应当根据雇员、雇主过错的⼤⼩⽐例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承担是怎样的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交通事故后当事⼈未⽴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1、⼀⽅当事⼈有上述⾏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雇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雇主是否承担赔偿
雇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雇主是否承担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因在上下班途中或工外出期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予以相应的工伤补偿。
以下就让我为大家带来雇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雇主是否承担赔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雇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雇主是否承担赔偿雇员车祸致残雇主是需要赔偿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因在上下班途中或工外出期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八级,主要影响的赔偿项目是伤残赔偿金,按照广东省城镇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的标准各地不一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只要确定了之后就可以获得一笔伤残的赔偿金,一般在计算的时候就需要根据当地收入,以及还有当事人年龄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依法的计算出最终的赔偿金额,所以,不同的情形就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三、雇员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若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若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雇主担责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交通事故雇员次责雇主追偿案例
交通事故雇员次责雇主追偿案例咱先来讲讲这个事儿的背景啊。
有这么一个老板,开了个小公司,雇了个员工跑业务。
这员工呢,每天开着公司的车到处跑,也算兢兢业业的。
有一天啊,这员工开着车出去办事儿的时候,出了交通事故。
交警叔叔一到现场,各种勘查,最后判定呢,对方是主要责任,咱这员工是次要责任。
这员工虽然是次责,但是也得承担一部分损失啊,车也被撞得破破烂烂的,还涉及到一些赔偿的事儿。
这老板呢,刚开始还挺通情达理的,觉得车有保险,员工也不是故意的,就想着先把事情解决了再说。
可是啊,等保险公司赔了一部分钱之后,这老板仔细一盘算,发现自己还是掏了不少钱,心里就有点不舒服了。
他就寻思着,这员工虽然是次责,但这事儿也有他的份儿啊,我能不能找他把我多掏的钱给要回来呢?于是,这老板就真的去法院起诉这个员工了,要求追偿。
这员工一听就觉得特别委屈啊,他觉得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出的事儿,而且自己还是次责,老板怎么能这么做呢?到了法庭上,那可就热闹了。
老板这边的律师就开始讲道理了,说虽然员工是在工作期间出的事故,但是他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公司财产受损,公司已经承担了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损失,所以有权向员工追偿。
这员工的律师也不甘示弱啊,他就说员工是在为雇主的利益工作,开车出去是履行职务行为,而且交通事故本身就是一个意外情况,员工已经承担了次要责任,按照常理雇主不应该再追偿。
法官听了双方的陈述呢,就得权衡这个事儿。
法官就考虑了这么几个因素:第一,员工确实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这是履行职务的一部分;第二,员工是次责,不是主要过错方;第三,老板的损失到底是不是真的因为员工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还是说有其他不可避免的因素。
最后呢,法官判定啊,老板不能向员工追偿。
法官的理由是,虽然员工有次责,但他的行为是为了公司的业务,而且他已经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承担了自己的那部分责任。
老板作为雇主,在享受员工工作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这种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雇主向司机追偿标准
雇主向司机追偿标准
在雇佣司机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因司机的行为导致雇主遭受损失的情况,
这时雇主有权向司机追偿。
那么,雇主向司机追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首先,雇主向司机追偿的标准需要考虑的是损失的类型。
如果是因为司机的过
失导致车辆损坏,那么雇主可以向司机追偿车辆修理费用。
如果是因为司机的过失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雇主也可以向司机追偿相应的赔偿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以及损失的金额。
其次,雇主向司机追偿的标准还需要考虑司机的过失程度。
如果司机是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失的发生,那么雇主可以要求司机承担全部损失。
如果是因为司机轻微过失导致损失的发生,那么雇主可以要求司机承担部分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司机的过失程度。
此外,雇主向司机追偿的标准还需要考虑司机的经济能力。
如果司机经济能力
较弱,无法承担全部损失,雇主可以和司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在协商赔偿协议时,雇主需要考虑到司机的实际情况,不应过分索取。
最后,雇主向司机追偿的标准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在追偿过程中,雇主
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取违法手段进行追偿。
同时,雇主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追偿,否则可能会失去追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雇主向司机追偿的标准需要考虑损失的类型、司机的过失程度、司
机的经济能力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在追偿过程中,雇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合理地要求司机承担损失,并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追偿。
希望雇主和司机在发生损失时能够理性协商,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中的车祸理赔
劳务合同中的车祸理赔
劳务合同中涉及车祸理赔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可以作为制定劳务合同中车祸理赔条款的参考:
1. 定义责任范围:合同中应明确指出,哪些情况下的车祸理赔由雇主承担,哪些情况下由雇员承担。
例如,因公出差途中发生的车祸,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保险条款:明确雇主是否为雇员购买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并详细说明保险的覆盖范围、赔付条件和程序。
3. 事故报告流程:规定发生车祸后,雇员应立即通知雇主,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事故报告。
4. 医疗费用承担:明确雇员因车祸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以及承担的比例或限额。
5. 赔偿标准:设定车祸理赔的赔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等。
6. 法律适用:明确在发生车祸理赔争议时,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途径。
7. 免责条款:在特定情况下,如雇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车祸,雇主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8. 保密协议:涉及车祸理赔的个人信息和事故细节,双方应遵守保密
协议,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9. 争议解决机制:设定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10. 合同变更与终止:在合同中规定,因车祸理赔导致的合同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制定劳务合同中车祸理赔条款的一般性建议,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定合同前,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雇员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话雇主要负责吗
雇员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话雇主要负责吗在现实社会中车辆是越来越多了,车⽔马龙。
很多时候⼈们开车的时候不注意交通安全那样的话是很容易发⽣交通事故的,⼀旦发⽣事故就⿇烦。
那么如果雇员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话雇主是否要负责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雇员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话雇主要负责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受伤的,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上下班发⽣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情形,所以雇主不⽤承担法律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范围内的⽣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职务或者与履⾏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租赁机动车发⽣事故怎么担责因租赁、借⽤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与使⽤⼈不是同⼀⼈时,发⽣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部分,由机动车使⽤⼈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需要明确三点:其⼀、租赁、借⽤情况下,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车辆使⽤⼈承担赔偿责任;其⼆、机动车所有⼈对损害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三、机动车所有⼈对损害发⽣有过错的,承担的不是全部责任,⽽是与其过错⾏为相适⽤的责任,也就不是与使⽤⼈之间的连带责任。
机动车租赁、出借情形下,机动车所有⼈的过错责任情形有哪些: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规则,只有受害⼈举证证明机动车所有⼈对被租⽤、借⽤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有过错时,才能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概括⽽⾔,机动车所有⼈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提供的机动车不适驾,存在质量隐患,且未告知实际使⽤⼈,导致事故发⽣;出租、出借时,未对实际使⽤⼈驾驶资格进⾏合理、审慎的审查;车辆所有⼈未告知实际使⽤⼈有关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参数,或者未尽必要的安全提⽰义务。
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住院,第三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雇员无责任。雇主为雇员支付了全部
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住院,第三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雇员无责任。
雇主为雇员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雇主可以取得向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追偿权【内容摘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同样属于工伤,雇员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雇主基于雇佣劳动法律关系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基于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承担赔偿责任;若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的,雇主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三人致雇员伤害的赔偿责任问题,《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与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
不真正的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
具体到第三人致雇员伤害的赔偿责任上,即侵权第三人与雇主都应承担责任,但两者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受害人可选择向第三人主张或雇主主张,这两个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雇主及侵权第三人对雇员所负的赔偿债务的发生,既无共同行为,也无相互的约定;侵权第三人和雇主向受害人所负的债务,其内容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人向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就不能再向另一人求偿;第三人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雇主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第三人不能向雇主追偿。
因此,作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责任承担问题,雇主只有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才可以对第三人进行追偿,这种追偿是代位清偿的追偿权。
综上,雇主为雇员支付了医疗费用后,雇主可以取得向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追偿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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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情:
2007年8月7日22时许,朱某驾驶赵某所有的货车行至109国道132KM+200M下坡路段因汽车制动失效,乘车人刘某从驾驶室跳车后摔倒在路基边上,被车辆右后轮碾压,刘某当场死亡。
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与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赵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
为赔偿,刘某家属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分岐:
审理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系赵某雇佣的司乘人员,刘某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受害,应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道路交通事故立案受理,刘某在行驶中的车上受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雇主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跳车,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
如果不跳车,也不会酿此事故,故刘某有过错,赵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
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二种情形结果,一种是全部赔偿责任,一种是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的货车刹车失灵,刘某的违章跳车是造成刘某死亡的两个直接因素。
货车没有刹车,其危险是显而易见的。
刘某跳车是为了规避风险,其直接的故意并不是为了扩大损失,是为减少伤亡而为之。
总而言之,刘某应该说没有过错,也不属重大过失,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