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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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工作,保障信息披露与公告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所要求披露与报告的信息以及公司认定的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与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以下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基本原则:一、公司确保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在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开披露与报告之前,所有对该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与报告相关信息;三、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披露与报告的信息包括对外报送信息、信息公告和内部报告:一、对外报送信息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按规定报送的业务数据与信息,包括日报、月报和其他情况报告;二、信息公告是指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公告,包括息费率变动、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调整等的公告;三、内部报告是指为满足公司经营决策需要,通过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手段将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后形成的报表或报告,包括客户信用评估报告、客户强制平仓报告、客户投诉处理分析报告、风险监控报告、审计报告等。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依《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内部制衡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完善复核、审核机制。

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

最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最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利用自有资金及借入资金购买证券的交易方式,其中融资是指券商向客户提供融资资金购买股票,并收取利息,融券是指券商向客户提供融券资金借入股票进行卖出,收取融券费。

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如下:
1. 融资融券账户必须与证券账户分开,并需要提供一定的抵押物,如现金、股票等,以确保业务安全。

2. 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本实力和经验,满足证券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要求。

3. 融资融券交易量按照证券公司的规定进行限制,以保证交易平稳。

4. 各类风险事件如证券市场大幅波动或出现特殊事件时,证券公司有权关闭或者调整融资融券业务,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5. 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的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如未及时偿还融资融券款项或逾期未还等情况,将面临罚款、处罚等处罚。

6. 券商在进行业务时,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在融资融券账户中保留一定的保证金,以自我保全。

7. 投资者应仔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条款,在进行业务时
需要正确认识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总之,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需要投资者具备丰富的经验和资本实力,并且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保证交易安全有效。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业务管理 (8)第四章账户管理 (9)第五章融出资金及融出证券管理 (11)第六章业务操作规范 (12)第七章内控管理 (16)第八章利益分配及考核 (18)第九章罚则 (19)第十章附则 (21)**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遵照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经纪业务市场竞争力、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原则,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开展业务。

第三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合法合规、集中管理、独立运行、审慎推进”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制订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和调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

第七条公司经营层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客户管理、营业部管理、征信授信、担保物及标的证券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合同文本;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以及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等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是指在金融市场上,投资者通过借入资金购买证券(融资)或借入证券卖出获得资金(融券)的一种投资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相关监管机构和交易所都会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

首先,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要求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才能参与这种方式的投资。

通常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或培训来获取相应的证书。

其次,规则要求投资者在进行融资和融券交易前,必须开立相应的账户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这可以增加市场的稳定性,防止投资者过度杠杆和过度风险。

此外,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监管机构和交易所会制定一套严格的风控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了交易仓位限制、单日限制、最低资本要求等等。

投资者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甚至可能会被禁止参与融资和融券交易。

另外,为了保护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则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要求。

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要求券商和融资融券交易平台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风险揭示和说明,让投资者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潜在损失。

此外,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还包括了审批和监管措施。

监管机构要求券商和融资融券交易平台定期向其报告融资融券交易的数据和风险控制情况,并进行审查和监督。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或者风险超过允许范围,监管机构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罚款、限制业务、暂停交易等。

总之,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则涉及到参与者资格、账户开立、保证金要求、风控规则、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审批和监管等方面,旨在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发展。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审慎选择和引导适当的投资者理性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通过客户风险测评,选择对融资融券业务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一定的证券交易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通过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基础上申请该项业务;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征信评级,审慎授予客户适当的信用额度,引导其理性投资,做好风险防范和服务工作;通过持续性的投资者跟踪指导服务,全程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培育合格的市场投资者。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架构第三条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职责:(一)制定本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流程;(二)认真落实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要求;(三)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推广流程,由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向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推广;(四)做好客户服务标准化管理,持续做好高风险客户的持续监控和后续服务工作;(五)完善营业部客户纠纷处理流程,建立客户纠纷处理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客户纠纷。

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容第四条全面了解客户,审慎选择目标客户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应当全面调查和了解客户资信状况、过往交易情况、风险评级情况等,严格按公司相关业务流程来全面了解客户,按照公司相关标准选择客户。

第五条完成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工作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指引》的规定,面向目标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揭示业务风险,使客户在申请该业务前充分了解该业务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一、总则
1.本规程旨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经营实践,规范股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2.本规程所称股票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股票融资融券客户在中国证
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的清算系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
理的融资融券资金池中,负责提供担保的股票融资融券经纪机构通过相关
的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实现股票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

二、融资融券客户资格审查
1.融资融券客户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抗性能力,并有一定的投资能力。

2.融资融券客户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投资行为,承担投资
风险,严格遵守交易纪律。

3.融资融券客户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先签署《融资融券协议》,了解融资融券的基本规则。

三、客户信息保密
1.融资融券客户的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
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2.融资融券客户不得利用融资融券活动进行洗钱、资金调动或者其
他违法犯罪活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登记结算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非交易划转类业务主要包括券源划转、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余券划转等业务。

第二章券源划转第三条券源划转是指将证券从公司自营账户划转至融券专用账户,或者将证券从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自营账户。

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审批融券标的证券的品种,公司自有证券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融券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

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其数量与相关部门卖出数量合计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关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自营部门提供可融证券的,财务总部负责可融证券的额度和品种管理,下达可融证券划拨指令,自营部门按照指令划拨证券,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券源划转的证券清算。

(一)财务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和可融券种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融券专用账户中证券的数量,确保融券规模控制在公司确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80%以内,防止证券价格突变导致融券规模超过上限。

(二)信用业务总部提出融券需要,在与研究所确定的标的证券品种范围内,根据财务总部提供的可融出证券品种及数量,选择并准备具体适合的可融券品种及数量。

(三)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划券指令。

根据划券指令,自营部门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四)结算托管总部完成证券清算后,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自营部门通过系统查询证券划拨结果与融券专用账户明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与客户建立平等、自愿的融资融券关系。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四)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七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为客户设置适当的融资融券额度。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和资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确保融资融券业务有序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四条合规管理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基本制度;二、监督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三、检查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实施情况。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具体实施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建立本业务领域的隔离机制及跨墙管理流程。

第六条公司金融研究所、证券投资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事业部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合规管理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实施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工作,发现有关融资融券业务涉及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时,应立即向合规管理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报告。

第二章信息隔离墙第一节业务隔离第七条公司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部门的业务严格分离;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应与融资融券业务部相互独立。

第八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第九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执行融资融券业务日常管理职能。

融资融券业务部不得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部门在职能和业务上发生交叉。

第十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分别按其职责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独立监控和检查。

第二节物理隔离第十一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与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为保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营业部应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有效执行以“了解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全面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适当性服务”贯穿于融资融券的各个业务环节。

提示客户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第六条客户适当性标准是指融资融券客户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公司选择客户融资融券的适当性标准如下:一、个人客户:(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三)普通账户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四)普通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近6个月内具有5笔以上成交记录;(五)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六)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七)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八)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九)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客户:(一)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二)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五)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七)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合法有效;(九)营业执照合法登记且通过年审;(十)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融券业务主要规则

融资融券业务主要规则

融资融券业务主要规则融资融券业务是指投资者利用券商提供的融资和融券服务,进行股票等证券的买卖交易。

这一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和特殊性,因此有着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规则。

首先,融资融券业务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投资者需具备相应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证券账户,并满足资金或证券的最低要求,方可进行融资融券业务交易。

同时,券商也会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能力和条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其次,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有一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投资者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买入交易,即以借入的资金购买证券;或进行融资融券卖出交易,即借入证券进行卖出。

但具体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品种和最低市值等要求是由证券交易所和券商共同制定的。

通常情况下,只有特定的股票和债券品种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且要求这些证券的日均市值在一定的范围内。

第三,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费用和费率也是投资者需要了解的规则之一、一般来说,融资融券业务会收取利息费用、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费用。

融资融券的利息费用是根据借入资金的金额和借贷利率来计算的,可以根据融资融券天数的长短进行调整。

交易佣金一般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且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佣金率通常会高于普通证券交易。

印花税是指交易发生时的一项印花税,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

此外,融资融券业务还有一系列与风险控制相关的规则。

例如,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券商会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额度进行限制,以防止投资者的风险过度集中。

券商还会根据市场波动等风险因素调整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可用资金比例和头寸控制要求。

同时,券商还会定期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头寸进行监控和调整,以确保市场风险的可控性。

总之,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票交易方式,具有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以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确保融资融券业务有序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四条合规管理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基本制度;二、监督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三、检查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实施情况。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具体实施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建立本业务领域的隔离机制及跨墙管理流程。

第六条公司金融研究所、证券投资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事业部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合规管理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实施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工作,发现有关融资融券业务涉及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时,应立即向合规管理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报告。

第二章信息隔离墙第一节业务隔离第七条公司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部门的业务严格分离;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应与融资融券业务部相互独立。

第八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第九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执行融资融券业务日常管理职能。

融资融券业务部不得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部门在职能和业务上发生交叉。

第十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分别按其职责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独立监控和检查。

第二节物理隔离第十一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与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为保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营业部应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有效执行以“了解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全面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适当性服务”贯穿于融资融券的各个业务环节.提示客户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第三条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第六条客户适当性标准是指融资融券客户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公司选择客户融资融券的适当性标准如下:一、个人客户:(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三)普通账户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四)普通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近6个月内具有5笔以上成交记录;(五)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六)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七)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八)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九)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客户:(一)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二)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五)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七)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合法有效;(九)营业执照合法登记且通过年审;(十)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担保物的管理,包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确定、调整及公告;融资标的证券和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确定、调整及公告;担保物的提交、补充和提取等。

第三条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公司提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客户提交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前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客户对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第四条融资融券担保物应当全部存放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公司为客户设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用于记录客户提交或向公司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担保物。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组织公司金融研究所、证券投资部等部门共同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研究分析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确定第七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融资融券业务中,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债券等。

第八条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将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按照公司开展业务情况和风控管理需要筛选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调整。

第九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客户提交的作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或净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包括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

融资业务是指,客户在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物(担保现金或担保证券)的前提下,买入证券时,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为客户垫付资金以完成交易,客户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的业务。

融券业务是指,客户在向公司提出融券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物(担保现金或担保证券)的前提下,卖出证券时,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为客户垫付证券以完成交易,客户到期偿还证券,并支付相应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公司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公司总部承担。

第二章决策授权体系第五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融资融券委员会、融资融券部和营业部”四级体系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第七条融资融券委员会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控制在授权范围之内。

其主要职能是:(一)向董事会提交融资融券年度总规模议案;根据公司净资本、证券市场变化情况提出对年度总规模进行调整的议案。

(二)确定营业部融资融券年度规模。

(三)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四)制定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标准,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

(五)制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是指证券公司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清算管理规定,主要针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管和管理,以保障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以下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总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清算责任,确保证券账户的可用资金和证券买卖及流转的安全。

二、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品种的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严格履行交易决策制度。

三、业务管理1.客户风险评估证券公司在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更新评估结果,以应对市场流动性变化和客户信用风险变化。

2.严格把控融资融券比例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合理设置融资融券比例,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清算时限和清算规则证券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按时按规进行融资融券清算,确保交易过程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应当制定清算风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易信息的安全性。

4.风险控制和回购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回购制度,及时发现、控制和化解市场风险。

同时,应当建立风险监控和警示机制,及时发现异常风险事件。

5.定期报送和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送相关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报表,确保监管机构了解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状况,并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

四、监管措施1.约束性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遵守约束性规定,严格遵循监管要求,防范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2.监管检查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整改问题,保障清算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处罚措施证券公司如违反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损害客户利益和市场稳定,将依法依规进行申诉、处罚和修复。

以上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证券公司应当遵循这些规定,以保障行业健康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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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证监会2011年10月发布,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实践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管理办法》。

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70余件。

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稿总体认可,普遍认为本次修订建立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完善了风险防范措施,优化了业务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经研究,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

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6月12日,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

按照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证监会公告[2009]7号)第5条的规定,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

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证监会欢迎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会将在今后的制度修改完善中予以认真研究。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

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

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

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

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
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此外,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测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

同时,还将《管理办法》上升为我会的部门规章,提升其法律效力和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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