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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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苏民保[2006]12号、苏财社[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保[2006]12号、苏财社[2006]100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2005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救[2004]18号,苏财社[2004]7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全面建立和实施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到2006年6月,全省共纳入农村低保对象93.9万人,人均月补差37元,其中省补地区69.9万人,人均月补差29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

农村低保已成为一项惠及我省农村千家万户贫困群众的“民心工程”。

由于农村低保是一项开展时间较短的全新工作,全省各地工作进展和管理水平还很不平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巩固成果、完善机制、规范管理、提高效能”的工作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合理确定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意见》和各地制定的保障办法,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保障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一是要将所有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特困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保障足额。

任何地方不得以地方财力困难、人员力量不足等理由,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排斥在外。

二是要关心突发性生活困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济。

对于当年因病、因灾、因残等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群众,要按照现行救灾救济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济。

低保动态管理制度通知

低保动态管理制度通知

低保动态管理制度通知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好低保动态管理制度,确保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改进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通知:一、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社会保障知识普及(一)加强低保政策宣传,做好低保政策知识普及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各种途径对低保政策进行深入宣传,确保低保政策被广大困难群众熟知,做到政策不脱离实际、政策不脱离群众。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

二、建立健全低保动态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低保动态管理制度,对低保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低保动态管理档案,及时更新困难群众的各项资料。

(二)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确保低保资金使用合理、公正。

(三)建立健全大数据分析系统,及时发现低保群体的变动情况,保证低保动态管理的精准性和及时性。

三、严格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一)严格执行低保审核程序,对低保申请者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低保对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建立健全低保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低保审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低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公平。

(三)建立低保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对低保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和审计,确保低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一)加强低保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工作人员熟悉低保政策和管理流程。

(二)建立健全低保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对低保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激励优良管理人员,促进低保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一)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低保政策的宣传引导,引导低保对象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和生活观念。

(二)加大对低保群体的关爱力度,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六、加强督查检查,确保措施落实(一)建立健全低保制度督查检查制度,强化对低保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2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2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210号2010年11月18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地着力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尽力为低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取得较大进展。

但是,个别地方还存在对低保资金未实行专户管理、基层工作人员严重不足、部分基础工作不完善等问题。

特别是随着低保对象大幅度增长和补助水平不断提高,恶意骗保、人情送保、跨区域重复登记、重复领取低保金等现象不断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确保全省城乡低保工作深入开展和有序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低保对象全面核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要求,认真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切实纠正错保、漏保情况。

在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中,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四个关口”。

一是严把审核关。

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低保申请对象要逐一进行走访,了解家庭情况,核实家庭收入,做好详细记载。

二是严把公示关。

必须严格执行和充分完善城乡低保三级公示制度,利用公开栏、宣传栏,对纳入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8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8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81号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解决我区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当前各级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起将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改为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该制度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较好地保障了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对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农村低保应保未保、管理不规范、基层力量薄弱和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发展。

全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抓好这项事关民生的重要工作,把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度(一)农村低保工作必须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藏政发[2011]6号)精神,从2011年1月开始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450元以下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于年底以前按新标准将保障资金发放到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化 、 范化 、 制化健康 发展 , 力保 障 了城乡 困难群众 的基本 生活 。但一些 地方仍 然存在 低保政策 执行走样 , 规 法 有
“ 情保 ” “ 系保 ” “ 人 、关 、轮保 ” “ 、骗保 ” 问题 时有 发生 。为进一 步做好城 乡低保 工作 , 等 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 下 :
育 、 房等 专项 救 助仅 与低 保对 象挂 钩 , 住 导致 低 收人人 群 “ 挤低 保 ” 的现 象 。民政部 门要按 照 高于城 乡低 保保
障 比例 3 %一 5 %的范 围 , 建立 包 括城 乡低 保 、 城市 “ 无 ” 三 和其他 困难 人员 的整个低 收 入 困难 家庭 档案 。相 关 部 门要 将 专项 救 助 范 围 由城 乡 低保 对 象扩 展延 伸 到建 档 的所 有 低 收人 困难 家庭 .有 针对 性 地 给予 帮扶 。 降 低 困难 群众 对低 保 制度 的依 赖 。
的房 屋产权 证 明 申办登 记 。
( 十) 三 对筹 建 期较 长 , 从 事 除煤 矿 、 且 非煤 矿 山 、 客货 运 输 、 险化 学 品 、 危 民用 爆 炸 物 品等 高危 行 业 、 食 品药 品 生产 、 以及 依 法应 由环保 部 门先行 审批 以外 的行业 , 实行 主体 资格 与 经营 资格 相分 离 的登记 制度 , 先 行 颁 发 营业执 照 , 确认 其 主体 资格 , 营范 围核定 为 “ 营筹 建 , 经 经 未经 许 可审批 和 变更 登记 , 得从 事经 营 活 不 动” 。待 企业取 得 相关批 准 文件或 许 可证后 , 核准 变更 其经 营范 围 , 认其 经营 资格 。 再 确 ( 三十 一 ) 资者 确 因资 金 困难 无 法按 期 缴付 出资 的 , 许 公 司 ( 投 允 除一 人公 司外 ) 改 章程 、 修 延长 出资 期 限, 也可 在章 程 规定 的 出资期 限届满 前 , 依法 减 少注 册资 本 。非 上市 股份 有 限公 司发 起人 转让 股 份 的 , 章 在 程 中载 明转让 后 的股东 、 出资额后 , 可依公 司 申请办 理章 程备 案手 续 。 ( 三十 二 ) 未按 规定 参 加 年检 、 照 的企 业 、 体 工商 户 , 对 验 个 以及成 立 后超 过 6个 月未 开业 , 者开 业 后 或 自行 停 业连 续 6个 月 以上 的企业 , 可暂 不 吊销 营业 执照 。对 确 有继 续经 营 意愿 的 , 导 其完 善年 检 、 指 验照 手

民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民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民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民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22.1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近日,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下称《通知》)。

现解读如下:一、关于《通知》的出台背景今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的举措,兜牢民生底线,要求全面落实低保扩围,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低保标准的人口等纳入低保,加大遇困群众救助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通知》,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关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为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特别是解决“应保未保”“政策保”等问题,《通知》提出,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针对个别地方“保人不保户”问题,《通知》提出,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通知》明确,采取“劳动力系数”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地方,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同时,《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单人保”条件,对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21年第2期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020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克服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罕见低温等不利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广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

当前,春节临近,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生活,确保他们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根据食品等物价波动情况,视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加强资金保障,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

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扎实做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和关爱服务,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金。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开展取暖救助,确保寒冷地区的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

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困难群众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加强民政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数据的共享比对,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07年7月1日全省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农村常年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农村低保制度对于切实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农村低保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确保实现应保尽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今年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不作具体划定,只明确省对地、县的年人均补助水平。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自行确定和调整,报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后公布执行。

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二、切实加大投入,完善农村低保资金筹集机制从2008年7月1日起,全省农村低保年人均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460元,由省(含中央补助,下同)、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根据农村低保全面核查情况和农村贫困人口监测统计的有关数据,在去年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省级财政补助人口基数,确保应保尽保。

各分县数据由省民政厅、省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按有关规定测算。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8•【字号】青政[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的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自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政策规定,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为调节社会利益分配、帮扶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低保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低保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程序规定,强化监督问责,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责任为主线,牢牢把握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基本原则是,坚持应保尽保,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坚持公平公正,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成府发[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4]6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2〕82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文件精神,取得了很大进展,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目前,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待规范和完善。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200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积极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政策措施一体化精神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城乡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新机制,切实落实配套救助政策和措施,做到应救尽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我省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对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农村和边远山区、海岛地区的农民以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因病、因残、因灾致贫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

关心困难群众生活,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我省完全有责任、有条件把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解决得更快些、更好些。

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项政策,千方百计地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二、完善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扶持为加快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进一步实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及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和扶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民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对象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的衔接。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苏府办[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0〕1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苏州实际,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城乡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围绕“三区三城”建设目标,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五保供养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市民生工作进一步发展。

二、供养对象城乡五保供养对象,指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个人月收入低于当地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保障标准又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

三、受理原则(一)属地管理。

由居(村)民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

按照“本人自愿申请,居(村)委会民主评议、公示,街道(镇)审核,区(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后,签订供养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个人财产生后的归属,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示无异议),由当地政府实施供养。

(二)城乡一体。

对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实行城乡统一标准,同步推进,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本人自愿。

五保供养资格的申请和供养形式的选择,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本人申请和选择。

如果选择集中供养方式,需本人书面申请,并与供养机构、管理机构签订供养协议;如果选择分散供养,本人要与村(居)委签订照料服务协议。

四、供养内容政府在“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五个方面,提供全面供养保障。

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就此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规范低保的标准和范围,给予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目前,城市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在全国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是也要看到,低保工作仍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还比较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研究城市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生活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近期,一些地方部分粮食品种价格超过恢复性上涨,给低保家庭造成较大影响。

因为低保家庭的支出主要是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和副食品,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必要时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做到应保尽保,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深入摸清当地粮食价格变化影响低保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因此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把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召陵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近年来,我区城乡低保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从国家审计署对全区城乡低保工作全面审计的情况看,低保工作在保障范围、对象认定、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建立和实施城乡低保制度的目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城乡低保标准是地方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的。

它的总体目标是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城乡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明确享受城乡低保的标准和基本原则。

(一)标准: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年1560元,城市月300元),方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二)基本原则:1、因病(重大疾病)2、因残(重度残疾)3、因年老体弱(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4、因丧失劳动能力(三)不能享受城乡低保的六种情况1、对50周岁以下无充分理由和原因的申请者不予受理。

2、申请者虽然年迈,但子女中有在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有能力赡养父母的;申请者虽然年迈,子女也在农村生活,但申请低保者本人无病、残等特殊情况的。

3、家庭中拥有汽车或经营性机动车辆、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正常营业的商业用房,购买贵重家用电器的。

4、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5、有提供虚假材料、隐报、谎报家庭收入及住址等行为的。

6、参与吸毒、赌博、打架斗殴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三、创新和完善城乡低保各项管理制度(一)建立城乡低保申请人诚信承诺制度。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诚信承诺书》,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少随意甚至恶意申请低保待遇的现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甘政办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以下简称《办法》),总结推广全省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省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以来,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2月,省政府根据《意见》精神,对全省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工作进行了试点,并总结了经验。

但目前,全省农村低保工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体系不够健全完善、工作程序不够严谨规范、执行补助水平不够合理准确、低保对象缺乏公信公正、工作经费不到位等问题,轮流坐庄保、分户保、关系人情保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和《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严格规范管理,尤其要认真核准低保对象,准确划分低保对象类别,严格执行低保工作程序,规范低保动态管理,保障低保工作经费,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农村低保工作格局,持久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规范运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意见》和《办法》要求,按照“创制明责、放权控量、纳入考核、强化督查”的农村低保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规范运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濮政[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濮政[2008]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 〕 16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 〕21 号)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下称城乡低保工作)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城乡低保工作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城乡低保工作,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抓紧、抓实、抓好。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城乡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不断增强城乡低保工作的资金保障能力(一)加大资金投入。

各县(区)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实际需要将城乡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并足额支出。

要建立城乡低保资金预算自然增长机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城乡低保资金投入,不得因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投入或不投入。

今后,分配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将与当地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挂钩。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辽政办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我省自2004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基本确立,运行程序初步规范,大多数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了保障范围,保障了农村特困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救助水平偏低、保障面偏窄、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普遍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低保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自觉性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当前农村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的需要;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强力推进,全面做好农村低保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保障标准。

要根据低保对象最低生活需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并逐步探索建立低保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化相衔接的自然增长机制。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龙政办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龙政办发〔2007〕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民政局:2006年11月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了《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特困人员的调查摸底核实工作,扩大救助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我县是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农村低保对象占农业人口的比例控制在5%,目前全县有14.4万农业人口,据此折算全县农村享受低保人员控制在7200人左右,扣除现已享受五保待遇的1429人,尚有5771人需经过调查摸底排查确定。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从2004年4月起,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因重病、重残、重灾导致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内容(一)2007年4月,各乡(镇)对辖区内农村特困户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情况,将农村特困群众分类建档立卡,建立家庭备案制度。

(二)2007年5-6月,落实保障对象,确保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在全县初步建立起保障标准较低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制度。

四、工作要求(一)各乡(镇)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二)自治县民政局要抽调人员下乡组织指导乡(镇)农村低保工作。

各乡(镇)要组织人员深入村(屯),与村干一起入户调查摸底,掌握特困群众生活情况。

(三)对调查摸底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学习农村低保政策,掌握对象范围、工作程序和方法,确保工作质量。

(四)广泛宣传农村低保政策。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并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并民[2006]4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认真落实市政府提出的“今年农村低保对象覆盖率要提高到5%”的精神,把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据我市农业经济信息网报道,目前,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约10万余人,占全市农业人口总数的10%左右,而我市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1.64万户、2.78万人,仅占全市农业人口的2.63%。

截至今年第二季度,除了古交市以保障2318户、4114人,覆盖率达到5.24%以外,其余九个县(区)均没有达到。

二、认真做好扩面工作,进一步提高覆盖率按照5%覆盖率的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结合实际,千方百计做好扩面工作,杜绝下达限制指标、以钱定人及因扩大低保覆盖率,而降低人均补差的现象发生。

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把真正困难、符合条件的群众纳入保障范围之内,一般都要达到5%的覆盖率。

对于困难群众比较多的一些贫困县区,可以适当突破5%的覆盖率。

三、落实资金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大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力度。

由于提高低保覆盖率,低保人员增加,年初资金预算不足,对于市里这一块不足部分,市局已打报告,张兵生市长及时批示,市财政近期解决。

各县(市、区)对于各自按比例应承担的不足部分,要及时向当地政府申请,追加农村低保预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配套。

四、有关要求1、提高认识,好事办好。

要以构建和谐太原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真正把惠及千家万户的好事办好、办实。

2、规范操作,加强管理。

对保障对象要认真调查,严格审核,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坚决杜绝关系低保、人情低保和弄虚作假吃低保的现象发生,并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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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城乡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对保障我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城乡低保工作,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各项制度,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各乡镇要将城乡低保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研究低保工作,及时决策有关工作事项,要选派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素质好的干部从事低保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将城乡低保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区政府每年听取一次城乡低保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城乡低保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配合。

区民政、财政、统计、发改、审计、劳动保障、建委、人事、农委、经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城乡低保联席会议制度,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低保的相关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中的问题。

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委会要配合低保经办机构的工作,接受低保工作人员的调查,如实提供本单位职工和本辖区居民的收入证明。

如提供情况不属实的,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格资金管理,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区、乡镇两级负担。

从2006年3月1日起,城市低保资金由区、乡镇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负担;农村低保资金负担方式仍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区农村低保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房政发〔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低保资金列入区、乡镇两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严禁挤占、挪用,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负担比例支付低保金,不得拖欠低保金,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城乡低保标准,不得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

城乡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必须齐备,严禁冒领。

四、小城镇户口视同非农业户口。

在办理低保工作中,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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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户口居民享受与非农业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五、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帮扶活动。

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用足用活用好各项政策,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在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使之通过自己的劳动改变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摆脱贫困,为构建和谐房山做出积极贡献。

六、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我区城乡低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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