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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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

安徽省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

项目管理 (40分)
组织实施 (27分)
及时匹配 保费
4
自然年度终了后45日内,上年度应匹配保费到位率90%(含)至100%得4分 、80%(含)至90%得3分、70%(含)至80%得2分、60%(含)至70%得1 分、50%(含)至60%得1分、50%以下得0分。
执行按照保费补贴管理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应匹配 保费补贴到位率=已匹配保费补贴资金/应匹配保费补贴资金×100%。
市县种、养品种及森林可承保数量×权数;其中养殖业20%、种植业
80%。
项目绩效 (45分)
项目产出 (25分)
理赔兑现 率
5
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点理赔结案率90%(含)以上得5分、80%(含)至 90%得4分、70%(含)至80%得3分、50%(含)至70%得2分、50%以下得 0分。
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理赔。该市县保险机构理赔结案率=已结 案件数量/已报案件数量×0.5+已结案件金额/已报告案件金额×0.5。
下得0分。
、养品种数量×权数;其中养殖业20%、种植业80%。
综合投保 率
试点县(市)区保险品种实际承保数量与可承保数量的比例。农业
5
试点县(市)区农业保险综合投保率70%以上得5分、70%(含)至50%得3分 保险综合投保率=∑试点县(市)区种、养品种及森林承保数量/全
、50%(含)至30%得2分、20%以下得0分。
附件1
安庆市 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指标解释
补贴目标 (5分)
目标内容
5 制定本年度农业保险工作目标得2分,并将目标细化得2分、量化得1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财金[2013]244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244号)各市、县财政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安徽保监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生工程长效机制的通知》(民生办〔2013〕3号)、《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民生办〔2013〕4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绩效评价。

现将《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绩效评价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开展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对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绩效评价的基础性工作,基础数据的采集质量将直接决定绩效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认真做好基础数据资料采集和报表填报工作。

二、确保采集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绩效三部分内容。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我省农业保险的规定口径和业务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组将视情采取随机抽查、实地评价、集中检查等方式赴各地、各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核实。

三、按时完成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规定和《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填报,按时报送绩效评价基础数据采集表和证明材料。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为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加大XX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力度,保障粮食作物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XX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XX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内容(一)保险范围1种植险。

(1)保险标的。

符合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种植规范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的稻谷、玉米、小麦、马铃薯及制种水稻、玉米、小麦。

(2)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责任。

根据县主要灾害特点,为降低农户保险成本,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

(4)责任免除。

①故意行为、管理不善;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③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标的损失。

(5)下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标的;②按本实施方案载明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③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2.养殖险。

(1)保险标的。

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畜龄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

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投保时育肥猪体重达到15公斤(含)以上,奶牛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含)以下。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能繁母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数量达到30头(含)以上;育肥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数量达到3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150头(含)以上,奶牛存栏Ic)C)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乡、村为单位,以集体方式投保;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育肥猪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13日财金[2007]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13日财金[2007]25号

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 ;具体模 式 由试 点省份 自主确定。 第二十 三条 农 业保 险经 营机构 应不 断加强业 务宣传和人才 培训 , 充 分利用农技 部门的专业力量 ,不断提 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试点省份相关 政府 部门应对农业保 险经营机构的展
业、 承保 、 查勘定损 、 理赔 、 防灾防损等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 开展 ,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 贴试点的管理 ,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 使用效益 , 根据 《 中共 中央 、 国务院关 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f
险种和补贴 比例的基础上 ,有条件的
贴。
第六条 中央确 定的补贴险种 以 “ 低保 障 、 广覆盖 ” 为原则确定保 障水 平 。保 障金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 内所发 生的直接物化成本 ( 以国家权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 的基本原则是 自主 自愿、市场运 作、 共同负担 、 稳步推进。
自主 自愿是指农户 、 龙头企业 、 中 介组织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农业 部
而出现补贴 资金不足时 ,省级财政部 门应及 时补足 , 向财政部提 出申请 。 并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 实行 国
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的基础上 ,试点省份可以采取 以险
库集 中支付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
执行进度 ,通过省级 财政 国库部 门开 设 的中央专项资金 财政零余 额账户 ,
中央确 定 的补贴 险种的承保面积 、 保
险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由试点省 份 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 下条件 : 开展 中央确定 的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财农〔2018〕517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为全面贯彻实施林长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2号),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制定了《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皖发〔2017〕3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2号),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加大对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投入力度,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生态效益补偿方式,拓宽公益林的生态补偿途径,激发林农和基层保护和利用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

(二)先补后奖,综合奖补。

市、县(市、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并及时兑现补偿资金,省财政给予奖补,激励引导市、县(市、区)建立补偿机制、落实公益林保护主体责任,共同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三)绩效管理,强化监督。

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将市、县(市、区)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补偿资金绩效管理情况作为安排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加强对奖补政策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三条奖补范围。

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提高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对国有生态公益林提高补偿标准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6.14•【文号】财金〔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财金〔2019〕55号内蒙古、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现就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你省(区)自主开展、自愿申请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你省(区)引导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以下简称奖补政策)。

二、奖补政策坚持“突出地方主责,体现激励导向,助力脱贫攻坚,循序渐进实施”的原则。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你省(区)在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体现区域差异,鼓励各地对贫困地区给予优先支持,并在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三、你省(区)申请奖补的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不超过两种,且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未纳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以下简称《通知》)保费补贴范围。

(二)选择的保险标的应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方向,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优势农产品品种或地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品种。

对《办法》和《通知》规定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产品创新,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也给予奖补政策支持。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财预〔2015〕1467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67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2015年9月22日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4〕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审定批准,通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支持中央驻皖单位的补助资金。

不包括省级预算安排的普惠性竞争性分配项目资金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担支出责任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驻皖单位,是指驻皖中央本级预算单位和驻皖中央企事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明晰支持对象、确定使用范围、强化绩效目标、严格监督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包括:(一)承担省政府委托承办重大事项的中央驻皖单位;(二)开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开拓创新事项的中央驻皖单位;(三)对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具有突出贡献的中央驻皖单位。

第六条在支持对象范围内,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中央驻皖单位或省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中央或省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项目任务书、评审论证情况、绩效目标、考核办法、监管措施等。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2022年预算指标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2022年预算指标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2022年预算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25•【文号】财金〔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保险正文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2022年预算指标的通知财金〔2021〕9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现安排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2022年提前下达部分(附件),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项目代码:Z145110010023),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填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2022年度)》,并在收到补贴资金45日内报我部备案。

省级财政部门应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区、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应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请你厅(局)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和农业保险工作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资金申请等有关工作,更好地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提前下达地方预算指标表财政部2021年10月25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19•【文号】财金[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2月1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0•【文号】财金〔2018〕93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93号内蒙古、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银保监局:按照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探索完善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现就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从2018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6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4个产粮大县,面向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开展创新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开展收入保险。

二、中央层面建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组成的试点指导小组。

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将试点方案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

试点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试点县情况、保险方案、补贴方案、保障措施、农业生产成本数据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试点资金申请报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地报送的试点申请情况,于2018年9月30日前下达2018年试点资金,并在2019年统一结算。

以后年度试点资金申请程序及时间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执行。

同时,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要按对应文件要求分别填报,避免重复申请。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尤其注重做好对农户的及时足额理赔和财政补贴资金安全性的监控。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从2007年开始,我部选择部分地区开展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

2007年试点省份为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

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组织开展的特定农作物品种的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本原则是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业部门、各级财政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在财政部确定的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试点省份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

市场运作是指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运作为主,保费补贴主要起引导作用,应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农业保险的风险。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保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效果,现就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拟订条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二)要素完备、通俗易懂、表述严谨;(三)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条款。

三、保险责任应列明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风险需求。

其中:种植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

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四、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

鼓励各公司开发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保费补贴。

五、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

同时,要依据不同品种的风险状况及民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 安徽省人 民政府公报》2 1 0 1年第 1 3号
机制和农 产品争 端应诉机制 。
机制 、农业 贸易纠纷快速 反应机 制 ,提高 贸易争端应 对和处置能力 。
( ) 加 强 谋 划 ,提 升 能 力 。 四
完善信 用 担保 、海 外 农业 直 接 投 资 、 保 险 及 法 律 援 助 等 制 度 ,为 “ 出 去 ” 走 企业创造规范有序 的制 度环境 。积极 引导 和帮助企业加强境外投 资前期 风险分 析和 论证 ,提 高 决 策 的科 学 性 。规 范 “ 出 走 去 ”经 营秩序 ,避免 恶性 竞争和损 害投资 所在 国公共利益 的行 为 。加强 境外投 资管


1 .切 实增 强规 范发展 政 策 性 农 业保
险的责任感和 紧迫感。规范运 作是农 业保 险健康持续发展 的基 础 ,关 系到农 业 保 险 惠农 政 策 的 落 实 ,关 系 到 党 和 政 府 的形 象 ,关 系到农 村 的和谐 稳定 ,也关 系到政 策性农 业保险试点 的成败 。各 级各有 关部 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 分认识 政策性农 业 保险规范发展 的重 大 意义 ,进一步增强责 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采取切 实有效措施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 二 、把握重点 。不 断增 强政策性 农业
理制 度 建 设 ,健 全对 境 外 投 资企 业 的 监 管 。鼓 励 企业 积 极参 加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商
加 强 农 业 “ 出去 ” 政 策 研 究 、调 走
查研 究 和信 息 统 计 工 作 。重 点 开 展 农 业
“ 出去 ” 财 政 支 持 、农 产 品 进 出 口贸 走 易 、农 业 “ 出 去 ” 项 目管 理 等 政 策 专 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皖政办[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操作,加强过程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理清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加强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网点设置,细化操作流程,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着力强化政策执行力和业务规范性,促进我省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二、合理界定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职责2.遵循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细化基层政府、组织和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3.县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引导、支持、推动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制定本地农业保险政策措施,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协同推进试点;组织、宣传、推动本地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及时、足额筹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建立大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重大理赔案件联合查勘工作;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将赔款金额与分户清单一致的赔款,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落实农业保险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指导并监督农业保险工作,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皖政[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稳定农业生产,调整种养结构,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农业是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基础产业,也是高风险的弱质产业,受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很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

作为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重要手段,上世纪80年代恢复办理的商业农业保险,由于农村经济水平低、农民支付能力差、经营成本高,陷入了“保险公司保不起,农民买不起”的困境,目前基本处于停办状态。

近年来,随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三农”投入进一步加大,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保险意愿与需求日益增强。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培育农民的市场意识,用好WTO规则中的“绿色”政策,提高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民收入水平;有利于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增加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促进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为加强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财政扶持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是创新财政支出方式,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和农户需求,自主选择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保费筹集政策,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地2011年度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补助品种范围的,由各市、县(区)财政局于2012年1月底前,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补助地区、品种和金额。

三、各市、县(区)需申请参加2012年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的,请于2012年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为加强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财金[2008]1402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402号)各市财政局,省农垦集团:自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和相关配套政策,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快速发展。

但是,有些地方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落实不到位,拨付进度慢,出现拖欠保费现象,影响了灾后理赔和试点工作正常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并做好2009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要严格执行保费补贴政策,足额安排本级和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并于11月25日前来函确认。

各地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完成承保工作的水稻、玉米、棉花保险,以实际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贴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对尚在承保期的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按各地上报的预计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贴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

二、各市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456号)和《关于拨付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财金〔2008〕1121号)中保费补贴拨付管理有关规定,对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保费匹配申请,及时审核,足额拨付,不得拖欠。

三、各市、省农垦集团要按照省政府皖政〔2008〕42号文件的规定,编制2009年度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11月28日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2009年保费补贴预算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参加农业保险试点。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充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充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充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
员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充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险办:
鉴于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继续加强对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决定调整充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调整充实后的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左俊(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主任:黎学东(省财政厅金融处处长)
陈红兵(省政府金融办担保保险处处长)
赵皖平(安徽保监局财产险处处长)
姚云飞(省农委计财处副处长)
工作人员从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省林业厅抽调。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结束——。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皖农财〔2016〕52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皖农财〔2016〕52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皖农财〔2016〕52号各市、县(区)农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强化农业保险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措施,有效拓展农业保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化解农业市场风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方面的作用,加速构建完备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推动我省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政策目标以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为导向,引导和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探索和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切合实际和需求的险种,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模式,拓展农业保险融资增信功能,强化“银政担保”四位一体的农村金融合作,实现农业保险与银行、担保联动发展。

利用3-5年时间,实现农业保险覆盖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基本满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需求的目标,为建设现代农业强省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原则——坚持市场运作。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引导有资质保险公司有序参与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竞争。

运用部门考评、客户测评、第三方评估等机制考核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产品优劣和经营信誉等,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确保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有序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

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充分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

整合现有财政惠农补贴以及支持农业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农资金,对符合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的商业性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农险办[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险办〔2011〕6号)各市、县(区)农险办,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2008年以来,我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但当前基层农业保险操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户保费收缴难、承保下指标分任务、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查勘定损难效率低等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

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试点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的重要意义。

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事关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大局。

解决好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建立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解决好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好基层操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农户的参保意愿。

各地、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创新方式方法,通过大众传媒、送戏下乡、墙体广告、理赔宣导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险知识和农业保险政策,着力提高广大农户的保险意识,引导和动员广大农户自愿地参与农业保险。

三、坚持自主自愿原则,严禁下指标分任务强制投保。

各试点市应遵循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原则,允许山区县及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和农户保险需求,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大宗农作物保险。

坚持自下而上原则,编制切实可行的承保计划,严禁将承保计划作为民生工程任务对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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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
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财金[2017]182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2.22
【实施日期】2017.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财金〔2017〕1825号)
各市和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预算指标的通知》(财金〔2017〕118号)等文件规定,现提前下达你市(县)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万元(预算项目代码:Z145110010023,提前下达追加市县指标056号),统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特定品种保险保费补贴。

请列入2018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80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有关要求如下:
以上资金,待2018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

请你局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预算资金管理和农业保险工作相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资金申请等
相关工作,更好地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附件:2018年提前下达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分配表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
2018年提前下达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分配表
2018年金额(万元)
全省合计61903
合肥市4587
淮北市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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