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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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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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纳入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管理的在黔基层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模板】

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模板】

XX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一章工会经费收入第一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应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XX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 按照XX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应当留成的经费。

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 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因开展工作和活动需要可向单位行政申请补助。

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二章工会经费支出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贵州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贵州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贵州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贵州省工会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来源及管理1. 经费来源: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政府拨款、企事业单位资助、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2. 经费管理:各级工会应设立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侵占。

3. 经费使用: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职工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工会建设、职工教育等方面。

三、经费审批及报销1. 经费审批:各级工会开展活动、购置物品等需使用经费的,应提前编制预算,报经经费管理部门审批。

2. 报销程序:报销人需持有效发票、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工会规定的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3. 审核报销:经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报销事项的审核,确保报销内容的合规、合理。

四、经费使用范围1. 职工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等活动,以及职工福利、慰问等方面的支出。

2. 维护职工权益:包括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困难职工帮扶等方面的支出。

3. 工会建设:包括工会组织建设、干部培训、工会宣传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4. 职工教育:包括职工培训、技能提升、学历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五、经费监督管理1. 定期审计:各级工会应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合理。

2. 信息公开:各级工会应定期向会员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3.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工会经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 本办法解释权归贵州省总工会。

七、经费预算编制1. 预算编制原则:工会经费预算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勤俭节约的原则。

2. 预算编制程序:各级工会应根据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方向,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报上级工会审批。

XXX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

XXX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

XXX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一、充分保障基层工会工作经费一)各级工会依法足额收缴工会经费。

各基层工会要督促建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并按照基层工会留用60%、上缴上级工会40%的比例分成(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全额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市、县(市、区)总工会,要将基层工会应分成的60%工会经费返还至缴费单位工会账户。

按规定由财政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由单位及时拨缴工会。

二)基层工会要依法组织好其余各项收入。

基层工会要依照《工会法》组织好工会的各项收入。

要按时收取会员应缴纳的会费;基层工会在结余资金不足时,确因开展活动和工作需要可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一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应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再由各单位行政拨给基层工会,并按确定的用途开支;基层工会在足额收缴工会经费之后,因上级王会要求开展工会工作发生经费困难时,可向上级工会申请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

三)各项收入纳入工会经费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各项收入纳入工会经费收入预算管理。

不得将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外的其他各项资金和收入转入工会账户或通过工会账户发放福利。

基层工会要严格把关,接受捐赠收入要合法合规,对不属于基层工会收取范围的收入要予以拒收。

二、规范工会经费支出基层工会要坚持工会经费服务工会工作和工会会员的方向,收取的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八不准”的要求。

相关支出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一)职工教育支出相关标准。

1.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参加政治、法律、科技营业等专题教育培训,其优秀学员的比例控制在参加教育培训职员的1O%之内,实行物质鼓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3.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在活动文件中明确有统一着装要求,可按参加者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

黔工总字〔2015〕7号贵州省总工会

黔工总字〔2015〕7号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黔工总字〔2015〕7号(2015年2月5日):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全总《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的。

落实全总《通知》精神,一要以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二要突出工会工作服务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的正确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三要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经费来源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

包括:(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七)其他收入。

三、基层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要按照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

(一)经费支出范围1.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 、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等的慰问支出
1、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 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2、工会会员退休离岗、结婚、生育、 生病住院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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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 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1、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省内,时间 不超过 5 天 2、疗休养开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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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职工教育培训支出
1、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 方面的支出
2、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 员的酬金
3、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 补助
4、职工教育培训中优秀学员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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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文体活动支出 1、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 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 2、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 3、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 4、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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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会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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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会费收入
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与本单位行政加强沟通(财政计 拨及税务代征);不得将与工会无关 的经费纳入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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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使用方向和开支项目 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
3、不得安排到收费旅游景点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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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维权支出 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 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

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工会组织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各级工会组织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约原则,确保工会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向相关单位及个人争取的经费;(三)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二章经费收入管理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建立健全会费收入管理制度,确保会员会费的及时缴纳。

第六条基层工会应定期开展会费收缴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等,确保会费的全额到账。

第七条基层工会应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单位应承担的工会经费,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第八条基层工会可通过举办活动、征集捐款等方式争取经费,但应与贵州省工会联合会协商一致,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经费使用管理第九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工会组织的具体情况和会员需求,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并报贵州省工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经费用于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二)经费用于改善会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三)经费用于加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四)经费用于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先提出预算申请,经贵州省工会联合会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十二条基层工会使用经费时应注意经济适用,杜绝浪费现象,确保经费使用的效果。

第四章经费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应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收支的监督。

第十四条基层工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财务账目清晰、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应定期向贵州省工会联合会报送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接受贵州省工会联合会的审查。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接受贵州省审计机关的监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纳入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管理的在黔基层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贵州省工会条例(2021年)

贵州省工会条例(2021年)

贵州省工会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贵州省工会条例(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具体人数标准,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较多的社区、行政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四条新建企业、事业单位符合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应当自投产或者开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对建立工会确有困难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企业帮助开展组建工会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以及下一级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和监督。

市、州以上总工会设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下工会设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缺额,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要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会,各成员企业、直属单位工会,海外各工委,总部工会。

第四条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遵守中央规定,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全总和属地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设立独立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五)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定期公布账目,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实行民主管理。

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依法接受国家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第五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各项经费收入。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工会工作和工会会员服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和《AA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18】1号)等的精神,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和AA市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工会经费应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和民主管理的原则。

学校工会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费收支管理;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经费独立核算;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需经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上级工会监督,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及标准(一)会费收入。

我校在职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全部在职工会会员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学校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学校依法给予工会的各项经费补助。

在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等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

结余资金不足的,可向学校申请行政补助,编列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

(五)其他收入。

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学校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在职工会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具体如下:一、活动支出(一)教育培训支出。

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支持工会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贵州省工会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贵州省总工会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含建会筹备金)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地方税务机关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系机制,进行信息交流,总结分析代收工作情况,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后,实行省、地(产业)、县分级管理。

第八条各级地方工会和省产业工会收到的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留成及上解工会经费的比例和渠道,按现行工会财务体制执行。

第二章代收范围及标准第九条工会经费代收范围(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直属、省级企业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黔企业)及其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二)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的单位,应按规定上缴各级地方工会的部分工会经费。

工会换届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工会换届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工会换届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工会换届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报告__:分中心工会委员会为了更好开展工会活动,使工会经费更好为工会会员服务,根据《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文件规定,经分中心工会委员会研究,近期将参加上级工会文艺汇演活动,经费预算如下:分中心工会组织舞蹈与歌唱参加上级工会文艺汇演活动,其中舞蹈组10人,每人服装费800元,共计8000元,预计聘请舞蹈老师18次/每半天,标准每半天不超过500元,授课费预计开支9000元;歌唱组2人,每人服装费800元,共计1600元,伴舞及编导费7600元,预计聘请声乐老师39次/每半天,标准每半天不超过500元,授课费预计开支__元;演出制作费8000元,此项活动费用共计__元。

因分中心工会经费不足,今特向分中心申请行政补助,望批准!__2019年7月31日工会换届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黔总工字〔2018〕12号)、《关于基层工会经费管理使用中有关问题的解答》(铜总工通〔2019〕2号)文件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保障职工权益,现将2021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如下:一、基本情况__工会2021年初有会员__名,其中在册在编__人,其他会员__人。

有委员__名(其中主席1人、.)二、2021年预算收入共__元。

1、动用结余__元(即2020年期末滚存结余)。

2、会费收入__元,单位职工人数__人,以2021年1月份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工会会员会费收入。

3、拨缴经费收入__元,以2021年1月份职工工资为基数,2021年职工总额__元,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60%计入拨缴经费收入,即__元。

4、行政补助收入__元。

__名会员,按每人__元补助,共补助__元。

5、其他收入__元,以上年度银行存款利息基础预算。

二、2021年预算支出共__元。

1.职工活动经费开支__元。

[新版]黔工总字[2010]16号

[新版]黔工总字[2010]16号

黔工总字[2010]1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工会、地方税务局,省各产业工会,各县(市、区、特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的精神,实现地税代收工会经费规范运行,经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依法足额征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征收,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统一使用•贵州省代收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机制版),统一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开设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专户。

第二章代收范围第三条贵州省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建会筹备金,属于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第四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黔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属于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第五条实行财政统一计拨工会经费的行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不纳入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2、预算编制要求
3、预决算执行与报告
4、内控制度建设要求
5、会计核算机构要求
6、会计核算重点关注点
7、行政负担经费范围 2021/3/24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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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1、财务管理体制 2、审查审计监督 3、禁止性规定 4、上限标准
2021/3/24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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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定—八 严 禁
1.严禁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021/3/24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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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职工活动支出的概念与范围
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教育、文体、宣传 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 福利支出。
包括:职工教育培训支出;文体活动支 出;宣传活动支出;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其 他活动支出。
2021/3/24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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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4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 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1、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省内,时间 不超过5天
2、疗休养开展形式
3、不得安排到收费旅游景点开展活动
授课:XXX
14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维权支出 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 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
基层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2021/3/24
授课:XXX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2021/3/24
授课:XXX
2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报批稿)1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报批稿)1

安顺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顺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局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顺市***工会(以下简称局工会)。

第三条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局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局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局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局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局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局党组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局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局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

局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第四条局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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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纳入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管理的在黔基层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计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和行政的沟通,敦促行政依法足额拨缴或申报应缴纳的工会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包括:(一)职工教育培训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要适当控制比例,奖励人数不超过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五分之一,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行业(系统)已制定有关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工会文体活动要紧紧围绕单位和工会工作大局,服务单位和职工,每年举办不超过两次,谁举办谁奖励,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

奖金(品)标准:基层工会单独举办的文体比赛,一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15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县以上各级总工会(含县级总工会及省产业(行业)工会等,下同)举办的由各基层工会参与的大型文体比赛,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

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500元,每人每两年限购一次。

参加县以上各级总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比赛的参赛人员当年可增购一次。

在基层工会所在的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餐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三类以下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教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日期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节假日期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对因节假日、周末、晚上等组织和参与活动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会员可以给予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补助中的伙食补助标准,已按规定领取劳务费的单位本职工作的人员不得再领取误餐补助。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

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不得安排到收费旅游景点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泡温泉费、补贴费等。

组织春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就餐的,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三)宣传活动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等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发放标准为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法定节日及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工会会员生日当月,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结合工会工作实际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需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品(金);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并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的名义购买花圈等,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使用职工福利费等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先进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省内,时间不超过5天(含往返),往返按一天计算,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经费按当地培训费标准管理。

县以上各级总工会可用同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或本级工会经费举办一线先进职工和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疗休养活动,其中一线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限于省内。

活动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进行,省内时间不超过5天(含往返),省外时间不超过7天(含往返),经费按当地培训费标准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往返按一天计算。

飞机、车船费用回原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

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到收费旅游景点开展活动,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

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第八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一)劳动关系协调费。

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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