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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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 1999年3月4日发布施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有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理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确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稿初稿)黄河水利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稿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工程处理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第六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发布时间:2008-04-05(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40题)1、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组织招标。

A.发包人B.承包人C.监理人D.发包人和承包人【答案】 D2、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10B.15C.28D.30【答案】 A3、根据《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2014]429号文),水利工程费用中,直接费不包括()。

A.施工机械使用费B.临时设施费C.安全生产措施费D.工具用具使用费【答案】 D4、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以下事故应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是()。

A.一般质量事故B.较大质量事故C.重大质量事故D.特大质量事故【答案】 C5、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

A.与工程占地范围一起征用B.不征用C.由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D.临时征用【答案】 B6、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

A.分部验收B.单元验收C.投入使用验收D.阶段验收【答案】 C7、灌浆按灌浆压力可分为常压灌浆和高压灌浆。

灌浆压力在()MPa 以上的灌浆为高压灌浆。

A.1B.3C.5D.10【答案】 B8、档案保存价值的外在体现是档案的()。

A.完整性B.内容C.组卷形式D.保管期限【答案】 D9、(2015年)反映水泥砂浆保水性的技术指标是()。

A.沉入度B.泌水度C.分层度D.坍落度【答案】 C10、(2011年)根据《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12—2000),碾压混凝土压实质量的评价指标是()。

A.最大干密度B.压实重度C.相对压实度D.相对密度【答案】 C11、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水库蓄水安全鉴定由()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分类(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相关法律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确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1、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2、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由建设单位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会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监理、试设计、运行管理及施工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施工单位实施。

并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核查。

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测和评定。

4、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合格标准。

(工程质量: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技术、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日期】1999-03-04【生效日期】1999-03-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9号)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篇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发布时间:XX-04-05(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号令发布年月日起施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第二条影响使用寿命和对第三条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第四条必须坚持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查明事故第五条第六条质量事故的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程正常使用的影响第八条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十条第十一条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费用暂由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定后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第二十九条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第三十四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对主要构成犯罪的第三十五条构成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时机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第三十九条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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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目标控制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30题)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A.施工单位B.项目法人C.项目管理机构D.水行政管理单位【答案】 B2、由不同因素的个体组成时,为了使所抽取的样本更具有代表性,使用的抽样方法是()A.分层随机抽样B.简单随机抽样C.两级随机抽样D.系统随机抽样【答案】 A3、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工程监理单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B.禁止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C.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D.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答案】 A4、下列抽样方法中不属于按照制定原理划分的是()。

A.标准型B.挑选型C.调整型D.序贯抽样【答案】 D5、“见证点”、“待检点”最核心的区别在于()。

A.见证点的设置B.见证点监理人员未到场不得进行施工C.待检点的设置D.待检点监理人员未到场不得进行施工【答案】 D6、质量检验要有适宜的检验条件,其中属于监理单位保证检验质量的技术条件的是()。

A.作业面B.保证安全的手段C.试验室D.防震措施【答案】 D7、基础面混凝土浇筑时,基岩面浇筑仓,在浇筑第一层混凝土前,必须先铺一层()的水泥砂浆。

A.1~4cmB.2~4cmC.1~3cmD.2~3cm【答案】 D8、下列关于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一般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以水平时间坐标为尺度表示工作时间B.当工作有总时差时,用波形表示C.节点中心必须对准相应的时标位置D.宜按最早时间编制【答案】 B9、质量问题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留有隐患,需要通过()来作出结论。

A.专家论证B.目测观察C.实验数据D.检查验收【答案】 D10、对于数量大或检验费用高,特别是需进行破坏性和损伤性检验的材料质量鉴定一般选用的方法是()。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1、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2、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由建设单位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会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监理、试设计、运行管理及施工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施工单位实施。

并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核查。

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测和评定。

4、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合格标准。

(工程质量: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技术、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日期】1999—03-04【生效日期】1999—03—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9号)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目录第一篇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第二篇水利水电施工质量评定表说明与示例第三篇施工档案、资料、编写整理第四篇水利工程验收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附件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附件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附件4: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附件5: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黑水发[2003]188号)附件6: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表(附例表)附件7: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工作程序(黑水质监字[2005]32号)附件8:质量等级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质监字[2005]29号)(附表)附件9:质量检测项目、参数及频率要求附件10:水利工程质量抽检计划和水利工程质量自检计划范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本课程主要讲解我省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模式、程序。

同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水建管[2000]2号)、《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和《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第一章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概况一、监督机构设置水利部设立建管总站行使的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职能,各流域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各省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地市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监督全省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国际界河防护工程、二级以上堤防工程、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农田水利重点工程及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配套工程和农业开发水利骨干工程的建设质量直接进行监督;二级以下堤防、农田水利、地方小水电、水库堤防岁修等工程项目由所属地市及农垦总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检查,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抽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一、背景介绍水利工程是指通过运用水文、水利学等科学知识,利用各种工程措施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工程项目。

水利工程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在水利工程建设中难免会发生一些质量事故。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重要性1. 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水利工程涉及到防洪、供水、排水、灌溉等多个领域,一旦发生质量事故,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

2. 规范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出台,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要求。

通过制定规范的处理流程,可以保证事故的快速处理和合理解决,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化。

3. 明确责任追究机制:《规定》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规定》,质量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界定清晰,目的是为了追究责任,形成有效的警示机制,推动各方加强质量管理。

4. 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规定》要求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能力建设。

通过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事故隐患,从而有效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1. 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原则。

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同时,《规定》还要求对责任人实施“一追究到底、终身追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2. 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事故的报告、初步调查、责任认定、处罚决定、事故鉴定等环节。

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一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高频知识点及配套习题(五)

一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高频知识点及配套习题(五)

一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高频知识点及配套习题(五)目录1F420043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职责 (2)1F420044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2)1F420045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3)1F420047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3)1F420050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5)1F420051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5)1F420052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6)1F420053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与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6)1F420054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6)1F42005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和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6)1F420056 水利工程文明建设工地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7)1F420060 水力发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 (9)1F420061水力发电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职责设计单位推荐材料、设备时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不得指定供货厂家或产品。

(9)1F420062 水力发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处理的要求 (9)1F420063 水力发电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9)1F42007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9)1F42007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的原则 (9)1F42007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要求 (10)1F420074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10)1F420043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职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质量方针“五个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夯实基础、创新驱动)到2020年水利工程建设总体质量3个工作目标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四个责任制:从业单位质量主体、从业单位领导人、从业人员的责任制;质量终身责任制质量考核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简介
随着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加强对质量事故的处理,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水利部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规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利工程质
量事故应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报告
发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并及
时进行现场处置。

同时,应向当地的水利部门进行报告,并及时启动紧急应急预案。

调查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组成专业的调查小组,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并向
水利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措施。

处理
对于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及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整改
措施,并纠正工程缺陷。

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如果是因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管理不当而导致的质量事故,应及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追责,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处罚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质量事故,水利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对于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程和规范,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给我们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因此我们需要认真贯彻执
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同时,我们也应从事故中吸取经验,认真教训,不断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水利质量事故应急预案范本

水利质量事故应急预案范本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了规范水利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5)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利质量事故应急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水利质量事故,包括水利工程、水库、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质量事故。

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4)科学决策,规范处置。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建立水利质量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利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1)指挥长:由水利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2)副指挥长:由水利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3)成员:水利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

3. 应急指挥部职责:(1)组织制定和修订水利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协调、指挥水利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对水利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4)组织开展水利质量事故应急演练。

4. 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现场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等工作。

(2)调查评估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损失评估、责任认定等工作。

(3)信息报送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发布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人员等保障工作。

三、应急处置流程1. 接报事故(1)接到水利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部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等级。

2. 现场处置(1)现场处置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2022年-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目标控制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2年-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目标控制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2年-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目标控制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当发生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情况时称为()。

A.质量问题B.质量缺陷C.质量瑕疵D.质量缺失【答案】B2、在某工程双代号网络计划中,工作N的最早开始时间和最迟开始时间分别为第20天和第25天,其持续时间为9天。

该工作有两项紧后工作,它们的最早开始时间分别为第32天和第34天,则工作N的总时差和自由时差分别为()天。

A.3和0B.3和2C.5和0D.5和3【答案】D3、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为主。

A.跟踪B.巡视C.抽查D.旁站【答案】C4、某隧洞工程长3500m,在项目划分时,500m为一个分部工程。

施工过程中,该隧洞工程实际为3575m,在质量评定时,最后还余有75m,应该()。

A.单独划成一个分部工程B.归到上一个分部工程C.归到下一个分部工程D.不再作划分【答案】B5、投资方案净现值为零的折现率是()。

A.内部收益率B.投资利润率C.净现值率D.资金成本率【答案】A6、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造价构成中,工程措施通常下设共()级项目。

A.一B.二C.三D.四【答案】C7、发包人的总体控制性进度计划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和()。

A.设计单位实施进度计划B.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C.设备采购单位实施进度计划D.工程项目年度进度计划【答案】D8、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所做的组织管理工作和生产全过程各项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是指的()。

A.工作进度B.工作安全C.工作造价D.工作质量【答案】D9、某建设项目年设计生产能力10万台,单位产品变动成本为单位产品售价的55%,单位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为单位产品售价的5%,经分析求得产销量盈亏平衡点为年产销量4.5万台。

若企业要盈利,则其生产能力利用率至少应保持在()以上。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篇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发布时间:XX-04-05(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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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公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治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缘故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阻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缘故不查清晰不放过、要紧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缘故,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治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治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
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治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阻碍时刻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阻碍,分为一样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样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缺失,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并不阻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缺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阻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缺失或较长时刻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阻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缺失或长时刻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阻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形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治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样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爱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缘故需移动
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一条发生(发觉)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空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刻、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通过、伤亡人数和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初步估量;
(四)事故发生缘故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操尽情形;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赶忙按照治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治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缘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按照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一样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第十八条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要紧任务: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缘故、过程、财产缺失情形和对后续工程的阻碍;
(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要紧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形。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终止。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工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缘故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一样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

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治理权限通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时期施工。

第六章事故处罚
第三十条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水行政处罚实施方法》进行处罚。

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赶忙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判、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赶忙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要紧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赶忙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要紧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赶忙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
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要紧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判、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判、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
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判,情节严峻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设备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讲明。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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