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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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福州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福州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市教育局市属中小学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从业人员卫生是否达标随机抽查2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第五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列入对学校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市教育局市属中小学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随机抽查3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市教育局市属中小学是否违反规定使用童工随机抽查4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监督检查《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教育部令第1号)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市教育局市属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随机抽查5对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检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市教育局市属中小学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工作随机抽查6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管理《教育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校车管理规定2024年版详解

校车管理规定2024年版详解

校车管理规定2024年版详解《校车管理规定 2024 年版详解》校车,作为孩子们上下学的重要交通工具,承载着无数家庭的希望和未来。

为了确保孩子们的安全,校车管理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4 年版的校车管理规定更是在诸多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和详细规范。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校车的定义和标准。

2024 年版规定中,校车是指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安全标准,包括车辆的结构强度、防火性能、应急出口设置等。

同时,校车还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内外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在驾驶员资质方面,2024 年版规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校车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

同时,驾驶人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12 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此外,还需要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的行驶路线也是管理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校车停靠站点的设置也有明确规定,应当在规定的位置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对于校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2024 年版规定强调,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暂行)(征求意见稿)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教学车辆使用管理,确保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驾驶培训教学和安全行车,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教学车辆是指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从事驾驶技能教学培训专用号牌的机动车,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驾培机构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

第四条《教学车辆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认可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教学车辆予以配发的法定证件。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均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

第二章《教学车辆证》式样及内容第五条《教学车辆证》全省实行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并编号。

《教学车辆证》式样(见附件1)。

《教学车辆证》封面为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5 cm,封面上端印有“福建省教学车辆证”、中间镶入“交通运输管理标志”、下端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制”。

《教学车辆证》内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205克铜版纸,主证尺寸为9.0×6.2 cm,副证尺寸为9.5×6.8cm。

第六条《教学车辆证》主证,正面是教学车辆有关内容,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核发机关、发证日期;背面粘贴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正面与背面塑封成一体。

《教学车辆证》副证,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第七条《教学车辆证》证件按12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字000000000001号”;其中“×”为设区市简称,“000000000001”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驾培”的拼音字母的第一字“JP”、后4位为自然数编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7.18•【字号】榕教安全[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教安全〔2013〕6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精神,现将《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教育局2013年7月18日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原则,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基本情况福州市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653805人,其中,就近入学学生497976人,寄宿制学生50984人;乘坐公交车上学的学生68258人,乘坐校车的学生6219人。

在园幼儿216173人,乘坐校车的幼儿8960人。

现有的校车493辆,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车45辆,接送幼儿学生的校车448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328辆,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校车驾驶员有478人。

三、工作目标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入手,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基本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全力保障学生安全。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榕教高〔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榕教高〔2024〕13号有关市属民办高校: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9〕117号)和《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发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23-2024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榕教高〔2022〕15号),经市政府批准,2024年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项目9个,专项资金746万元。

经研究,下达专项资金646万元,并延迟部分项目的资金下达(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与管理1.各项目校要严格按照《福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等教育)》,加强资金及资产的规范使用管理,依法、有序、高效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如实如期完成。

2.项目完成时,即编制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自评报告》(含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执行情况、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情况) ;提交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结项审计报告(对自筹资金、专项资金在内的所有总投进行审计)。

3.市教育局将跟进项目进度,按规定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组织结项验收。

二、延迟下达项目根据《福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等教育)》,为切实推动高校规范办学,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延迟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2024年度项目“时尚设计虚拟(VR)仿真实训教学空间”的扶持资金下拨,直至学校相关整改工作落实到位;若本年度财政周期内未完成整改,则取消该年度资金奖补。

附件: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24年分配方案福州市教育局2024年4月15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榕教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榕教规〔2024〕3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属中小学、幼儿园:为了全面提升校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福州市教育局2024年2月28日附件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为了全面加强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打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请全市相关学校贯彻落实。

第一条全市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后文简称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车辆进入学校一般须满足四个条件:校门口能满足人车分流或做到安全隔离,校内有合规的车辆停放场地或地下停车场,进入车辆能够全程进行监管,车辆行驶的线路、停放的位置没有师生集体活动。

未经学校同意,外来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等)一律禁止进入校内。

第二条制订校园内车辆管理制度,学校自有车辆、教职工车辆、送货车辆等需长期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一律由各校自行办理《车辆出入证》,并与教职员工等长期入校的驾驶人签订车辆出入安全责任书。

校车服务方案

校车服务方案

校车服务方案一、背景介绍校车是学校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的学生接送服务。

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和学生人数的增加,校车服务方案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本文将就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校车服务方案的目标为了确保学生接送的安全和高效,校车服务方案的目标如下:1. 提供安全稳定的校车运行服务:确保校车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包括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配备经验丰富的驾驶员等。

2. 提供便捷高效的校车接送:根据学生的分布和需求,制定合理的校车线路和时间表,确保学生能够准时、准确地抵达学校。

3. 提供舒适愉悦的校车环境:为学生提供舒适、干净、整洁的校车环境,让学生在校车上能够安心休息或进行学习准备。

三、校车服务方案的内容1. 车辆选择与使用:根据学生人数和路线需求,选择适当规格的安全校车进行运营。

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2. 驾驶员培训与管理: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包括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巧等。

同时,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乘车安全。

3. 线路规划与调整:根据学生居住区域和学校分布,合理划分校车线路,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以满足不同学生的接送需求。

4. 时间表制定:根据学校上下课时间和学生学习兴趣,合理制定校车行驶的时间表,确保学生能够在预定时间准时到达学校。

5. 学生管理和安全监控:制定严格的上车、下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有序上下车,并配备监控设备对校车内外状况进行监控,预防事故和问题的发生。

四、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1. 宣传与沟通:在学校开展校车服务宣传活动,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校车服务的重要性和优势,并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使用者的需求和问题,以便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2. 学校与社区合作:与社区合作,提供更多的校车停靠点,减少学生的接送距离,提高服务范围,增加服务质量。

3. 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确保校车运行的安全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闽政办[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2〕1号)、省政府《关于研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2011〕1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90号)有关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部署,以及省政府召开的校车安全工作座谈会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2012年起,全省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县(市、区)全面开通农村学生上下学周末接送班车,周末学生班车要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

(二)2012年起,用三年时间,逐步对现有全省中小学幼儿园购置的未达国标校车更换为国标专用校车。

(三)到2012年底,所有学校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车辆都要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接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监控平台,加强监管。

二、具体任务(一)全面开通农村寄宿学生周末班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在全省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县(市、区)全部开通学生周末上学、放学接送班车,班线要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最大限度解决农村学生周末上下学乘车难问题。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农村寄宿学生周末班车的开通。

关于公布《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布《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布《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布《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实施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2012年3月20日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确立了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学生交通出行和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我省领导也高度重视学生乘坐校车安全问题,多次批复要求尽快制定我省实施办法。

针对《条例》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校车使用许可制度、校车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制度、使用其他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过渡期限等,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为更好贯彻实施《条例》,确保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消除学生出行各类交通安全隐患,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我省《实施办法》。

因此,我办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一)进一步明确我省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重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这一原则,同时采用列举的方式将政府履行的职责一一明确(第三条)。

二是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和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第四条)。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含综
合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4.06.14
•【字号】榕教中〔2024〕17号
•【施行日期】2024.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
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榕教中〔2024〕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省市属中学: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促进普高与职校协调发展,扭转县中生源流失现象,在充分考虑2024年福州市初中毕业班生源数量以及各地、各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局编制了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招生计划。

现下达招生计划如下:
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
说明:1.体育艺术特长生、特色班招生人数和具体招考程序详见《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2024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特色班招生工作的通知》。

2.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福州市教育局
2024年6月14日。

2013年12月26日福州市废止清理后仍可施行的法规规范文件名录

2013年12月26日福州市废止清理后仍可施行的法规规范文件名录
序号 2 7 17 22 23 27 29 40 42 48 54 67 72 77 78 82 87 93
文件号 榕政〔2007〕18号 榕政综〔2007〕103号 榕政办〔2007〕41号 榕政综〔2008〕182号 榕政综〔2008〕181号 榕政综〔2008〕26号 榕政综〔2008〕19号 榕政综〔2009〕90号 榕政办〔2009〕88号 榕政综〔2009〕47号 榕政综〔2009〕127号 榕政办〔2009〕118号 榕政综〔2010〕141号 榕政办〔2010〕3号 榕政办〔2010〕19号 榕政办〔2010〕69号 榕政办〔2010〕150号 榕政办〔2010号 212 榕政综〔2013〕251号 214 榕政办〔2013〕253号
文件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指导意 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级投融资平台企业运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 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地下商业及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年禁止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活动实施方案(3篇)

2024年禁止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活动实施方案(3篇)

2024年禁止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活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2024年禁止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活动一、背景分析在我国目前的交通环境中,非法营运车辆给学生所带来的安全隐患越来越凸显。

这些非法营运车辆存在车况差、驾驶员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完备等问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问题,对学生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2024年将全面禁止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活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二、方案内容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将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活动列入违法行为,明确惩罚措施和处罚标准。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学校宣传栏、社区宣传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宣传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的危害,提高公众对于此类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2. 交通监控与执法力度的加强(1)加强交通监控: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如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对学校周边道路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非法营运车辆的存在。

(2)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加强执法力度,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严厉打击,及时处理并通报相关违法行为。

3. 建立学生接送服务管理机制(1)设立接送服务机构:在学校周边或社区设立学生接送服务机构,提供合法、安全、便捷的接送服务。

(2)建立绿色通道:学生接送服务机构与学校、社区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学生的接送服务,减少学生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需求。

4. 完善学生乘坐班车制度(1)加强合法班车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合法班车的审核和管理,定期检查车况、驾驶证状况等,确保合法班车的安全性。

(2)扩大合法班车覆盖范围:根据学生数量和需求,适度扩大合法班车的覆盖范围,减少学生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机会。

5. 加强学校、家长和学生共同监督(1)学校责任:学校应加强对学生接送安全的教育宣传,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严禁学生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2)家长责任: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接送服务工作,严禁自行安排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共同维护学生的安全。

学校校车运行实施方案

学校校车运行实施方案

学校校车运行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学生人数的增加,学校校车运行管理成为学校和家长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便利,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学校校车运行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

1. 提高学校校车运行的安全性和效率;2. 优化校车线路和站点设置,提高服务质量;3. 规范校车运行管理,保障学生安全。

三、具体措施。

1. 校车线路规划。

根据学生的分布情况和学校的地理位置,合理规划校车线路,确保覆盖范围广,线路畅通,减少学生上下车的时间和路程。

2. 校车站点设置。

在学校周边和学生集中居住区设置校车站点,站点设置应合理,便于学生乘车和管理。

3. 校车运行时间安排。

根据学生的上学和放学时间,合理安排校车的运行时间,避免拥堵和耽误学生的学习时间。

4. 校车驾驶员管理。

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和培训,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保障学生的安全。

5. 校车车辆管理。

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减少因车辆故障引起的不便和安全隐患。

6. 校车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学生乘车期间的安全。

7. 校车运行监督。

建立校车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控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校车运行的正常和安全。

四、保障措施。

1. 学校校车运行管理委员会。

成立学校校车运行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家长代表、交通管理部门等组成,共同负责学校校车运行管理工作。

2. 校车运行管理制度。

制定学校校车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定和责任分工,确保校车运行的有序和安全。

3. 校车运行信息公开。

将校车运行线路、站点、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校车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 校车运行管理经费。

学校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校车运行管理经费,确保校车运行的正常和安全。

五、总结。

学校校车运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学校校车运行的安全性和效率,优化校车服务质量,保障学生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教民[2014]1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教民[2014]1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教民〔2014〕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民办学校:现将《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福州市教育局2014年1月21日附件: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2014年我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紧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主题,规范办学行为,落实扶持鼓励政策,着力探索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推动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

一、鼓励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落实法人财产权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全国民办教育改革的有关精神,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系。

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支持力度,让改革红利惠及民办学校。

1.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调节标杆作用,鼓励民办中小学按照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验收条件投入基本建设和硬件设施设备,2014年力争实现班班有多媒体,通过网络平台共享优质教育资源;重点扶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探索扶持民办学校办学特色项目活动,促进民办学校个性化发展。

2.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督促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并将出资资产及时足额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

根据《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探索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福建省福州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

2023年福建省福州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

2023年福建省福州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倡导合理消费,力戒奢侈浪费,制止奢靡之风。

在()各环节落实全面节约。

A.生产B.流通C.仓储D.消费2.在生产方式上,实行双资源优化组合,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节约利用物质资源,形成在科技进步基础上的()并重的产业结构。

A.环境友好性B.资本密集型C.市场导向性D.劳动密集型3. 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

A.绝对的B.无条件的C.全面的D.直接的4.现代恐怖主义的威胁明显上升,表现在( )。

)A.持续高发B.范围扩大C.手法多样D.意识上形态化5. 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

之前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公共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

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B.税收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C.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D.体现了政府用行政手段坚持以人为本6.20世纪上半叶,发生了以( )和( )为核心的物理学革命,加上其后的宇宙大爆炸模型、DNA双螺旋结构、板块构造理论、计算机科学,这六大科学理论的突破,共同确立了现代科学体系的基本结构。

A.相对论B.光学C.电磁学D.量子力学7.茶叶因生长环境的差异而带有不同的味道,一些品茶专家根据多年的经验品一品便知茶叶的产区在哪里。

这表明()。

A.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就在于矛盾的特殊性B.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觉反映的特性C.人的认识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发展的D.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决定事物发展的方向E.认识决定实践8.第26题实事求是之所以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髓,是因为()。

9.坚定不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建设____、____、____的新型国际关系。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教民[2012]35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教民[2012]35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教民[2012]35号)各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专题会议和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配合全市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八闽出击”专项行动,市教育局专门制定《福州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教育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福州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2012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八闽出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查无证照联【2012】4号),切实加强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维护民办教育市场秩序,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对无证办学的办学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清理整顿无证办学问责机制,对疏于管理、视无证办学存在而不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清理范围全市范围内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

四、整顿内容对非法办学机构办学场地、教学设施、消防及交通安全、食品卫生等方面进行彻底清查,取缔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五、实施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6月15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教育局提请各县(市)区政府,协调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无证办学单位进行摸底,并将摸底情况(无证办学机构举办者、办学地点和上课时间等)于2012年7月1日前报各县(市)区政府。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在乘坐校车过程中的安全,促进学校校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学校的校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车管理应当坚持以学生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提升管理水平、优化服务质量,确保校车安全有序运行。

第四条校车的所有权应当明确,学校应当依法对校车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健全校车运行台账。

第五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管理人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各项校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校车运行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运行的范围、条件、要求和运行期限。

第八条校车在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检测。

第九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职业素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从业前和在岗期间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驾驶员队伍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员在驾驶校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学生乘车的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确保校车的车况良好,保证校车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可靠。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随车人员,负责学生乘车的管理和安全监护。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安全装置,如安全带、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2024年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车的使用管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校车指的是学校自有或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的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

第四条校车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应确保校车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年检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责任人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学校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驾驶员、校车管理员和安全教育员。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校车司机的培训,提高其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参与校车使用管理。

第二章校车第十一条学校应购买或租赁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车辆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防抱死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

第十二条校车应制定固定的运行路线,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载行驶。

第十三条校车应配备GPS定位装置,学校应及时掌握校车的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校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校车应配备安全窗、应急出口等安全设施,保障学生的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应制定校车使用规定,明确校车的使用范围和时间。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驾驶员第十九条校车驾驶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第二十条校车驾驶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驾、超速行驶和使用手机等娱乐设备。

第二十二条校车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文明接送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适合驾驶校车。

校车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

校车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

校车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校车是学校为了方便学生上下学而提供的交通工具。

它承载着学生们的安全和未来,因此,校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一、方案背景随着城市的发展,学生的就学范围逐渐扩大,学生到校的交通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校车作为一种安全、便捷的交通工具,受到了学生和家长的青睐。

然而,由于校车工作涉及到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的形象,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办实施方案。

二、方案目标1. 提高校车工作的安全性:确保学生在上下学过程中的安全。

2. 提高校车工作的效率:优化校车路线和班次安排,提高运行效率。

3. 提高校车工作的质量:加强校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4. 提高校车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工作的长期可持续性。

三、方案内容1. 安全保障措施:(1)严格筛选校车驾驶员,确保其持有合法驾驶证和良好驾驶记录。

(2)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3)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设施,提醒学生遵守乘车规则。

(4)配备专职校车管理员,负责校车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

(5)开展校车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乘车技能。

2. 路线规划和班次安排:(1)根据学生住址和学校分布,合理规划校车路线,确保覆盖率和便捷性。

(2)根据学生上下学时间和学校作息时间,合理安排校车班次,避免拥堵和延误。

3. 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1)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3)建立校车服务热线和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的问题和意见。

(4)定期开展校车服务质量调查,了解用户满意度和改进空间。

四、方案实施步骤1. 确定校车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各职责和工作要求。

2. 制定校车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素质和服务水平。

4. 完善校车路线和班次安排,确保学生的上下学路程便捷和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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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教安全[2013]6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3.07.18
【实施日期】2013.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教安全〔2013〕6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精神,现将《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教育局
2013年7月18日
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原则,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基本情况
福州市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653805人,其中,就近入学学生497976人,寄宿制学生50984人;乘坐公交车上学的学生68258人,乘坐校车的学生6219人。

在园幼儿216173人,乘坐校车的幼儿8960人。

现有的校车493辆,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车45辆,接送幼儿学生的校车448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328辆,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校车驾驶员有478人。

三、工作目标
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入手,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基本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全力保障学生安全。

四、工作原则
(一)以县(市、区)为主。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校车服务
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因地制宜。

各县(市、区)要认真排查摸底,准确掌握需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三)多措并举。

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综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五、运营模式
(一)运营原则
1.城区中小学生乘坐公交车或步行入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

2.入园幼儿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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