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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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教安全[2013]6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3.07.18

【实施日期】2013.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教安全〔2013〕6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精神,现将《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教育局

2013年7月18日

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原则,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基本情况

福州市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653805人,其中,就近入学学生497976人,寄宿制学生50984人;乘坐公交车上学的学生68258人,乘坐校车的学生6219人。在园幼儿216173人,乘坐校车的幼儿8960人。现有的校车493辆,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车45辆,接送幼儿学生的校车448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328辆,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校车驾驶员有478人。

三、工作目标

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入手,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基本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全力保障学生安全。

四、工作原则

(一)以县(市、区)为主。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校车服务

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因地制宜。各县(市、区)要认真排查摸底,准确掌握需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三)多措并举。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综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五、运营模式

(一)运营原则

1.城区中小学生乘坐公交车或步行入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

2.入园幼儿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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