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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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 01- 05

【颁布时间】:2016-12-21

【实施时间】:2017-01-01

【文号】:京财科文〔2016〕2861号

【颁布部门】:市财政局、市科委

【法规类别】:文件

2016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本次《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重在积极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科技领域“放管服”系列改革要求,从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科研实际需求出发,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使科研经费既要“好花”,更要“花好”,切实增加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日前,市财政局、市科委从修订背景、改革措施、推进落实三个方面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修订背景

随着国家和北京市科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为了切实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等与经费管理相关的最新举措,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落实的需要,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经费管理办法》。

《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聚焦于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痛点”、“堵点”和“盲点”,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既要“见物”更要“见人”,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

二是坚持遵循规律。转变按照行政工作方式管钱管事的思路,从客观实际出发,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让钱围着科研工作转,而不是科研工作围着钱转”,下放科研项

目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专家咨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强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四是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革措施

《经费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在继续落实预算调整权限下放;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非财政供养人员可以列支劳务;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设立绩效支出;“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痕迹化管理等原有的改革以外,新提出七个方面(“1个提高,1个简化,3个下放,2个明确”)的改革举措:

措施一: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间接费用的比例。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负责人要结合项目(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和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承担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针对问题:原有绩效支出比例过低,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承担单位受工资总额限制,项目组成员无法列支绩效支出。

优化方向: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重,由原来15% 、20%两档统一调整为一档20%,绩效支出比例由5%提至最高可达20%,翻了四倍,加大了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科学合理地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承担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措施二:简化预算编制,取消财政预算评审程序

《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论证“合二为一”,由市科委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对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专家组必须出具单独的经费预算评审意见,保证其相对独立性。

《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预算编制需提供主要支出内容与项目(课题)活动内容的相关性、必要性说明,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针对问题: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比照行政经费管理要求,过于细化、繁琐,未充分考虑科研项目的专业特殊性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条条框框限制过多;实施方案与预算评审分别进行,时间周期较长。

优化方向:在预算编制和预算评审上“做减法”,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表格和举证中解放出来,放宽事前的过细要求,减轻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预算编制提供主要支出内容与项目(课题)活动内容的相关性、必要性说明,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即可。

取消财政预算评审程序,由市科委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将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论证“合二为一”,同时进行。专家组出具单独的经费预算评审意见,保证其相对独立性。

措施三:下放科研类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咨询费的管理权限。

《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承担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

针对问题:简单套用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差旅费、会议费、出国经费及咨询费定额标准管理科研经费,对科研经费支出管理过死、过于僵化。

优化方向:承担单位可以自行研究制定符合科研规律的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科研类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再计入“三公”经费,不受“零增长”限制。

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

措施四: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权。

《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设备费: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承担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针对问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周期长,购置进口仪器设备需要报批,影响科研课题的实施进度。

优化方向:由承担单位按照本单位规定的采购程序自行采购,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报批转变为备案制管理,简化采购程序,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

措施五:下放预算调整权限,增加法人责任。

《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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