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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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1.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单位行成决定后,应及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十五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凡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开出《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和《重庆市企业失业职工档案收交通知书》及装订成册的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档案内必须附有:职工参加工作的招工录取通知书;劳动合同;单位形成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书;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个人档案(为原件)包括:《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员工个人资料)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经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其按照各区、县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应注意事项。
2.凡是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及其失业保险规定的失业人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所欠的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按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3.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原已办理的失业保险登记(即:缴费年限)仍然有效,只是将中途未申报或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补申报、补缴纳,前后的缴
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4.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由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人员跨区(县)市的由原单位劳工(人事)经办人员将原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书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卡拿到参保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证明该单位己在该区参加或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然后将通知书和个人缴费卡及档案材料一并送交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重庆市企业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问题
一、失业人员的定义?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哪些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所要哪些资料?
(一)失业职工介绍信
(二)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
(三)劳动合同书原件(劳动合同时间需与登记卡记录的失业保险缴纳时间一致如失业保险上显示为3年的话,劳动合同签订也应该为三年)
(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五)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
(六)身份证复印件
(七)户口复印件
(八)失业人员个人资料
以上资料放入档案袋密封交与本人,作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失业档案。
备注:农村户口的个人档案不需要建立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以及
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登记卡。
四、失业人员何如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城镇户口: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失业档案于失业保
险停保之日起一个月内的时间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中心审核办理。
(二)农村户口:每月1-15日失业人员携带失业档案、户口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招商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经办人一起到单位参保地的失业保险中心办理,并
于每月20-25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按户口性质分类及发放标准?
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