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水院继教[2015]11号 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二级及以下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与管理,保障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水安监〔2011〕374 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办安监函〔2015〕1516 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三类人员考核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B类):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持有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
若同时持有与此规定不符的安全生产管理证书的,在申请注册考试合格电子证书时须—1 —先申请注销原证书。
第五条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均合格后,安全生产考核方为合格。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浙水建[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1〕2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明发〔2011〕17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安委〔2011〕6号),经研究,决定于5月至6月在全省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1〕107号)要求,围绕我省水利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法监管和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进步、标准化建设和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水利行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
有效防范各类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持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重点范围: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利旅游等。
重点内容:水利行业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水利重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水利行业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不执行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的;2、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3、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停产整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5、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6、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的;7、非法用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浙水农〔2015〕12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主要目标任务的通
知
正文: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
浙水农〔2015〕12号
各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重大战略部署,不断加强我省农田水利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4号),现将2015年度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主要任务考核指标(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2015年度考核指标分解表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3月22日
——结束——。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证书延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浙水办建[2015]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4.20
【实施日期】2015.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证书延
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建〔2015〕14号)
各有关施工企业: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延期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6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度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考核对象
凡持有我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将期满3年(证书有效期为2015年12月28日之前)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二、延期考核形式及程序
本次考核采用网络报名、继续教育和书面考试的方式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
1.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向所在施工企业提出延期申请。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申请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情况和参加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浙水建[2015]2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5.12.24【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5〕2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推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能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厅将组织考核。
浙江省水利厅2015年12月24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
监督机构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机构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条件第六条受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主体资格1.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应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法定文书;2.应能独立行使质量监督行为,不与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部门合署;3.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浙水建[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07〕8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对进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经研究,现将《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省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和管理。
附件:1、《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2、《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3、《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4、《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5、《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二○○七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进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以行业自律、促进交流、持续改进为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中登记在册的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已经取得水利部标准等级认定的除外。
第三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省内水利施工企业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向水利部推荐一级工作。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利施工企业申请标准化二级评审、公告、授牌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利施工企业申请标准化三级评审、公告、授牌工作。
证书和牌匾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作,样式见附件5、6。
第四条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一)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并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二)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见第十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抽取评审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开展评审;(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达标企业进行公告和颁证授牌。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施工企业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六条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依据评审得分确定等级,评审满分为100分。
具体标准为:(一)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七条首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施工企业可以从三级开始,也可以直接申请二级评审。
申请二级,其评审结果仅满足三级的,不认定为三级,若达到一级标准的,可作为向水利部推荐一级评审依据;申请三级,其评审结果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的,不作二级认可,也不推荐一级评审。
第三章企业自评和申请第八条水利施工企业应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评定等级,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水办建[2011]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1.03.15【实施日期】2011.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1〕1号)各有关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和省建设厅《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浙建建〔2005〕36号)的精神,满足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和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和省水利厅《关于抓紧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4〕90号),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分类本次考核分为新申请考核和延期考核两类:延期考核是指已取得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即将期满3年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的重新考核;除延期考核外的均为新申请考核。
二、考核对象(一)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A类)。
即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二)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
即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和三级聘用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