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受到哪些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受到哪些处罚 近年来,国家对于打击酒驾的⼒度越来越强。
那么,你想知道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怎么处罚吗?下⾯就是店铺⼩编为你整理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标准,欢迎阅读。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标准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次记12分将被降级,暂扣机动车6个⽉,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A1照5年后领取增驾,A2、B1照3年后领取增驾。
2、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10年内不得增驾A、B照; 3、饮酒驾驶营运车的:处15⽇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领取,10年内不得增驾A、B照。
4、饮酒驾车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禁驾;饮酒驾车⼀次记12分将降级,失去原最⾼准驾车型资格,重新学习、考试。
⼀旦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均不得增驾A、B照。
5、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 6、醉酒驾驶营运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证。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不得领取⼤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型货车准驾车型。
提醒: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需要提醒的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不得申请驾驶证。
醉酒驾驶处罚标准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10年内禁驾,且终⾝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5年内禁驾。
醉酒是⼀种在饮酒后已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意志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再进⾏驾驶是⼀种极度危险的⾏为。
根据“国标”规定,车辆驾驶⼈员⾎液中的酒精含量⼤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为,属于醉酒驾驶。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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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4-12-10 14:33: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例,2010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4368件,死亡1958人。
其中一些恶性事故案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施行。
此后,各地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需要处理。
饮酒驾驶处罚指导意见书

饮酒驾驶处罚指导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首先,我要向您表示警方对您饮酒驾驶行为的处罚非常重视,因为这是一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以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的饮酒驾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公安机关已经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
接下来,我将给您一些建议和指导,希望对您以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一些帮助。
首先,对于您酒后驾驶的行为,我想提醒您一定要重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酒精会影响到您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注意力,严重影响您的驾驶能力,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因此,切勿在酒后驾驶,保护您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其次,为了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我建议您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无论是行驶速度、车道变换、行车信号灯的使用,还是遵循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的指示,都要严格遵守。
同时,要注意给行人和其他车辆让行,遵守交通规则,以确保行车安全。
2.合理安排饮酒:如果您需要饮酒,一定要确保自己在没有驾驶车辆的情况下进行。
可以选择使用代驾、出租车或公共交通来代替驾驶,确保自身安全,也不会给他人带来任何危险。
3.增强安全意识: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提高对意外情况的警觉性,安全意识要时刻保持高度。
遇到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分辨是应该停车等待还是采取其他避让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最后,我再次强调,饮酒驾驶是违法行为,不仅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生命危险,还会对您的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希望您能从此次处罚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行为,以确保交通安全和自身的安全。
同时,也希望您能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引导他人遵纪守法,共同建设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祝您生活愉快,交通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法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酒驾处理办法

酒驾处理办法酒桌常常要喝酒,可是喝了酒是不能开车的,可是有的⼈却偏偏要逞强,喝了酒,甚⾄是喝醉了,还要去开车。
那么被交警抓到,酒驾处理办法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酒驾处理办法(⼀)饮酒驾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15⽇拘留,吊销驾照,并5年内禁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驾照暂扣6个⽉。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饮酒的评定标准是⾮常严格的,⼏乎可以视同于只要喝下了酒精制品驾车上路,当被检测时,就不可能出现漏⽹之鱼。
根据《车辆驾驶⼈员⾎液、呼⽓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以下简称“国标”)规定,车辆驾驶⼈员⾎液中的酒精含量⼤于或者等于20mg/100mL,⼩于80mg/100mL的驾驶⾏为,属于饮酒驾驶。
(⼆)醉酒驾驶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10年内禁驾,且终⾝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5年内禁驾。
醉酒是⼀种在饮酒后已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意志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再进⾏驾驶是⼀种极度危险的⾏为。
根据“国标”规定,车辆驾驶⼈员⾎液中的酒精含量⼤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为,属于醉酒驾驶。
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从严掌握⽴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侦查。
对当事⼈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酒精测试或者提取⾎样前⼜饮酒,经检验其⾎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案侦查。
当事⼈经呼⽓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样前脱逃的,以呼⽓酒精含量为依据⽴案侦查。
(三)酒驾后再次酒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以下拘留,吊销驾照。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酒驾处罚流程是怎样的

酒驾处罚流程是怎样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属于交通违章行为,是要对酒驾的人做出相应的处罚的。
那么这个酒驾处罚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让店铺给大家介绍酒驾处罚流程,希望对你有帮助。
酒后驾驶的处罚流程(一)凭执勤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罚款单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处理大队业务窗口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车辆管理所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俗称笔试);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将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累积记分分值清除并发放《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
(三)凭《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到违法处理大队窗口交费,发票保管好,到返还驾驶证时需要作为交款凭证。
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到了返还驾驶证时间,凭交款发票到违法处理大队档案室取驾驶证。
酒后驾驶处罚标准(一)饮酒驾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15日拘留,吊销驾照,并5年内禁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驾照暂扣6个月。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饮酒的评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几乎可以视同于只要喝下了酒精制品驾车上路,当被检测时,就不可能出现漏网之鱼。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以下简称“国标”)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
(二)醉酒驾驶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10年内禁驾,且终身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5年内禁驾。
醉酒是一种在饮酒后已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再进行驾驶是一种极度危险的行为。
醉驾案件鉴定意见审查难点问题分析

醉驾案件鉴定意见审查难点问题分析一、近年办理醉驾案件基本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纳入刑法处罚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加大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酒驾类案件数量占移送检察机关案件比重逐年上升。
以X区为例,2011年至今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案件55件,提起公诉50件,不起诉1件,公安机关撤回4件。
其中2017年我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案件21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数量的15%,同比增长75%。
二、办理醉驾案件应重点审查的关键环节此类醉酒驾驶案件证据单一、事实简单,检察机关一般适用“轻刑快办”制度办理,审查起诉时间在3天左右。
由于案件“简单”,对案件证据,特别是鉴定意见的审查常常流于形式。
根据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实务上审查起诉此类案件,呼气测试结果只能用于犯罪嫌疑人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等特殊情形,而其它诸如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仅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有无饮酒,却不能直接证实血液酒精含量。
综上,证实血液酒精含量的关键证据只有鉴定意见。
因此,审查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时必须慎重细致,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其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应审查两个方面。
(一)重点审查血液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经过。
检材是鉴定意见的基础与前提。
国家标委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 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
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如: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款第七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醉驾案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不被采信的8种情形

醉驾案⾎液酒精含量鉴定不被采信的8种情形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案卷少、事实简单、核⼼证据体系单⼀,最⾼刑期也仅为拘役六个⽉。
作为“简单案件”或许难以引起司法办案⼈员、辩护律师乃⾄嫌疑⼈⾃⾝的注意。
酒驾案认定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关键证据乃是鉴定机构所出具的《⾎样⼄醇检验报告》这⼀鉴定意见。
但是这份鉴定意见就是我们所认为的科学权威、不可动摇的铁证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在实际办案中,侦查机关忽视了⾎样提取、封存与送检的程序性要求,使得⼤量的酒驾案件因⾎液问题⽽被不起诉、撤诉甚⾄被判⽆罪。
此前已有很多⽂章针对酒驾案⾎样提取、封存与送检进⾏了规范层⾯的探讨,但鲜有⽂章⽴⾜实操层⾯分享如何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
随着办案中各种不规范⾏为不断“推陈出新”,隐蔽性也越来越⾼,仅凭对案卷材料进⾏⽂字审查已不能实现良好的审查效果。
为此,本⽂将尝试从“疑难案件”的视⾓,运⽤法医学专业知识,针对⾎样鉴定进⾏“技术层⾯”深度剖析和挖掘。
以下将针对⾎样鉴定中易出现的⼋个问题进⾏逐⼀探讨。
鉴定标准使⽤错误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员⾎液、呼⽓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2规定:“⾎液酒精含量检验⽅法按照《⾎、尿中⼄醇、甲醇、正丙醇、⼄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法》(GA/T105)或者《⾎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法》(GA/T842-2009)规定。
”然⽽公安部在2013年5⽉6⽇以“技术⽅法不可⽤”为由明确废⽌了GA/T105,因此在实践中适⽤最多的标准为GA/T842-2009。
但是在2017年2⽉28⽇颁布的《车辆驾驶⼈员⾎液、呼⽓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第1号修改单中对鉴定⽅法作出了如下的修改:“第5.3.2条改为⾎液酒精含量检验⽅法GA/T1073或者GA/T842的规定。
”这就表明原本被废除的GA/T105变成了GA/T1073之后得以重新适⽤。
危险驾驶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审查要点

危险驾驶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审查要点作者:臧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期关键词血样提取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审查要点(一)血样提取的时间问题公安机关发现违法后应立即提取血样,这是《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规定。
从时间点上来说,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在发现有酒驾嫌疑时应当立即提取血样,但是对于“立即”,《指导意见》并未给出详细的规定。
笔者认为,如何界定“立即”需要我们在审查案件时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1.区别查获方式,当场查获的应马上进行采血;非当场查获的采血时间应综合现场情况来认定。
2.区别案发地点,案发地点有的在城区有的在乡村,对于采血地点较远的,应当考虑行程的时间。
3.考虑出警的相关因素,公安机关接警后出警时,要注意将出警的时间、距离、路况等因素考虑在内,综合进行认定。
(二)血样提取、保存的程序《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称《程序规定》)未正式施行,但对于抽血的程序规定的十分详细,由于目前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在审查案件时应借鉴《程序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人员及机构的要求。
抽血时要求两名以上的民警将当事人带至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进行抽血,现实中危险驾驶类案件案发时间不固定、多发于夜间,鉴定机构夜间并无值班人员,通常情况下抽血都是在当地的医院进行。
2.消毒试剂的问题。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的规定,抽取血样不应采用醇类药品进行消毒。
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案件因为使用醇类消毒试剂导致案件无罪的情况,因此审查时应对消毒试剂进行严格把握。
目前比较常用的不含有醇类的消毒剂为安尔碘III,对于使用医用酒精、碘伏等含有醇类消毒试剂进行消毒后抽血的应依法进行排除。
3.血样的抽取与封装。
应抽取的两管血样,器皿应为抗凝管或添加抗凝剂的洁净、干燥的器皿,并注明编号、血量、被抽血人的姓名、抽血时间,上述信息在审查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确保一一对应;4.血样登记问题。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一、背景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驾驶者自身的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及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对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需要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立案侦查1. 要对涉嫌醉酒危险驾驶的案件依法立案,根据相关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需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交流合作,获取相关现场勘查、证据检验和鉴定,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针对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侦查机关要做好技术侦查工作,通过对涉案车辆的行驶轨迹、速度等数据进行分析,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三、证据确凿1. 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上。
对于醉酒驾驶案件,需要获取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在取证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证据的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在后续审理过程中出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失实的情况。
四、法律适用1. 在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要严格依法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合理明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要依法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利益。
五、审理程序1. 对于醉酒危险驾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其辩护权,确保庭审公正。
对于涉及车祸伤亡的案件,要及时安排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评定,确保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进行公正解决。
2. 在涉及醉酒驾驶的案件中,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为后续的判决、执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教育预防1. 除了依法打击醉酒危险驾驶行为,还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的发生。
醉驾酒驾罚单处理流程是什么?

Only action can add strength to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醉驾酒驾罚单处理流程是什么?导读:醉驾酒驾罚单处理要到交警部门处理违法的业务窗口拿处罚决定书,凭此决定书接受交通安全法律学习教育后再交费。
罚单一定要保存好,这是接受处罚以抵扣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凭证。
处罚决定书就是凭罚单领取的。
交款发票是取回暂扣驾驶证的凭据也不能丢弃。
醉驾酒驾罚单处理流程是什么?一、酒驾处罚单处罚流程是怎样的(一)凭执勤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罚款单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处理大队业务窗口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车辆管理所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俗称笔试);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将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累积记分分值清除并发放《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
(三)凭《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到违法处理大队窗口缴纳费用,发票保管好,到返还驾驶证时需要作为交款凭证。
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到了返还驾驶证时间,凭交款发票到违法处理大队档案室取驾驶证。
二、酒驾该如何进行处罚(一)饮酒驾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15日拘留,吊销驾照,并5年内禁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记12分,驾照暂扣6个月。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饮酒的评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几乎可以视同于只要喝下了酒精制品驾车上路,当被检测时,就不可能出现漏网之鱼。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
(二)醉酒驾驶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10年内禁驾,且终身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最高院醉驾意见是怎样的?

最高院醉驾意见是怎样的?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一、最高院醉驾意见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醉酒驾驶一律入刑“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
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
一种叫做“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醉酒驾驶”,并且请注意,法律对“醉酒驾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
简单粗暴地来说,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只要您还时不时地出门应酬,都应该在这几年里,切身感受到了这一法律条款的威慑力。
不管是政府官员、社会名流还是普通老百姓,交警查酒驾让你吹气,发现所吹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就立即抽血复检;确定还是超标时,就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没商量。
公安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指导意见是什么

公安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指导意见是什么《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醉酒驾驶一直以来都时有发生,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往往代价是很惨重的,但是很多人还是不以为然。
2011年8月份以来,根据相关法律,各地查处酒驾的力度加大,取得的效果显著,但是还是屡禁不止。
为了更加规范相关执法活动,相关机构提出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指导意见。
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公安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指导意见是什么。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2.19•【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目次一、《意见》制定背景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三、关于醉驾案件的立案与侦查四、关于刑事追究五、关于办案程序六、关于综合治理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3年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十年来,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
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共同协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制定《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意见》落实落细“四个坚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9.19•【文号】公交管[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
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酒驾和醉驾的标准及处罚

酒驾和醉驾的标准及处罚一、酒驾标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和醉驾标准主要是看酒精含量。
二、醉驾标准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此外,还首次针对有些司机试图通过当场喝酒等方式蒙混过关的,明确规定只要其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应当立案侦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驶是十分危险的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
饮酒驾驶会被扣12分。
而且一旦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送检期限在醉酒驾驶认定中的重要性

送检期限在醉酒驾驶认定中的重要性导读:醉酒驾驶案件的特征案情简单、证据单一,是“小案子”。
但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则要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后果,相对这一群体来说就绝非是“小案子”了。
一般来说,醉酒驾驶案件的辩护要点集中在道路、机动车、酒精含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关键证据,如果能够推翻该鉴定意见就意味着被告人被判决无罪。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血样的提取、存储、送检等行为作了规定,实务中办案单位违反规定的现象多有发生,程序上违反规定的行为有可能就会成为有力的辨点。
本文引用的判例作了文字处理。
一、案情简介某县法院审理张三危险驾驶罪案,作出张三无罪判决。
后某县检察院提出抗诉,某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原判认定,张三酒后驾车与李四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被告人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向被害人李四赔偿了维修费,取得李四的谅解。
原判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张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不能证实被告人张三血液酒精含量是多少,亦不能证实被告人张三系醉酒驾驶。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依法不能成立。
辩护人提出“定罪证据存疑,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三无罪。
二、涉案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略)2.到案经过(略)3.关于案发当天的办案情况说明,证明现场勘查结束后立即带张三至医院抽血。
4.关于血液检验的办案说明,证明鉴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受理案件标本的检验鉴定,假期结束后,办案民警将血液样本送检。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6.某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张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8.5mg/100ml,血液样本受理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
7.书证(略)8.证人证言(略)9.张三供述:张三喝了四五罐啤酒,与前方的车辆发生追尾。
醉驾交警通知驾驶证吊销签字有何依据?

Don't worry about it all day, you will never know.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醉驾交警通知驾驶证吊销签字有何依据?导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某些人在喝醉酒之后,会无视法律规定选择醉后驾车。
公安交通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之后会按醉驾交警通知驾驶证吊销签字。
我们知道驾驶证是驾驶人允许开车上路的标志,若驾驶证被吊销则无法开车。
那么,交警对醉驾吊销驾驶证有何依据?概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年4月1日启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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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新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1]190号)
颁布时间:2011年9月19日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
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
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
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
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
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
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
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6、提高检验鉴定效率。
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的培养。
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7、严格办案时限。
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
为提高办案效率,对现场发现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头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对当事人可以现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讯问。
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
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
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9、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
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
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10、规范强制措施适用。
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11、做好办案衔接。
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
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加强执法办案管理。
要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用、物品扣押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
要严格落实案件审核制度,进一步
规范案件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对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必须经法制员和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
要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严格办案信息网上录入的标准和时限,逐步实现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制作法律文书、法制审核、审批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四、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措施
13、配备执法装备。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配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反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执勤车辆还应配备灭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简易破拆工具、拦车破胎器、测速仪等装备。
14、完善查处程序。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进行。
要保证民警人身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
20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