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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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臂5年
财务报告类
包括文字分析、审计报告
12
财政总预算
永久
13
{j政单位和平业单位决算
10年
永久
14
税收年报(决算)
10年
永久
15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0年
16
基本边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10年
17
财政总预算会计句报
3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8
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
5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管2年
5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

15年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
凭证
6
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15年

会计账簿类
7
总账
15年
15年
15年
8
日记账
15年
15年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9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
出纳账
25年
10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15年
15年
15年
11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6
明细账
15年
7
辅助账簿
1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国税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六月六日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行政事业单位备注
一会计凭证类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15年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4 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后保管2年
5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6 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
7 日记账 15年
8 总账 15年
9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25年
10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15年
11 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 25年
12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财务报告类
13 财政总预算
14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永久
15 税收年报(决算)
16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7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18 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所属单位报送保管2年
19 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20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5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21 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电报保管1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3年
四其他类
22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23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2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发文字号】财会字〔1998〕3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8.08.21【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21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己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l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21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己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l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8.10施行日期2012.01.01文号国税发[2011]83号主题类别会计,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1.会计凭证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2.会计账簿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3.财务报告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4.电子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备份(略)5.会计档案目录(略)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略)7.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审批表及清册(略)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9.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及清册(略)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销毁等相关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电子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杭国税办[2007]368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杭国税办〔2007〕368号)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不明之处请与市局办公室联系。

附件:1.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各职能部门归档范围与职责二○○七年九月十八日附件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履行职能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反映本机关自身建设、管理及国家综合性税政业务、行业指导、监督、检查等主要职能活动和本机关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历史研究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有关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

有关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有关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8月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其中定期又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个档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如下:第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1、财政总决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决算、税收年报(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企业和其它组织的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保管25年的会计档案:1、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现金出纳账和银行存款账;2、税收会计的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现金出纳账和银行存款账;3、企业和其它组织的现金出纳账和银行存款账。

第三、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1、财政总预算的拨款凭证及其它会计凭证、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会计移交清册;2、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会计移交清册;3、税收会计的各种完税凭证和缴库退库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会计移交清册;4、企业和其它组织的各种会计凭证、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除过现金出纳账和银行存款账)、会计移交清册。

第四、保管10年的会计档案:1、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的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编送的年度报表、税收年报(决算)、国家金库年报(决算)、基建拨款贷款年报(决算);2、税收会计收到的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凭证、月度季度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第五、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1、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的月度季度报表、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卡片);2、企业和其它组织的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和已报废固定资产的卡片。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关于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均为最低的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此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应进行具体分析。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

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1、会计凭证。

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

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3.20•【文号】国税发[1998]32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发布日期:2013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废止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省级、地(市)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税收会计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主管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制定和解释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国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的设计及特种票证的印制和发运工作;3.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4.组织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久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久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久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的档案;定期档案根据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国企业和其他组织、预算单位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年度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开销户登记簿;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补发凭单(卡)收据;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册;7有价单证、业务公章销毁清册;机构变动交接清册;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己用凭证、账簿登记簿;会计系统数据移植日的所有会计档案;会计初始环境文本、基础数据维护修改有关记录、文件;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档案。

2、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3、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有: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移交清册;行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老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4、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老总预算保管行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货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5、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下级行上报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报表及附件、说明);联行往来清单及查询查复书;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存、贷款单位余额对账回单;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卡片;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协议;其他需要保管五年的会计档案。

6、保管期限为3年的会计档案有: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日计表;会计系统运行日志;不定期报表;会计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整改情况等检查资料;流水账;其他需要保管三年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账薄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

5.明细账15年6.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15.银行对账单5年附: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序号档案名称财政总行政单位税收备注预算事业单位会计一会计凭证类1.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10年10年表及缴库退库凭证2.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10年3.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15年包括:原始凭证、各种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4.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15年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库凭证后保管2年。

5.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15年包括:拨款凭证和其其他会计凭证他会计凭证。

6.农牧业税结算凭证15年二会计账簿类7.日记账15年15年8.总账15年15年15年9.税收日记账(总账)和25年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10.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15年15年15年记簿11.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25年25年账12.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定资产明细账(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财务报告类13.财政总预算永久14.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10年永久15.税收年报(决算)10年永久16.国家金库年报(决算)10年17.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10年(决算)18.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3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9.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5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报表2年。

20.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5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月、季度报表2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报告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会计机构内部制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

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

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

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64号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64号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1996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国税发[1996]6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税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全国税务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在宏观上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规划,建立制度,实施检查、监督、指导。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由机关的办公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本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在办公厅(室)内建立档案室,配备必要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档案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四)指导、监督本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

(五)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应当进馆的档案。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七条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规。

税收征管业务时间规定

税收征管业务时间规定
《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3年
多缴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细则》第十三条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公告送达: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细则》第一百零六条
出租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30日
办理税务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经营地点变动: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退还多缴税款: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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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现行的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是1984年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关于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84)第85号规定的。

近年来,由于纳税户数的迅猛增长,税收会计和票证档案资料大量增加。

各地普遍反映,按原规定的保管期限,存档库房日渐紧张,管理日趋繁重,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保管期限。

为此,我们制定了新的税收会计和票证保管期限,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会计和票证档案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财预字(84)第85号文件执行。

附件: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表
-------------------------
-------------
|种类|保管期限|备注

|------------|----|------
------------|
|一、凭证类||

|------------|----|------------------|
|(一)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十年
|指《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各种原始|
|||凭证。


|------------|----|------------------|
|(二)不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的税收票证||

|------------|----|------------------|
|1、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十年|

|------------|----|------------------|
|2、其他税收票证|二年
|指税票调换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固定|
||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等。


|------------|----|------------------|
|(三)税收会计记帐凭证|
十年||
|------------|----|------------------|
|二、帐簿类||

|------------|----|------------------|
|(一)会计帐簿||

|------------|----|------------------|
|1、总帐、明细帐|七年|

|------------|----|------------------|
|2、日记帐|十年|指现金、存款日记帐。


|------------|----|------------------|
|3、辅助帐|五年|

|------------|----|------------------|
|(二)票证帐簿||

|------------|----|------------------|
|1、票款结报手册|七年|

|------------|----|------------------|
|2、票证分类出纳帐|七年|

|------------|----|------------------|
|三、报表类||

|------------|----|------------------|
|(一)会计报表||

|------------|----|------------------|
|1、电旬报|一年|

|------------|----|------------------|
|2、电月报|一年|

|------------|----|------------------|
|3、会计月报、季报|七年|

|------------|----|------------------|
|4、会计年报、决算表|十年|

|------------|----|------------------|
|(二)票证报表|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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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类||

|------------|----|------------------|
|(一)会计、票证移交清册|十年
|指会计人员、票证管理人员离职时与接替|
|||人员办理的会计和票证交接清册。


|------------|----|------------------|
|(二)档案保管清册|十年|

|------------|----|------------------|
|(三)档案销毁清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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