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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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五条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一孕早期孕12周前

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

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

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

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

产科保健工作制度

产科保健工作制度

产科保健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确保母婴安全,提高产科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

1. 成立产科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领导、产科负责人、护士长、助产士等组成,负责产科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产科保健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资料整理等。

三、工作内容

1. 孕前保健

(1)开展孕前健康教育,普及孕前保健知识,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2)对准备怀孕的妇女进行全面的婚前医学检查,了解其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孕前指导。

(3)对有特殊健康状况的孕妇,制定个体化的孕前保健方案。

2. 孕期保健

(1)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普及孕期保健知识,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2)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确保母婴安全。

(3)对有特殊健康状况的孕妇,制定个体化的孕期保健方案。

(4)鼓励孕妇进行产后康复训练,促进身体恢复。

3. 产后保健

(1)开展产后健康教育,普及产后保健知识,提高产妇自我保健能力。

(2)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身体状况,提供针对性的保健指导。

(3)对有特殊健康状况的产妇,制定个体化的产后保健方案。

(4)开展产后康复服务,帮助产妇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四、工作流程

1. 孕前保健

(1)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全面的婚前医学检查,了解其健

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孕前指导。

(2)孕前保健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妇女进行孕前保健咨询,了解其健康状况,提

供个性化的孕前保健方案。

2. 孕期保健

围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围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围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围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本规范主要是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机构在孕前、孕期和产后各时期为孕产妇和胎、婴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指南,以达到保护母婴健康和安全,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

(一)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

1、发挥市、各区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级网的作用。通过妇幼保健三级网,对孕产妇和婴儿进行系统保健管理。

2、统一使用母子保健手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产妇进行系统保健时,必须使用市妇保健所统一印制的《母子保健手册》,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保健手册内。

3、产前检查的时间及次数。整个孕期平均检查8次以上,孕12周前一次;孕16—19周一次;孕32周前每四周一次;孕32周后每两周复查一次;孕36周后每周复查一次。

4、高危妊娠筛查、监测和管理。高危孕妇或发现异常情况的,适当增加检查次数与有关的检查项目。高危评分≥10分直接转到上级医院。

(二)孕产期保健内容

A、孕前保健

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保健重点:

1、计划受孕:指导夫妇双方在思想、工作、经济和身体各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后再受孕。

2、选择适当年龄:避免年龄过大、过小受孕,最佳受孕年龄应在24—29岁。

3、排除遗传和环境方面的不利因素。通过询问病史和必要体格检查,及早发现受孕前的危险因素。避免接触烟酒、理化物质的刺激、致病微生物的感染、在医生的指导下正确使用药物。

4、合理膳食和增补叶酸:适当增加营养,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

月口服叶酸片0.4mg 每日1次。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标准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标准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12 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 次孕早期随访。

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 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2.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 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16~20 周、21~24周各进行1 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2. 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 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24 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 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三)孕25~36 周、37~40周各进行1 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为规范妇保门诊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医疗保健质量,杜绝安全隐患,特制定如下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一、对怀孕孕妇做到早发现、早确诊。

二、对所有的孕产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进行孕产妇管理系统管理。

三、对早孕孕妇进行早期卫生保健知识的指导,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逐步优生筛查。

四、对发现高危因素或异常症状的孕妇及时随诊、指导,并列入高危孕妇个案管理。

五、孕期检查时间:孕早期12周之前、孕20周、24周、28周、32周、36周、37周、38周、39周、40周。城市孕妇至少8次以上,农村孕妇5次以上,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检次数。

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

一、接诊前来就诊的人员,询问末次月经,确定是否宫腔妊娠。

二、确定妊娠后,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三、检查内容

1、孕早期(孕12周内)

①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病史等,推算预产期。做好孕早期健康教育。

②体格检查:包括测身高、体重、血压等内科检查、妇科检查、骨盆测量。

③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检查、B超、HIV抗体检测等,必要时作宫颈涂片、尿糖检测。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⑤逐项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提出医学建议,预约检查时间。

2、孕中期(孕13~28周)

①询问胎动情况及孕妇健康状况

②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方位、胎心率、胎动、有无浮肿。

③辅助检查:定期复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必要时作产筛查与诊断及其他检查。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标准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标准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2.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三)孕25~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4.填写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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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
应于产妇出院后1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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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视前电话预约。 ➢携带访视包。 ➢自我介绍、说明来访目的。 ➢进入产妇家,在接触母婴前,清洁双手。 ➢检查顺序先检查新生儿后检查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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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 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 哺乳期保健服务。 (七)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 孕中期和孕晚期对孕产妇各进行2次随访。没有助产 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孕产妇前往 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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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异常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5.填写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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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晚期服务对象是妊娠28周及其后的孕妇
1.进健康教育和指导。 2.开展各类指导(包括:自我监护方法、促进 自然分娩、母乳喂养、合并症并发症的防治等)。 3.督促高危孕妇增加随访次数 4.填写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分泌物及恶露排出,指导合理饮食,促进伤口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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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褥感染:发热、会阴或下腹压疼痛、异常恶露等 晚期产后出血:反复或突然的阴道流血 子宫复旧不佳:子宫不能如期恢复 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如妊娠期高血压、贫血等 产后抑郁:情绪淡漠、焦虑,睡眠不好,饮食不好等

妇幼保健规章制度文件范本

妇幼保健规章制度文件范本

妇幼保健规章制度文件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妇幼健康的管理,保障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包括孕产妇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方面。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宗旨是:保护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妇幼保健

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包括基本原则、服务范围、管理制度、工作机制、责任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本单位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妇幼保健工作的具体管理和

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本单位妇幼保健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妇幼健康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依法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三)科学管理,倡导科学、健康、安全的生活方式;

(四)全面服务,建立健全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

(五)公开透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

第七条本单位妇幼保健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妇幼疾

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八条本单位妇幼保健工作要坚持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系统,提高服务效率和

质量。

第九条本单位妇幼保健工作要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客

户满意度。

第十条本单位妇幼保健工作要注重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专业化团队,提高工作水平和技

术能力。

第三章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单位妇幼保健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孕产妇健康管理:包括孕前保健、产前检查、产后护理等服务;

(二)婴幼儿健康管理:包括新生儿护理、婴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等服务;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

1.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4.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

1.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介绍
工作规范(修订)主要内容
目的 孕期保健内容及要求 附件
一、目的
• 为规范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内容,提高医疗保健 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二、孕期保健内容及要求
• 孕前保健 • 孕期保健 • 产时保健 • 产褥期保健 • 高危妊娠管理
●孕 前 保 健
(一)孕前保健
10、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 ,监测生命体征,产后应严密观察2小时。
●产 褥 期 保 健
• 产后住院期间的保健 • 母婴出院后保健与访视
(四)产褥期保健
• 1.产后住院期间的保健 (1)对母亲的保健
①为产妇创造一个通风良好、温度适宜的休养环境 ,加强产后营养,注意产妇产后心理健康,防止 产后心理障碍的发生。 ②加强产后24小时内的监护,重点监测血压和阴道 出血量。24小时后每日按照医疗常规进行护理。 ③加强对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的产后病情监测。 ④出院前做好产褥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供产 后避孕指导,并告知产后42天到分娩单位做健康 检查。
(二)孕期保健
4、监测高危妊娠,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尤其是 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进行评分并专案管理,必 要时转诊、会诊,并及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 及反馈通知单》(见附件3)
5、卫生指导:提供营养及心理保健指导;提倡适量 运动;积极纠正贫血、补充铁、钙。

孕产期保健管理流程

孕产期保健管理流程

孕产期保健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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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与实施要求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与实施要求
转至分娩医院或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新生儿保健指导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问题处理
落实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健康指导 填写产后健康检查记录表并结案
恢复正常者 转至分娩医院或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 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 基本设备和条件:温馨、保护隐私、整洁、消毒 隔离
+ 健康档案建立和管理制度建设
– 孕产妇健康档案 – 社区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 – 高危妊娠登记本 – 孕产期保健手册
+ 孕产妇健康档案
– 孕产妇基本情况 – 产前随访记录表 – 产后访视记录表 – 产后健康记录表
+ 社区孕产妇健康管理制度 + 社区孕产妇健康管理双向转诊制度 + 社区孕产妇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 正常产妇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异常产妇
– 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 – 填写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见规范)
+ 内容
– 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 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 对产妇应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 乳喂养6个月、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 2.指导: + 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 + 重点内容: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

三、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 的主要措施
• 5.编写、审定有关孕产妇系统保健知识的宣传资料。 • (三)成立产科抢救小组 • 县(市)医院或有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成立妇产科、内外科为主体,各有关
科室人员参加的产科抢救小组,该小组有进行产科急诊抢救的能力,在接到基层 产科急诊时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 (四)建立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 • 以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要求”中农村部分的指标和要求 为目标。 • 以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工作指标、质量指标为依据,建立统一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 理工作指标、质量指标和有关的常规标准等制度。检查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质 量,进行质量控制和孕管工作的评估,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 任务。同时注意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资料统计分析和利用。 • (五)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册)的使用和运转 • 1.各地应建立统一的孕管卡(册);孕管卡(册)内容包括自早孕建卡登记开始 至产褥期、产后健康检查,结束为止,母婴主要病史、体征及处理情况,是孕产 期全过程的病史摘要或索引。孕管卡(册)是对孕产妇和新生儿进行系统管理, 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互通信息,加强协作的媒介,又是进行保健管理分析的原 始数据资料。 • 2.卡(册)的使用和运转: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省或市、 地)制定统一的使用和运转程序,但应该简便易行,提高效率,避免重复、繁琐。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孕产妇保健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孕产妇保健

孕产妇健康管理效劳标准

一、效劳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二、效劳内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

1.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13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3.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4.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防止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告知和催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5.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检查效劳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

1.进行孕中期〔孕16~20周、21~24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3.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告知和催促孕妇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

1.进行孕晚期〔孕28~36周、37~40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一、概述

本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妇幼保健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妇幼健康。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并须严格遵守。

二、职责分工

1. 领导层:负责制定妇幼保健工作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

2. 妇幼保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妇幼保健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3. 医务人员:负责提供妇幼健康咨询和检查、治疗等医疗服务。

4. 护理人员:负责妇幼护理工作,包括协助医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孕期护理和产后护理等。

5. 行政人员:负责妇幼保健档案管理、信息统计等行政工作。

三、工作流程

1. 妇幼保健服务预约和登记

(1)接待妇幼保健服务对象,向其提供服务介绍和预约方式。

(2)根据预约情况,在预约本登记簿上登记妇幼保健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和预约时间段。

(3)准备所需的服务设施和器材。

2. 妇幼健康咨询

(1)妇幼保健专业人员接待咨询对象,并记录咨询内容。

(2)根据咨询对象的情况,提供妇幼保健方面的指导和建议。

3. 妇幼健康检查

(1)医务人员根据预约情况和检查项目,对妇幼保健服务对象进行健康检查。

(2)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意见。

4. 妇幼健康治疗

(1)根据妇幼保健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医务人员开展相应的治疗,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等。

(2)记录治疗过程和效果。

5. 妇幼护理服务

(1)护理人员根据医务人员的指示和妇幼保健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包括检查协助、服药指导等。

(2)记录护理服务过程和效果。

6. 妇幼档案管理

(1)行政人员负责妇幼保健服务对象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录入工作。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孕产妇保健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孕产妇保健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

1.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13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3.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4.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5.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

1.进行孕中期孕16~20周、21~24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3.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

1.进行孕晚期孕28~36周、37~40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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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

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

理、指导和监督。(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

技术指导。(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二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一、孕前保健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二、孕期保健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对妊娠应当作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

及早干预。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一)孕期保健内容。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基本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二)孕期检查次数。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三)初诊和复诊内容。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1.初诊。(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5)辅助检查。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沙眼衣原体及淋球菌检测、

心电图等。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2.复诊。(1)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2)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3)每次复诊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4)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四)确定保健重点。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并发症及胎儿发育等情况,确定孕期各阶段保健重点。【孕早期】(妊娠12+6周前)1.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2.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给予营养、心理、卫生(包括口腔卫生等)和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提供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3.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孕中期】(妊娠13-27+6周)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3.筛查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4.特殊辅助检查。(1)基本检查项目:妊娠16-24周超声筛查胎儿畸形。(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16-20周知情选择进行唐氏综合症筛查;妊娠24-28周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5.进行保健指导,包括提供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告知产前筛查及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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