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公示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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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信息高级中学综合素质评价

公示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完成我校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试点工作,为大连市全面推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提供参考。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只适用于大连市信息高级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公示与审核工作。

第三条学校应成立公示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整理遴选上来的材料进行公示与审核。

学校公式领导小组应由学校负责人、学生处、班主任、部分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处理学生的遴选材料应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应设立综合素质评价专项公示栏,且公示栏的位置应处在学校最明显处。例如:校门处、大厅处等。

第六条对材料的公示时间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

第七条在公示栏处应不少于两个举报电话,且应保证工作时间内至少一部能够接通。

第八条学生在举报时可以采取实名或匿名的形式进

行举报。

第九条学校公示审核领导小组应随时接受学生的举报,并于2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会议,对需审核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条公示审核领导小组开会需要达到规定人数范围,在进行投票表决过程中需要60%以上通过,方可通过。与学生审核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同志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需将公示结果在大厅公示栏处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同时抄送校长室、副校长室、各办公室各一份。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七执行

大连市信息高级中学20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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