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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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解读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解读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解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早已成了大家耳熟能详的热词,在这种大潮中,“草创”、“初创”等群体就成了创业主流。

对于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我们要如何解读?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探讨。

《意见》解读:构建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该《实施意见》提到,市每年将新增市级以上可以创新平台50家,每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0家,每年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600家,每年新增创业创新投资机构10家。

每年新增创业创新团队200个、创客1600个,每年返乡创业的大学生、农民工分别达到500个、1000个。

市将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兴办一批创业社区、创业大街、创业空间等“双创”载体;鼓励企业利用老旧厂房、闲置办公楼等设施,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双创”平台;支持各类开发区联合特色优势企业建设一批需求明确、特色鲜明的创业创新工场;鼓励县(市)、区与京津及其它“211”、“985”院校、优势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共建各类创业创新载体;支持县(市)、区与辖区内高校院所、企业利用周边存量土地和楼宇联合设立创业创新载体,形成围绕高校院所和企业发展的创业群落。

据悉,市主城四区和高新区各建设3家以上,四组团县区各建设2家以上,其他县(市)、区各建设1家规范化、标准化众创空间,实现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全城覆盖。

市每年设立3000万元补贴资金,对经评审认定为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每年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补贴;对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个人或单位,经评审认定在入驻的第一年给予50%的租房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意见》解读:培育小微企业和自主创业主体“市将鼓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项目评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

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

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

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

《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教案第2课初识创新与创业(二)

《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教案第2课初识创新与创业(二)

课题初识创新与创业(二)课时2课时(90min)教学目标知识目标:(1)了解创新创业的概念、特征和要点(2)了解有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及支撑平台能力目标:能够收集和利用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寻找相应的支撑平台素质目标:感受国家对大学生创新创业不断加大的支持力度,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创新与创业的关系,创新创业的概念、特征与要点教学难点: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平台的获取及利用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多媒体展示法教学用具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APP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考勤【教师】使用APP进行签到【学生】按照老师要求签到问题导入【教师】提出问题:你知道我国政府出台了哪些推动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举措吗?可举例说明。

【学生】思考、回答问题传授新知【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引入新的知识点,讲解创新创业及其相关政策的相关内容一、时代驱动的创新创业【课堂提问】【教师】提出问题:你是怎样理解"时代驱动的创新创业”这句话的?【学生】思考、主动回答问题【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并讲解新知我国的创业浪潮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大批中小企业不断创立与发展,成为推进我国经济持续迅猛发展的关键因素。

然而,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格局进入深刻调整期,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创新已经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最核心'要素。

创新创业相比传统创业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大的市场和更高的价值,是一种更高质量的创业活动。

因此,自2015年起,国家便开始大力推动创新创业,将创新与创业紧密联系在一起.(一)创新创业的概念创新创业是指基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渠道创新等方面的某一点或几点创新而进行的创业活动。

创新是创新创业的特质,创业是创新创业的目标。

创新创业既不同于单纯的创新,也不同于单纯的创业,其内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的众创空间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的众创空间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的众创空间作者:李双金来源:《检察风云》2015年第21期众创空间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新事物。

随着草根创业的兴起,各种类型的众创空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从八个方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同时明确,推进大众创新创业要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政策集成、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等。

众创空间则是为“创客”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综合服务的平台。

“创客”一词来源于英文“maker”,最早生长于欧美广泛普及的DIY文化。

从文化的角度看,DIY倡导的是一种创造文化而非消费文化。

目前,学术界关于创客的研究才刚刚起步。

一些学者利用“大众生产”的概念将创客运动定义为一种基于“大众生产”的创新模式,认为创客空间中的集体改造活动是科技领域涌现出的一种新型公共参与模式。

众创空间的上海探索在合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促进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各类众创空间正在上海悄悄地生长。

2015年年初开始,市委市政府多次考察了上海多个区县的众创中心,包括沪江创客空间、“新车间”、南翔智地创客空间等。

5月,东华大学众创空间正式挂牌成立,成为上海首个高校众创空间;6月,上海市工商局发布了《支持本市众创空间发展的若干意见》,赋予了众创空间正式的身份地位。

随后,长宁区注册成立了全市首家以“众创空间”为名的企业——上海苏河汇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8月,国内首家航天特色的创客空间“星天地”在上海成立。

8月17日,上海颁布了《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二十六条具体措施,明确今后政府将不再认定市级孵化器,将孵化器的认定和评判权交给市场,政府则主要发挥引导作用;提出要围绕产业链、创新链打造创业社区;针对众创空间集中办公的特点,将落实集中登记、一址多照,采取单一窗口、网上申报、三证合一等措施,为创客提供便捷的创新创业服务等。

国土资规〔2015〕5号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5号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作用,推进“互联网+”行动,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以下用地意见:一、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一)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

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

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三)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

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但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

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

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

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 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 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加快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的顶层设计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延展科技创新服务链,实现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为推进“六大发展”、促进富民强省提供重要保障。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增强,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明显提升。

全省科技服务机构超过500家,培育50家省级示范服务机构,打造5家功能强大、面向全省域的知名品牌服务机构;在山西科技创新城建成科技创新资源、创业孵化、科技金融三大科技服务平台等旗舰基础设施;在太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率先建成“线下”众创空间和“线上”服务云平台,形成全省域企业孵化服务的中枢和窗口;在各市级中心城市布局一批综合性和专业类孵化器,基本形成以企业孵化为核心的全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全省科技研发资源、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检验检测等科技资源数据库,建成统一开放的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在全省建立1-2个机构集中、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国家级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借力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形成科技服务新模式和新业态。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方案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方案

目录一、建设众创空间的重要意义 (4)二、指导思想、组织机构与工作目标 (5)(一)指导思想和整体思路 (5)(二)组织机构 (5)(三)工作目标 (6)三、众创空间建设方案 (6)(一)建设地点及规模。

(6)(二)建设规模。

(7)(三)众创空间需要达到的基本条件。

(7)(四)众创空间建设时间与资金来源 (8)四、众创空间职能与扶持方式 (9)五、众创空间入住条件与优惠政策 (10)(一)入驻条件 (10)(二)政策支持 (12)六、项目实施方案 (14)1.项目定位 (14)2.组建管理机构 (14)3、运营模式(建议) (15)4、建设周期 (16)七、开展创业服务与落实退出机制 (16)(一)创业服务 (16)(二)考核机制 (17)(三)退出机制。

(17)产学研孵化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18)第一章总则 (18)第二章功能定位与管理体制 (18)第三章基地职责与入驻条件 (19)第四章遴选程序与运行模式 (20)创业众创空间孵化入住申请书 (25)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最近召开的两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众创空间”战略,认真落实我市《关于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着力解决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激发全民创新创业热情,实现我市十三五“激活存量、扩大增量、调优结构、培养龙头、做精产品、延长链条、经济指标实现翻番增长”的奋斗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设如下方案,请领导审核。

一、建设众创空间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围绕“三三”发展战略、“六大发展”发展重点,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随着民营经济发展步伐迅速加快,经济发展主体的多元化需求不断增加,一批企业家主体(包括企业中层管理、营销、科技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农村致富带头人的创业热情不断高涨,等等,设立综合创业孵化与实训基地的各项要素已经完全具备。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和用户体验为出发点,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加强政策集成。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壮大创新创业群体。

完善股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开放共享。

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构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

加强跨区域、跨国技术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创新服务模式。

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有效集成创业服务资源,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

强化创业辅导,培育企业家精神,发挥资本推力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众创空间与创客空间、创业苗圃、传统孵化器的联系和区别

众创空间与创客空间、创业苗圃、传统孵化器的联系和区别

众创空间与创客空间、创业苗圃、传统孵化器的联系和区别曹争鸣2015年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第一次提到“众创空间”。

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众创空间”纲领性文件——《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国家层面首次部署“众创空间”平台,支持大众创新创业。

自此,全国上下迅速掀起了建设众创空间的热潮,众创空间已成为国家层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大战略举措和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由于众创空间是新生事物,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不太清楚众创空间与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与创业苗圃、众创空间与传统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联系和区别,这不仅直接影响对众创空间内涵的正确理解,也直接影响众创空间的科学建设和健康运行。

因此,非常有必要进行研讨和形成共识。

一、众创空间的基本内涵1、见诸于媒体上的众创空间的表述主要有:众创空间是代表着一种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孵化服务器;众创空间是面向人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业服务机构;众创空间是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平台;众创空间是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2、学者和专业人士的表述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管理处处长陈晴认为:众创空间实际上是升级版的孵化器。

众创空间实际上是对创业者降低门槛,对创业平台提高了门槛。

因为从空间面积和数量上来看是降低了标准,但从服务能力上,提出了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等一系列要求,所以实际上是提高了搭建创业平台的门槛。

科技部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司副司长曹国英认为:众创空间是孵化器前端的一部分功能。

就是我有一个创新的想法如何变成一个注册的公司?当然注册的公司可能会很小,它还需要在孵化器里面进行孵化,但是从想法到注册这个过程恰恰是众创空间要做的。

北京市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所长,北京智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德禄认为:第一,众创空间是孵化器集群的高级化和泛在化。

众创空间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众创空间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方案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方案是怎么样的呢?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吧!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苏办发〔2015〕34号)精神,深入实施“创业江苏”行动,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深入实施“创业江苏”行动,通过上下联动,集成政策支持,建设一批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有效集成创业服务资源,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链条;探索建设众创集聚区,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省地联动,形成推进众创空间建设的协同机制。

全省建设一批纳入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的众创空间、一批省级以上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和一批众创集聚区,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推动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向江苏集聚,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三、重点任务(一)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步伐。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鼓励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创客孵化培育管理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各市、高新区要充分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提升,为众创空间提供免费或低租金的场地。

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要利用资源优势和孵化经验,通过新建或改造,发展一批众创空间。

推进“互联网+”与传统创业载体融合,发展“线上虚拟空间”与“线下实体空间”相结合的新型众创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为“创客”群体拓展创业空间。

(二)开展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

支持有条件的孵化器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针对创业不同发展阶段需求,对创业团队开展选苗、育苗和移苗入孵工作,为有创业意向的科研人员、大学生、留学人员等开展创业见习实习,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辅导培训;对孵化器内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化孵化服务;对高成长性企业支持其进入加速器快速成长,在一个体系内有效集成各类资源和服务。

关于创新创业的相关文件目录

关于创新创业的相关文件目录

关于创新创业的相关文件目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关于创新创业的相关文件目录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4、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7、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5〕13号)8、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36号)10、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众创空间建设与科技成果转化“双百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科委发〔2015〕77号)11、关于申报2015-2016年度重庆市众创空间建设科技项目的通知(渝科委发〔2015〕85号)12、关于申报2015-2016年重庆市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的通知(渝科委发〔2015〕86号)1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科〔2015〕21号)1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通知(渝教科〔2015〕44号)15、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高校众创空间实施促进师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渝教科〔2015〕40号)16、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青少年创新人才培养优秀案例和论文征集活动的通知(渝教基〔2015〕54号)17、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市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众创空间建设与科技成果转化“双百示范行动”暨“三个一千专项行动”推进大会的通知18、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开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调查的通知(渝教科〔2015〕1号)19、关于开展第二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的通知(渝知发〔2015〕56号)。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支持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山西省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的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具备一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

众创空间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场地面积应在 5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 3 年以上。

(三)完善的基础设施。

众创空间应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

(四)专业的服务团队。

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服务团队,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技术咨询、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市场推广等专业化服务。

(五)明确的发展方向。

众创空间的发展方向明确,具有清晰的运营模式和发展规划。

(六)活跃的创新创业氛围。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山西省众创空间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通知。

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发布众创空间认定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

(二)提交申请。

符合认定条件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推荐。

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省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四)评审考察。

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众创空间规章制度

众创空间规章制度

众创空间规章制度【篇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由作为主体运营机构,是一个依托为基础的平台,同时为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由办公空间、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五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二)项目方向必须是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天津市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三)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申请流程(一)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二)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三)申请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为了保障入驻项目得到充分空间以及发展资源,空间同时间在服务项目控制在200家。

第三章管理及考核第八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科创孵化器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四章毕业与退出机制第十条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企业并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

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

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9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 32号),进一步明确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建设原则、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乍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发展众创空间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抓手,是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众创空间作为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

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创新创业的客观规律、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首创精神,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政府支持,市场主导。

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创新创业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成相关政策支持众创空间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采用市场化机制发展众创空间。

科技引领,资源集聚。

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有效互动,吸引社会资本等要素参与创新创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发挥科技型创业在大众创新创业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强化服务,持续发展。

积极利用“众包”、“众筹”、“众扶”等手段,重点强化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国土资规〔2015〕5号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5号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XXX、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XXX、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作用,推进“互联网+”行动,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

为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新产业,并优先安排用地供应。

对于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同时,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类型,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分别落实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和商服用地。

对于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以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促进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推动创新创业,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为新产业提供多种用地方式。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新产业项目,可以进行划拨用地。

同时,鼓励通过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土地。

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

对于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土地,应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指出,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四)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

对于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5.12.28
•【字号】晋科高发〔2015〕179号
•【施行日期】2015.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科高发〔2015〕179号
各市科技局,太原、长治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83号)要求,省科技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7日厅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2月28日附件: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落实我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83号),支持发展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广大群众创造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省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改建为众创空间,向创客和各类创业团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山西省众创空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

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

(二)完善的基础服务配套设施。

众创空间应具备一定的可自主支配场地。

高校内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他应不低于500平方米。

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

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完备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设立有一定金额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聘任由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数量不少于5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每月举办不少于3次的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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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5年)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企业孵化器投资建设新型孵化载体,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和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各类园区要充分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以及商业设施等资源,为众创空间免费或低价提供专门场所。

实施众创空间示范工程建设。

到2017年,全省设区的市及太原、长治国家高新区至少各建成3个众创空间,普通本科高校、有条件的高职院校至少各建成1个众创空间,建成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1个,全省众创空间达到100个。

二、支持建立众创服务平台。

综合运用购买服务、资金补助、业务奖励等方式,鼓励支持研发设计、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众创服务平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

建立免费宽带、低价工位、免费开发工具和公共软件使用的新模式,探索众创空间运行的新机制。

促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等资源向创客、企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对共享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由设备管理单位申请财政补贴。

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扶持力度。

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采取业务代办、“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快捷登记取照等措施,为企业注册登记提供便利。

针对众创空间内设立企业的,可凭孵化机构出具的证明,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一址多照”,按工位注册企业。

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四、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

实施弹性学制,允许高校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休学年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扶持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具体措施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执行。

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鼓励大学生等各类青年创业者进入大学科技园、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创业孵化,每年遴选和扶持一批省级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实现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实践和创业实战的有机结合。

五、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业。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办、领办或合办科技型企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六、实施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改革。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享有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自主权,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全部
归所在单位,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

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七、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

省财政设立扶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众创空间的开办、众创服务平台的建设、场地租赁、宽带接入、公共软件开发等经费补助和参股众创空间种子基金等。

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对众创空间运营商设立大额种子基金的,省财政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

众创空间补助及种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完善创业投融资服务。

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以及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等发展。

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向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鼓励使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入股、转让。

探索以众创空间运营商为担保主体,为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提供“统借统还”形式的贷款担保。

九、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

每年举办山西省创新创业大赛,鼓励风险投资支持创业团队的获奖项目。

利用我省举办的国际低碳高峰论坛,为创新创业者搭建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创客经验交流活动。

鼓励企业、高校、社会团体等举办创新创业论坛、科技创业产品展等活动。

十、加强工作组织推动。

由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等部门配合,负责全省大众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各项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研究制定《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规范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县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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