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建管〔2011〕627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
意见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保障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水利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大规模水利建设全面推进,中小型工程投资强度大幅度增加,已占全部水利投资70%以上,工程项目多、建设任务重、实施基层化、监管难度大,廉政风险不断加大。尤其与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相比,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力量不足,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地方甚至发生腐败窝案,严重扰乱了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破坏了水利行业形象,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是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工程建设“四个安全”的基本前提,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利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有利于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成优质工程、廉洁工程。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1-12-14 浏览次数:61 字体:[ 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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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0.11.27
•【文号】水建设〔2020〕258号
•【施行日期】2020.1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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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20年11月27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项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效能的有效发挥。同时,随着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
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现就加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以压实项目法人责任为根本,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抓手,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
2021年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
2021年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适用的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
在2021年的水利工程建设中,需要遵守一系列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这些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此外,适用的部门规章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X令第36号,2010)、《特种作业
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XXX令第30号,201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XXX令第3号,20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X令第88号)、《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2016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XXX令第26号,200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XXX令第2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的通知
来源于:安徽水利信息网2012-9-4 浏览110次
皖水基〔2012〕293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县水务局、宿松县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法人组建工作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水利建设的核心制度,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重视项目法人组建工作,充实项目法人力量,规范项目法人行为,确保项目法人发挥建设管理的核心作用。
二、明确项目法人组建原则与程序
我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应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集中组建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内容和治理范围跨县(区)的中型水利工程,原则上以市为主体组建项目法人,相关县区可设立现场管理机构;不跨县(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一般由县(区)集中组建一个项目法人,可分项目类型设立若干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类型项目的现场建设管理职责。由市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其组建方案经省水利厅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组建;由县(区)组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区)政府批准组建,报省水利厅备案,现场建设管理机构由项目法人组建。
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与质量安全等部门,各部门应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能较好完成项目法人承担的质量安全、工程技术、计划、财务、合同管理、档案及内部管理、征迁与外部环境协调等全部工作。项目法人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其派出机构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现场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做到责任落实,监管到位。
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
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 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
(一)项目类别
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
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 还提 出了落实工作责任 、 制定实 施意见 、 突 出工作 重点和注 重查办 案件等 四个方 面加强组 织实施 的工作
要求 。
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
针对 水利建 设项 目点多面广量大, 基层建设任务繁重, 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的情况, 创新建管模式, 发挥 市场机制作用, 增强
设管 理经验、 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 目 建设管理单位 ( 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 , 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 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
位 的制度 。 代建单位对水 利工程建设项 目施 工准备至竣工验收 的建设实 施过程进行 管理 , 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 责, 对代建项 目的工程质量、 安全、 进度和资金管理 负责。
过专项过 桥 贷款 等方 式, 为 地方开展 水 利建 设提 供 过渡 性资 金支持 。 地方 政府 也可通过 调 整支 出结wk.baidu.com构筹 措建 设 资金。 三
要用改革的办法 , 通过财政贴息或其他市场化融资渠道 ,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 四要对相关省份和重点
项 目开展专项督 查、 挂牌 督办 , 进度 严重 滞后 的要 及时 调整 投资 计划 和资金 预算 , 并督 促 整改、 相 应 问责。 使 重大 水 利工 程建 设 按期保 质顺 利推进 , 更 好发挥促 发展 、 惠 民生 的效 益。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0.11.27
•【文号】水建设〔2020〕258号
•【施行日期】2020.1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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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20年11月27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项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效能的有效发挥。同时,随着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
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现就加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以压实项目法人责任为根本,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抓手,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
西藏自治区中小型水利工程
西藏自治区中小型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的工作行为,确保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效益和生产安全,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藏水建[2012]65号)文件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西藏自治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技术文件或上级准予立项的文件)批复后,应按照本办法组建项目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以改善农牧区、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的的中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城镇堤防工程、中小型水库建设、中小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灌区建设和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和生态治理、农村水电、农牧区饮水安全和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工程。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方式
第四条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建设进度、生产安全和资金管理负责,保证政府项目投资的安全和公共效益。
第五条按“谁负责前期工作,谁组建项目法人”的原则,负责完成前期工作(包括前期工程设计、项目立项、申报投资等工作)的单位,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单位,编制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填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备案书》(见附件格式)。工程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备案书》报送项目所在地地区(市)水利局备案,工程投资1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逐级向地(市)水利局和自治区水利厅备案。自治区水利厅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法人的工程,由该单位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编制组建
政策法规制度
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新建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国家批复的流域 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程序分别提出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除险加固、 更新改造、续建配套等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 完成前期工作审批。主体工程开工要提交开工申 请报告,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严格设计变更管理, 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生产准备要 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做好技术、物资等 准备。工程验收要严格按验收规定和规程进行。
目 录
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政策 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制度 (一)基本建设程序 (二)法人责任制 (三)招投标 (四)建设监理 (五)水利工程质量
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政策
1、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建设管理的政策内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省委省政府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中有关建设管理的政策内容
水利部印发 《关于贯彻落2011年中央一号文 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 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7.12.15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
2017年第32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13件、宣布14件失效、修改13件,现予公布。
一、废止《关于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察员制度和进行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水利部农电司安全办电生字〔1994〕7号发布)。
二、废止《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1995年9月6日水利部水建〔1995〕339号发布)。
三、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
四、废止《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
五、废止《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
六、废止《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
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
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 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
(一)项目类别
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
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水利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评估方案
XX工程
第三方检查评估方案
批准:
审核:
编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 (4)
二、参建单位基本信息 (4)
三、检查评估范围 (4)
四、主要依据(根据项目情况调整) (4)
五、评估流程 (6)
六、评估原则 (6)
七、评估分工表 (8)
八、评估内容清单 (8)
8.1建设单位配合内容 (26)
8.2勘察设计单位配合内容 (26)
8.3监理单位配合内容 (26)
8.4施工单位配合内容 (26)
8.5检测单位配合内容 (26)
8.6工程实体结构检测项目及计划抽检数量表 (27)
8.7 主要原材料、抽检项目及计划抽检数量 (27)
九、现场检测主要仪器设备 (27)
十、检测工作程序 (27)
1.检测目的及方法 (27)
2.检测周期和人员配合 (28)
3.现场抽样检测 (28)
4.现场安全检测保证措施 (28)
5.质量检测成果 (29)
十一、争议项处理 (29)
十二、评估纪律 (30)
十三、附件 (30)
附件一:《评估委托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二:《评估告知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三:《专家组成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四:《评估日程计划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1.12.08
•【文号】水建管[2011]627号
•【施行日期】2011.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
理的指导意见
(水建管[2011]627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万h ) m2.新增 水土流 失综合 治理 面积
2 5万 k 2 外 , 要 大 力 推 进 小 型 农 m 。此 还 田水 利 等 农 村 水 利 建 设 。
水利 建设 的重 点领 域 .实施 主体 基层
化 的特征 更加 突 出 . 理难 度加 大 。 管
、
《 见 》 台 的 背 景 意 出
为贯彻落实 21 0 1年 中央 1号 文 件 和 中央水利 工作 会议 精 神 。适 应 大
规 模 水 利 建 设 的需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小 型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法 人 管
任务艰 巨 , 使命光荣 , 责任重大 。
( 中小型 民生水利 工程 成 为大规 1 ) 模 水利 建设 的重 点。 年 , 利投 资规 近 水
任 务 .在 确 保 2 1 0 3年解 决 规 划 内剩 余 的 1 2亿 农 村 人 口 、 . 0 国有 农 林场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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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法人管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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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
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四)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2.拟任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
3.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4.主要规章制度。
5.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独立法人单位证明等。
二、健全项目法人机构
(六)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参加过相应培训。
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3.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
4.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七)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
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并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八)项目法人是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申请报告报批手续。
4.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7.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8.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
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9.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1.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
(十)县级人民政府可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十一)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其项目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组织单位)负责。
(十二)考核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建设管理责任可追溯的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