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建管〔201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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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11-12-14 浏览次数:61 字体:[ 大中小]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项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效能的有效发挥。

同时,随着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现就加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以压实项目法人责任为根本,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抓手,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深入总结分析督查、稽察、暗访发现的项目法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针对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一歩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坚持权责一致。

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落实项目法人权利,建立权利责任统一、管理规范高效的项目法人运行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

明确项目法人组建条件,提升履职能力;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积极引入社会建设管理力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创新活力;强化政府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三)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

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保障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水利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大规模水利建设全面推进,中小型工程投资强度大幅度增加,已占全部水利投资70%以上,工程项目多、建设任务重、实施基层化、监管难度大,廉政风险不断加大。

尤其与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相比,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力量不足,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地方甚至发生腐败窝案,严重扰乱了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破坏了水利行业形象,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是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工程建设“四个安全”的基本前提,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必将有利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有利于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成优质工程、廉洁工程。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为基础、深化改革为动力、规范管理为手段、强化监督制约为保证,把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021年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

2021年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

2021年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在2021年的水利工程建设中,需要遵守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

这些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此外,适用的部门规章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X令第36号,20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XXX令第30号,201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XXX令第3号,20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X令第88号)、《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2016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XXX令第26号,200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XXX令第28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XXX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XXX)、《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XXX令第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XXX令第30号)、《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水安监〔2016〕221号)以及《XXX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通知》(水安监〔2015〕298号)。

水利部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日益增多,其中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项目。

为了加强对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效益,水利部制定了《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

本文将针对该指导意见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我国水利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涉及灌溉、防洪、供水等方面。

然而,由于工程规模小、经费紧张等原因,这类项目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旨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效率。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1. 法人管理制度建设根据指导意见,建立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管理制度是关键。

要加强对法人的任免、责任追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项目管理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2.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相对较小,但投入的资金仍然庞大。

指导意见明确了资金管理的要求,包括项目资金的保障、使用、监督等方面,以确保工程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透明度。

3. 工程建设进度管理项目的进度管理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节约资金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强调加强对项目进度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工程按时、按质量完成。

4.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把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5. 环保措施和生态保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较大,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对环保措施和生态保护的要求,推动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三、指导意见的意义和影响《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的发布,对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推动水利工程项目的高效实施和职责明晰,我国提出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本文将就该意见的具体内容以及实施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一、意见的具体内容1. 法人责任制的核心思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旨在通过赋予项目法人主体以主导权和责任权,推动项目决策和管理效率的提升。

具体来说,项目法人将承担项目目标的制定、财务管理、合同履约、安全环保和品质保证等职责,并对项目的发展结果负有终身责任。

2. 法人责任制的主要原则(1)全面归责原则:项目法人应对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全过程负责,包括项目的计划、设计、投资、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2)清晰权责原则:明确项目法人的权益和责任,强化项目主体在资源配置和风险防范方面的决策权。

(3)社会责任原则: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实施。

3. 法人责任制的实施路径(1)建立法定主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需要明确法定主体,由政府或授权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单位担任项目法人。

(2)确立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权益保护,明确项目法人可以依法享有的资源、权利和利益,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3)完善管理机制: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包括规范的决策程序、风险管理机制、内外部协调机制等,以确保项目的高效运行。

二、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1. 优化项目管理:引入项目法人责任制,可以减少多方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项目管理效能。

2. 加强责任追究:项目法人对项目全过程负有终身责任,可以明确责任链条,推动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处理,提高工程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

3. 提高投资效益:项目法人在项目投资和招标中具备更大的自主决策权,能更好地平衡项目效益和投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4. 加强社会责任: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社会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

水 利部 印发关于加强巾小 型水 利工程 建设 管理 防范廉 政风 险 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 型水 利工程建 设管理 , 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保 障水利建设工程安全、 资金安全、 干部安全和生产安 全,
日 前, 水利部印发了 《 关于加强中小型水 利工程建设 管理防范廉政风 险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 , 要求各级 水行
九 是 加强 群 众 监 督 , 十 是 强 化 监督 检 查 。
指导意见 还提 出了落实工作责任 、 制定实 施意见 、 突 出工作 重点和注 重查办 案件等 四个方 面加强组 织实施 的工作
要求 。
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
针对 水利建 设项 目点多面广量大, 基层建设任务繁重, 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的情况, 创新建管模式, 发挥 市场机制作用, 增强
设管 理经验、 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 目 建设管理单位 ( 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 , 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 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
位 的制度 。 代建单位对水 利工程建设项 目施 工准备至竣工验收 的建设实 施过程进行 管理 , 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 责, 对代建项 目的工程质量、 安全、 进度和资金管理 负责。
基层管理力量, 实现专业化的项目建设 管理十分必要。 为积极 、 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代建制, 规范项 目代建管理 , 水利部 近 日印发 关于水 利工程建设项 目代建制管理 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 指导意见) ) 指出, 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代建制是指政 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通过 招标 等方式, 选择具 有水 利工程建
政主管部 门结 合水利建设 实际, 认 真贯彻 落实。 《 指导意见 提出了加强 中小型水 利工程建设 管理、 防范廉 政风险的十条具体措施 。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 , 二是加大执行力 度, 三是实行政企分 开, 四是落实建设资金 , 五是规范招标投标 , 六是完善建管模 式, 七是加强资金管理, 八 是严格 失信 惩戒,

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 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2011年水利政策文件

2011年水利政策文件

2011年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水利部门规章1.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3.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5 号2011 年水利政策文件1.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 关于做好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宣传工作的通知3. 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4. 关于印发流域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5.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6. 关于印发《全国水文科技发展规划(2011—2020 年)》的通知7. 关于印发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 关于印发《水利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 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的意见10. 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的通知11.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2. 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的通知13.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15. 关于印发水利异地会商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16.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17.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加快推进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8. 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 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 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21.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2. 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23. 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4.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5. 关于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6.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7. 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28. 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机电设备选用指导意见的通知29. 关于印发《推进水利现代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0. 关于印发2011 年深化水利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细化任务方案的通知31.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32.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3. 关于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118水资讯中国水利2011.2434. 关于印发水利部“十二五”援藏工作规划的通知35. 关于印发水利行业首席技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 关于印发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37. 关于印发全国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38.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9. 关于印发水利援疆专项规划的通知40. 关于印发《水利部人才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41. 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42. 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43. 关于公布第三批5151 人才工程部级人选的通知44. 关于印发水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 年)的通知45. 关于印发全国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46. 关于印发《水利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职称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 关于印发省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48. 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49. 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信息系统建设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50. 关于印发《水利部新闻宣传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1. 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52. 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53. 关于印发全国抗旱规划的通知年水利项目审查情况汇总2011119水。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做到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相统一,促进水利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一)规范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应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要健全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实现专业化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三)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的地方,应探索和推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同类小型工程打捆组建规范的项目法人,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鼓励发展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专业化管理。

二、大力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四)严格按照规定招标。

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做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贯彻实施工作,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的要求,标段划分要科学合理,工期要求应符合实际。

2023年-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保证江河、湖泊在汛期安全运用的上限水位是指()。

A.保证水位B.最高洪水位C.设计水位D.校核水位【答案】 A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风险处置方法的是()。

A.风险转移B.风险规避C.风险自留D.风险消除【答案】 D3、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分两次支付。

A.5B.10C.15D.20【答案】 B4、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A.7日B.10日C.15日D.14日【答案】 C5、土石坝填筑施工时,砂砾石的填筑标准应以()作为设计控制指标。

A.压实度B.最优含水率C.最大干密度D.相对密度【答案】 D6、信用等级为C级表示()。

A.信用好B.信用较好C.信用一般D.信用较差【答案】 D7、关于钢筋的剪切,说法错误的是()。

A.钢筋切断应根据配料表中编号、直径、长度和数量,长短搭配B.同直径、同钢号且不同长度的各种钢筋编号(设计编号)应先按顺序编制配料表C.应根据调直前的钢筋长度和混凝土结构对钢筋接头的要求,统一配料D.下料长度应根据结构尺寸、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弯曲调整值和弯钩增加长度等要求确定【答案】 C8、从开挖方法上分,用铁锹且需用脚踩开挖的土为()类。

A.ⅠB.ⅡC.ⅢD.Ⅳ【答案】 B9、距离测量时,标定每尺段端点位置采用()。

A.花杆B.木桩C.测钎D.水准尺【答案】 C10、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用电要求,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V。

A.24B.36C.12D.48【答案】 C11、监理机构采用平行监测的方法复核承包人的检验结果,混凝土试样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承包人监测数量的()。

A.3%B.5%C.7%D.10%【答案】 A1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由()编制。

西藏自治区中小型水利工程

西藏自治区中小型水利工程

西藏自治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的工作行为,确保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效益和生产安全,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藏水建[2012]65号)文件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西藏自治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技术文件或上级准予立项的文件)批复后,应按照本办法组建项目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以改善农牧区、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的的中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城镇堤防工程、中小型水库建设、中小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灌区建设和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和生态治理、农村水电、农牧区饮水安全和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工程。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方式第四条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建设进度、生产安全和资金管理负责,保证政府项目投资的安全和公共效益。

第五条按“谁负责前期工作,谁组建项目法人”的原则,负责完成前期工作(包括前期工程设计、项目立项、申报投资等工作)的单位,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单位,编制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填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备案书》(见附件格式)。

工程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备案书》报送项目所在地地区(市)水利局备案,工程投资1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逐级向地(市)水利局和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自治区水利厅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法人的工程,由该单位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编制组建方案,报水利厅备案。

浅谈企业作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财务核算

浅谈企业作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财务核算

浅谈企业作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财务核算作者:庞靖怡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7年第5期摘要:以企业形式作为公益性项目的项目法人,兼具经营性与公益性,财务核算上,既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也需要比照参考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财务制度,通过对比准则及制度,选择适合企业适用的财务核算。

关键词: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项目法人责任制根据《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全国各地对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具体建设形式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其中,组建国有水利投资建设公司是其中一种形式,企业代表政府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作为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平台。

实行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和企业化运作相结合,通过企业化运作、市场化运作,实现公益性、经营性项目并举,创造水利建设收益,提高水利工程对经济社会的服务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经济财产的安全,给社会带来良好效益。

公益性项目在企业的财务核算比较特殊。

一般来说,公益性项目是主要指不以盈利为目的,自身无法产生经济利益的水利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服务性,包括堤围防护工程、河道清障工程、水库蓄洪建设、水土保持、水环境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防汛信息化建设、水文设施建设等等。

项目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必须依靠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一般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准则》。

同时,企业的经营性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13件、宣布14件失效、修改13件,现予公布。

一、废止《关于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察员制度和进行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水利部农电司安全办电生字〔1994〕7号发布)。

二、废止《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1995年9月6日水利部水建〔1995〕339号发布)。

三、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

四、废止《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

五、废止《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

六、废止《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

七、废止《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

八、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

九、废止《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指导意见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四)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评估方案

水利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评估方案

XX工程第三方检查评估方案批准:审核:编制:Xx年Xx月Xx日目录一、工程概况 (4)二、参建单位基本信息 (4)三、检查评估范围 (4)四、主要依据(根据项目情况调整) (4)五、评估流程 (6)六、评估原则 (6)七、评估分工表 (8)八、评估内容清单 (8)8.1建设单位配合内容 (26)8.2勘察设计单位配合内容 (26)8.3监理单位配合内容 (26)8.4施工单位配合内容 (26)8.5检测单位配合内容 (26)8.6工程实体结构检测项目及计划抽检数量表 (27)8.7 主要原材料、抽检项目及计划抽检数量 (27)九、现场检测主要仪器设备 (27)十、检测工作程序 (27)1.检测目的及方法 (27)2.检测周期和人员配合 (28)3.现场抽样检测 (28)4.现场安全检测保证措施 (28)5.质量检测成果 (29)十一、争议项处理 (29)十二、评估纪律 (30)十三、附件 (30)附件一:《评估委托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二:《评估告知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三:《专家组成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四:《评估日程计划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五:《评估签到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六:《后评审确认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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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 建 设项 目法人 管理 的指 导 意 见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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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 益 性 ; 目法 人 ; 理 模 式 中 公 项 管 中 图 分 类 号 :V 9 . F 4 . T 6 82 0 56 +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0 12 (0 2 0 — 0 2 0 10 — 1 3 2 1 ) 2 0 1 — 3 成 50 4 0座 小 ( ) 和 4 1万 座 小 ( ) 1型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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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
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四)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2.拟任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

3.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4.主要规章制度。

5.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独立法人单位证明等。

二、健全项目法人机构
(六)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参加过相应培训。

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3.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

4.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七)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
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并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八)项目法人是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申请报告报批手续。

4.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7.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8.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
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9.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1.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

(十)县级人民政府可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十一)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其项目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组织单位)负责。

(十二)考核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建设管理责任可追溯的考核制度。

(十三)对项目法人的考核一般包括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考核一般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组织单位要根据考核对象的职责,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十四)根据考核情况,考核组织单位可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或结余资金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中列支。

(十五)根据考核情况,结合各级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考核组织单位可对不称职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和调整。

(十六)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试行代建制等管理方式
(十七)试行代建制。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试行代建制,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十八)试行总承包制。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试行总承包制,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行项目总承包。

(十九)村民自建的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县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通过成立村民理事会或不同形式的合作组织等方式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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