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2023年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2023年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依法维护行政执法权威,保障行政审判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间或行政机关与行政审判机关之间的行政案件移送。
第三条移送行政案件应遵循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案件移送的信息共享机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移送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移送行政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移送函、移送通知等。
第六条移送行政案件时,应明确受移送机关、受移送人员及责任。
第七条移送行政案件的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移送行政案件的受移送机关应当主动维护行政执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确保移送的行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章移送条件第九条移送行政案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受移送机关不属于行政案件所属行政区划的上级行政机关;(二)受移送机关具有处理该行政案件的法定权限;(三)受移送机关具备受理和处理该行政案件的条件。
第十条移送行政案件时,原移送机关应当提供移送材料、调查取证材料等相关证据和文件。
第十一条移送行政案件的原因应当明确,并附具体解释说明。
第三章移送程序第十二条移送行政案件应当经过双方机关的书面协商,并达成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协商达成移送意见后,原移送机关应当向受移送机关发出移送函或移送通知。
第十四条受移送机关收到移送函或移送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并进行立案登记。
第十五条受移送机关应当对移送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受移送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原移送机关,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受移送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原移送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受理的行政案件,并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听证、裁决等。
第十九条受移送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8.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加强各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依法做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的移送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案件的移送,是指将一个行政机关认定为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另一个行政机关管辖的程序。
第三条行政案件移送应遵循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被告知情的权利,确保移送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行政案件移送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移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要予以妥善保护,并确保案件材料的安全。
第二章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第六条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发现移送辖区之外的行政机关为适当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后,移送请求;(二)移送请求的受理;(三)移送程序的决定;(四)移送案件材料的交接;(五)移送案件材料的证据保全;(六)移送手续的完善;(七)移送通知的送达;(八)移送后的跟踪与协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履行程序,主动承担起行政案件的移送义务,确保对异议行政事项的及时处理。
第八条非本行政案件的移送请求应当书面形式提交,并附有相应的案件材料及文件。
第九条接受移送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接受移送。
第十条接受移送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案件审查,对移送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于移送通知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移送机关提交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移送程序决定应当包括移送确定的内容、移送理由及移送机关负责人签名,并告知移送请求人。
第十二条移送机关应当自行保存好案件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将移送案件材料及时送达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移送案件的证据保全应当在移送材料交接时进行,由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负责将证据保全材料与案件材料一起送达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移送手续的完善要求移送机关将案件材料的移送手续予以完善,并告知接受移送行政机关。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三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是指在行政案件处理中,当出现需要将案件由一级行政机关移送至二级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时,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1. 移送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需要行政机关间相互移送处理的行政案件,旨在提高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2. 移送的原则:移送行政案件应遵循便民、高效、公正、溯及既往的原则,确保案件的顺利移交和处理。
3. 移送的程序:移送行政案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以下步骤:接受移送、办案机关确认、移交案卷材料、发出交办函等。
4. 移送的要求:案件移送时需将相关的案卷、材料、证据等资料一并移交,确保移送后的机关可以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5. 移送的期限:依法移送行政案件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一般不得超过法定的案件处理期限。
6. 移送的审查: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确保移送的行政案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处理程序。
7. 移送结果的通知:移送行政案件之后,移送机关应将移送结果通知原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需要知晓结果的相关人员。
8. 移送追踪与协作:移送后,移交机关和接收机关应保持沟通与协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过渡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政机关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管理规定,以上为一般的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二)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案件移送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情形,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和程序。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移送权限:行政案件移送的权限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决定。
2. 移送原则: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根据职权分工、案件性质和处理需要等原则进行,确保移送行政机关有完全的法定职权处理案件。
3. 移送程序: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制作移送文书,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等相应移交给接收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标 签】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警税协作,涉嫌犯罪案件【颁布单位】公安部【文 号】【发文日期】2016-06-30【实施时间】2016-06-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20152016525"”,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
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三条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工作,保障行政案件的顺利办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工作由行政案件移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第六条行政案件移送程序包括移送申请、受理审查、移送决定和移送通知。
第七条移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移送申请应当明确标明移送的行政案件类型和相关当事人信息。
第九条受理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第十条初步审查阶段主要对移送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材料齐全、合规。
第十一条实质审查阶段应当依法认真审查移送申请材料,查明案件事实,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对于存在争议、复杂的案件,可以组织听证、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移送决定应当明确说明行政案件的接收机构,说明移送的理由和依据,并做出明确的移送决定。
第十三条移送决定应当由行政案件移送机构负责签发,并及时通知移交的行政案件接收机构。
第十四条移送通知应当明确说明移送决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并告知接收机构案件的相关背景、进展情况等。
第三章行政案件的移送要求第十五条行政案件的移送要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范围、复杂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第十六条移送的行政案件应当属于移送机构职权范围内的案件。
第十七条移送的行政案件应当符合行政案件移送的法定条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尽量减少办案中的重复劳动,提高行政案件的办理效率。
第十九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确保案件的完整性,防止案件材料损失或遗漏。
第四章行政案件的移送监督第二十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督查,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行政案件的移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并寻求解决方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024年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2024年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____年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工作,加强各级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公正公平的行政案件处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
第三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应该遵循公正、及时和高效的原则,确保行政案件的顺利移交和有序处理。
第四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依法履行移送手续,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进行移送和接收。
第二章移送主体第五条行政案件的移送主体包括移送机关和接收机关。
第六条移送机关为查明违法事实并决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接收机关为根据移送机关的决定,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或者强制执行的机关。
第三章移送范围第八条移送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身职责权限,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移送给接收机关:(一)需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二)需要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的刑事案件;(三)需要司法机关处理的民事案件;(四)其他需要移送的行政案件。
第九条行政案件移送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办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移送程序第十条移送机关应当对需要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核和准备工作,包括查明违法事实、认定案件性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十一条移送机关应当向接收机关提交移送案件的相关材料和移送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接收机关。
第十二条接收机关收到移送案件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或者强制执行。
第五章协作机制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起行政案件移送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加强对移送案件的跟踪监督,确保移送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定期交流会议制度,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行政案件移送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第六章监督与追责第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移送中的问题。
行政案件移交程序
⾏政案件移交程序依据我国头发更好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对⾏政违法⾏为是可以进⾏处罚的,⽽有些⾏政案件是需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执⾏的,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就要将案件移送,那么⾏政案件移交的程序?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政案件移交有什么程序1、发现当事⼈的⾏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政执法⼈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或者主持⼯作的负责⼈审批。
2、⼯商⾏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即正职负责⼈或主持⼯作的负责⼈)应当⾃接到报告之⽇起3⽇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商⾏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起3⽇内,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案。
依法决定⽴案的,应当书⾯通知⼯商⾏政管理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以⽴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通知⼯商⾏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商⾏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接到不予⽴案通知书之⽇起3⽇内,提请不予⽴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民检察院依法进⾏⽴案监督。
5、对公安机关决定⽴案的案件,⼯商⾏政管理机关应当⾃接到⽴案通知书之⽇起3⽇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续;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政案件移交有什么程序”问题进⾏的解答,⾏政案件移交的程序包括⾏政执法⼈员对案件进⾏调查、⼯商机关负责⼈决定是否移送、将案件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因特定情况需要将案件转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移送范围:规定哪些类型的行政案件可以进行移送,包括移送的案件类型、移送的行政机关等。
2. 移送条件:规定移送的条件,如移送的案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案件涉及的范围超出行政机关职权、行政机关不能独立进行处理等。
3. 移送程序:规定具体的移送程序,包括移送的申请程序、移送的审查程序、移送结果的通知等。
4. 移送要求:规定移送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信息,以便接收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5. 移送责任:规定移送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及时移交案件、配合接收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等。
6. 移送结果:规定移送后的处理结果,包括接收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需要反馈移交行政机关等。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因行政机关职权范围限制等原因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这些规定在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效率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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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跟踪管理制度
移送案件跟踪管理制度一、概述移送案件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其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的程序。
移送案件跟踪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移送后能够得到及时且有效的处理,确保移送案件的顺利办理及强化协作配合。
二、制度目的1. 保证案件移交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 确保接受移交的司法机关及时受理、办理移送案件;3. 强化移送案件的跟踪管理,确保案件得以妥善处理;4. 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三、责任主体1. 移送方的责任主体为办案机关。
2. 接收方的责任主体为接收移送案件的办案机关。
四、程序规定1. 移送方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时,要制发正式的移送函并注明相关信息,包括移送的案件信息、要求接收方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等;2. 接收方办案机关在接收到移送函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并做好案件受理登记;3. 移送方办案机关应当对已移送案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移送案件的顺利移交;4. 接收方办案机关要积极处理移送案件,并及时向移送方办案机关反馈案件处理进展;5. 移送方办案机关要定期对已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记录;6. 移送案件处理完毕后,接收方办案机关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移送方办案机关,并做好案件结案的相关工作。
五、具体要求1. 移送方办案机关要对移送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的督促和检查,确保案件得到有效处理;2. 接收方办案机关要对移送案件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精准把握案情,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办理;3. 移送方办案机关要对已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档案,方便日后的核查和查询;4. 接收方办案机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移送案件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的工作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移送方办案机关提供案件处理意见和结论;5. 移送方办案机关要定期对已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和检查,并及时向接收方办案机关反馈问题和建议;6. 接收方办案机关要能够及时处理移送案件,并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和结案;7. 移送方办案机关和接收方办案机关要建立移送案件的协作机制,并在移送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12.03•【文号】高检发释字[2001]4号•【施行日期】2001.12.0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日高检发释字[2001]4号印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登记,并指派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三日内报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一)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二)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三)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转本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办理的案件,可以先由控告检察部门进行必须的调查。
三、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行移送。
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审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上述材料和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版)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标 签】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警税协作,涉嫌犯罪案件【颁布单位】公安部【文 号】【发文日期】2016-06-30【实施时间】2016-06-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20152016525"”,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
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三条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6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
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三条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6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
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三条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移送工作,保障行政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及时化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案件移送是指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
第三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二章移送的原则和范围第四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原则为按照管辖规定和主观权利的保护原则进行移送。
第五条行政案件的移送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各级行政机关内部之间的移送;(二)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移送;(三)下级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移送;(四)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移送。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适当的移送。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跨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因移送问题而耽误案件的办理。
第三章移送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行政机关在移送行政案件时,应当出具移送决定书,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九条移送决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二)移送的理由和依据;(三)移送的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移送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并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移送后及时与接收机关沟通,将案件移送的情况进行交接,确保案件的顺利过渡。
第十二条接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移送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移送机关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移送的案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四章违反规定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内部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相关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移送不当的申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稿)
附件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基于调查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采取侦查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案件的移送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行政案件的顺利移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机关将已立案的行政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相关执法机关继续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移送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移送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移送行政案件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合法的原则,防止移送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五条行政机关在移送行政案件时,应当注重与移收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移送行政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填写移送卷宗,确保移送的规范和完整。
第二章移送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权范围,确定应当移送的行政案件。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行政案件;(二)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需要依法进行专业鉴定、评估、审批等行为的行政案件;(四)涉及需要将案件移送给相关执法机关处理的行政案件;(五)其他依法应当移送的情形。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移送给相关执法机关:(一)涉及犯罪嫌疑的行政案件;(二)涉及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的行政案件;(三)涉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四)涉及需要专门技术力量开展调查、鉴定的行政案件;(五)其他需要移送给相关执法机关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移送程序第十条行政机关在决定移送行政案件时,应当制作移送通知书,并于移送前及时告知被移送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移送行政案件时,应当将案件材料、证据材料、重新提取的取证材料等一并移送给相应的行政机关或执法机关。
第十二条移送行政案件应当报请行政机关的领导审批,并做好审批记录。
第十三条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移送,应当通过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商和之间的移送通知书等方式进行。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将相关案件移送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规定和程序。
具体规定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来制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移送的情形:规定了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如管辖权不明确、处理能力不足等情况。
2. 移送的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应该如何进行案件移送的程序,包括移送的申请、审查、决定等流程。
3. 移送的机关:规定了哪些行政机关可以接受移送的案件,如上级行政机关、专门处理某类案件的机关等。
4. 移送的材料: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该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文件。
5. 移送的期限和要求: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时需要遵守的期限和要求,如移送的时间限制、办理的要求等。
6. 移送结果的通知:规定了行政机关应该如何通知被移送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以及被移送行政机关应该如何处理的要求。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的制定有助于明确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避免出现职权冲突和责任逃避的情况,提高行政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
同时,对于当事人也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和及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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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案件移送是指我委按规定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案件。
第三条对不属于我委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对我委办结的案件,需要其他行政部门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四条我委办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行政案件移送由我委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业务处负责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已办结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
(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
手续,紧急情况下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
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八条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业务处应当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
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经主任办公会议
审定后移送。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在移送犯罪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移交案件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复制件),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事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检验报告等;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制件),有罚没收入的,应附罚没票据复印件;
(五)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物品清单(复制);
(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签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我委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
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如不予立案,我委认为有必要坚持
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请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或者提
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通过上述程序仍不能立案的,我委移送前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员、政策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负责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法定时限,各司其职;违反移送规定的,依法
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