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砼专业承包企业和砼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都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第四条对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外,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包。
第六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作出限期整改和责令停工处理的,应在作出最后一次处理的次日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在二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管局。
第九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向市建工局报告,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的处理建议,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管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是指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许可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取得施工资质的基础上,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高风险作业的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只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资格。
建筑施工企业在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需要按照许可证上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建筑主管部门也会定期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推动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环境,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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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篇)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文将对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度背景建筑施工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施工现场往往存在各种危险因素,如高处作业风险、起重机械操作风险、电气设备使用风险等。
过去几年,建筑施工行业因为安全事故频发而受到关注,一些严重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和监督,势在必行。
二、制度目的1. 提高安全意识: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将更加重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 增强安全管理能力:通过申请和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将被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控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 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将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进行评估,排查潜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监督检查,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制度内容1. 许可证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在2024年1月1日之前,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等。
2. 安全管理体系: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目标、建立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等。
3. 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计划的制定、安全检查和巡视、事故调查和处理等。
4. 安全培训和教育: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3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工人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因此,制定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推进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标准化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背景与意义建筑施工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工人频繁接触危险化学品、高空作业、机械设备等,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内容与要求1.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设立要求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该管理机构要具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资深工程师,能够确保制度的落地和执行。
2.建立标准化的安全生产流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建立标准化的安全生产流程,包括从施工前的安全评估、施工中的管理措施到施工后的安全整改等环节,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可控。
3.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例如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划定作业区域、开展定期的安全巡查等,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5.建立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建立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包括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配置必要的救援力量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和救援。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现状与问题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一、制度背景建筑施工作为一种高风险性的行业,涉及到很多人的安全问题,因此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这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以及减少建筑工地上的事故发生率,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许可证的介绍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下的规范性行政法规,是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力工具。
许可证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安全人员等方面,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三、许可证的申请流程3.1 材料准备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3.法人银行开户许可证;4.项目建设规划或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5.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6.安全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7.安全生产责任状;8.安全标志、标牌制作文件。
3.2 提交申请企业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后,需要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递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缴纳相关费用。
3.3 受理审查申请单位的所有材料和资料将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
如果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将现场检查申请单位。
3.4 审批公示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并进行核实审批后,若没有任何问题,便会发布《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
3.5 颁发许可证公示期后,如果没有任何异议,安全监管部门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加盖检验标志。
四、许可证的保持和更新4.1 许可证的保持企业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材料和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加盖检验标志,确保许可证不失效。
4.2 许可证的更新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3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更新。
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更新时,应提供最近的安全生产情况,并保持原有安全生产的工作标准不降低。
五、许可证的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仅能够规范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而且能够促进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方面的重视,防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质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都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核发工作。
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部门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站(简称省考核站),负责该辖区内或本专业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受省委托,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企安许安全生产制度

施工企安许安全生产制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和义务,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物资、人员和设备得到充分保障。
5.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6.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
8.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和事故处理结果,为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9.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10.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作为评优评先、晋升、降级、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这些制度需要得到严格执行和落实,以确保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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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砼专业承包企业和砼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都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第四条对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外,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包。
第六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作出限期整改和责令停工处理的,应在作出最后一次处理的次日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在二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管局。
第九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向市建工局报告,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的处理建议,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管局。
第十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管局。
第十一条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查。
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反规定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6条、第24条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5条予以处罚。
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5.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6.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
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常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
(四)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已公示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监督管理。
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建筑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江南八城区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区两县建筑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电工、焊工、登高架设、起重机械操作(司机、指挥、司索、安维、卷扬机)等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当按规定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到期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觉接受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进行处罚。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审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发包。
第八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严格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不能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有关“三类人员”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