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埃利希的“活法”思想
社会法学派观点
分析实证主义观点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有罪) 1.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谋杀罪成立 2.建议各位法官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相信通过行政 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事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 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 (法律有明确规定要严格遵照,法律内不能考虑道德因 素)
社会法学观点
民意检查结果:公众普遍(九成)支持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 惩罚后释放
反驳:司法一定要遵循能严格和正式的规则,不能有主观因素: 检察机关不起诉,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行政长官赦免或减刑, 这些都可以使被告摆脱惩罚,都是带有主观随意性的途径。
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狄骥还运用他的社会连带理论,猛烈地攻击了 “国家主权”和“个人权利”的观念。 狄骥认为国家主权的观念开始被“公务观念”代 替,国家必须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权力来为公众需 要服务。 个人权利的概念也被“义务观念”所取代,在人 与人相互依赖的社会中,只有服从连带关系的义 务,服从维护和发展集体生活的义务。
这涉及利益的平衡,为此,庞德重点研究了利益、 利益分类和在对利益进行平衡或权衡时所涉及到 的价值问题。西方法学家认为,庞德对法哲学的 最重要的贡献就在这个方面。 庞德把利益定义为“人们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 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对人类关系进行调 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到的东 西。”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接着庞德对利益进行了分类:个人利益、公共利 益、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是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提 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1)人格 (2)家庭关系 (3)物质利益
埃利希和“活法”理论
埃利希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欧洲社会学法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
1886年在维也纳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894年,任维也纳大学私法讲师,主讲罗马法,并兼任律师工作。
1897年起在切尔诺维茨大学担任罗马法教授直至1922年去世。
在此期间,埃利希于1906年担任该大学的校长。
埃利希宣称他的学说的中心思想是: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
即使在现代,国家对法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的法。
这种法不同于国家执行的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秩序,是“活法”。
“活法”是埃利希首次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埃利希所倡导的自由法学的理论基础。
埃利希的法学思想是欧洲20世纪早期社会学法学的代表,其对美国的社会学法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埃利希及其后继者所推动的自由法运动过于激进,进而走向其对立面,他们从怀疑分析法学所主张的法律逻辑到完全排斥之,他们过于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
尽管如此,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的出现,还是有其广泛的积极意义。
至少它深化了我们对法这一社会现象的进一步认识,丰富了法学研究的方法。
中国目前的社会正处于一个急剧变化的转型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关系不断发生变化,立法的速度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国家法的需求。
另一方面,民间法确实也能在相当的主体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发挥其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作用,其实,真正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
这是民间法存在的现实基础。
因此埃利希的“活法”理论对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研究——以《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为核心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研究-以《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为核心姓名:杨亚斌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程燎原2010-05摘要埃利希是欧陆法社会学的奠基人,他的法社会学理论具有开创性意义。
埃利希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卓著,其理论观点集中体现在其论著《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中。
在此书中,埃利希提出和阐述了“活法”论、法律发展的社会重心论、法律的自由发现论及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本文即以《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为核心,力图较全面的阐述其上述法社会学思想。
全文主要由绪论,第二至第四章及结语组成。
绪论:概述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体系和国内外对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的研究现状。
概括介绍当下中外学者对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研究的主要关注点及研究中的困境和不足,点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二章: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产生的背景。
本章分为埃利希的学识结构、社会历史背景、思想理论来源三个小节,着重追述埃利希出身的犹太律师家庭、多年的求学和教学经历,结合其关注社会问题、注重实证研究的学术倾向,寻求法社会学理论的学识基础。
分析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变革,发掘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的社会基础。
阐述埃利希对自然法、分析法学、德国历史法学及社会学的批判分析,以求证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的思想理论渊源。
第三章: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主要观点。
为使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全面系统的呈现出来,本章试图详细梳理埃利希法社会学主要理论,即“活法”论、法律发展的社会重心论、法律的自由发现论三大理论,并对其上述理论的基调、方法进行论证分析。
第四章: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的研究方法。
一是讲求对法律史与实用法学的考察与解读,二是注重对“活法”的关注与研究。
通过阐述其研究方法,进一步揭示其法社会学理论的内涵。
结语:文章认为,“活法”论、法律发展的社会重心论、、法律自由发现论及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集中体现了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
同时,他把法学研究仅限定在社会联合体的范围内,缺乏对法律现象的纵向分析,这也注定了其理论的局限性。
初探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2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3 期初探埃利希的活法理论王伟华(730030 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摘 要:作为法社会学的先驱,埃利希充分认识到比国家法发挥更大作用的社会法的存在,并以活法命名。
本文深刻揭示了埃利希活法理论的内涵,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详细论述了活法理论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所发挥的重大作用。
关键词:埃利希;国家法;活法;法制建设一、作者及作品简介欧根·埃利希是法社会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作为“欧洲法社会学之父”,他在其著作《法社会学原理》一书中所阐述的活法思想,被看作是20世纪初欧洲法社会学的基本指导思想。
《法社会学原理》一书共有20章,可以分为七个部分。
①法律的基本原理。
②法律是众多社会规范中的一种。
③正义与法律形成之间的关系。
④分别梳理了罗马、英国、早期德国的法学和德国普通法学的历史发展,向人们展示了完备的法律系统不仅包括国家强制法而且应该涵盖各种社会规范。
⑤法学的功能。
⑥国家法和习惯法。
⑦法社会学方法。
二、埃利希活法理论的重要理论分析1.国家法与活法的二分法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的精髓就是国家法与活法的法律分类。
他认为可以对法律的表现形式进行以下分类:一类是国家制定的法,即“国家法”;另一类则是社会本身存在的秩序,即“活法”。
国家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一定程序认定和颁布的形式化的法律规范,剖开表面现象,国家成文法只是对于社会生活中固有存在的习惯法律进行书面化,成为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深入本质进行探究,国家成文法在内容上根本不是国家创制的。
溯其根源可以发现在原始社会中就已经存在着规范人们生活的“活法”,国家成文法的出现晚于活法。
埃利希还指出了道德、伦理、习俗、宗教等非法律规范对于调控社会同样发挥着作用,这就是埃利希倡导法律应该多元化的思想。
2.社会是法律发展的重心(1)指出了法律的范围。
埃利希强调法律所涉及的领域是非常广泛的,它不仅涵盖法学理论研究环节、法学课堂教学环节以及司法审判的实践环节,而且还包括其他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各种法律形态,而这些内容的总和都遵循和贯彻着“法律发展的重心或者说核心在于社会本身”这一原则。
论埃利希“活法”理论及当代启示
论埃利希“活法”理论及当代启示埃利希系欧洲乃至世界著名法社会学家,其所提出的“活法”理论乃法社会学领域之重要理论。
通过深入剖析“活法”之主要内容,明确“活法”乃实际有效之法、其源于社会生活本身、并随社会变迁而发展变化、其不能被创制而仅能被发现、并构成法律之主体部分。
在此基础上,对埃利希“活法”理论之贡献与不足进行正反两方面评价。
由此得出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之若干啟示,希冀对中国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标签:埃利希;“活法”;法社会学;法治建设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乃奥地利著名法学家,亦是欧洲社会法学与自由法学之创始人,在全世界享有盛誉。
1886年于维也纳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894年担任维也纳大学罗马法讲师并兼任律师,1897年担任切尔诺维茨大学罗马法教授,1906年升任校长,直至去世。
其著作等身,名作为《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其理论大多展现于此作。
庞德提出法社会学之“六点纲要”与韦伯提出“法律进化演变”之理论均未形成系统完善的法社会学体系,而埃利希提出之“活法”理论则弥补了这一空缺。
该书首次使用“法社会学”一词,乃现代法社会学首部系统化著作,其宣告了法社会学正式成立。
故埃利希亦被西方法学界推崇为“法社会学之父”。
其因提出“活法”理论而闻名于世,且其理论仍影响着当今之法学研究与法治建设。
一、埃利希“活法”理论之主要内容“活法”系指于现实生活里被各成员所认同且最终支配各成员之法律规范。
“活法”不同于国家创制之成文法,不具有成文法之明确性与公开性,但在社会生活中却发挥着比国家成文法更重要之作用。
具体而论,埃利希所言之“活法”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其一,“活法”异于“纸面之法”,亦系指现实有效之法。
埃利希反对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概念法学关于法观念之论述,因为概念法学派将法视为国家制定之成文规则与法学家所创造之整套法概念及原理。
埃利希认为其未能抓住法之根本与主体,并颠倒了社会与法之关系。
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
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摘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社会的发展要求法律和法学的变革。
在对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的批判和反思当中,埃利希的“活法”理论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兴趣。
本文拟从对埃利希生平介绍出发,肯定其理论创新的积极意义和方法论上的巨大突破。
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的出现,还是有其广泛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埃利希“活法”;法学方法;法社会学一、欧根·埃利希简介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欧洲社会学法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
生于奥地利布科维纳省(Bukowina)省会切尔诺维茨(Czernowitz)的一个犹太家庭。
1886年在维也纳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894年,任维也纳大学私法讲师,主讲罗马法。
1897年起在切尔诺维茨大学担任罗马法教授直至1922年去世。
在此期间,埃利希于1906年担任该大学的校长。
埃利希终身未娶。
其主要著作有:《默示的意思表示》(1893年)、《德国民法典上的强行法与非强行法》(1899年)、《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法社会学原理》(1913年)和《法律逻辑》(1919年)等。
埃利希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一书中。
这本书是现代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也使其因此而赢得“欧洲法社会学之父”的称号。
二、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一)法的概念法是什么,这是任何一个法学家或者说法学流派所面临而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
在古典自然法学的学说中,法被说成是人类的理性,是公平正义之术,这使法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法被认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种严密的规则体系。
在历史法学中,法被认为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在埃利希看来,这些对法的认识都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们忽视了法与社会的联系,抽去了法的社会本质。
他认为,法是社会团体(组织)、社会生活演变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性团体中通行的规范的一种。
《活法》读后感
《活法》读后感《活法》读后感(精选27篇)《活法》读后感篇1《活法》这本书我读过很多遍,每次读都会感觉很大的收获。
人生处于不同的阶段,读这本书的感受都会有不同。
稻盛和夫是日本作家,也是成功的企业家。
这本书看起来像是一本传记,但是读进去能感受到稻盛和夫先生一生的智慧和经验,书中的字里行间都渗透着一位思想者的高尚人格和处事哲学。
稻盛先生的活法很简单,人只要坚持真理活着就很简单,其实真理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深奥,我们牙牙学语的时候就有人教我们真理,"不说谎、不给别人添麻烦、真心诚意为别人、不贪心、不自私自利"这就是做人的基本真理,这些看似简单的道理却是指引着稻盛先生成功经营两家世界500强企业和令人称道的生活、行事的准则。
第一次读这本书的时候,我的感受最深的"心态"。
那时候应该是二十多岁快三十的时候。
好的心态,好的未来,跟随作者平淡而富有哲理的文字,调整好自己作为一名企业员工的心态。
感恩心态,简单的心态,敬业的心态,空己的心态,还有利他的心态。
努力勤奋地工作、心怀感恩之心、善思善行、诚恳地反省并约束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持续磨炼心智、提高人格。
三十多岁的时候,我做了几年的管理,对这本书的阅读理解又深了许多。
那时候,我推荐了这本书给我身边的朋友,部门里的同事。
那时候,公司的人事会安排很多培训,讲人生观,价值观,讲世界观。
讲的会比较功利,也会比较仓促,其实效果也有但是不那么明显。
我们部门读过这本书的人明显对于这些理论的东西就会理解的更深。
稻盛和夫的哲学就是要我们懂得,人类活着的好处和人生的价值就是提高身心修养,磨练灵魂,要课以自己比他人更为艰苦的人生,并不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努力、诚实、认真、正直的道德观和伦理观,学会"知足",以利他之心生活,不断积累善行,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哲学并贯彻始终,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人的人生走向成功和辉煌,同时也是人类走向和平幸福的王道。
论“活法”理论之内涵和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启示
论“活法”理论之内涵和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启示作者:张鸣来源:《理论观察》2019年第05期摘要:埃利希提出的“活法”理论是贯穿法社会学的核心,具有多重内涵。
它构成了裁判规范的互补和共存,组成了社会联合的内在秩序,形成了法律移植本土化改造的新视角。
“活法”理论为法律本体论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和理解注入了全新元素,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理论研究不能仅满足于法律文本,而应更注重机械法律条文之外的“活法”的研究,“活法”理论的价值与蕴涵对中国法治的实践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活法”理论;裁判规范;法律秩序;法治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5 — 0129 — 0320世纪初,庞德、坎特诺维奇、狄骥、埃利希等法学家明确提出了“法社会学”概念,主张从社会学角度,把法的社会根源,社会功能和社会效果等有关问题连结成一个系统,从而使法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活法”理论(living law theory)是由“法社会学之父”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sh)于其著作《法社会学原理》中首次提出,并渐成重要理论,对当下法学研究与法治建设影响深远。
一、埃利希“活法”理论的多面内涵“活法”泛指现实生活里被各成员认同且最终支配之法律规范,包括各种规则、制度、秩序、行为过程和其他非规则性要素如理想、标准、原则、概念、实践理性等。
庞德评价埃利希是“第一位向传统法学理论挑战,否认法律仅仅是法律规范集合体的人。
”埃利希在社会中观察法律,坚持自由判决来发现法律,并认为“法律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法”,理论研究不能仅满足于法律的机械法律条文,对活法的探索也利于法学研究。
活法内涵探究如下:(一)法律规范:“活法”与裁判规范共存互补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活法与裁判规范(norms of decision)补充共存,构成调整社会的规则体系。
从理论发展看,庞德是研究活法的开端,他关注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即书本上的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模式。
埃利希活法理论及其当代启示
中文摘要人类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社会联合体当中,这些相互交织的联合体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
而法律是一切人类社会联合体的内在秩序,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契约、习惯、道德规范等等,这些规范统称为“活法”,所谓“活法”就是未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深刻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规则,它产生于社会自身,并通过社会力量发挥作用。
由国家创制的法律仅仅是诸多社会规范当中的一部分,然而,以理性化为特征的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国家中心主义观念的急剧膨胀,国家牢牢地控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有限的价值被无限的夸大。
结合我国的文化根源和特殊的历史背景,国家中心主义表现的尤为明显,这也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顽疾,因此,更需要“活法”理论的引导。
“活法”理论对于中国法治的重要的价值在于从我国文化传统和社会实际当中寻找资源,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社会法学;活法;秩序;联合体AbstractHuman exist in a variety of social association, and they reciprocally interwoven and make up the human society. Law is the inner order of all the complex society and its various forms, such as contract, habits, ethics, and so on, these regulation are collectively called “ living law ” that don’t possess the form of enacted law, but profoundly influence human’s daily life. It come from oneself of society and produce substantial results by oneself of society. As a matter of fact, law that is enacted by state organs is just a part of system of social regulation, however, because concept of state-center have rapidly expanded in the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in the modern society that rationalization has become a pivotal characteristic, state mighty control every aspect of the society, and the value of law was immortally exaggerated. because of especial culture tradition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 concept of state-center is more obvious, and it has become a significant problem concerning our career rule of law , therefore, we need the theory of “living law”. The theory’s value of “living law” is that help us to explore valuable resource of rule of law,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state’s governing system and ability.Keywords: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living law; social order;associations of society目 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I)绪论 (1)一、埃利希法学思想解析 (3)(一)法学:不是为了促进实用,而是服务于纯粹的知识 (3)(二)法律:人类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 (6)(三)法律与国家:国家并非法律的来源 (8)二、“活法”理论的基本内涵 (11)(一)“活法”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11)(二)“活法”:未以法律命题的形式提出,却支配人们现实生活的规则 (13)三、“活法”理论的一般价值 (16)(一)认识论上的价值 (16)(二)方法论上的价值 (17)四、“活法”理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18)(一)中国法理学界对“活法”的态度 (18)(二)“活法”理论对中国法治建设意义 (20)结语 (23)参考文献 (24)致谢 (26)绪 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落后的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一跃跨入先进的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三十余年中,在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社会建设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到2010年底,我国已经建成了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体系。
埃利希的活法思想
埃利希的活法思想埃利希(Erich Fromm)是20世纪著名的德裔美籍心理学家和社会哲学家,他被誉为社会心理学的奠基人之一。
埃利希以其深刻的见解和无限的智慧,提出了一种与众不同的活法思想,强调人们应该如何从内心和外部环境中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幸福。
本文将探讨埃利希的活法思想,以期给读者带来新的启示和思考。
一、人的本质与自由埃利希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性和自由的统一。
他指出,人类是社会动物,和他人的关系对于个体的发展和幸福至关重要。
然而,对于埃利希来说,真正的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摆脱外部的压迫和束缚,更重要的是实现内心的自由。
换句话说,埃利希认为,人们需要从无意识的驱动和社会期望中解放出来,了解自己真正的需求和激情,并为之奋斗。
二、超越消费主义与拜金主义在当代社会,消费主义和拜金主义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人们为了追求物质上的满足,常常迷失于无尽的欲望中,失去了对内心真实需求的反思和关注。
埃利希警告我们,过度的物质追求只会带来短暂的满足感,而真正的理想和幸福源于满足内在的精神需求。
三、爱与包容的力量在埃利希看来,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需求和能力,而不仅仅是一种情感。
他主张,爱应该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和行为,包括关心、尊重和包容他人。
通过关注他人的需求和幸福,个体可以与他人建立深层次的关系,并从中获得满足和成长。
四、寻找生命的意义埃利希认为,人类的生命有着深刻而复杂的意义。
他强调,每个人都有责任去探索和实现自己独特的生命意义。
而这一过程,需要个体不断地反思自己的价值观和目标,超越现实的限制和社会的期望,去追寻真正有意义的事物。
五、自我实现与自我转化埃利希提出了自我实现的概念,即通过追求个体内在的潜力和目标,实现自我的成长和发展。
他认为,只有在不断地思考和努力中,个体才能超越现实的限制,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幸福。
同时,埃利希也主张个体应该不断地进行自我转化,改变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
六、埃利希的活法思想的意义埃利希的活法思想对于我们当代人来说,仍然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启示。
“活法”的意蕴
“活法”的意蕴作者:卢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摘要《平凡的世界》中的两剧情,即猪粪的归属与流水分配使用的冲突与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是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二是相邻关系中的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的法律问题。
从中可以窥见“活法”的内涵:第一,法源于生活,生活需要法;第二,法源于对生活中争端解决的需要,而争端产生根源乃在于生活资源的稀缺;第三,对争端的解决,逐渐形成固定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时至今日,“活法”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生活纠纷“活法”作者简介:卢勇,同济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博士生,贵州师范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383一、两则小故事早在就读中师的时候,就如饥似渴地囫囵吞枣似的拜读了路遥的小说《平凡的世界》,其中的诸多情节,已不甚了了。
近些日子,牙痛无事,独自观看了据该小说编导的同名电视剧,感觉并没有原先阅读原著的酣畅。
其中的主要缘故或许就是因为时过境迁,如今的“看客”已不复是当年的“读者”。
时间决定了读者或看客的有选择的遗忘与记忆。
年少时被感动得稀里哗啦的情节,如今仿佛滤过的甘蔗或者吐出的石榴核,而原本“平凡”的小故事反倒意犹未尽。
现简述如下:其一,金家湾的猪崽跑到田家圪崂拉粪,猪粪的归属惹争议,引起兰香等和金三锤等的争抢,最后决定骑猪定归属。
其二,双水村和罐子村、石圪节村因久旱无雨而引起的对东拉河流水分配使用的冲突与纠纷。
之所以对这两处剧情颇多兴趣,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与自己幼时的生活经历有关;小时候,穿开裆裤打赤脚的我也曾经捡过粪,但不是为卖而拾,而是为施肥而捡。
说句实话,其时看到好大一坨牛粪而满心欢喜的愉悦,每每想起,美美的感觉,仍挥之不去。
其时,童年的我,并不知稼穑的苦涩,更别说洞悉苦难生活的难言之隐。
小时候,也曾目睹平日和善可亲的父老乡亲因放田水而闹得不可开交,甚至骂娘动粗的情景。
埃利希的活法
活法的含义:
活法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为各种社会团 体中的成员所认可并在实际上支配社会 一般成员之间行动的规则。他并不存在 于制定法法典的条文中,而是存在于各 种民间的契约以及团体章程中。
社会就是由无数个错综复杂、互相关联的低位团 体组成的,统称为社会团体。其中包括最基层的 社会团体,从家庭开始直至地区共同体、职业团 体、社交团体、企业、阶级和政党等。 各社会团体都是一定范围的人们在一致承认他 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受一定规则约束的情况下才能 构成,而这些由社会成员承认并遵守的规则的总 和,客观上成为该社会团体的秩序。社会团体之 所以保持内在秩序,还在于社会团体分 散性的制裁,这种制裁建立在人们对属 于某一社会团体的认同感之上。
埃利希:“活法”
法是什么?
这是任何一个法学家或者说法学流派所面 临而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
古典自然法学的学说------法被说成 是人类的理性,是公平正义之术,这 使法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
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被认 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主权者 的命令,是一种严密的规则体系。
在历史法学-------法被认为是民 族精神的体现。
活法的两大知识来源: 1.现代法律性文件 2.对生活中(包括商业惯例、习惯和团 体内在秩序)的现实进行观察。
活法理论的特点
1.法学研究必须关注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的规 范类型,将研究重点转移到对社会或生活本身 的关注上来。 2.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只是广义上的法的组 成部分,而不能涵盖法的全部。 3.当社会组织、团体内部以及相对边缘的地区 存在的活法不同于国家制定法时, 往往是活法在人们的生活中更有 效力。
4.活法提倡法官的创造性作用,主张法官 可以从活法中获得或者获取判案的根据。 5.活法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即使成文规则 和审判规则最终也源于活法。 6.活法需要借助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手段去 探索的发现,亦即从社会中归纳和引导出 法的各种事实。
活法理论及其对中国的意义
活法理论及其对中国的意义一活法理论发展理路“活法”的概念最初是由社会学法学创始人之一埃利希提出的。
他指出“人类联合之内在秩序不仅是法律最初的形式,而且直到现在为止还是它的基本形式” ,即法律是社会秩序本身,这种法律称为“活法”,这里实际上是从法律的社会效果和价值上界定了活法。
活法是维护了社会秩序的,于是也在这个过程中成为社会秩序本身。
活法包括了国家法,但主要不是国家法,而是那些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支配人们行为的无数法律,包括道德、宗教、习惯等规则。
美国法学家庞德进一步发展了“活法”思想。
首先,他也重视在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实际作用中去研究法,把重心放在研究“活的法学”上。
其次,它进一步扩大了活法的外延。
即这种“生活中的法律”不仅仅是规则的体系和国家制定法本身,除此之外,其一,它还是一种司法行政的制度和过程;二,它还包括了一套理想、技术、律令。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以实用主义为主要哲学基础,强调研究“行动中的法律”而不是“书本上的法律”,从而使“活法”思想得以进一步发展和细化。
弗兰克把司法过程和“行动中的法”具体指向法官的行为,并指出这甚至受到法官的个性、情绪,偏见和习惯的影响。
现实主义法学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卢埃林,对这种“行动中的法”的理解更为丰富。
它不仅包括了法官的行为,也包括了警长,书记官、监管人员或律师官员的行为。
二活法的特点和功能社会学法学的活法观念,突显出以下特点:一,它强调法的社会效果,并指出法在追求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已成为社会秩序本身。
第二,活法是一种丰富的规则系统。
其中主要不是国家法,而是道德、宗教、习惯、政策、各种社会组织和次群体规则、司法规范等。
第三,活法是一种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支配了人们行为的制度、行为过程以及其他诸多非规则性的法。
总之,只要在实际中起到维持社会秩序等法的作用的,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支配了人们行为的一切规则、行为过程和其他非规则性要素,都属于活法的范畴。
国内一些学者对“活法”理论更多地持一种否定态度。
埃利希活法理论
埃利希被公认为法社会学派的奠基者,也是所谓自由法学的首创人物。 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 年) 《权利能力》(1909 年)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1913 年) 《法学逻辑》(1919 年) 埃利希以其“自由法”思想和“活法”论著称于世。他认为法是一种社会 秩序,“这是西方法哲学史上第一次将法的定义社会化的理论尝试。”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是现代法学社会学理论的第一部系统论述,誉 为“欧洲法社会学之父”,其思想为:
19 世纪盛行的分析法学只关注法律和国家的密切联系,法律作为一种学 说和专业活动通常被认为可以借助于自身内在的分类来分析、理解,而 毋需参考它所赖以发展的社会环境。这种法律观建立于假设的理性的、 教条的法学结构之上,并得到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想的支持。
“随着法律实证主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和实践中变得缜密严谨起来,它也 就不可避免地遭到法学界以及其他领域的挑战。” 。
面对这种社会现实,自然法理论只停留在思辨的层面,分析法学又龟缩在 实证法律体系之中,它们都不能有效地解决不断出现的社会问题。另一方 面,法律问题更多的是社会问题,特别是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 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得不关注以往没有涉及的领域,如劳动、福 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法律的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
法律的三种形态 埃利希认为,法律表现为三种形态: 一是社会一般成员日常生活的规范,埃利希称之为“活 法”; 二是由审判机关对各个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中体现出来的 个别的规范,埃利希称之为“审判规范”; 三是由正规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是由事实上为人们所 认可的具有法定权威的法律专家提出的抽象的法定规范, 埃利希称之为“法律命题”。 在这三种法律规范中,“活法”不仅是法律的最初形态, 迄今为止也是法律的基本形态,后两者只是它的派生形态。 而“活法”又是基于法律的各种事实形成的,这些法律事 实主要包括“惯例”、“占有”、“意思表示”、“支 配服从关系”
《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学习心得
《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学习心得尤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0)是奥地利著名的法学家,是社会学法学派在欧洲的创始人之一,被称为“法社会学之父”,其在所著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法社会学”的概念,该书成为现代法社会学首部系统化著作。
这本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共二十一章:第一部分有七章,主要介绍了法律的适用观念、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社会联合体和社会规范、规范的社会制裁和国家制裁、法律事实、裁判规范以及国家与法之间的关系。
第二部分有六章,主要介绍了法律命题的创设及结构、正义观念的多变内容、罗马法学、英格兰法学以及古老的欧陆共同法学。
第三部分有八章,主要介绍了欧陆共同法法学的历史倾向、法学的功能、国家创制之法、法律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变迁、法学家的法典化、习惯法理论,最后两章指出了法律社会学的两种方法:法律史和实用法学以及活法的研究等内容。
在庞德提出的法社会学之“六点纲要”与韦伯提出的“法律进化演变”尚不能形成系统完善的法社会学体系的背景下,埃利希在历史法学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学法学,他以罗马法、英国普通法、欧陆普通法等不同类型法律的历史发展为纵线,以法律的结构与功能为横线,集中阐述了“联合体内的秩序(the inner order)”这个关键性概念,创设性的提出了“活法”(living law)理论。
其所著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是欧洲大陆第一部自成体系的法律社会学专著,第一次真正自觉地把法律学与社会学相结合,使得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作为独立学科而体系化。
正如这本书的前言所说,本书的中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不论是现在还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一、“活法”之所指“活法”理论仍对当今法学研究与法学建设产生着深远影响。
埃利希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这本书中深入分析了“活法”的主要内容,指出相较于纸面之法而言“活法”是实际有效的法;“活法”来源于社会生活本身,即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活法”像社会生活一样丰富多彩和日新月异,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展变化;“活法”是联合体内部自发产生的,不能被创制只能被发现;“活法”构成法律的主体部分。
论社会秩序_活法_国家法的三重维度_埃里希法律社会学思想综述
2010年05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5,201037论社会秩序、活法、国家法的三重维度□杨亚斌(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3)摘要:奥地利著名法学家欧根・埃里希是欧洲社会学法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之一。
埃里希社会学法学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几点:法律发展以社会本身为重心思想;国家法与"活法"的法律分类思想;从研究法律史与实用法学和研究"活法"着手的法律研究方法;根据法官自由发现的法律进行审判的司法审判思想。
关键词:社会联合体活法国家法自由判决欧根・埃里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年)是欧洲十九世纪中后期及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闻名世界的法学家。
他对欧洲社会学法学的创立及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埃里希社会学法学思想主要体现在其所著《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权利能力》(1909年)、《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1913年)、《法学逻辑》(1918)《法律社会学》(1922年:哈佛法学评论)等著作中。
其中1913年出版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集中体现了他的法律社会学思想。
笔者以此著为核心简要综述他的法律社会学思想。
一、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思想埃里希在其名著《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他的法律社会学基本思想:"不论是现在还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或许这句话涵括了对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作出阐释的每一次尝试的主旨。
"[1]在对这一思想进行阐释时,首先,他从分析传统的法律的实用观念出发,指出实用法学将自己局限在一个非常狭小的实践应用领域内,它的范围远不能涵盖法学家实践活动的全部领域,法律根本没用科学的法律概念。
这种状况带来的悲剧性结果就是,涉及法律和法律关系的法学教学在法学趋势、主题和方法方面,只能是实用法学能够给于的东西。
当然不能代表法律科学的全部。
论埃利希“活的法”思想
论埃利希“活的法”思想埃利希(Ehrlich,Eugen;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在欧洲的首创人之一,出生于律师家庭。
曾在维也纳大学学法律,1899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任罗马法教授,著作有《法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法学逻辑》等。
埃利希宣称他的学说的中心思想是: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
即使在现代,国家对法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的法。
这种法不同于国家执行的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秩序。
尽管这种法在法律命令中没有地位,但它却支配着社会生活本身。
人们生活在无数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但除少数人外,都自愿履行这些关系所赋予的义务,如履行父亲或丈夫的义务,尊重他人财产,清偿债务,等等,其动机并不是出于害怕国家的强制。
为了研究“活的法”,他认为要注意各种法律文件,并观察社会生活、商业习惯和组织等等,不论它们是否为国家的法律所承认。
早在20世纪初,他就提倡“法的自由发现”、“自由的判决方法”,即主张法官在法律规定含糊不明等情况下,应就案件事实根据正义感加以判决,并与德国的H.坎托罗维奇等人一起,在欧洲创立自由法学派。
他所讲的“活的法”的观点,抹煞了法律规范与非法律的社会规范的界限,缩小了国家在法的制定和执行中的作用,也抹煞了习惯与习惯法、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区别。
[1]一、什么是“活法”(1iving law)埃利希认为,“法律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大量的法直接以社会关系自发秩序的形式产生于社会本身,例如婚姻、家庭、财产、合同、继承,以及大多类似的社会秩序,它们从没有包含在法律规定之内”。
因此,法学研究不能只局限于法律文本中的文字规定,还必须要注重对机械的法律条文之外的“活法”进行研究。
“活法”不是规定在成文法律中的法条,也不是指在法庭中被强制力所贯彻的法律,而是支配实际生活的法,它不仅包括社会中的习惯、商业交易的惯例,也包括各种正式非正式社会团体的内部规范,“在每个机构中,也都有一系列标准,埃利希称之为社团的‘内部命令’,这些内部命令也是组成活法重要内容”。
埃利希的“活法”论研究
学术价值
研究埃利希的“活法”论,有助于 深入理解其思想内涵,为现代生活 哲学的发展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现实意义
通过探讨埃利希的“活法”论,可 以引导人们反思自身的生活方式, 追求更加有意义和价值的生活。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1 2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埃利希的“活法”论进行了一定的研 究,但整体而言,研究深度和广度还有待加强。
鼓励人们拥抱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和变化,追求多元化的人生体验。
02
注重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
激发个体的潜能和创造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03
倡导社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促进不同文化、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交流与融合,增进社会和谐。
当代社会中实践“活法”论的挑战与对策
挑战
社会变革的快速性、复杂性导致人们难以适应和接受“活法”论。
Chapter
“活法”论在当代社会的应用
个人生活层面
01
指导个体追求自我实现、灵活应对生活挑战,提升生活质量和
幸福感。
社会治理层面
02
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新思路,促进社会的动态平衡与和谐发展。
文化教育层面
03
推动文化多样性和教育创新,培养具备“活法”思维的人才。
“活法”论对当代社会的启示与意义
01
强调生活的多样性和变化性
关注法律与道德、习惯等社会 规范的关系,认为它们共同构 成社会秩序的基础。
“活法”论的提出与内涵
“活法”论的提出
针对传统法学方法的局限性,埃利希提出“活法”论,旨在揭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 运作和变化。
“活法”的内涵
指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法律,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民间习惯、惯例等社会规范。 它强调法律的社会性和动态性,认为法律应当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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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zhigong falv tiandi
-261-
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0 期
摘 要:深入分析埃利希活法思想的时代背景以及主要内容,提出自己的认识与看法。
并指出对现今我国司法活动相关实践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关键词:活法;国家法;法律规范;司法裁判欧根·埃利希是奥地利法学家,社会法学派创始人之一,在他的《法律社会学原理》一书中,埃利希构建出了“活法”这一思想。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国家资本主义飞速发展,同时社会矛盾日益激化。
埃利希于此时出生,利用这种复杂的观察环境,为他其后提出“活法”理论提供了大量的想法与内容。
一、埃利希“活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埃利希研究“活法”的基本方法是对社会事实以及与这些
社会事实形成的习惯和相关制度有重大影响的内容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分析社会团体的内部秩序和国家创制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埃利希认为“活法”就是在存在于人们平时生活中的,驱使人们在各种活动中都要遵从的行为规则。
也就是在一个团体中,大家普遍遵守的一种秩序,即“活法”,它被认为是法官裁量案件的基础。
埃利希“活法”理论的重中之重是关于国家法以及“活法”的领会和认识。
“活法”能够存在并维持的前提,是有这样两种秩序:一是由团体内部秩序,二是社会整体都遵从的秩序。
埃利希认为国家法是这两种秩序的结合,它在维持团体秩序规范中某些方面,比如的宗教、习俗等内容,发挥了无法替代的核心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当司法裁判需要适用国家法,并且此时的国家法大部分内容涉及团体内部秩序时,国家法就是“活法”。
埃利希认为“活法”是跟随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处于富有规律性的改变之中。
就像马克思所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那么以法律为上层建筑是要跟相关经济基础的改变相适应的。
制定法无法弥补滞后性这个缺陷,它无法与灵活的“活法”相比。
假设立法者注意关注“活法”,把握住社会法学的方法去研究动态的法律,使法律更加完备,这样会让制定法与现实生活接轨。
“活法”的表现形式,一是法律性规范,包括团体性规范,以及国家创制的法律。
二是非法律性规范。
由于“活法”中大部分的非法律性规范并不是制定法应有的范式,而且几乎并没有被国家公权力吸收,因此,这就变成了活法理论中的难点,也是埃利希的举足轻重的研究成果之一。
他指出,法律规范仅仅在法律制度中起基础作用,道德与宗教等内容不仅仅处理非法律关系,它们对法律领域也会产生影响。
“活法”的独特内容之一就是非法律性规范的大量存在。
二、“活法”思想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
埃利希通过提出“自由发现法律”,使法官的司法裁量权
得到进一步扩张,实现“法官造法”,来逐步加强活法的适应性。
因该理论不能适应我国的已有的法律制度,所以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官不能适用“活法”来作出裁决。
如果法官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是不能据此而拒绝判案的,这时法官通常主动查找相关文件或者是实地考察来了解当地的习惯、习俗或者村规民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解决相关适用问题,并且适应人们已经习惯的社会价值倾向。
现如今人们都认同制定法以及相应的法定程序,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不再认同之前的内心情感以及自我认知。
从这里可以看出,司法作用的增强没有完全排斥民意,它顺应了占主体地位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想法。
埃利希在其书中提到,普通大众极少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人们已经习惯了按照已经存在的准则或行业习惯来解决纠纷。
由此可以看出,“活法”理论也是遵从了我国人民群众的行为习惯与心理习惯的。
迄今为止,中国仍然重视人情超过法律,然而在当今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官还是应该掌握“活法”的应用技巧,通过公正合理的司法裁判以使相关制定法更加完善,以便有效解决纠纷。
此外,从社会团体的内部秩序演化出来的民间习惯等,符合大众的认知习惯,广大群众极少对此产生反抗行为,这样也节约了诉讼成本和执行成本。
此外,“活法”也深刻影响着我国的司法调解活动。
在司法活动中,我国法院和当事人更加倾向于通过调解来使各方的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我国有着长久的调解传统,这样做更加符合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在不抵触当今制定法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对当事人各方都便利的民间“活法”加以适用。
这样做不但能够加快案件审结的效率,节约当事人的时间与金钱,而且调解的结果平衡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能够让社会关系更加融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调解过程中,用人们习以为常的公序良俗,以及相关的民间的秩序,来解决现实中的矛盾问题,能够让人们顺从地对其践诺和遵从,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奥)埃利希,舒国滢译.法社会学原理[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25-36
[2]鞠成伟:埃利希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法律多元[J].清华法治论衡,2009(2):232-253.作者简介:张芙蓉(1993~),女,汉族,山东省滨州人,研究方向为法律史。
浅析埃利希的“活法”思想
张芙蓉
(110036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