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是法学方法——与王夏昊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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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福东,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法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威海264209) 不久前,王夏昊博士撰文指出,中国法学界之 司法实践过程、向法律职业技艺的嬗变。
所以会产生“法学方法”还是“法律方法”的争议。
乃是因为人们对于“法学方法论”一词中的“法 学”之蕴涵不太清楚。“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 有其特定的内涵和意义,主要是指“原本法学”。∞ 无独有偶,在最近发表的另一篇方法论大作中,王 夏昊也持基本相同的观点,只不过“原本法学”变 成了“法教义学”。他认为,“法学方法论”中的 “法学”是指法教义学,是对法学方法的反思和理 论化。“法学方法论”就是“法教义学”的方法论。 因此,国内更应使用“法学方法”而不是“法律方 法”之称谓。⑦笔者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与其说 我们对于“法学”一词存在着模糊的认识,不如说 是对于“法学方法”或日“法律方法”这个概念本 身究竟意旨什么,产生了认知上的差异。下面,笔 者将从学科(研究客体)、主体(研究主体)和职业 技艺(研究内容)三个视角对这个概念本身进行 探究,并得出:“法律方法”而不是“法学方法”之 称谓,更为贴切地体现了该标签背后的实质蕴
http。司法实践的公正,得由一个超然、独立、 学传统之中,理论与实务、学者与法官实现了完美 法实践的整合,法官被纳入了一个历史悠久的法 学家阶层的出现。在德国,“学术理论完成了对司 和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也正是由于强大的法 接受了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概念,并在立法 故而被称之为“法学家的法”。立法者和法官们 是这个法律舞台上真正的主角。大陆法系的法律 人的背影,他们就是来自书斋的法学家。他们才 的主角是立法者。但是,在其背后却始终有一些 传统上,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舞台上 分析法学兴起以后的事。 法;对于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方法的关注,则是 法”的优良传统,更为青睐实践意义上的法律方 程度上被遮蔽了。而在英美国家,由于“法官造 学家的法”所吞噬,实践意义的法律方法在一定 在德国,法官却因为法学家阶层的强大而被“法 法学家与法官本应扮演各自不同的社会角色。但 践意义。从主体视角考察,基于不同的社会分工, “法学方法”或日“法律方法”概念中所蕴含的实 得很尖锐,它从研究主体的视角直接触及到了 法学的方法论,还是法院的方法论?田这个问题提 德国法学家伯恩?魏德士曾经质疑:究竟是 析实证主义法学及其方法论。 欧陆法学的传统视阈,而难以涵盖英美世界的分 尤其是他所青睐的“法学方法”一词,更多局限于 “法学”和“法学方法论”之间还是不宜划等号的。 不难发现:分析法学及其方法论,与王夏昊所说的 分精致的区别与解释。行文至此,细心的读者已 的概念解析方法,对许多基本的法律概念做了十 重实际的功利。”凹例如,哈特就运用了分析哲学 法论上更精致、较少教条和实证倾向,而且更能注 “新分析法学的研究进路在范围上更广泛、在方 密和更为详尽的研究。罗伯特?萨默斯指出, 新分析法学派对司法程序也进行了比以往更为严 新成就,在方法论上实现了革新。更为重要的是, 法,很好地利用了现代逻辑符号和语言科学的最 学对于基本法律观念和概念进行注释的单一做 析哲学的影响,新分析法学派否弃了早期分析法 有一个事实是:由于深受维特根斯坦日常语言分 学的“分析方法”呢?笔者认为值得推敲。至少 metllod)。然而,“法学方法”是否等同于分析法 method),而不是非法律方法(non—legal (1egal 法学研究的方法,总的说来确是一种法律方法 欧陆法教义学的标准来衡量的话,分析法学这种 统——概念法学所运用的方法十分相近。如果以 行描述。”凹这种方法与早期德国法教义学传 法“可被归结为对法律术语和概念的标准用法进 源关系。总体来看,英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 毋庸讳言,“法学方法”与“分析方法”也有渊 者。 国人H.L.A.哈特就是一个地道的法律实证主义 证主义法学的轨道。例如,该运动的旗手——英 学的某些弊端进行了修正,但也并未脱离分析实 movement),虽然对于传统分析法 neo一龃al州cal 世纪下半叶在英美等国兴起的新分析法学运动(a 分开来,才有可能建立一门特定的法律科学。町20 析上,并坚信:只有把法学和正义哲学、社会学区 更加“纯粹地”将法学局限于对实在法的结构分 尔森,在将自己的学说划归分析法学范畴的同时, 欢它。”∞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美籍奥地利人凯 是实际存在的,就是一个法,即使我们恰恰并不喜 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一个法,只要 依。约翰?奥斯丁直言,“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 法学和法教义学一样,也以特定的实在法律为皈 仅有上述渊源关系存在;而且英美分析实证主义 这是约翰?奥斯丁在德国研究罗马法的结晶。不 《法理学范围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 翰?奥斯丁在游学归来后不久,就整理出版了 模式之中,以实现英国法的系统化和法典化。凹约 普通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纳入到现代罗马法的 于1826年专门赴德国学习和研究罗马法,试图将 英美分析(实证)法学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曾 positivism)法学之间,确实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 国的法教义学,与英美分析实证主义(Anal州cal 学学术史进行考证的话,我们会发现:欧陆以及德 法”与此所谓“分析方法”是一回事吗?如果对法 否又要冠之以“分析方法”的称谓呢?“法学方 法学传统。那么,我们的问题是:“法学方法”是 “分析法学”(Anal”ical.ju而sprudence)的实证主义 所谓“法教义学”的流行说法,那里有一种叫做 学的使用频率很高;而在英美国家则基本上没有 姜福东:为什么不是“法学方法”——与王夏昊先生商榷
doglllali.
cs,德文rechtsdo舯atik)研究。④芬兰学者阿尔尼
奥也论及该种运用“法律方法”的法教义学。他
并指出法教义学所具有的两个功能——体系化与
解释法律规范。一般来说,像民法、刑法等领域的 法律体系化,是法律解释的前提条件。反过来,法 律解释也会促进法律的体系化工作。“正如木匠
涵——法学研究向具有实践理性品格的学问、向
42
策尼克看来,法律方法(1e耐method)不仅仅构成 43 (二)众所周知,在欧陆尤其是德国。法教义 大大的问号的。 成立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成立,恐怕的确是要打个 作的分析不难看出,王夏昊博士的前述论断能否 法学适用的方法提出批判性的标准”。凹由以上所 学方法论与一般的诠释学取得联系,因此也能对 并创造出一些“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并且“法 认识观点,认为法学中价值导向的思考不可或缺, 向的思考方式”。∞而法学方法论则基于诠释学的 征,主张“只能作形式逻辑的操作”,反对“价值导 在法规范的思维特点,但法教义学因其教条的特 上,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虽然都是具有面向实 释学的眼光对法学作自我反省。”凹3.在思考方式 的反思能力。“法学方法论的特征即在于:以诠 释学的联系,超越了该当法秩序,从而具备了一定 规范秩序而独立存在,但另一方面却凭借其与诠 定的拘束”。吵而法学方法论虽然不能脱离实在法 须受到——于此范围内不可再质疑的——法律规 是否合理。“‘教义学’一语意味着:认识程序必 定实证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并不追问该规范本身 相似性。其不同之处在于:法教义学严格遵奉特 特定实在法的约束这个方面,两者具有一致性或 与法教义学都是以实在法规范为皈依的,即在受 者坚定的媒介”。∞2.在研究对象上,法学方法论 被诠释学,也不能被法学完全吸收,反之,它是两 础。就像拉伦茨所指出的,“法学方法论既不能 的地方——因为诠释学也构成了法学方法论之基 特性的法学的组成部分,同时其又有独立于法学 概念体系”的理论。⑨而法学方法论则是带有反思 权威性”,其最终试图构成一种概念法学的“抽象 描绘的,法教义学主张法律之“严密不可侵犯的 与概念法学密不可分。正如德国法学家埃塞尔所 一种具有教条(信条)特性的法学,其传统的形象 范)法学的一部分。两者差别在于:法教义学是 规范法学,而法学方法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规 范畴上,法教义学可被视为一种狭义的法学—— 讨的问题。经过一番研究,我们发现:1.在学科 士所概括的那样简单,而毋宁是一个值得深入探 法学方法论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并不像王博 作方法与法律方法之问,不能完全画等号。第三, 正义。㈣这至少从一个侧面说明,法教义学及其工 法教义学更重视与个案的联系,努力寻求个案的 意的是事件的一般性及典型特征。司法裁判则比 法教义学并非直接取向于个案,教义学家更为留 般性命题。④德国法学方法论大师拉伦茨也提及, 学宣称比法律实践更具理性。亦即其更倾向于一 的案例,还涉及想象的案例。最重要的是,法教义 较少受具体个案之拘束。法教义学不仅处理真实 component)。它更多抽象的成分,而 decision (the 与司法方法相比较,法教义学欠缺决定的成分 method)之间相似之处远甚于相异之处;不过 cial 法决定的作出。尽管法教义学与司法方法(judi. 了法教义学的核心,而且还刻画了法律、特别是司 一些对法律方法论这门学科的误读。第二,在佩 独特的学术贡献不能一笔勾销,尽管其中不乏有 研究之泾渭分明,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做法。他们 语境下更宜使用“法律方法”的称谓,以求得学科 国大陆学者早有察觉。@部分学者建议在我们的 教义学所具有的浓厚的德国韵味。对此,一些中 “法学”一词,含义十分宽泛,反而更体现不出法 “法学”一词的本来含义。@但实际上,中文惯用的 律方法”一词体现不出德语“法学方法论”中的 一小步,往往就可能变成谬误。王博士认为,“法 律方法”的称谓。正如先哲所言,真理向前迈进 论出,国内学界应该使用“法学方法”而不是“法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第一,该论断并不能推 态度。 仅此而言,笔者对王夏吴的上述论断基本持肯定 我们才可以说:法教义学方法论就是法学方法论。 自身独特的方法论。正是在规范法学的意义上, 他科学的独立的品格,并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 法学从此成为了一门规范科学,具有了区别于其 把法学的研究范围限缩至现行有效法律之内,使 确定位为一种以实在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最大限度的支持。人们认为,法教义学将法学明 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学界被认为能够给法治以 备的优势。或许正因为这一优势,法教义学在大 一座沟通的桥梁。这是其他法学研究类型所不具 间、在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运行之间搭起了 义学在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和法律规范的解释之 与生俱来地内在于法教义学之中。”吲可见,法教 法教义学亦如此。体系化和解释二者相互作用, 需要锤头、锯和钉子,科学家也需要科学的工具。 2008年第10期 浙江社会科学
为什么 不是“ 法学方法’’
——与王夏昊先生商榷
口
姜福东
内容提要从学科视角看,“法学方法”并不等同于法教义学的方法,也无法涵盖分析法 学的方法、判例法的方法;从主体视角看,“法学方法”彰显了法学家的方法论,而遮蔽了法官 的方法论;从职业技艺视角看,“法学方法”难以揭示法律职业的特性和内容。“法律方法”而 非“法学方法”之称谓,更贴切地反映了法学研究向具有实践理性品格的学问、向司法实践过 程、向法律职业技艺的嬗变。 关键词 法学方法 法律方法 法教义学 分析法学 司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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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10期
No.10.2008
浙江社会科学
ZHEJIANG SoCL▲L SCⅡeNCES
2008年lO月
oct..2008
一、学科视角的考察
(一)瑞典法学家佩策尼克认为,法学研究有 许多不同的类型,譬如法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 学、法哲学等。这些类型的法学研究运用的是历 史学、社会学、经济学或者哲学等方法,而它们都
是一些“非法律方法”(n伽一le鲥method)。还有
另外一种法学研究的类型,其所贯彻的是一种具 体的“法律方法”(1egaJ method),该方法是对私 法、刑法、公法等法律的实质进行体系性、分析性 与评价性揭示。其核心是对现行有效法律规范的 解释与体系化。这种法学研究,就是欧陆国家、特 别是德国所谓的“法教义学”(英文legal
所以会产生“法学方法”还是“法律方法”的争议。
乃是因为人们对于“法学方法论”一词中的“法 学”之蕴涵不太清楚。“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 有其特定的内涵和意义,主要是指“原本法学”。∞ 无独有偶,在最近发表的另一篇方法论大作中,王 夏昊也持基本相同的观点,只不过“原本法学”变 成了“法教义学”。他认为,“法学方法论”中的 “法学”是指法教义学,是对法学方法的反思和理 论化。“法学方法论”就是“法教义学”的方法论。 因此,国内更应使用“法学方法”而不是“法律方 法”之称谓。⑦笔者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与其说 我们对于“法学”一词存在着模糊的认识,不如说 是对于“法学方法”或日“法律方法”这个概念本 身究竟意旨什么,产生了认知上的差异。下面,笔 者将从学科(研究客体)、主体(研究主体)和职业 技艺(研究内容)三个视角对这个概念本身进行 探究,并得出:“法律方法”而不是“法学方法”之 称谓,更为贴切地体现了该标签背后的实质蕴
http。司法实践的公正,得由一个超然、独立、 学传统之中,理论与实务、学者与法官实现了完美 法实践的整合,法官被纳入了一个历史悠久的法 学家阶层的出现。在德国,“学术理论完成了对司 和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也正是由于强大的法 接受了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概念,并在立法 故而被称之为“法学家的法”。立法者和法官们 是这个法律舞台上真正的主角。大陆法系的法律 人的背影,他们就是来自书斋的法学家。他们才 的主角是立法者。但是,在其背后却始终有一些 传统上,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舞台上 分析法学兴起以后的事。 法;对于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方法的关注,则是 法”的优良传统,更为青睐实践意义上的法律方 程度上被遮蔽了。而在英美国家,由于“法官造 学家的法”所吞噬,实践意义的法律方法在一定 在德国,法官却因为法学家阶层的强大而被“法 法学家与法官本应扮演各自不同的社会角色。但 践意义。从主体视角考察,基于不同的社会分工, “法学方法”或日“法律方法”概念中所蕴含的实 得很尖锐,它从研究主体的视角直接触及到了 法学的方法论,还是法院的方法论?田这个问题提 德国法学家伯恩?魏德士曾经质疑:究竟是 析实证主义法学及其方法论。 欧陆法学的传统视阈,而难以涵盖英美世界的分 尤其是他所青睐的“法学方法”一词,更多局限于 “法学”和“法学方法论”之间还是不宜划等号的。 不难发现:分析法学及其方法论,与王夏昊所说的 分精致的区别与解释。行文至此,细心的读者已 的概念解析方法,对许多基本的法律概念做了十 重实际的功利。”凹例如,哈特就运用了分析哲学 法论上更精致、较少教条和实证倾向,而且更能注 “新分析法学的研究进路在范围上更广泛、在方 密和更为详尽的研究。罗伯特?萨默斯指出, 新分析法学派对司法程序也进行了比以往更为严 新成就,在方法论上实现了革新。更为重要的是, 法,很好地利用了现代逻辑符号和语言科学的最 学对于基本法律观念和概念进行注释的单一做 析哲学的影响,新分析法学派否弃了早期分析法 有一个事实是:由于深受维特根斯坦日常语言分 学的“分析方法”呢?笔者认为值得推敲。至少 metllod)。然而,“法学方法”是否等同于分析法 method),而不是非法律方法(non—legal (1egal 法学研究的方法,总的说来确是一种法律方法 欧陆法教义学的标准来衡量的话,分析法学这种 统——概念法学所运用的方法十分相近。如果以 行描述。”凹这种方法与早期德国法教义学传 法“可被归结为对法律术语和概念的标准用法进 源关系。总体来看,英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 毋庸讳言,“法学方法”与“分析方法”也有渊 者。 国人H.L.A.哈特就是一个地道的法律实证主义 证主义法学的轨道。例如,该运动的旗手——英 学的某些弊端进行了修正,但也并未脱离分析实 movement),虽然对于传统分析法 neo一龃al州cal 世纪下半叶在英美等国兴起的新分析法学运动(a 分开来,才有可能建立一门特定的法律科学。町20 析上,并坚信:只有把法学和正义哲学、社会学区 更加“纯粹地”将法学局限于对实在法的结构分 尔森,在将自己的学说划归分析法学范畴的同时, 欢它。”∞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美籍奥地利人凯 是实际存在的,就是一个法,即使我们恰恰并不喜 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一个法,只要 依。约翰?奥斯丁直言,“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 法学和法教义学一样,也以特定的实在法律为皈 仅有上述渊源关系存在;而且英美分析实证主义 这是约翰?奥斯丁在德国研究罗马法的结晶。不 《法理学范围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 翰?奥斯丁在游学归来后不久,就整理出版了 模式之中,以实现英国法的系统化和法典化。凹约 普通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纳入到现代罗马法的 于1826年专门赴德国学习和研究罗马法,试图将 英美分析(实证)法学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曾 positivism)法学之间,确实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 国的法教义学,与英美分析实证主义(Anal州cal 学学术史进行考证的话,我们会发现:欧陆以及德 法”与此所谓“分析方法”是一回事吗?如果对法 否又要冠之以“分析方法”的称谓呢?“法学方 法学传统。那么,我们的问题是:“法学方法”是 “分析法学”(Anal”ical.ju而sprudence)的实证主义 所谓“法教义学”的流行说法,那里有一种叫做 学的使用频率很高;而在英美国家则基本上没有 姜福东:为什么不是“法学方法”——与王夏昊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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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德文rechtsdo舯atik)研究。④芬兰学者阿尔尼
奥也论及该种运用“法律方法”的法教义学。他
并指出法教义学所具有的两个功能——体系化与
解释法律规范。一般来说,像民法、刑法等领域的 法律体系化,是法律解释的前提条件。反过来,法 律解释也会促进法律的体系化工作。“正如木匠
涵——法学研究向具有实践理性品格的学问、向
42
策尼克看来,法律方法(1e耐method)不仅仅构成 43 (二)众所周知,在欧陆尤其是德国。法教义 大大的问号的。 成立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成立,恐怕的确是要打个 作的分析不难看出,王夏昊博士的前述论断能否 法学适用的方法提出批判性的标准”。凹由以上所 学方法论与一般的诠释学取得联系,因此也能对 并创造出一些“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并且“法 认识观点,认为法学中价值导向的思考不可或缺, 向的思考方式”。∞而法学方法论则基于诠释学的 征,主张“只能作形式逻辑的操作”,反对“价值导 在法规范的思维特点,但法教义学因其教条的特 上,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虽然都是具有面向实 释学的眼光对法学作自我反省。”凹3.在思考方式 的反思能力。“法学方法论的特征即在于:以诠 释学的联系,超越了该当法秩序,从而具备了一定 规范秩序而独立存在,但另一方面却凭借其与诠 定的拘束”。吵而法学方法论虽然不能脱离实在法 须受到——于此范围内不可再质疑的——法律规 是否合理。“‘教义学’一语意味着:认识程序必 定实证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并不追问该规范本身 相似性。其不同之处在于:法教义学严格遵奉特 特定实在法的约束这个方面,两者具有一致性或 与法教义学都是以实在法规范为皈依的,即在受 者坚定的媒介”。∞2.在研究对象上,法学方法论 被诠释学,也不能被法学完全吸收,反之,它是两 础。就像拉伦茨所指出的,“法学方法论既不能 的地方——因为诠释学也构成了法学方法论之基 特性的法学的组成部分,同时其又有独立于法学 概念体系”的理论。⑨而法学方法论则是带有反思 权威性”,其最终试图构成一种概念法学的“抽象 描绘的,法教义学主张法律之“严密不可侵犯的 与概念法学密不可分。正如德国法学家埃塞尔所 一种具有教条(信条)特性的法学,其传统的形象 范)法学的一部分。两者差别在于:法教义学是 规范法学,而法学方法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规 范畴上,法教义学可被视为一种狭义的法学—— 讨的问题。经过一番研究,我们发现:1.在学科 士所概括的那样简单,而毋宁是一个值得深入探 法学方法论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并不像王博 作方法与法律方法之问,不能完全画等号。第三, 正义。㈣这至少从一个侧面说明,法教义学及其工 法教义学更重视与个案的联系,努力寻求个案的 意的是事件的一般性及典型特征。司法裁判则比 法教义学并非直接取向于个案,教义学家更为留 般性命题。④德国法学方法论大师拉伦茨也提及, 学宣称比法律实践更具理性。亦即其更倾向于一 的案例,还涉及想象的案例。最重要的是,法教义 较少受具体个案之拘束。法教义学不仅处理真实 component)。它更多抽象的成分,而 decision (the 与司法方法相比较,法教义学欠缺决定的成分 method)之间相似之处远甚于相异之处;不过 cial 法决定的作出。尽管法教义学与司法方法(judi. 了法教义学的核心,而且还刻画了法律、特别是司 一些对法律方法论这门学科的误读。第二,在佩 独特的学术贡献不能一笔勾销,尽管其中不乏有 研究之泾渭分明,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做法。他们 语境下更宜使用“法律方法”的称谓,以求得学科 国大陆学者早有察觉。@部分学者建议在我们的 教义学所具有的浓厚的德国韵味。对此,一些中 “法学”一词,含义十分宽泛,反而更体现不出法 “法学”一词的本来含义。@但实际上,中文惯用的 律方法”一词体现不出德语“法学方法论”中的 一小步,往往就可能变成谬误。王博士认为,“法 律方法”的称谓。正如先哲所言,真理向前迈进 论出,国内学界应该使用“法学方法”而不是“法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第一,该论断并不能推 态度。 仅此而言,笔者对王夏吴的上述论断基本持肯定 我们才可以说:法教义学方法论就是法学方法论。 自身独特的方法论。正是在规范法学的意义上, 他科学的独立的品格,并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 法学从此成为了一门规范科学,具有了区别于其 把法学的研究范围限缩至现行有效法律之内,使 确定位为一种以实在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最大限度的支持。人们认为,法教义学将法学明 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学界被认为能够给法治以 备的优势。或许正因为这一优势,法教义学在大 一座沟通的桥梁。这是其他法学研究类型所不具 间、在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运行之间搭起了 义学在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和法律规范的解释之 与生俱来地内在于法教义学之中。”吲可见,法教 法教义学亦如此。体系化和解释二者相互作用, 需要锤头、锯和钉子,科学家也需要科学的工具。 2008年第10期 浙江社会科学
为什么 不是“ 法学方法’’
——与王夏昊先生商榷
口
姜福东
内容提要从学科视角看,“法学方法”并不等同于法教义学的方法,也无法涵盖分析法 学的方法、判例法的方法;从主体视角看,“法学方法”彰显了法学家的方法论,而遮蔽了法官 的方法论;从职业技艺视角看,“法学方法”难以揭示法律职业的特性和内容。“法律方法”而 非“法学方法”之称谓,更贴切地反映了法学研究向具有实践理性品格的学问、向司法实践过 程、向法律职业技艺的嬗变。 关键词 法学方法 法律方法 法教义学 分析法学 司法方法
本文由办年货啦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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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10期
No.10.2008
浙江社会科学
ZHEJIANG SoCL▲L SCⅡeNCES
2008年lO月
oct..2008
一、学科视角的考察
(一)瑞典法学家佩策尼克认为,法学研究有 许多不同的类型,譬如法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 学、法哲学等。这些类型的法学研究运用的是历 史学、社会学、经济学或者哲学等方法,而它们都
是一些“非法律方法”(n伽一le鲥method)。还有
另外一种法学研究的类型,其所贯彻的是一种具 体的“法律方法”(1egaJ method),该方法是对私 法、刑法、公法等法律的实质进行体系性、分析性 与评价性揭示。其核心是对现行有效法律规范的 解释与体系化。这种法学研究,就是欧陆国家、特 别是德国所谓的“法教义学”(英文leg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