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变卖资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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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旧物变卖管理制度

公司旧物变卖管理制度

公司旧物变卖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旧物的回收、评估及变卖流程,确保旧物处理的公开、公平、透明,同时最大限度地回收成本,减少资源浪费。

制度遵循合法合规、价值最大化和环保可持续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涵盖各类办公设备、电子产品、家具及其他可再利用物品的变卖活动。

三、管理职责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旧物的收集、整理、评估和组织变卖工作。

2.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变卖所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 各部门需配合做好旧物申报、移交及相关记录工作。

四、操作程序1. 旧物申报:各部门定期(如每年一次)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不再使用的物品清单。

2. 物品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旧物进行评估,确定其可用性和变卖价值。

3. 变卖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修复再利用或直接变卖,并选择合适的变卖方式。

4. 公告通知:在公司内部发布旧物变卖信息,保障信息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交易执行:完成交易过程,确保所得款项的安全有效收取。

6. 资金管理:将变卖所得纳入公司财务统一管理,用于补充公共经费或指定用途。

五、注意事项1. 确保变卖过程合法合规,避免涉及敏感信息泄露的风险。

2. 对于高价值物品的变卖,应采取竞价等方式确保公司利益。

3. 加强员工对旧物变卖制度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意识。

六、监督与改进1. 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变卖活动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审计和查阅。

2. 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3. 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反馈,持续优化旧物变卖流程。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公司能够有效地管理和处置旧物,既节约了成本,又体现了企业的环保理念。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增强企业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25号公告)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25号公告)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 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 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57 号)等税收法律、 [2009]57 号)(以下简称《通知》) 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用于经营 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 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 1.对“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了 正列举 2.增加了无形资产损失 依据一样:两个法一个通知
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 关的资产, 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 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 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 产、 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 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 等非货币资产, 以及债权性投资 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
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 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并明确了损失追补确认期限为 5 年,特殊情况经总局批准可延长。 2. 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 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3.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 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可以抵扣但不办理退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2012]9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2012]9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2012〕92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完善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实物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物资产转让的要求(一)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各级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将所属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物资产转让),由转让方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实物资产确需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有偿调配的,应当在控股企业间进行。

(二)本通知所称实物资产包括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其他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器设备、核销资产、物资等。

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机器设备、核销资产、物资由企业自行公开处置或委托产权市场公开处置。

加工企业产生的边角余料以及生产企业用于再生产的废品废料由企业按照决策程序自行处置。

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和商品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实物资产。

(三)监管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行为。

(四)对实物资产转让国家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物资产转让的原则(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实物资产处置须在河北省产权交易市场阳光交易,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按照平等竞争方式确定受让方。

解散清算公告

解散清算公告

解散清算公告尊敬的各位利益相关者:鉴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状况,经过慎重考虑和决策,_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

为了保障各位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大家发布此公告。

一、公司基本情况本公司成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经营范围涵盖_____等领域。

二、解散清算原因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经过深入评估和分析,认为继续经营已无法实现公司的预期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为了及时止损、合理处置公司资产、妥善安置员工,并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三、清算组组成情况本公司已依法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清算工作。

清算组成员包括:组长:_____成员:_____四、清算组联系方式联系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联系地址:_____五、清算期间的相关事项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司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新的合同、开展新的业务等。

2、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在清算期间依法进行清理和处理。

请各位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请各位债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及时向清算组清偿债务。

4、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将依法解除,清算组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和工资福利等问题。

六、资产清理和处置清算组将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和处置。

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资产处置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七、清算费用和清偿顺序清算费用将优先从公司资产中支付,包括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办公费用、审计评估费用等。

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2015年5月最后一周,是忙碌的一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09号文件配套政策终显屏幕,40号公告凭借其明确划转含义,将是一个多年后都将被多次提起的重量级所得税政策,所得税家族中,划转一词正式到位!109号文件下发伊始百花萧败的冬季,何为划转就翘首以待,在116、41号文件的配套公告都已颁发后的初夏时分,我等的花儿也开了!张伟老师认为,所谓109号文件划转,实质就是投资、减资、分立三种模式在全资母子兄弟公司之间的运用!欲知详情如何,且看张伟对此文的学习体会。

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该文件是《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配套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产划转”含义,二是对资产划转区分不同情形,给出了税务处理答案,虽然是自109号文件出台半年之后方才姗姗来迟,但该政策用词考究,阐述明晰,直奔主题,操作性强,值得点赞!一、40号公告颁布的背景(国发〔2014〕2014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该文件是克强经济学系列组合拳的重要一环,该文件的第四条第(七)项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在14号文件”命题答卷”的指引与影响下,2014年岁末,2015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发了一系列鼓励重组的重大税政。

主要有:财税「2014」109号文件,明确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被收购股权、资产比例由75%降到50%,符合条件的资产(股权)划转,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政待遇;财税「2014」11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3号公告,明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5」41号文件(根据国务院2015年2月25日常务会议决定)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公告,明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在5年内递延纳税;财税「2015」5号文件,对合并、分立、投资等行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给予了宽松政策,该文同时还排出了房地产企业享受重组政策红利的可能性,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财税「2015」37号文件,对合并、分立、划转等行为的契税政策进行了延续和修正,并明确了”原投资主体存续”等关键条件的含义所在。

九个案例解读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

九个案例解读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

九个案例解读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九个案例解读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九个上市公司案例学习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笔记徐贺经过漫长而焦急的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终于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一天5月29日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称“109号文“)的具体配套政策管理性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称”40号公告“),40号公告的成文日期为5月27日,在办公厅印发的当天(29日)傍晚在部分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上即可以查询到该文,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还没有发布该公告及官方的政策解读稿。

109号文的出台时就让搞税务专业技术的小伙伴们很激动了,这次发布了政策具体解释及落地操作指引的公告也必将引起税务圈内的大讨论和热议,同时也会涉及到很多企业的管理备案操作问题。

在今年1月份109号文出台时,我本来想写个学习体会与大家一起来交流一下这个文,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实际的具体案例,对这个业务还是挺有感觉的。

但是,当时由于109号文政策部分写的比较粗放,很多政策具体解释需要在配套的政策管理性公告中来体现,并且当时我在给109号文的这个配套公告提建议时,看到公告的征求意见稿洋洋洒洒写了几页纸,感觉到了某些政策处理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当时放弃了写学习体会的想法,待具体的公告出台时一起和大家来汇报交流。

记得今年1月份109号文出台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领导说大约配套的公告会在春节前后出台,但是等来等去一直等到汇算清缴结束前的最后一天才把这个公告发出来,现在终于迎来了109号文的配套公告,至此企业资产划转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基本到位,俺现将对这个政策的学习体会整理成笔记与大家一块交流学习。

一、资产划转税收政策109号文和40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俺认为理解税收政策制定的背景和要解决的问题,这是学习具体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把政策的立法意图和要解决的问题理解了,才能够把税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减少政策执行落地中争议和误解。

清算公告范文

清算公告范文

清算公告范文敬启者: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本公司已经决定进行清算,现公告如下:一、清算人员本公司已经选出以下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组长:XXX;•清算组成员:XXX、XXX。

以上人员已经在清算组中履行了法律要求的清算程序。

二、清算的基本情况1.清算原因透过分析本公司的独特市场竞争环境和内部管理状况,我们发现本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趋激烈,发展的机会也趋于狭窄。

因此,公司董事会经过多次商议,决定启动本次清算程序,尽力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2.清算范围本次清算的范围为本公司所有商誉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它各项财产、薪水及应纳税款,无论其为公告前或之后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均在清算范围之内。

3.清算组的职责和权利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权利包括:•履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处理清算工作、守信义务和管理财产;•制订清算计划,并且负责所有债权人的通知工作;•确定和执行清算方案,计算每个债权人及股东应支付的股息或账目;•处理公司财产的清理、折价出售、变现等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管理层和法律顾问,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

三、债权人的权利和通知方式1.债权人权利此处清算所述的“债权人”,包括公司任何拥有在清算时间点前产生的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其中包括股东及其他债权人。

其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清算组协商、签定有关清算、清理和分配财产的文件;•参加评估、检查清算财产的过程,向清算组提出财产清算、清理和分配方案的合法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和条件下,得到清算组的支票或其他形式的支付作为还款或清偿债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债务或财产权力受妨碍的法律诉讼;•其他任何受保护的权利,如合法权利人应享有的一切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2.通知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告以附件的方式通知经过公司官方内部门户网站(如公司官方网站等)公告并更新。

同时,本公告也会通过公司公开的有关财务信息披露和公司联系人的电话、信函或邮件通知所有债权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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