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横向垄断协议中限制竞争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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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

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

垄断协议的规制:规制原则:一、本身违法原则:一般是指对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的判断仅仅以行为是否发生为标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为一经发生就构成违法,而不再分析行为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及是否存在促进竞争的效果。

最初起源于横向垄断协议,但是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限制竞争行为,如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

通常对于固定价格协议、分割市场、产量限制等横向垄断协议适用。

二、合理原则:垄断协议存在两面性,因而需要考虑垄断协议的目的和效果来决定其是否合法,一些垄断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如果不超出合理的限度就不会实质上削弱或者消除市场上的竞争,就不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禁止。

适用范围不限于横向垄断协议,还包括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等。

三、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关系:<一>本身违法原则的优缺点:优点:①为相关主题提供稳定预期,满足法律确定性的要求,给市场主体以明确指导,从而减少交易成本;②简便易行,节约司法资源。

缺点:打击面过大,损害效率。

<二>合理原则的优缺点:优点:便于主管机关灵活执法,避免机械执法对正常经济造成的消极影响。

缺点:①耗费司法资源;②增加了行为的不确定性;③自由裁量权加大,产生滥用权力的可能。

规制实践:一、垄断协议规制的立法体例:概括式与列举式。

概括式的立法体例对执法机关要求较高,在反垄断执法经验尚浅的国家,适宜采用列举式。

二、规制的基本方法:<一>两大原则并用:对于危害性明显、主要是对竞争具有非常明显损害的垄断协议可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主要包括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等垄断协议,其他行为则适用合理原则。

<二>一般禁止与特殊豁免相结合:规定垄断协议原则上违法的同时,对某些具有合理性的特殊垄断协议予以豁免。

应谨慎。

一般采用列举的方法明确界定范围,并在豁免条件和程序上,规定较多限制。

豁免——应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第二,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论反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论反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4054-4060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576论反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以“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为视角李文芳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收稿日期:2023年7月5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24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12日摘要 在市场经济下自由竞争是核心,各国都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及市场秩序的顺利进行,这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职责。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而垄断协议则属于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剖析相关典型案例,指明该协议不仅会对我国市场经济造成危害,同时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横向垄断协议,合同效力,违约责任On Horizontal Monopoly Agreements in Anti Monopoly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Kindergarten” Horizontal Monopoly Agreement Dispute CaseWenfang LiLaw School of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Received: Jul. 5th , 2023; accepted: Jul. 24th , 2023; published: Sep. 12th , 2023AbstractIn the market economy, free competition is the core, all countries in the maintenance of fair com-petition and market order, which is an important duty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The anti-monopoly law plays an indispensable role in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monopoly agreement is an im-李文芳portant part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By analyzing the relevant typical cases,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agreement will not only do harm to our market economy, but also harm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hrough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issues,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KeywordsHorizontal Monopoly Agreement, Validity of Contrac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基本案情及相关问题的提出1.1. 基本案情2017年7月1日,X省G县Y镇幼儿园甲、乙、丙、丁、戊五方签订了《幼儿园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各方对于每学期的收入与支出共同结算并平分所得利润,且由于丁未在老街开办幼儿园,幼儿园招生人数少,便由其余四家幼儿园给予丁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横向垄断协议的基本特征

横向垄断协议的基本特征

横向垄断协议的基本特征篇一:横向垄断协议论横向垄断协议定义: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环节、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

简言之,即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也就是说,行为的实施者是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也正是由于其参加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因此它们共谋限制竞争的行为对竞争的损害极大,其协调行动甚至可以消灭竞争。

此处的经营者泛指一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而且还应该包括上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联合组织、例如行业协会等。

主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观要件为主体在主观方面有限制竞争的故意,即主体明知其行为会带来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客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所侵害的客体为自由、公平有效的竞争秩序。

横向垄断协议不仅损害市场参与者(包括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市场秩序,尤其是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其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回避卡特尔内部的竞争为目的的彼此之间的相互限制;二是以联合操纵市场为目的对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限制,进而形成对全部市场价格的控制与支配。

客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损害或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固定价格、横向限制产量和销售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串通招投标等多种形式。

具体而言,客观要件包括达成合意之行为和对竞争的实质性损害两个方面。

第一,达成合意之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书面、口头或行为等方式进行联络、磋商,并最终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

达成协议既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明示方式,也可以采取一致行动的默示方式。

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

论横向垄断协议定义: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环节、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

简言之,即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也就是说,行为的实施者是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也正是由于其参加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因此它们共谋限制竞争的行为对竞争的损害极大,其协调行动甚至可以消灭竞争。

此处的经营者泛指一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而且还应该包括上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联合组织、例如行业协会等。

主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观要件为主体在主观方面有限制竞争的故意,即主体明知其行为会带来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客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所侵害的客体为自由、公平有效的竞争秩序。

横向垄断协议不仅损害市场参与者(包括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市场秩序,尤其是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其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回避卡特尔内部的竞争为目的的彼此之间的相互限制;二是以联合操纵市场为目的对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限制,进而形成对全部市场价格的控制与支配。

客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损害或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固定价格、横向限制产量和销售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串通招投标等多种形式。

具体而言,客观要件包括达成合意之行为和对竞争的实质性损害两个方面。

第一,达成合意之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书面、口头或行为等方式进行联络、磋商,并最终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

达成协议既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明示方式,也可以采取一致行动的默示方式。

该一致行动被称为协同行为,通常出现在这种情况:一个或数个经营者向另一个经营者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发出订立限制竞争协议的要约,而另一方并未直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承诺,但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采取协调一致的行为,从而使限制竞争协议成立。

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政策

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政策

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政策禁止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内容,已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之一。

从分析横向垄断协议的概念入手,借鉴美国、欧共体等国外对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及实践,针对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建议,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标签:垄断;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规制禁止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内容,已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之一。

垄断协议,理论上又称为限制竞争协议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其称谓亦不相同。

美国《谢尔曼》中将其表述为“联合”、“共谋”;欧共体直接称之为“限制竞争协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采用的是“卡特尔”的概念;日本称其为“不正当交易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称其为“联合行为”。

还有的国家称之为“共同行为”、“协议”等等。

尽管垄断协议在各国表述不同,但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其核心是共谋。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目的往往是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在客观上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垄断协议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它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以下主要围绕横向垄断协议的有关内容,通过各国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及实践的展开,分析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建议。

一、对横向垄断协议概念的分析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是直接的,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尤为严重,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各国立法或者实践对横向垄断协议的称谓并不相同。

例如美国反托拉斯法以及相关实践活动中一般将横向垄断协议称为“联合行为”或者“协作行为”;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一般称为卡特尔,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称之为“联合行为”,而“不正当交易限制”主要指的是日本《禁止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_概述及解释说明

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_概述及解释说明

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在同一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旨在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抑制竞争或分割市场份额。

这种合作协议通常具有排他性和反竞争性的特征,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横向垄断协议的判定标准在反垄断法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本文将就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进行综述和解释说明,并探讨了其定义、背景、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应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点。

此外,我们还将分析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发展趋势,并展望适应经济及市场变化的未来方向。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如下所示: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本文撰写的背景、目的和结构。

第二部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定义和背景,详细阐述了概念和相关背景信息。

第三部分为目前常用的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分析,包括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概览、关键要素解析和案例分析。

第四部分为存在的问题及争议点分析,讨论了不同法域对判定标准的差异性、基于经验数据的批评与反思以及涉及新兴技术行业的挑战。

第五部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与前景展望,包括国际趋势分析、反垄断立法与政策对标准的影响以及未来方向预测。

最后一部分为结论,总结了文章内容,并提出了对未来研究方向的建议和意见。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探讨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深入解释其定义、背景、应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点。

通过对现有法律框架下不同标准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将揭示其差异性和影响,并通过案例研究调查不同标准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此外,本文还将展望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未来研究的建议和意见。

随着市场竞争环境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横向垄断协议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提供有关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全面信息,以促进相关学者、从业人员和立法机构对该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为反垄断执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文章内容为一般性说明并未根据实际情况撰写,仅作示例用途)2. 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定义和背景2.1 定义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市场上竞争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限制竞争、分割市场或者排除其他竞争对手。

我国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及法律对策

我国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及法律对策

实施 主体 、 表现形 式 、 危 害后 果 和法律 对策 等进行 探讨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l —l 3
基金项 目: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 2 0 1 2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 垄断企业 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 成果 ( 项目
编号 : 2 0 1 2 B 6 5 0 ) 。 作者简介 : 耿俊德( 1 9 6 3 一
有 独 占地位 的经 营者 为主要 主体 的 垄断企业 , 凭借 其特 有 的经 济优 势 , 实施 索取 垄断 高价 、 搭售、 差别待
遇、 拒 绝 交易、 掠夺 性 定价 、 强制 交 易等 滥 用市场 支配 地位 行 为 以及 固定价 格 、 划 分 市场 、 联合 抵 制 等 垄 断协议 行 为 , 或者 进行 以排 除或 限制 竞争 为 目的的企 业 并购行 为 , 严 重妨 碍 市场 竞争 的 自由与 公 平 , 损 害效 率 , 应及 时采 取 包括立 法 、 行 政执 法 、 司法等 一 系列 法律 对 策予 以有效规 制 。
河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学报
2 0 1 3年 第 3期 ( 总第 1 3 7期 )
我国垄断企业 的限制竞争 行为及法律对策
耿 俊 德
( 郑 州大学 公 共管 理学 院 , 河 南 郑州 4 5 0 0 0 1 ) 摘 要 : 在 竞 争 日益 激烈 的 中 国市场上 , 垄 断的危 害 日益 凸显 , 以跨 国公 司、 公 用企 业和 其他依 法具
国, 仅将 反垄 断 的 目标 指 向国有企 业 是欠缺 依据 和公 平 的 , 也会 引 致误 导 。从 经 济发 展 的 规律 来 看 , 垄
断与社 会化 大生产 的不断发 展密 切相 关 , 与企业 的所有 制并 无必 然联 系 。从世 界范 围来看 , 发 达 国家 的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并对合法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原理是,一个企业如果取得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它势必抬高产品价格,减少对市场的供给。

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并对合法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几项任务:一、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把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称为横向协议,或者“卡特尔”。

反垄断法第13条主要禁止下列横向协议:(1)固定价格;(2)限制数量;(3)分割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限制开发新产品;(5)联合抵制。

第一至第三类协议因为损害竞争的程度非常严重,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将它们称为核心卡特尔或者恶性卡特尔,任何情况下都不给予豁免。

鉴于竞争者之间有些限制竞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如为改进技术和节约成本进行的合作研发、统一产品的规格或型号、推动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或者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反垄断法第15条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了豁免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限制竞争协议除了竞争者之间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还包括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决定和竞争者之间的协同行为。

鉴于某些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的负面作用,如协调本行业企业的产品价格,该法第46条强调指出,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除了横向协议,反垄断法在其第二章还对纵向即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因为这些限制不仅严重损害销售商的定价权,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如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限制地域等,因为它们在很多情况下有合理性,应当适用合理原则。

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垄断,但因合法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从而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达成的垄断形式。

横向垄断协议旨在限制竞争,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下面将从横向垄断协议的定义、特点、不良影响以及打击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讨论。

一、横向垄断协议的定义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通过达成协议,限制竞争、分割市场、抬高价格、限制生产等,以达到共同垄断市场的目的。

这些协议常常涉及价格垄断、市场细分、商誉侵害等行为。

二、横向垄断协议的特点1. 对手合作:横向垄断协议是由竞争对手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旨在限制竞争,实现垄断状态。

2. 共谋垄断市场:横向垄断协议的目的是共同垄断市场,通过分割市场、限制生产以及抬高价格等方式,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

3. 高度依赖:横向垄断协议常常伴随着合作双方的高度依赖关系,一旦协议破裂,双方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横向垄断协议的不良影响1. 扰乱市场秩序:横向垄断协议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限制了其他公司进入市场,导致市场竞争失衡,影响消费者享受多样化的产品与服务。

2. 增加消费者负担:由于横向垄断协议导致价格垄断,限制竞争,消费者将不得不面对高昂的价格,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3. 抑制创新:横向垄断协议限制了市场上新产品的出现,限制了公司进行创新,对于市场发展和技术进步产生不利影响。

4. 独占市场份额:横向垄断协议使得合作双方能够独占市场份额,获取更高的利润,减少了其他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

四、打击横向垄断协议的措施1. 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横向垄断协议的监管力度,提高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2. 加强反垄断宣传:通过加强宣传,普及反垄断法律法规,提高公众意识,增强社会对垄断行为的抵制力度。

3. 加强监察机构的建设:完善垄断行为的监测和举报机制,促进举报人主动参与,加大打击力度。

4. 强化法律制裁:对于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的横向垄断行为,加大法律制裁力度,提高处罚力度,对企业进行罚款和刑事追责。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

3、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但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例如,对于一些复杂和隐蔽的纵向限制竞争协 议,现有的法律条款可能无法完全涵盖和处理。
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的探讨,分析了其 背景、制度、案例及面临的挑战。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 争协议的规制
基本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 争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是反垄 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次演示将围绕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 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的融合和发展,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在商业领域中的身影越发活 跃。这类协议往往在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达成,通过限制最低售价、独家销售等 手段,阻碍市场竞争,维护自身利益。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反垄断 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我国,反垄断法也逐渐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对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成为了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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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制度
1、禁止限制竞争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供应商和销售商之间达成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例如, 禁止通过协议限定最低售价、独家销售、转售等行为,以保护市场的公议都被一概而论地视为违法。在某些特殊情 况下,这类协议可能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或者促进创新发展。因此,我国反垄断 法规定,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如需生效,须事先经过相关部门的豁免审批程序。
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危害性的认识, 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反垄断法。

横向垄断协议书

横向垄断协议书

横向垄断协议书甲方(垄断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合作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在特定行业内拥有显著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乙方愿意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横向垄断协议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定义1.1 横向垄断:指在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领域内,多个独立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协同行为等方式,限制竞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1.2 垄断协议:指本协议书。

第二条合作目的2.1 双方旨在通过本垄断协议,共同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价格战,确保双方利益最大化。

2.2 双方同意通过合作,提高行业标准,增强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第三条合作内容3.1 双方同意在特定产品或服务领域内,不进行价格竞争,共同制定合理的价格区间。

3.2 双方同意在市场推广、产品开发等方面进行合作,共享资源,提升竞争力。

3.3 双方同意在原材料采购、生产成本控制等方面进行信息交流,以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垄断行为限制4.1 双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协议、协同行为,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或参与竞争。

4.2 双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协议、协同行为,限制消费者选择权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4.3 双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协议、协同行为,限制技术进步或创新。

第五条信息保密5.1 双方同意对本协议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 保密期限为协议终止后五年。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两倍。

6.2 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遭受的损失,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8.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

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垄断⾃⼈类进⾏商业活动开始就已经开始出现,古代有盐铁垄断,近代有⽯油垄断,有时候垄断可能能够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然⽽在当下这个环境中,如果⼀个⾏业形成垄断,往往会造成赢者通吃,中⼩企业⽆法⽣存的情况。

所以各国都有⾃⼰的反垄断措施和法律。

那么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释。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由于⼆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对其全⾯程度有所不同。

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种折中处理的趋势。

这⼀趋势究竟会对垄断⾏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编将从这反⾯予以解析。

⼀、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较(⼀)垄断⾏为的定义及范围界定经济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市场参与者为了攫取⾼额利润,利⽤⾃⾝优势或相互联合对某种或某⼏种商品的⽣产,销售和价格进⾏控制。

垄断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国家垄断,⾏政垄断,⾃然垄断,经济垄断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我们这⾥要讨论的主要是经济垄断。

它是市场主体通过⾃发积极的竞争⽽主动形成的⼀种市场垄断,在经济垄断上,它表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经营者⼏种⾏为。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为⼀般是指⾮法垄断,包括三个类型,即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垄断⾏为的判定标准垄断者在寻求最⼤⽣产者剩余的同时使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社会总福利减少;垄断者易组成公共压⼒团,使政府寻租空间增⼤[1]。

所以,必须对垄断⾏为加以规制。

要规制垄断⾏为,⾸先要把垄断⾏为从普遍的经济现象中区分出来。

如何认定垄断,⽴法上有两种认定标准或原则,即本⾝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本⾝违法也常被称为固定的不合理原则或者⾃⾝原则等。

竞争者的⼀项实施⾏为只要有造成垄断效果的意图,不论其垄断效果如何,都被认定为垄断⾏为,都必须被禁⽌。

《反垄断法》条文解读(四)

《反垄断法》条文解读(四)
的同时 ,可能会损害反垄 断执法 的公平 和正义 。
由于该原则过 于绝对 ,不进行必要 的经济分析 ,
具体规定 中将两类 垄断协议分别 作 了规定 。其 不考虑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否存在合理理 由, 就认定该垄断协议 中,反垄断法 》 十三条是关于横 向垄断协议的 是否存在促进 竞争 的效果等 , 《 第
往往对市 场竞争产 生严重负面影响 , 并且对 经营者 达成 的垄断协议 , 这些经营者处于同一经 议 , 济层面 , , 如 销售 同类 产品或者提供 同类服务 的 社会和经 济发展一般不会 产生任何积极 价值的
经营者。纵 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 同经济层 面 , 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的经营者达成的垄 断协议 。
々 ∥
济生活 , 过对经 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的多种 因素 通 进行综合性 分析判定 ,其结果更 为准确 和公 正。 但合理原则 也存在 一些不足 : 一是 由于运用合理
原则 ,反 垄 断执 法 工 作 变 得 十 分 复 杂 和 繁 重 , 需
合理 原则 指 判定 经 营 者实 施 的垄 断 协议 行 为 是 否违 法 , 在 具体 分 析 经 营者 行 为 的 目的 、 为 要 行
否 违 法 的两 大 基本 原则 。 两个 原 则 是 由美 国 法 这
院在 司法实践 中首先创立 的,其主要 内容是 , 对
不 同 的垄 断 协 议 采 用 不 同 的违 法 性 判 断 原则 。 本 身违 法 原 则 ,是 指 只 要 经 营 者 实 施 了 法
根 据参与垄 断协议 的经 营者之 间是 否具有 律 禁止 的特定 的垄断协议 ,无 需考虑实施垄 断 竞争关 系 , 一般将垄断协议 分为横 向垄断协议和 协议可能存在 的其他 因素 ,而直接认定该垄 断 纵 向垄 断协议 。 横向垄 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 系的 协议具有违 法性 。适用本 身违法原则 的垄 断协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试题精选-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试题精选-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试题精选-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单选题]1.(2021年)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江南博哥)或免除处罚。

该制度是()。

A.适用除外制度B.承诺制度C.豁免制度D.宽大制度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所谓宽大制度,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宽大处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单选题]2.(2021年)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

A.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B.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商务部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我国的反垄断机构采取双层制模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另外,在其之上还设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单选题]3.(2020年)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B.农业生产中的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C.国家机关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D.电信、石油等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A: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不适用《反垄断法》: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选项B: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选项C: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国家机关的行为也适用《反垄断法》。

选项D: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试论横向垄断与纵向垄断的异同

试论横向垄断与纵向垄断的异同

试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异同摘要:本文以企业经营者为视角,比较横向、纵向垄断协议在行为主体、相关市场和协议方面的异同,运用理论分析实践判决中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豁免等问题,寻找法律责任规制不合理之处,以期对制度进行明确和改进。

关键词: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法律适用亚当・斯密曾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写到,“进行同一种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1]”,这大概是对垄断的主体和行为最通俗易懂的描述。

我国《反垄断法》于 2008年实施,第一条规定法律规制的目标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结合市场经济环境分析和比较横向、纵向垄断协议,对明确判断垄断行为,实现反垄断法目的十分重要.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寻找法律适用的路径,明确规定并合理应对是比较横向、纵向垄断协议的意义所在.一、垄断协议的界定对比横向、纵向垄断协议,首先要关注其理论基础,明确相关概念及涵盖范围。

垄断协议是有独立法律地位及决策能力的市场经济主体,相互之间意思联络实施共同行为,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达成协议[2]。

根据现有定义,横向垄断协议又称为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

其主观上及行为上的要求具有意思联络,存在或实施共同行为.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协同一致行为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主要表现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限定交易相对人定价权等[3]。

二、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对比(一)行为主体1.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方横向垄断协议主体是位于同一行业中的同一生产阶段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两者是独立的且具有相当的市场地位,才能称得上是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 例如在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4]中,且不论裁判的结果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单就案件中涉及到的主体即防治协会与取得《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资格等级证》的会员单位所签订的《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诚信自律公约》,所涉及的会员单位就是同一行业中同一生产阶段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以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2.纵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存在交易关系的经营者学理上关于纵向垄断协议主体的通说将其界定为,纵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存在交易关系的前后经营者或者上下经营者。

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竞争对手之间的协议,旨在限制市场上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从而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这种协议通常出现在同一产业内的竞争者之间,通过协议限制市场准入、价格竞争和产品创新,从而对市场形成控制。

横向垄断协议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价格协议、市场分割协议、产品标准协议等。

这些协议通常会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性和创新性,对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都造成了不利影响。

在横向垄断协议中,竞争对手之间往往会通过非正式协议或者合法的合同来达成共识。

这种协议可能包括对价格的协调,对市场份额的划分,对产品创新的限制等。

这些协议往往会导致市场上的垄断现象,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横向垄断协议对市场和消费者都会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这种协议会导致市场上的价格操纵,消费者无法从竞争中获益,价格往往会被人为地抬高。

其次,这种协议会限制市场的竞争性,使得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变窄,产品创新受到限制。

最后,这种协议还会对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的公平秩序。

针对横向垄断协议的存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禁止横向垄断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其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和打击横向垄断行为。

最后,需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合法意识,避免参与横向垄断协议。

总的来说,横向垄断协议对市场和消费者都会带来负面影响,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性和创新性。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和市场主体才能获得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服务。

竞争条款规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竞争条款规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竞争条款规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创新的重要力量。

然而,竞争同时也可能导致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为了确保公正竞争和统一市场秩序,各国法律规定了竞争条款。

本文将介绍竞争条款规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竞争条款的概念和作用竞争条款是指合同中规定的限制或约定各方在市场竞争中行为的条款。

竞争条款可以约定价格、市场份额、分销渠道等方面的限制,以限制竞争对手之间的行为。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避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竞争法中,竞争条款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旨在禁止各种违法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竞争条款的法律规定1. 反垄断法规定的竞争条款在反垄断法中,对于竞争条款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协议限制竞争:禁止企业、垄断协议中的独家供应协议、排他协议等限制竞争的行为。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能力。

(3)禁止垄断价格行为:禁止垄断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商品价格,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4)禁止垄断经营收购:禁止通过收购等手段,扩大市场份额,减少竞争对手,从而实施垄断行为。

2.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竞争条款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虚假宣传:禁止企业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2)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禁止企业通过盗取、泄露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3)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其他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恶意诋毁、虚假比较、搭售等行为。

三、合法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除了明确规定禁止的竞争行为外,法律对于合法竞争行为的判断也有一定的标准。

具体而言,合法竞争行为应具备以下几点特征:(1)合法合规:合法竞争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市场规则和行业惯例。

经济法学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中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也被称为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通过协议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首先规定了横向协议垄断,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 联合抵制交易。

6.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摘要: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实施,表现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和限制转售价格、独家交易等纵向限制竞争行为。

由于行业协会所代表的特殊利益性,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更可能排斥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扰乱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加以规制。

而我国《反垄断法》对此规定存在空白和缺陷,有必要通过立法对行业协会进行明确界定, 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法完善。

因此,只有完善我国法律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才能使我国行业协会向着健康的方向的发展。

关键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法律规制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概述。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或通过订立协议、团体决定和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业协会本质上是一种非营利性的、中介性的社会组织,实际上其本身并不参与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但协会可能会为了维护成员的利益或者协会被少数几个成员所控制,就很可能变成限制竞争的一种工具,它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不仅可以打着规范市场、行业自律等貌似公益的口号,[1]而且在本行业中,行业协会具有及其特殊的地位,威望很高,所以在其执行限制竞争行为的时候,限制竞争的意图并不明显,非常隐蔽,而且执行起来效率很高,同时造成的结果也更具有危害性。

正如美国学者费尔曼指出:社会团体先天上具有反托拉斯的“爆发力"。

行业协会具有的权力属性以及追求利益的目的,使得其具有限制竞争的倾向。

[2]二、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行业协会具有比经营者更强的组织能力和约束能力,其对竞争产生恶劣影响的潜在危险更大,考虑到这点,有些国家已不满足于简单地将行业协会纳入规制范围,而是对行业协会规定了比一般经营者更严厉的活动规则。

[3]在这方面,最典型的国家是日本,日本《禁止垄断法》专章规定了“事业者团体”的垄断行为,其范围比“事业者”的垄断行为更为广泛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行业协会通过集体抵制限制竞争。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 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 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文拟就其中涉及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解读和评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反垄断执法是一项重要、复杂和敏感的任务,因为《反垄断法》条文的原则性和规则的不确定性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普遍特征。

现实中的竞争问题充满复杂性,往往需要执法机构根据每件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依靠执法机构和法院在具体的执法案例中,通过法律适用来明确和统一执法的尺度;另一方面,执法机构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领域的情况,制定具有法律性质的规章或具有指导性文件性质的指南,来为执法机构的执法和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提供指引。

《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往往更为复杂和敏感。

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实施《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都是现代各国重要的政策选择。

但是,这两种政策之间有一个协调的问题,需要把握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执法的“度”,如处理不当,容易损及创新或者限制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对此有原则性规定,即“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虽然表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的基本态度,但是该规定非常原则。

在实践中,正确理解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进而准确地适用法律,则需要制定相关规章或者指南,以更好地指导反垄断执法实践,增强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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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横向垄断协议中限制竞争的判断标准
作者:张李儒
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21期
摘要:目前,我国法院和执法机关对于横向垄断协议限制竞争的判断没有统一的认识标准,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判断差异的现状。

本文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找出限制竞争判断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横向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判断标准
一、案情简介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系经深圳市民政局合法登记的社团法。

被告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与取得《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资格等级证》的所有会员单位均签订了《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诚信自律公约》,《自律公约》的第五条规定:本公约适用范围为深圳市内招投标承包的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工程,对于在防治工程承包竞投中,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报价低于深物价[1997]55号的除“四害”消杀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收费标准的80%以下者,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惠尔讯公司主张,由于被告与其会员公司签订《自律公约》固定服务价格,致使原告失去了本可以获得更低廉价格的机会,多支付了服务费,造成原告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一、被告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与其协会会员签订的《自律公约》的行为不构成固定价格的行为。

二、被告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豁免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禁止横向垄断协议制度是反垄断法规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对于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增进社会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妥善处理横向垄断协议纠纷,必须正确把握横向垄断协议成立的条件,特别是对于限制竞争的标准判断方面,这也是正确适用该制度的关键所在,颇值得深入研究。

二、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一)横向垄断协议限制竞争缺乏统一的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了何为“垄断协议”,但对何为“排除、限制竞争”未作进一步的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认识不尽相同。

因此,在限制竞争的标准判断问题上,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所考虑的情形有很大的区别。

法院认为,垄断协议的认定要考虑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

但对如何证明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法院的分析尚未定型化仍处于探索阶段。

执法机关对于垄断协议的认定是否要考虑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态度并不明朗。

因为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导致法院和执法之间产生分歧,导致判决的结果和执行的结果不一样,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

(二)对限制竞争判断标准任意解释
案件中的法院在判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时用从事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企业占所有企业的比例来进行衡量是不合适的。

因为数量不能很好地反映这些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能力,更合适的方式是计算参与协议的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

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是以企业在相关市场所占的份额为标准的,法院如此歪曲法律的规定,明显不合法。

三、完善横向垄断协议限制在竞争的判断标准
(一)统一排除、限制竞争的认识
欧盟及其成员国对于“排除、限制竞争”的认识较为统一,既包括“排除、限制竞争目的”也包括“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两者是并列关系,不需要同时具备。

据美国的司法实践,使被告各方未在协议中公开言及固定价格或瓜分市场,法院仍可从协议的目的或效果推断其具有相同的作用,或协议的目的与效果不合理。

根据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解释,日本反垄断法中的不当交易限制是指竞争者之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和串通投标的卡特尔,它们在性质上“本身违法”。

所以,我国应当建立明确、统一的标准,真正做到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完善以市场份额为判断限制竞争的标准
我国已经将市场份额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标准。

本案中,法院主要是通过企业的数量来衡量是否协会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的行为。

这样的做法是说不通的。

因为企业的数量并不能够代替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的占有比例。

欧盟《关于不重要协议的通告》第7条规定:“委员会认为,影响了成员国间贸易的企业间协议,在以下情况下不会产生第81条(1)意义上的‘显著限制竞争’:(a)如果在受到协议影响的任一相关市场上,协议的当事人是实际的或潜在的竞争者(该协议即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则协议各当事人的总市场份额在各自市场上均不超过10%。

(b)如果在受到协议影响的任一相关市场上,协议的当事人并不是实际的或潜在的竞争者,则协议各当事人的总市场份额在各自市场上均不超过15%。

如果很难确定协议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议还是非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则适用10%的门槛。

”。

因此,在《反垄断法》已经有规定将市场份额作为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法院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判,不应当违背反垄断法设立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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