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横向垄断协议中限制竞争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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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

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

垄断协议的规制:规制原则:一、本身违法原则:一般是指对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的判断仅仅以行为是否发生为标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为一经发生就构成违法,而不再分析行为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及是否存在促进竞争的效果。

最初起源于横向垄断协议,但是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限制竞争行为,如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

通常对于固定价格协议、分割市场、产量限制等横向垄断协议适用。

二、合理原则:垄断协议存在两面性,因而需要考虑垄断协议的目的和效果来决定其是否合法,一些垄断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如果不超出合理的限度就不会实质上削弱或者消除市场上的竞争,就不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禁止。

适用范围不限于横向垄断协议,还包括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等。

三、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关系:<一>本身违法原则的优缺点:优点:①为相关主题提供稳定预期,满足法律确定性的要求,给市场主体以明确指导,从而减少交易成本;②简便易行,节约司法资源。

缺点:打击面过大,损害效率。

<二>合理原则的优缺点:优点:便于主管机关灵活执法,避免机械执法对正常经济造成的消极影响。

缺点:①耗费司法资源;②增加了行为的不确定性;③自由裁量权加大,产生滥用权力的可能。

规制实践:一、垄断协议规制的立法体例:概括式与列举式。

概括式的立法体例对执法机关要求较高,在反垄断执法经验尚浅的国家,适宜采用列举式。

二、规制的基本方法:<一>两大原则并用:对于危害性明显、主要是对竞争具有非常明显损害的垄断协议可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主要包括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等垄断协议,其他行为则适用合理原则。

<二>一般禁止与特殊豁免相结合:规定垄断协议原则上违法的同时,对某些具有合理性的特殊垄断协议予以豁免。

应谨慎。

一般采用列举的方法明确界定范围,并在豁免条件和程序上,规定较多限制。

豁免——应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第二,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论反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论反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4054-4060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576论反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以“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为视角李文芳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收稿日期:2023年7月5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24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12日摘要 在市场经济下自由竞争是核心,各国都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及市场秩序的顺利进行,这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职责。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而垄断协议则属于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剖析相关典型案例,指明该协议不仅会对我国市场经济造成危害,同时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横向垄断协议,合同效力,违约责任On Horizontal Monopoly Agreements in Anti Monopoly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Kindergarten” Horizontal Monopoly Agreement Dispute CaseWenfang LiLaw School of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Received: Jul. 5th , 2023; accepted: Jul. 24th , 2023; published: Sep. 12th , 2023AbstractIn the market economy, free competition is the core, all countries in the maintenance of fair com-petition and market order, which is an important duty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The anti-monopoly law plays an indispensable role in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monopoly agreement is an im-李文芳portant part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By analyzing the relevant typical cases,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agreement will not only do harm to our market economy, but also harm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hrough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issues,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KeywordsHorizontal Monopoly Agreement, Validity of Contrac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基本案情及相关问题的提出1.1. 基本案情2017年7月1日,X省G县Y镇幼儿园甲、乙、丙、丁、戊五方签订了《幼儿园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各方对于每学期的收入与支出共同结算并平分所得利润,且由于丁未在老街开办幼儿园,幼儿园招生人数少,便由其余四家幼儿园给予丁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横向垄断协议的基本特征

横向垄断协议的基本特征

横向垄断协议的基本特征篇一:横向垄断协议论横向垄断协议定义: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环节、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

简言之,即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也就是说,行为的实施者是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也正是由于其参加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因此它们共谋限制竞争的行为对竞争的损害极大,其协调行动甚至可以消灭竞争。

此处的经营者泛指一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而且还应该包括上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联合组织、例如行业协会等。

主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观要件为主体在主观方面有限制竞争的故意,即主体明知其行为会带来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客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所侵害的客体为自由、公平有效的竞争秩序。

横向垄断协议不仅损害市场参与者(包括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市场秩序,尤其是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其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回避卡特尔内部的竞争为目的的彼此之间的相互限制;二是以联合操纵市场为目的对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限制,进而形成对全部市场价格的控制与支配。

客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损害或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固定价格、横向限制产量和销售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串通招投标等多种形式。

具体而言,客观要件包括达成合意之行为和对竞争的实质性损害两个方面。

第一,达成合意之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书面、口头或行为等方式进行联络、磋商,并最终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

达成协议既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明示方式,也可以采取一致行动的默示方式。

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

论横向垄断协议定义: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环节、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

简言之,即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也就是说,行为的实施者是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也正是由于其参加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因此它们共谋限制竞争的行为对竞争的损害极大,其协调行动甚至可以消灭竞争。

此处的经营者泛指一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而且还应该包括上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联合组织、例如行业协会等。

主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观要件为主体在主观方面有限制竞争的故意,即主体明知其行为会带来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客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所侵害的客体为自由、公平有效的竞争秩序。

横向垄断协议不仅损害市场参与者(包括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市场秩序,尤其是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其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回避卡特尔内部的竞争为目的的彼此之间的相互限制;二是以联合操纵市场为目的对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限制,进而形成对全部市场价格的控制与支配。

客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损害或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固定价格、横向限制产量和销售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串通招投标等多种形式。

具体而言,客观要件包括达成合意之行为和对竞争的实质性损害两个方面。

第一,达成合意之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书面、口头或行为等方式进行联络、磋商,并最终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

达成协议既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明示方式,也可以采取一致行动的默示方式。

该一致行动被称为协同行为,通常出现在这种情况:一个或数个经营者向另一个经营者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发出订立限制竞争协议的要约,而另一方并未直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承诺,但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采取协调一致的行为,从而使限制竞争协议成立。

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政策

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政策

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政策禁止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内容,已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之一。

从分析横向垄断协议的概念入手,借鉴美国、欧共体等国外对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及实践,针对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建议,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标签:垄断;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规制禁止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内容,已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之一。

垄断协议,理论上又称为限制竞争协议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其称谓亦不相同。

美国《谢尔曼》中将其表述为“联合”、“共谋”;欧共体直接称之为“限制竞争协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采用的是“卡特尔”的概念;日本称其为“不正当交易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称其为“联合行为”。

还有的国家称之为“共同行为”、“协议”等等。

尽管垄断协议在各国表述不同,但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其核心是共谋。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目的往往是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在客观上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垄断协议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它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以下主要围绕横向垄断协议的有关内容,通过各国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及实践的展开,分析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建议。

一、对横向垄断协议概念的分析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是直接的,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尤为严重,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各国立法或者实践对横向垄断协议的称谓并不相同。

例如美国反托拉斯法以及相关实践活动中一般将横向垄断协议称为“联合行为”或者“协作行为”;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一般称为卡特尔,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称之为“联合行为”,而“不正当交易限制”主要指的是日本《禁止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_概述及解释说明

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_概述及解释说明

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在同一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旨在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抑制竞争或分割市场份额。

这种合作协议通常具有排他性和反竞争性的特征,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横向垄断协议的判定标准在反垄断法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本文将就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进行综述和解释说明,并探讨了其定义、背景、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应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点。

此外,我们还将分析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发展趋势,并展望适应经济及市场变化的未来方向。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如下所示: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本文撰写的背景、目的和结构。

第二部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定义和背景,详细阐述了概念和相关背景信息。

第三部分为目前常用的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分析,包括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概览、关键要素解析和案例分析。

第四部分为存在的问题及争议点分析,讨论了不同法域对判定标准的差异性、基于经验数据的批评与反思以及涉及新兴技术行业的挑战。

第五部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与前景展望,包括国际趋势分析、反垄断立法与政策对标准的影响以及未来方向预测。

最后一部分为结论,总结了文章内容,并提出了对未来研究方向的建议和意见。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探讨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深入解释其定义、背景、应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点。

通过对现有法律框架下不同标准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将揭示其差异性和影响,并通过案例研究调查不同标准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此外,本文还将展望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未来研究的建议和意见。

随着市场竞争环境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横向垄断协议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提供有关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全面信息,以促进相关学者、从业人员和立法机构对该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为反垄断执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文章内容为一般性说明并未根据实际情况撰写,仅作示例用途)2. 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定义和背景2.1 定义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市场上竞争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限制竞争、分割市场或者排除其他竞争对手。

我国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及法律对策

我国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及法律对策

实施 主体 、 表现形 式 、 危 害后 果 和法律 对策 等进行 探讨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l —l 3
基金项 目: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 2 0 1 2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 垄断企业 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 成果 ( 项目
编号 : 2 0 1 2 B 6 5 0 ) 。 作者简介 : 耿俊德( 1 9 6 3 一
有 独 占地位 的经 营者 为主要 主体 的 垄断企业 , 凭借 其特 有 的经 济优 势 , 实施 索取 垄断 高价 、 搭售、 差别待
遇、 拒 绝 交易、 掠夺 性 定价 、 强制 交 易等 滥 用市场 支配 地位 行 为 以及 固定价 格 、 划 分 市场 、 联合 抵 制 等 垄 断协议 行 为 , 或者 进行 以排 除或 限制 竞争 为 目的的企 业 并购行 为 , 严 重妨 碍 市场 竞争 的 自由与 公 平 , 损 害效 率 , 应及 时采 取 包括立 法 、 行 政执 法 、 司法等 一 系列 法律 对 策予 以有效规 制 。
河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学报
2 0 1 3年 第 3期 ( 总第 1 3 7期 )
我国垄断企业 的限制竞争 行为及法律对策
耿 俊 德
( 郑 州大学 公 共管 理学 院 , 河 南 郑州 4 5 0 0 0 1 ) 摘 要 : 在 竞 争 日益 激烈 的 中 国市场上 , 垄 断的危 害 日益 凸显 , 以跨 国公 司、 公 用企 业和 其他依 法具
国, 仅将 反垄 断 的 目标 指 向国有企 业 是欠缺 依据 和公 平 的 , 也会 引 致误 导 。从 经 济发 展 的 规律 来 看 , 垄
断与社 会化 大生产 的不断发 展密 切相 关 , 与企业 的所有 制并 无必 然联 系 。从世 界范 围来看 , 发 达 国家 的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并对合法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原理是,一个企业如果取得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它势必抬高产品价格,减少对市场的供给。

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并对合法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几项任务:一、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把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称为横向协议,或者“卡特尔”。

反垄断法第13条主要禁止下列横向协议:(1)固定价格;(2)限制数量;(3)分割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限制开发新产品;(5)联合抵制。

第一至第三类协议因为损害竞争的程度非常严重,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将它们称为核心卡特尔或者恶性卡特尔,任何情况下都不给予豁免。

鉴于竞争者之间有些限制竞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如为改进技术和节约成本进行的合作研发、统一产品的规格或型号、推动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或者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反垄断法第15条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了豁免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限制竞争协议除了竞争者之间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还包括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决定和竞争者之间的协同行为。

鉴于某些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的负面作用,如协调本行业企业的产品价格,该法第46条强调指出,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除了横向协议,反垄断法在其第二章还对纵向即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因为这些限制不仅严重损害销售商的定价权,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如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限制地域等,因为它们在很多情况下有合理性,应当适用合理原则。

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垄断,但因合法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从而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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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横向垄断协议中限制竞争的判断标准
作者:张李儒
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21期
摘要:目前,我国法院和执法机关对于横向垄断协议限制竞争的判断没有统一的认识标准,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判断差异的现状。

本文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找出限制竞争判断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横向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判断标准
一、案情简介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系经深圳市民政局合法登记的社团法。

被告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与取得《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资格等级证》的所有会员单位均签订了《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诚信自律公约》,《自律公约》的第五条规定:本公约适用范围为深圳市内招投标承包的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工程,对于在防治工程承包竞投中,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报价低于深物价[1997]55号的除“四害”消杀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收费标准的80%以下者,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惠尔讯公司主张,由于被告与其会员公司签订《自律公约》固定服务价格,致使原告失去了本可以获得更低廉价格的机会,多支付了服务费,造成原告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一、被告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与其协会会员签订的《自律公约》的行为不构成固定价格的行为。

二、被告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豁免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禁止横向垄断协议制度是反垄断法规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对于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增进社会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妥善处理横向垄断协议纠纷,必须正确把握横向垄断协议成立的条件,特别是对于限制竞争的标准判断方面,这也是正确适用该制度的关键所在,颇值得深入研究。

二、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一)横向垄断协议限制竞争缺乏统一的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了何为“垄断协议”,但对何为“排除、限制竞争”未作进一步的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认识不尽相同。

因此,在限制竞争的标准判断问题上,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所考虑的情形有很大的区别。

法院认为,垄断协议的认定要考虑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

但对如何证明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法院的分析尚未定型化仍处于探索阶段。

执法机关对于垄断协议的认定是否要考虑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态度并不明朗。

因为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导致法院和执法之间产生分歧,导致判决的结果和执行的结果不一样,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

(二)对限制竞争判断标准任意解释
案件中的法院在判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时用从事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企业占所有企业的比例来进行衡量是不合适的。

因为数量不能很好地反映这些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能力,更合适的方式是计算参与协议的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

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是以企业在相关市场所占的份额为标准的,法院如此歪曲法律的规定,明显不合法。

三、完善横向垄断协议限制在竞争的判断标准
(一)统一排除、限制竞争的认识
欧盟及其成员国对于“排除、限制竞争”的认识较为统一,既包括“排除、限制竞争目的”也包括“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两者是并列关系,不需要同时具备。

据美国的司法实践,使被告各方未在协议中公开言及固定价格或瓜分市场,法院仍可从协议的目的或效果推断其具有相同的作用,或协议的目的与效果不合理。

根据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解释,日本反垄断法中的不当交易限制是指竞争者之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和串通投标的卡特尔,它们在性质上“本身违法”。

所以,我国应当建立明确、统一的标准,真正做到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完善以市场份额为判断限制竞争的标准
我国已经将市场份额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标准。

本案中,法院主要是通过企业的数量来衡量是否协会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的行为。

这样的做法是说不通的。

因为企业的数量并不能够代替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的占有比例。

欧盟《关于不重要协议的通告》第7条规定:“委员会认为,影响了成员国间贸易的企业间协议,在以下情况下不会产生第81条(1)意义上的‘显著限制竞争’:(a)如果在受到协议影响的任一相关市场上,协议的当事人是实际的或潜在的竞争者(该协议即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则协议各当事人的总市场份额在各自市场上均不超过10%。

(b)如果在受到协议影响的任一相关市场上,协议的当事人并不是实际的或潜在的竞争者,则协议各当事人的总市场份额在各自市场上均不超过15%。

如果很难确定协议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议还是非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则适用10%的门槛。

”。

因此,在《反垄断法》已经有规定将市场份额作为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法院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判,不应当违背反垄断法设立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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