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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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济国资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济国资发〔20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投融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以及债券类融资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研究确定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投融资监管职责与制度第六条企业是投融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融资科学决策机制,加强投融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投融资过程管理,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落实投融资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二)制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三)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告投融资事项;(五)组织开展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六)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并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七)对所属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

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对中央企业投资监管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办法从事中央企业投资活动的环节、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加强对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监管范围《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包括中央企业的直接投资、授权投资和融资担保等各类投资行为,以及中央企业通过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等方式进行的投资活动。

这一方面的规定具有广泛性,旨在对中央企业投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二、审核程序《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央企业投资的审核程序,主要包括投资预审、立项审批、实施方案审批等环节。

在这些环节中,中央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分析和评估,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信息,确定投资方案是否符合企业战略和规划,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中央企业还需要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投资风险和经济效益,确保投资回报率和资产安全。

三、投资标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一系列投资标准,包括投资费用、资金来源、投资收益等要素。

中央企业在投资决策时,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标准,确保投资合规、规范、有效。

例如,中央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费用,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经济效益明显,并按照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四、风险控制《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的风险控制责任,要求中央企业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定应对投资风险的措施和预案,并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方案。

此外,中央企业还需要加强对合作企业的风险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五、监管机制《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监管机制,包括监督检查、内部控制、法律责任等方面。

中央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投资活动和风险的监控和评估,并设立专门的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株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信托与投资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4日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规范投资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国资〔2020〕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企业”)。

子企业是指企业以下各级独资、控股或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企业层级即: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设立或认购投资基金等。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国资委及所属监管企业:《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第三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四章投资事前管理第五章投资事中管理第六章投资事后管理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八章容错及奖惩第九章附则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的行为。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2020年5月29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22020年5月29日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

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的保护和运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支持国家重点项目,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

第四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决策,提前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等程序,确保投资合法合规。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六条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投资项目的战略目标、市场前景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包括市场调研、技术可行性分析、财务评价等内容,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投资决策应当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包括风险防范、风险评估、风险监控等措施。

第九条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有利于国家发展战略和重要产业的项目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十条投资决策应当考虑社会效益,并注重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十一条投资实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进行,国有企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投资实施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控和控制,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保证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投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合作方的协调沟通,处理好项目合作的利益分配和风险补偿等问题。

第十四条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风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解决,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投资监督第十五条投资监督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回报等环节的监督和审查。

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在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等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1.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2. 效益性原则:以实现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确保投资效益。

3. 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

4. 科学决策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投资分类与范围第四条投资分类:1. 固定资产投资:指在一定时期内以新建、改扩建等形式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行为。

2. 股权投资:指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

3. 证券投资:指公司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资产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投资范围:1.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环保、高新技术等领域的项目。

2. 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进行投资,以实现产业链整合、拓展市场空间等目的。

3. 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

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第六条投资决策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项目建议阶段:由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建议书。

2. 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进行详细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等,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决策审批阶段: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按照公司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4. 项目实施阶段:根据批准的决策,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5. 项目验收阶段: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9•【文号】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了遵守投资报告制度,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

绝大部分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减少了市场前景不明朗、投资风险大的项目建设。

但仍有部分企业投资规模明显超出了企业经济合理承受能力;发展战略不清晰,主业不突出,存在盲目收购、扩XXX重复建设的倾向;不严格履行投资活动报告制度,投资风险加大。

针对当前中央企业投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投资决策管理。

企业投资活动必须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并纳入规划管理。

进一步明确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方向明确、主业清晰、重点突出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投资项目,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要慎重决策,原则上不作安排。

国资委将加大对企业非主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力度,遏制企业投资冲动和盲目投资的倾向,将有限资源集中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优化中央企业布局。

二、企业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经济合理承受能力相适应。

国资委将加强对高负债率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企业投资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

根据企业滚动发展规划,企业资产负债率处于“红灯区”的,原则上不应安排重大投资活动;资产负债率处于“黄灯区”的,投资要严格履行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17〕3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宜宾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在境内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市国资委遵循国家发展战略,围绕市第五次党代会确立的加快建设更具辐射吸纳能力的经济强市、更具竞争力影响力的区域中心大城市、更具战略地位的区域交通枢纽城市、更具活力动力的全面创新改革先行市、更加安居乐业的幸福美丽城市、政治坚定战斗力强的党建示范市的奋斗目标,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多元资本合作和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大联合、优势互补,实现国有资本的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国资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7•【文号】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有效规避了投资风险。

但是,一个时期来,部分企业投资活动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在负债率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仍在盲目扩大投资规模;有的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股票和房地产等;有的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和高风险领域投资活动,不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等。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

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投资活动,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审核、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和情况:(一)企业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二)企业境外投资;(三)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四)企业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

二、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

企业应切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规定:(一)企业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二)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三)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暂行条例(doc 5页)

企业投资管理暂行条例(doc 5页)

企业投资管理暂行条例(doc 5页)第九条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也可由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及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

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一条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向所属企业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

有条件的所属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章审批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包括:1、年度投资计划“笼子”以外的且超过以下限额的项目:企业类别市内投资市外投资一类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二类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三类1,0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所属企业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办事机构);3、**集团公司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

其它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审批采取部门初审、**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定、总裁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六条投资审批原则:1、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2、经济效益.良好;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4、法律手续完善;5、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参与其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的股权投资等;长期债权投资包括从一级市场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四)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五)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二)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三)布置企业开展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编报工作;(四)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五)其他有关投资监管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企业职责第六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并视情况需要要求下属子企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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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5)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
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
(一)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二)审核管理。

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1.通过。

2.提示。

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

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

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

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

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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