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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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是指在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价款的计算、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同工程结算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结算管理组织第五条发包方应当设立结算管理组织,负责合同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包方应当设立结算管理组织,负责合同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价款计算第七条工程价款计算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变更等确定。

第八条工程量计算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确认。

第九条工程单价应当依据市场行情和合同约定确定,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工程价款确认第十条工程价款确认应当依据工程量计算结果、工程单价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中期付款和竣工付款时,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确认争议的解决,可以协商解决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五章工程价款支付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四条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第十五条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规定,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一、概述工程预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工程量、工程费用等进行预先核算和评估的一项管理工作。

工程预结算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控制成本、合理分配资源,促进项目进展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工程预结算的管理办法。

二、预结算编制1. 数据采集:施工单位需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数据进行采集,包括工程量、材料消耗情况、工人工时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成本核算:根据采集到的数据,对工程项目各项费用进行核算,包括施工设备费、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等。

核算时应依据相关合同执行标准和政府规定进行计算。

3. 预算编制:在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工程预结算表,明确每一项费用的具体金额,并计算总预算金额。

三、预结算审批1. 预结算报告编制:根据预算编制的结果,编制详细的预结算报告,包括工程概况、费用明细、预算依据等内容,并对预算金额进行解释说明。

2. 预结算报告审批:将编制好的预结算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或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机构需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审批结果反馈:审批机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施工单位,明确是否通过预结算审批,或提出需要调整的要求。

四、预结算调整1. 调整依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项目可能会出现偏差或变动。

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调整的依据包括相关合同、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质量要求等。

2. 调整程序:施工单位需将调整信息书面通知审批机构,同时提交相应的调整依据和相关文件。

审批机构将对调整进行审查,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 调整结果:审批机构应及时将调整结果反馈给施工单位,并在预结算报告中进行相应的修改。

五、预结算管理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的预结算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2. 信息备案:施工单位需将预结算报告和相关调整信息进行备案,并在工程项目档案中妥善保存。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审程序,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根据。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算一般以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合同预算处进行结算汇总。

第三条工程结算的条件(一)工程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明书;(二)具备完整有效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以及工程验收资料等;第四条工程结算编审程序(一)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工程结算,结算有关资料按第七条要求装订成册后,送监理公司审查;(二)监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组在监理招标文件或监理合同中约定相应时间)对结算资料、结算造价进行详细、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送项目组;(三)项目组主管造价工程师组织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审;造价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期限完成复审(按咨询招标文件或咨询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结算资料的主要内容:(一)合同(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招标文件及补遗书、其它);(二)结算书及电子文档;(三)竣工图纸;(四)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五)工程量计算书(或钢筋抽料表)及电子文档;(六)工程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七)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八)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九)开、竣工报告;(十)中间计量资料;(十一)其它竣工档案(资料)或其它资料。

结算资料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

资料不完整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否则不予办理或对该部分资料不予认可。

因资料不齐而影响结算审核工作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一)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二)工程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市审计专业局,一份留项目组统一存署档案室;(三)工程结算书封面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封面必须盖单位公章,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均应签字,其中编制人和审核人需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必须装订成册;(四)工程变更必须及时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结算时提供原件才予以确认;(五)工程变更必须编号、归类。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提高结算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工程结算工作的及时、完整、准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结算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结算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

(二)公平公正:结算工作应确保各方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三)及时准确:结算工作应确保及时、准确,避免争议和纠纷。

(四)保密原则:结算工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工程项目结算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结算工作,确保结算工作质量。

(三)协调解决结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结算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结算的审核、核算、编制和报送工作。

(二)负责结算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三)协助解决结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结算流程第七条工程项目结算流程:(一)工程量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保工程量准确。

(二)工程款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对审核通过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计算工程款。

(三)工程款支付:根据结算结果,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四)结算资料归档:对结算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结算管理要求第八条工程项目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结算工作质量。

第九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审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工程项目结算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结算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二)结算流程规范、透明。

(三)结算工作及时、高效。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负责对结算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结算工作质量。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保证项目工程款安全、合理的使用,确保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
1
2
3
4
门审核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

第四条支付合同价款的责任部门
(一)项目前期建设规费、环境评估费、设计、勘测费由规划设计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项目的招标代理费、预、决算评审费由合同预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
予以配合;
(三)项目的主体建设进度款、管网建设费由工程配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项目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决算及保修款由工程部负责办理。

第五条支付程序
工程款支付总的原则为:经经办部门审核,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由经办部门填
(一)
(二),
(三)
(一)经办部门填写的《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
(二)原始票据
(三)合同或协议,若无合同的零星支付须作书面说明,并由公司领导签字以及加盖公章;
(四)直接拨付单位的帐户全称、开户银行、账号并加盖公章;
(五)按工程款性质不同,还应分别提供以下附件:
1、工程进度款:
a.由施工方提供《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包含工程完成量清单;
b.应提供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2、工程结算款应同时提供结算评审报告;
3、配套管网类工程款;
a.
b.
4
(一)
(二)
(
(
符。

附:
工程费用汇总表
工程项目工程量计算汇总表
工程结算办理基本程序
工程费用汇总表。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及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及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及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结算管理,确保工程结算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及时性,提高工程结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程结算管理机构1.设立工程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结算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工程结算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和办法;(2)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工作;(3)编制工程结算报告;(4)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管理和归档;(5)协助其他部门处理与工程结算相关的事务。

三、工程结算管理制度1.工程结算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2.工程结算依据:工程结算应基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价格,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结算。

3.工程结算流程:工程结算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编制结算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价格清单和合同条款;(2)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包括开展实地核算、填写结算单据、审核结算资料等工作;(3)编制工程结算报告,详细列出工程量、工程价值、变更金额等信息;(4)提交结算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领导审批;(5)办理结算手续,包括结算付款、归档结算资料等工作。

四、工程结算管理办法1.工程量核算:工程结算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算,核实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并填写结算单据。

2.合同变更处理:如发生工程合同变更,应及时调整工程结算内容,明确变更金额和变更原因。

3.结算审核:工程结算报告应经财务部门和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保证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结算支付:工程结算经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款支付手续,确保结算款及时发放。

5.结算归档:完成工程结算后,应将结算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方便查阅和审计。

五、工程结算管理监督1.公司领导应对工程结算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工程结算工作按规定顺利进行。

2.如发现工程结算中存在不规范、不合法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政府补助和政府融资的项目,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进行财政结算的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财政结算。

(二)真实性原则:结算依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原则:确保财政结算工作及时完成。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政结算职责第四条工程项目财政结算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职责包括:(一)制定财政结算管理制度和办法;(二)审核、批准财政结算方案;(三)组织实施财政结算工作;(四)监督、检查财政结算执行情况;(五)处理财政结算争议;(六)其他与财政结算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财政结算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程序如下:(一)项目单位提出财政结算申请;(二)项目单位编制财政结算报告;(三)财政部门审核财政结算报告;(四)财政部门批准财政结算方案;(五)项目单位执行财政结算方案;(六)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财政结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财政结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结算依据;(三)结算内容;(四)结算金额;(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财政结算监督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结算工作依法、合规、高效进行。

第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财政结算制度执行情况;(二)财政结算程序执行情况;(三)财政结算报告编制质量;(四)财政结算资金使用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财政结算的;(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三)挪用、侵占财政资金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工程项目结决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结决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工程结算管理,提高工程结算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结算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创效的目标,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工程结算管理。

三、定义1. 工程竣工结算(简称工程结算):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将竣工工程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最后工程价款结算,作为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最终工程款的依据。

2. 最终结算额: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和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最终审定造价。

不需要审计单位审计的,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审定造价。

3. 目标结算额:是结算领导小组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具体收益情况研究确定的,力争达到的工程结算值。

4. 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字证明。

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5. 工程索赔(简称索赔):是指承包商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要求业主补偿施工中给承包商带来的,不属于承包商承担的费用损失。

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四、组织机构与管理1. 成立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结算工作的总体协调、指导和监督。

2. 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下设结算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程结算工作。

3. 结算办公室负责组织工程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审批和支付等工作。

4. 各项目部设立结算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工程结算工作。

五、结算程序1.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结算申请。

2.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 施工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5. 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资料报结算办公室审核。

6. 结算办公室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结算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项目的预结算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项目。

二、工程预结算管理的职责分工(一)预算部门1、负责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2、参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提供造价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3、收集、整理和分析工程造价信息,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数据库。

(二)工程部门1、提供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等相关资料。

2、配合预算部门进行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3、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和管理,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工程项目按照预算执行。

(三)财务部门1、负责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

2、参与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核工作,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和控制。

3、办理工程项目的结算和付款手续,审核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审计部门1、负责工程项目预结算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预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2、对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工程预算的编制(一)编制依据1、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等相关资料。

2、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计价标准。

3、工程造价信息和市场价格行情。

(二)编制内容1、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预算,包括工程量计算、单价分析和总价计算等。

2、工程项目的措施项目预算,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

3、工程项目的其他项目预算,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等。

4、工程项目的规费和税金预算。

(三)编制程序1、预算部门收集和整理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勘查和调研。

2、根据编制依据和编制内容,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和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项目预算。

3、预算部门对编制完成的工程项目预算进行内部审核,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工程结算(决算)工作制度

工程结算(决算)工作制度

工程结算(决算)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结算(决算)工作,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结算(决算)定义及范围1. 工程结算: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进行系统、完整的计算和核对,以确定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数额的过程。

工程结算主要包括工程预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

2. 工程决算:指工程项目竣工后,对整个工程建设投资进行最终核算和确认的过程。

工程决算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决算和工程审计决算。

三、工程结算(决算)工作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工程结算(决算)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投资数额的准确性。

2. 完整性原则:工程结算(决算)应包括工程项目所有的投资支出,确保投资数额的完整性。

3. 合法性原则:工程结算(决算)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投资核算的合法性。

4. 准确性原则:工程结算(决算)应准确反映工程项目的投资情况,确保投资数额的准确性。

四、工程结算(决算)组织机构及职责1. 工程结算(决算)组织机构:设立工程结算(决算)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结算(决算)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2. 职责:(1)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工程结算(决算)报告,对工程结算(决算)结果进行备案。

(2)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程结算(决算)工作,解决工程结算(决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负责对工程结算(决算)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评价。

五、工程结算(决算)工作流程1. 工程预结算:(1)项目立项后,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编制工程预结算。

(2)工程预结算编制完成后,提交给领导小组审批。

(3)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工程预结算生效。

2. 工程进度款结算:(1)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编制工程进度款结算报告。

(2)工程进度款结算报告提交给领导小组审批。

(3)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

工程造价及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及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及结算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规范各类工程造价、结算管理, 明确职责和权限, 以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达到降低工程成本、控制投资总额的目的, 特制订本办法。

1.2 造价控制以合同管理为主线, 以国家核定概算的静态投资为底线, 以项目公司董事会审定的总投资为依据, 实行项目招投标承包制和监理制, 做到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同时, 引入价值管理理念, 建立责、权、利一致的价值创造责任机制, 为控制造价造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1.3 本办法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竣工结算管理进行了规定, 以便达到对工程造价实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管理的目的。

1.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厂、指挥部的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日常维修及大修工程。

2.管理职责2.1公司总经理为工程造价及结算第一责任人;2.2公司财务资产处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及结算的监督指导工作, 负责对本制度的编制、修订及解释工作;2.3公司所属厂、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为工程造价及结算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2.4公司所属厂、项目部财务预决算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及结算管理的日常工作;3.工程结算审核程序及权限3.1工程结算应坚持多级审核原则, 建立起预结算人员之间、部门之间等的编制及审核控制体系。

工程预结算皆须经过多级审核, 各级在审核过程中应认真仔细, 有关手续资料的签字、盖章等务必齐全、有效;3.2各专业造价员编制完工程结算书后, 应由另一名同专业造价员(或本单位造价负责人)复核;3.3专业造价员及复核人员确认无误后, 应签字并加改执业印章, 送交财务负责人审核;3.4财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 应签字并加盖财务印章, 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3.5各厂、指挥部审核无误后, 送公司财务资产处审批。

公司财务资产处审批后根据造价金额及变更情况决定是否送审计监察处审计。

3.6经过财务资产处或审计监察处审批的工程结算书, 即可作为付帐依据转财务部门支付。

4.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及总投资管理4.1在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公司财务资产处组织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及已建成的同类型项目初步编制项目投资估算, 作为控制中介机构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书中投资估算的基础;4.2在初步设计阶段及详细设计阶段, 公司财务资产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督促设计单位搞好设计方案的优化比选工作, 通过多个设计方案的优化、比较, 选择出技术先进、布局合理的设计方案, 并配合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 从而确保施工图预算不超投资概算。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附件六: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在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验收、移交后,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最后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

一、工程结算主要流程(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4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二)、发包方项目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5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方成本管理部确认竣工结算资料合格后通知咨询公司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5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4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四)、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

二、工程结算要求1、总包工程结算审核的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①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

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工程师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

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并将清场的施工场地移交给发包人。

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则竣工日期以撤离完之日为准。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约定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由经办部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 ,报送经办部门部长、 工程部门、合同预算部审核 ,公司领导批准后 ,报财务部门申请拨款。 特别提出 :
(一) 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 ,工程进度款具备支付条件后由施 工方提出支付申请 ,经监理单位认可 ,由工程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 付申请书》 ,合同预算部审核认可 ,并报领导批准 ,按以上要求办理。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 ,保证项目工程款 安全、合理的使用 ,确保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顺利进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结算管理程序 ( 一) 工程完工 ,并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同时完善了签字后的 竣工资料 (包括竣工图 ),结算资料准备齐全后 ,承包人可以申请办理竣 工结算。 (二)办理程序如下 : 1、承包人填写办理竣工结算申请表 ,送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审 核签字后 ,送交发包人工程部。 2 、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办理竣工结算 ,交分管领导同意 批复后 ,交由合同预算部办理结算。 3、承包人需同时准备一式两份工程结算书及竣工资料交予合同预 算部 (一份交造价咨询事物所审核 ),初审后三方 (承包人、合同预算部、 造价咨询事物所 )进行核对。 4 、将三方核对后的结算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终审 ,并以国家财 政有关审计部门审核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 第四条 支付合同价款的责任部门 (一) 项目前期建设规费、环境评估费、设计、勘测费由规划设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账。确保账账相符。 附 :工程结算办理基本程序
工程费用汇总表 工程项目工程量计算汇总表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附件四 :
工程结算办理基本程序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保证项目工程款安全、合理的使用,确保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结算管理程序(一)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同时完善了签字后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结算资料准备齐全后,承包人可以申请办理竣工结算。

(二)办理程序如下:1、承包人填写办理竣工结算申请表,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送交发包人工程部。

2、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办理竣工结算,交分管领导同意批复后,交由合同预算部办理结算。

3、承包人需同时准备一式两份工程结算书及竣工资料交予合同预算部(一份交造价咨询事物所审核),初审后三方(承包人、合同预算部、造价咨询事物所)进行核对。

4、将三方核对后的结算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终审,并以国家财政有关审计部门审核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

第四条支付合同价款的责任部门(一) 项目前期建设规费、环境评估费、设计、勘测费由规划设计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二) 项目的招标代理费、预、决算评审费由合同预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三) 项目的主体建设进度款、管网建设费由工程配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四) 项目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决算及保修款由工程部负责办理。

第五条支付程序工程款支付总的原则为:经经办部门审核,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由经办部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报送经办部门部长、工程部门、合同预算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门申请拨款。

特别提出:(一) 工程进度款。

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具备支付条件后由施工方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单位认可,由工程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合同预算部审核认可,并报领导批准,按以上要求办理。

(二) 工程结算款。

按照合同约定,经国家审计单位的结算评审后,为最终结算金额,由经办部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进入工程款支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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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编制:审核:批准:漯河电厂筹建处工程结算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加强工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结算程序,明确公司各部门工程结算职责,体现付款的严肃性,切实履行合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公司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华电国际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漯河电厂筹建处工程建设期间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1.3 本办法规定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费用、工程结算及质保金支付的方法、程序和规则。

2 相关定义2.1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为实现投资预期目的而建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述建设工程是指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基建)的全部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监督、监造、调试及试运行等工程性服务。

2.2 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或委托服务的执行情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收取工程款或委托服务款项的申请,业主支付工程或委托服务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2.3 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是指由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商预先支付的用于工程备料周转和工程调遣所需的费用,在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4 进度款(中间结算款)进度款也即中间结算款是指在工程或委托服务执行期间,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一定时期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委托服务的执行情况,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阶段性工程款项。

2.5 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预留的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

该费用待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最后拨付。

2.6 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程或委托服务,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业主进行的最终工程或服务价款的结算。

3 职责3.1 职能与分工3.1.1 计划经营部是工程结算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预算、结算的核算管理工作。

3.1.2 工程部是工程量计量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与结算相关的管理工作。

3.1.3 物资管理部是工程结算中设备、材料核算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设备、材料结算的相关管理工作。

3.1.4 财务部是工程项目资金审核、核算、拨付和竣工决算的核算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资金和费用的管理工作。

3.1.5 监审部门(人员)负责建设工程结算的审计管理工作。

3.1.6 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和核算部门搞好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3.2 职责3.2.1 公司领导3.2.1.1 监督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

3.2.1.2 负责审批进度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报告,有权否决或建议修改、调整进度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

3.2.1.3 负责审批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质保金付款。

3.2.2 计划经营部3.3.2.1 负责督促检查全公司各部门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办法的实施。

3.2.2.2 负责根据合同规定办理预付款支付手续。

3.3.2.3 负责审核施工图预算,审核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办理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手续。

3.2.2.4 负责核查工程变更费用计算的依据、费用标准,核算工程变更费用。

工程变更费用结算与竣工结算一并办理。

3.2.2.5 负责审核承包商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的支付条件、依据和质保金金额并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

3.2.2.6 参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并进行工程结算分析。

3.2.3 工程部/项目公司3.2.3.1 负责审核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以及经监理公司审核的月工作量完成情况报表,确认完成工程量符合图纸和工程实际。

3.2.3.2 负责审核承包商实际使用的甲供设备、材料数量。

3.2.3.3 负责审核承包商上报竣工结算工程量的真实性、合理性。

3.2.3.4 负责按照合同的规定审核工程变更工作量。

3.2.3.5 负责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合同中明确因质量、安全、进度问题需要扣减结算款的,经监理公司提出并经审核后给出具体扣款意见。

3.2.3.6 负责审核质保期内按合同规定由承包商完成的维修、维护工作量,提出质保金支付意见。

3.2.4 物资管理部3.2.4.1 负责复核承包商实际使用的甲供设备、材料数量,按照合同的规定提出扣减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意见。

3.2.4.2 负责审核承包商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的数量和价格依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2.5 财务部3.2.5.1 根据经审核和批准的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办理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的支付。

3.2.5.2 负责审核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支付依据,核对业主与承包商的债权债务情况,审核收款凭证,办理财务支付“单据标笺”。

3.2.5.3 负责组织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参与竣工决算审计。

3.2.5.4 负责根据资金状况,提出工程款支付的意见,并定期(每月)向计划经营部提供工程资金支出详细情况。

3.2.6 监审部门(人员)3.2.6.1 根据国家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各部门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付款和质保金结算的支付依据、程序和相关手续。

3.2.6.2 负责检查承包商付款及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严格执行合同。

3.2.6.3 负责对工程结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和方法4.1 结算条件4.1.1 预付款4.1.1.1 合同已签订并在规定的生效日期正式生效。

4.1.1.2 根据承包合同规定已满足预付款支付条件。

4.1.2 进度结算4.1.2.1 根据合同规定工程或服务的进度已满足进度结算条件。

4.1.2.2 实际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工作量已达到计划要求的形象进度和工作量。

4.1.2.3 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实体或单位工程已通过检查验收,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办法。

4.1.2.4 承包商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经监理公司审核同意。

4.1.3 竣工结算4.1.3.1 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已全部完成并交付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办法。

4.1.3.2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查合格。

4.1.3.3 承包商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并经监理公司审核同意。

4.1.4 质保金4.1.4.1 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的工作已全部完成并交付验收、使用,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办法。

4.1.4.2 承包商提交质保金支付申请并经公司审核同意。

4.2 结算依据4.2.1 预付款:合同中有关预付款支付条款和相应的支付比例。

4.2.2 进度结算4.2.2.1 合同中有关进度结算条款;4.2.2.2 已完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图纸、经监理公司和公司相关部门签署确认的现场签证;4.2.2.3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预算定额、材料价格及相应的取费办法。

4.2.3 竣工结算4.2.3.1 合同中有关竣工结算条款;4.2.3.2 已完工程的正式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经监理公司和公司相关部门签署的现场签证;4.2.3.3 合同条款规定的预算定额、材料价格及相应的取费办法;4.2.3.4 合同条款规定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和相应执行办法;4.2.3.5 补充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形成的涉及合同价格变化的书面文件;4.2.3.6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承诺、报价清单等。

4.2.4 质保金:合同中有关质保金支付条款。

4.3 工程量计量和审核4.3.1 承包商的工程量计量4.3.1.1 承包商每月根据施工图纸对已执行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应由监理公司、计划经营部、物资管理部、工程部和承包商共同确定计量方法。

4.3.1.2 工程量计量应根据施工图,对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或工程形象进度进行。

工程量计量应采取量、价统一形式,在工程量的基础上进行费用归集,费用归集采用预算形式或概算形式,由承包商根据施工图纸和合同规定的定额、材料价格和取费办法编制“完成工程量及施工产值报表”。

以费率下浮形式进行让利的,应在预算或概算基础上进行下浮。

独立费用采用总价包干的,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可以采用估算或概算形式进行工程量和费用归集后根据完成情况进入报表。

4.3.1.3 采用月进度付款方式的承包商,工程量的计量期间为上月的21日至本月的20日。

承包商应于每月21日17∶30前向监理公司提供下列报表(见附件3):(1) 完成工程量及施工产值报表(工程性服务承包商不提供);(2)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4.3.2 监理公司对工程量和费用的审核4.3.2.1 监理公司接收承包商报送的报表后,应对承包商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

审核工作由监理公司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由工程监理对照图纸和相关资料检查实际完成工程量情况,审核主要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和标准;技经监理审核工程预算或概算采用的定额、材料价格和费用标准,以及主要工程量的费用计算方法和原则。

4.3.2.2 监理公司对工程量和费用的审核应要求承包商参加,对审核的结果也应及时通知承包商。

对审核结果双方同意的部分可以作为进度款结算的依据。

有分歧的部分,在下次结算中再行考虑。

4.3.2.3 监理公司对工程量和费用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于每月23日17∶30向工程部/项目公司提供监理审核意见。

4.3.3 公司相关部门对工程量的复核4.3.3.1公司工程部/项目公司对工程量进行复核,由工程部负责核查重要项目的形象进度或节点进度,核实工程量的计量。

甲供材料用量应由物资管理部根据施工图纸和合同规定进行审核,对主要材料价格和定额材料价差进行核实。

工程部/项目公司、物资管理部复核完成后在完成工程量及施工产值报表上签署意见,并于每月25日17∶30前报送计划经营部。

工程部还应同时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汇总设计变更情况并报送计划经营部作为结算的参考资料,单项设计变更超过50万元的,应提供集团公司的批准资料。

监理审核意见表和经监理、工程部审核的完成工程量及施工产值报表应作为工程进度款结算的依据。

计划经营部负责核查工程量的计量办法,复核工程量的费用计算方法和原则,提出并说明核增(减)费用的原因,进行费用增减计算,并于每月27日17∶30前对费用审核完成。

4.3.3.2 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的审核由公司工程部组织按照图纸工程量和计量要求进行。

如审核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监理公司指定负责工程量审核的代表参加。

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根据相应的预算或概算定额以及折扣优惠条件、材料价格和费用标准计算。

对按合同条款规定可予以计算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应归位到相应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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