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二十一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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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28•【文号】主席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山地下部分和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纳入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备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消防法。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简要阐述。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11月1日通过,是我国消防事业的基本法律。

它的主要目的是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控制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安定。

该法共有七章,其中包括了消防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二章消防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消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责任。

消防工作应当由政府设立消防机构来组织,负责火灾预防、扑救和救援等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制定相应的消防预案和应急措施,确保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火灾预防该章节强调了火灾预防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都要重视火灾预防工作。

火灾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对火灾危险源的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系统、加强火灾安全宣传教育等。

同时,也规定了对于违反火灾预防制度和规定的处罚方法。

第四章火灾扑救这一章节规定了火灾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和火灾扑救的责任与义务。

火灾扑救工作要求迅速、科学、有序地进行,保障人员安全与火灾扑灭的效果。

同时,对于玩忽职守、故意破坏火灾扑救工作等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该章节明确了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当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查明火灾原因和责任,对于违法行为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同时,消防机构要加强火灾事故的统计分析和经验总结,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六章消防设施设备该章节规定了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各单位和公共场所要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要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同时,对销售和生产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产品进行禁止和处罚。

第七章消防监督检查最后一章主要强调了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方式。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综合治理、应急处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家对消防安全实行全民防火、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专业管理、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人民应当有消防安全意识,学会预防、避险和自救,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应急演练。

第二章消防组织、职责和制度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消防安全负总责。

第六条全国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全国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对消防安全队伍、重要场所和部位等重点单位的管理,依法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设立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消防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九条国家对公共安全领域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

国务院规定的对公共安全领域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装备第十条在建筑物及其他建设工程中,应当根据防火安全技术要求,设计、施工和使用符合国家消防要求的防火结构、防火隔离和逃生疏散设施。

各类建筑设施应当设置灭火器材和其他灭火设施。

第十一条公共聚集场所、危险物品生产企事业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设施应当配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未经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三条消防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消防车辆产品质量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消防法释义及使用指南

消防法释义及使用指南

消防法释义及使用指南一、引言消防法是一部关于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消防法进行释义,并提供相关的使用指南。

二、消防法释义1. 消防工作的定义根据《消防法》,消防工作是指预防和扑灭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与火灾有关的活动。

消防工作包括预防、救援和扑灭火灾等方面。

2. 消防责任的界定《消防法》规定了不同主体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

具体来说,它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都有履行消防责任的义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公民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到消防工作中。

3. 火灾危险物品管理《消防法》对火灾危险物品进行了明确管理。

它规定了火灾危险物品的分类和管理措施。

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火灾危险物品被分为高度、中度和一般三个等级,相应地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4. 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消防法》对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也做出了规定。

它要求各类建筑物必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

同时,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责任对这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 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预防火灾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环节。

《消防法》规定了各方面在预防火灾中应当采取的措施。

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公民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扑救火灾是消防工作的关键任务之一。

《消防法》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提供必要的扑火装备和人力资源;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提高火灾扑救能力;公民在发现火警时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自救。

三、使用指南1. 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建设消防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5.13•【文号】•【施行日期】1984.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发布日期:1998年4月29日实施日期:1998年9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新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和行政管理第三章 资源保障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第五章 安全防范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监督第七章 火灾技术防控第八章 火灾应急救援第九章 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新修订)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附件三:消防设施目录附件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模板附件五:消防法实施细则附件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材料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消防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预防、控制和消除火灾的方针。

第四条 消防工程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

第二章 组织和行政管理第五条 建立健全火灾防控体系,加强火灾预防和初期扑救工作,防止火灾事故扩大,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火灾预防和控制工作负有监督职责。

第九条 国家加强对火灾危险物品的标准、技术、装备和控制工艺的研究和推广。

第三章 资源保障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火灾预防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对依法属于各级政府的消防项目给予财政投入。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 凡实施火灾防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对依法属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消防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消防工程主管部门对火灾防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安全防范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者和建设单位对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消防安全负主要安全防范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城市道路、建筑物、石油化工企业等消防设施建设。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消防工程主管部门。

消防控制室人员配置相关规定

消防控制室人员配置相关规定

消防控制室人员配置相关规定
1、《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教育部
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4、《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
第四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每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5、《GB 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国家标准
第五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2)、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

6、《2018年度省教育厅安全工作责任状》
重点工作第五条:
按标准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械,建立完善校园报警中心、消防控中心,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培训课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培训课程

《消防法》 第五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 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 都有灭火工作义务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 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以及参加灭火工作义 务的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 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二)任何单位、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 火工作的义务
(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是 指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是受火灾直接危害的两个方面,火灾会造成无法弥补和不 可估量的巨大损失。如:1987年5月6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 林区火灾,烧毁大片森林,4个储木厂和85万立方米木材以 及铁路、邮电、工商等12个系统的大量物资遭受严重损失, 对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巨大影响。再如2008年1月2 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的德汇国际广场批发市场发生火灾,火 灾造成2名员工死亡,3名干部战士牺牲,此次火灾过火面 积约6万5千平方米,受灾经营户1304户,产权户1176户, 直接财产损失约人民币3亿元,造成巨大损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修订后的《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 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了“加强 应急救援工作”的内容。《消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四 个方面:
(一)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四)维护公共安全
《消防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 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 的消防工作网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方针、基本原则和实行责任 制的规定。

消防法有当场处罚吗

消防法有当场处罚吗

一、消防法有当场处罚吗简易程序:现场检查----告知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现场执行-----辖区消防机构备案----建档。

【法律依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21条第一款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21条第2款责任“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消防法有当场处罚吗二、消防法共设定了几类行政处罚《消防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七种,具体如下: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参考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受案登记(监督检查、举报投诉、上级交办等)----领导审批分工----调查取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拟提出处理意见(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移送相关部门;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责令三停的案件举行集体研究讨论)-----告知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提出/放弃听证,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受理/不受理)----法制审核----领导审批(经处长审批、支队长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不可现场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执行(逾期未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制作结案报告,经领导审批后可结案)----建档(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时限:一般自受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如调查取证中遇到特殊情形,需延长时限,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延长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点+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点+习题

中华⼈⺠共和国消防法要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灾、报告⽕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公⺠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程竣⼯,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应当进⾏抽查。

依法应当进⾏消防验收的建设⼯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投⼊使⽤;其他建设⼯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使⽤。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少进⾏⼀次全⾯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防烟分区、防⽕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检查,及时消除⽕灾隐患; (六)组织进⾏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作; (⼆)建⽴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标志,实⾏严格管理; (三)实⾏每⽇防⽕巡查,并建⽴巡查记录; (四)对职⼯进⾏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条同⼀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的,应当明确各⽅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对共⽤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进⾏统⼀管理。

消防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四章的学习

消防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四章的学习

03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 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 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 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02 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 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 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备 案。
02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 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 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 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 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02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 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 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 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 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 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 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 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 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新消防法释义全文

新消防法释义全文

新消防法释义全文新消防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于2018年通过并于同年开始实施,旨在加强火灾的预防、控制和救援工作,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

新消防法全文一共分为十五章,包括一百一十四条。

下面将对各章节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解读。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阐明了新消防法的适用范围和目标。

其中明确指出,新消防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火灾预防、控制和救援活动,旨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章还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对消防工作的责任分工。

第二章是火灾以及火灾预防。

该章列举了火灾的定义和分类,并详细说明了火灾预防措施和管理制度。

其中重点关注的是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对特定行业、建筑物和设施的消防管理要求。

第三章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验收。

该章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具体来说,对于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并提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责任。

此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相关机构的验收。

第四章是火灾报警与应急措施。

该章明确了火灾报警的责任和程序,并规定了各类场所和单位应急疏散的要求。

同时,该章还强调了对火灾现场人员的安全保护和伤亡情况的报告和处置。

第五章是建筑物和构筑物消防设施。

该章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规定了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此外,该章还强调了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消防检查和维护的责任和要求。

第六章是消防安全检查。

该章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各类场所和单位进行消防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消防问题整改的期限和措施。

第七章是火源治理和火灾隐患整治。

该章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治理,并规定了火源治理和火灾隐患整治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章是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该章规定了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的程序和要求,并指出了消防部门和公安部门在火灾事故处理中的合作和协调机制。

第九章是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该章规定了各类经营单位对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程序和措施。

法律法规使用条款摘抄

法律法规使用条款摘抄

法律法规符合性条款摘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臵,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臵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法规重点要求(中英文)

中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法规重点要求(中英文)

Use of Fire HydrantsPRC Fire Service Law article 21Any business units or individuals shall not conceal or monopolize any fire hydrants.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Installation of Fire Extinguishers (灭火器配置)Code for Desig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 (GB 50140-2005), article 6.1.1 and 6.1.2There must be not less than two fire extinguishers installed in a calculation unit. It should not be more than five fire extinguishers for each location point for installing fire extinguishers.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6.1、6.2条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Code for Desig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 (GB 50140-2005) article 5.1.1Fire extinguisher shall be installed in the distinct and easily accessed location, and shall not hinder the safety evacuation.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1.1条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厂房的消防高度标准

厂房的消防高度标准

厂房的消防高度标准主要涉及到建筑高度和消防水柱高度两个方面。

在建筑高度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和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上的公共聚集场所、生产、储存等建筑物,应当具备消防安全设施,并通过消防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这意味着,只要厂房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建筑高度达到18米及以上,就需要符合消防安全设施要求,并经过消防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消防水柱高度方面,实际消防水柱高度必须依据水力学计算确定。

对于工业厂房、库房建筑,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需达到13米。

同时,消火栓设计中为了确保实际需求和消防目的,通过水带折减有效高度来满足消火栓有效间距,其长度不宜超过30米。

这意味着,在厂房的消防设计中,需要确保消防水柱能够达到足够的高度,以覆盖厂房内部的所有区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灭火。

此外,厂房的消防设计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灭火器等设备的配置,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灭火和救援。

总之,厂房的消防高度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为了确保厂房的消防安全,建议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咨询专业的消防机构或顾问,以确保符合相关的消防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实施日期】2021.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消防控制室人员配置相关规定

消防控制室人员配置相关规定

消防控制室人员配置相关规定
1、《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教育部
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4、《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
第四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每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5、《GB 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国家标准
第五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2)、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

6、《2018年度省教育厅安全工作责任状》
重点工作第五条:
按标准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械,建立完善校园报警中心、消防控中心,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28•【文号】主席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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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释义】本条是对消防设施、器材予以保护的规定以及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栓、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的负责人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严重忽视消防基础建设和消防安全,消防力量薄弱,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占用消防通道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妨碍了火灾的扑救,造成群死群伤的特大火灾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如1992年11月吉林市银都夜总会发生的特大火灾,由于其与博物馆、图书馆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因此,这起火灾烧毁了许多珍贵的文物,给国家和民族造成了巨大损失,是我国建国以来文物损失最为惨重的特大火灾。

火灾未能在
初起阶段被迅速扑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消防设施不足,博物馆外有两个室外消火栓,一个被埋压,一个因积水不能用,周围2.5公里内没有消火栓,消防车只能到较远的地方去寻找水源,延误了灭火时机。

另外,由于在消防通道上设置了旧物收购站,使消防车无法靠近扑救,严重影响了火灾的迅速扑救。

1994年12月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新疆克拉马依特大火灾,延迟火灾扑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区消防设施严重不足,市区只有五个消火栓,其中两个被埋压,消防车要到五公里外去加水,加大了火灾扑救的难度。

1996年7月深圳端溪酒店发生的特大火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建筑消防设施失效,未发挥作用。

失火前该酒店内的消防供水管道阀门被关,致使消防栓失去作用,酒店南北两端四个出口一个被封堵,两个被设置的铁栅栏锁住,防火门也处于敞开状态,致使大量浓烟涌入楼层客房,造成30人死亡,13人受伤的特大事故。

因此,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为将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本条对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对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对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本条第二款对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应履行的消防义务作了规定。

即在其开展工作前,对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要在动工前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使他们全面了解所辖区域内的水源、道路、通信等情况,以利于消防队在发现火情后,妥善安排,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有效的火灾扑救和其他救援任务。

本款规定的义务有以下特点:一、此项义务仅限于公用和城建等单位进行的道路修建,以
及采取的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措施时。

二、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只有在因其工作有可能影响消防队执勤灭火的情况下,才有义务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作为公用和城建等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在其不在进行维修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或者在进行上述工作时,由于特殊的情况,不可能影响到消防队灭火救援的,这些单位也没有必要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本款规定的目的,就是在保障消防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使国民经济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

三、必须是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着预防火灾、扑灭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职责。

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和执行救援任务是公安消防队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安消防队要完成好这一义务,就必须保障它对所辖区的各种情况了如指掌。

本款规定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消防队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所以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履行其义务时,必须是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只有这样,才有意义,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

这里应当注意的两点是:一是本款所规定公用和城建等单位的义务只是通知,而不需要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二是事先通知的是当地的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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