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
天津市财政规章制度
天津市财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政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监督和财政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构和单位从事财政管理活动的法定行为。
第二章财政预算管理第三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安排,制定本级财政预算,公开预算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和批准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预算,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第六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对财政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提高财政预算执行的效率和效益。
第七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财政资金管理第八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九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征收各项税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核算和分配。
第十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批和使用专项财政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专项用途。
第十一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保护。
第十二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财政监督和审计第十三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经济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财政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财政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第十六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五章财政信息公开第十七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财政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是指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资金运营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单位、个人与国有企业联营或依法经营取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以下将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资金运营和财务报告三个方面来讲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其次,事业单位的资金运营。
事业单位的资金运营是指通过对各项财务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事业单位的资金进行使用、流转和增值的管理活动。
事业单位的资金运营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通过科学的资金配置、合理的资金运营规划和灵活的资金使用,实现资金的最优化运行。
最后,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事业单位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进行记录和披露的文件。
财务报告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进行披露。
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同时还应补充披露其他重要的财务信息。
财务报告应具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特点,以便于事业单位的相关方能够对其财务状况有清晰的了解。
总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资金运营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通过财务管理的科学规范、资金运营的安全流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透明,可以提高事业单位的财务运行效率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实现国家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津财教[2012]4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津财教〔2012〕45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现就我市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提取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区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区县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市级文教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事〔1998〕151号)同时废止。
2012年12月12日——结束——。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财会[2013]2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10.21
【实施日期】2013.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
知》的通知
(津财会〔2013〕28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内控规范”),要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贯彻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实施内控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管理。
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要将落实内控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树。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科学发展观,保障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健康繁 荣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 批复》(国函81号)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修订。2012年2月7 日,谢旭人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68号,公布修订后的《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 人就《规则》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第6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2年11月9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 布)。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2022年1月19日消息,财政部公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以下简称《规则》),对原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进行了修订。主要做了四方面修订:
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不断深入,新出台的《行政事业型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 理提出新的要求,与之相衔接,《规则》增加了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设置国有资 产台账、汇总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定期盘点资产、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等要求,增加了利 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程序性要求,并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进一步完善开展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有关内容。
天津市对于财务管理的政策
天津市财务管理政策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日益复杂,财务管理在天津市的企业和组织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天津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财务管理政策。
本文将对天津市的财务管理政策进行概述,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务管理的原则、方法、程序等。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二、税收优惠政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的情况,提供了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措施。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三、企业会计准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行为,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
这些准则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披露和审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透明。
企业必须遵守这些准则,确保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准确性。
四、内部控制规范为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效率,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规范。
这些规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内部控制的原则、方法、程序等。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五、财务风险管理为了应对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财务风险管理政策。
这些政策对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了分类和评估,并提供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和风险管理工具。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和应对能力。
六、财务信息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财务信息化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趋势。
为了推动财务信息化的发展,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财务信息化管理政策。
这些政策对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引导,包括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等。
企业应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管理规定范本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保障财务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体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人员,包括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三条财务管理目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保证财务资源的有效配置,保障财务安全和稳定,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济持续发展。
第四条财务管理原则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守法合规原则: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纪守法,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2. 透明度原则:财务管理应当具备透明度,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相关人员了解财务状况和财务决策的基础。
3. 独立性原则:财务管理应当独立于各业务部门,实行独立核算,确保财务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 经济效益原则:财务管理应当以服务业务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注重资源的有序配置和质量的改善。
第二章会计核算制度第五条会计核算对象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对象包括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经济事项,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第六条会计核算记录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记录经济事项,形成财务报表,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并根据实际业务和管理需要,可适当进行调整。
第三章预算管理制度第八条预算管理目标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目标是依据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配置财政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经济和财政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九条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条预算执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确保财务事项的合规性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资产管理目标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目标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财产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财务安全和经济效益。
天津市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津农委办〔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行政机关正文市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委属各局(办),委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市农委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市农委制定了《市农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市农委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市农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农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四个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2日附件:1.农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2.农委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3.市农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4.市农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附件1市农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农委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划》,结合市农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农委所属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农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四条市农委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农委计划财务处负责市农委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农委各单位的财务工作,组织全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财会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重要性与运作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事业单位负责为公众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如教育、医疗、文化等。
然而,作为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的经济运营与普通企业有着明显的区别,需要遵循一系列既定的财务规则来确保其良好运作。
本文将探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重要性以及其运作机制。
首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持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至关重要。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以满足公众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
财务规则为事业单位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原则和标准,明确了权责义务和责任,并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
遵循这些规则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财务风险,并防止财务不端行为的发生。
其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还为管理者提供了有效的决策依据。
事业单位通常面临资源有限、社会需求多样的情况,管理者需要合理分配有限的资源,并确定投资方向和项目选择。
财务规则明确了财务指标和分析方法,提供了有效的工具来评估和比较各项决策的财务效果。
管理者可以借助财务报告中的关键数据,识别问题和机会,制定相应的决策方案,以确保事业单位长期可持续发展。
此外,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指导下,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评估事业单位的运营情况。
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事业单位需要根据财务规则编制财务报告,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财务报告公开透明,展示了事业单位在财务方面的各项指标和细节。
公众可以通过财务报告,了解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业绩表现,从而增强对事业单位的信任和支持。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运作机制比较复杂,需要公正、专业的会计人员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首先,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上必须严格遵守政府的各项财经政策和会计法律法规。
重要的财务规则通常由国家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和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来明确。
其次,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符合财务规则的要求。
2024事业单位新财务规则详解
2024事业单位新财务规则详解一、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2024事业单位新财务规则。
本规则旨在明确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各项要求,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透明度,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新财务规则的主要变化1. 预算管理新规则强化了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监控和决算程序。
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活动,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确保预算执行的合规性、有效性和绩效性。
2. 收入管理新规则明确了事业单位收入的分类和核算要求,加强了对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统一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收入核算,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支出管理新规则对事业单位支出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分类,明确了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报销要求。
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控制支出,确保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4. 资产管理新规则强化了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明确了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和核算要求。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核算,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 负债管理新规则对事业单位负债的分类、核算和偿还程序进行了规定。
事业单位应合理控制负债规模,确保负债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6.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新规则明确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和公开要求。
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
三、实施和监督新财务规则的实施,应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新规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新规则的顺利实施。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新规则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结语2024事业单位新财务规则的实施,对于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财库〔2016〕10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财库〔2016〕108号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4〕3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93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日天津市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市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工作,科学全面准确地反映各级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目标。
严格按照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功能,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运行风险等提供支持,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和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源的安全、高效利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依法合规开展财务管理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资金的有效配置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做到规范、透明、合规,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证财务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第七条事业单位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应有合适的人员编制,从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制定财务管理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财务会计核算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会计核算应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及时、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核算应做到科学、合理,依法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根据业务规模和需求,编制财务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财务资源。
第十五条财务预算应与事业单位的运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相匹配,确保资金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第十六条财务预算编制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和审核机制,确保预算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确保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应做到科学、高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章财务监督和审计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及时整改并报告财务异常情况。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津财会〔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自用第三章对外投资第四章出租、出借第五章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事业编财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实行事业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社会福利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活动,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三)完整性原则:财务活动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不得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财务信息及时传递,确保财务决策的及时性。
(五)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四)进行财务核算、分析和监督;(五)管理单位财务收支;(六)负责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七)其他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财务、会计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熟悉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法规;(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
第七条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财务、会计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熟悉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法规;(四)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
第九条年度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编制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预算;(二)综合平衡原则:统筹考虑事业发展、基本建设和人员经费等各方面需求;(三)量入为出原则:预算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不得赤字;(四)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编制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适应单位发展需要,确保财务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财务规章制度制定与实施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财务规章制度。
第七条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二)财务预算编制与执行;(三)收入组织与支出管理;(四)资产管理和处置;(五)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六)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七)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八)其他需要规定的财务事项。
第八条事业单位制定财务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听取单位各部门和职工的意见,经过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财务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变化,以及单位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职工了解和掌握财务规章制度,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新_2012年4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1996.10.22实施日期1997.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条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一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四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二十四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第三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三十三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三十八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四十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四十一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四十五条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第四十六条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1.经费自给率衡量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文章一:《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是指针对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
它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体现了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原则和基本要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制定是在深入研究国内外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由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工商联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
它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之一。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财务监督制度等。
这些制度对于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财务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核心内容。
它规定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责、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等。
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确保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规范有序运行,减少财务风险,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其次,会计核算制度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提供等。
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能够保证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准确、可靠,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再次,预算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预算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此外,资金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的重要环节。
它规定了事业单位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
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有效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流动,确保资金安全,防止浪费和滥用。
最后,财务报告制度和财务监督制度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补充和完善。
财务报告制度规定了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开要求;财务监督制度规定了对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措施。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津财会[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津财会〔2013〕8号)各区县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财政部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已于2012年12月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抓好落实,财政部又相继印发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函〔2013〕1号),以确保相关政策切实施行。
为做好我市各级事业单位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修订《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财政部修订《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的有关精神,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更好地服务事业单位财务、预算、资产、成本等方面管理的需要,将促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得到更为全面、真实、合理的反映,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增强事业单位发展活力;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事业单位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有利于全面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政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
各区县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要从促进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财政部修订发布《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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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天津市财政局【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法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章名】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按照财务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分为三个级次:(一)与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或建立财务关系(包括预算外资金审批关系、财务收支计划与会计决算审批关系),并有下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与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发生经费领报关系、会计决算关系和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并有下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二级会计单位没有下属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三)与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会计决算审批关系和报送财务收支计划且无下属会计单位的,为三级会计单位,也称基层会计单位。
不同级次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权限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对本单位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收支规模的预计。
事业单位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事业单位收入预算包括经常性收入预算、专项资金收入预算。
第九条事业单位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预算、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按照社会共同需要的原则并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补助办法。
(一)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
即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中的任务量和各项经费定额,按年核定单位的经费预算。
(二)核定基数,一定几年。
即在基数核定以后的包干期内,事业单位预算由单位自求平衡,增收减支不减补助经费,减收增支不增补助经费。
(三)核定基数,比例递减。
即根据单位发展、收入增长等因素核定经费递减比例,每年按比例减拨补助经费。
(四)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对综合定额部分实行预算包干。
综合定额部分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综合定额的具体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实际和财力可能确定。
专项补助主要指根据单位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政策及财力可能,对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等支出给予的不同程度的补助。
(五)经费分配“零基预算”法。
即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计划及任务,综合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每年从零开始重新核定财政补助数额。
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职工人数,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人员经费补助数额;按照单位业务工作需要,并结合物价水平,确定公务费、业务费补助数额;根据单位房屋建筑物面积、设备状况、车辆数量等情况确定修缮费补助数额。
(六)定项补助,一年一定。
即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对事业单位的某项支出核定财政补助数额。
第十二条少数事业单位因占有较多国家资源或国有资产、享受国家特殊政策、以及收支归集配比不清等而取得较多收入,超出其正常支出较多的,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此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收入上缴方式可以采取定额上缴法和按比例上缴法。
定额上缴法即在核定预算时,确定上缴的绝对数额;按比例上缴法即根据收支情况,确定按收入上缴的比例。
收入上缴时间可以在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按月或按季上缴,或者年终一次性上缴。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预算编制要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四条各事业单位要正确领会上级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掌握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及有关资料变化情况的基础上,找出影响本期预算的各种因素,剔除上年一次性或临时性因素,考虑本年度事业计划对预算的要求,及本年度国家有关政策对预算的影响,正确编制单位预算。
预算必须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当年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提出本单位下年度的包括申请财政补助建议数(需附文字说明)在内的全部收入、支出预算建议数,并按财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核汇总;主管部门将汇总的预算于11月15日以前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经平衡后下达预算控制数。
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规定期限内批复下达部门和单位的预算。
第十六条经常性收入预算应参考当年或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其中申请财政补助数参照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补助标准编制。
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在年初和年度预算执行当中批复的有指定项目用途的预算,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结转下年度的专项资金结余,并考虑下年度开展专项活动的需要编制。
按规定必须列入单位预算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财政核拨的预算外收入和事业单位组织的其他收入),必须如实反映,不得隐瞒、少列。
第十七条支出预算应根据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上缴数额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其中收入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章名】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九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事业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经常性收入、专项性资金收入。
其中经常性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财政补助收入不包括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二条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专业业务活动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从事或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辅助活动是指与专业业务活动相关、直接为专业业务活动服务的单位行政管理活动、后勤服务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应当尽可能进行独立核算。
经营活动规模较小,不便或无法进行独立核算的,再纳入到单位经营收入中核算;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单位,其上缴事业单位的纯收入,不作经营收入处理。
第二十五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资金等。
附属单位补偿事业单位在支出中垫支的各项费用,要相应冲减支出,不能作上缴收入处理。
第二十六条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范围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固定资产的出借、出租收入等。
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投入的有投资回报要求的投资,其回报金额按照协议冲减相应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收入包括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部门拨给单位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单独核算的资金。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本单位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合理地进行。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收入,必须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上缴。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禁未经批准自制、自印、外购收入凭证。
第三十二条为鼓励事业单位积极合理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率,对事业单位可实行经费自给率或结余上缴比例(指实行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与单位职工分配挂钩的激励措施。
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章名】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三十三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资金支出。
其中经常性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三十五条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应当根据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
上述收入原则上不得用于经营支出。
第三十六条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的具体科目,按照事业支出的相应科目执行。
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全部支出,都应纳入经营支出核算反映。
对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应按照企业财务制度单独进行核算,不在事业单位经营支出中反映。
第三十七条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