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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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

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

才有必要 引进集 团诉讼制 度, 大限度维护投 资者 最 陈述 的证券 民事法律责任。新 《 法》 首先将侵权 行为人的 种情况下 , 征券’ :
归责 原则细化为不 同类 型;其次将侵权 责任 人范围进一 步扩 的合法权益 。() 2 取消证券 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关于审理证券 宽 。在原有规定的发行人 、 承销商及其 负有责任 的高管人 员的 市场 因虚假 陈述 引发的 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 定》 第 6条重 范 围基础上 , 《 新 证券 法》 还明确 了上市公 司、 保荐 人、 销商、 申, 承 投资人提起 民事赔偿 诉讼须依据有关 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提供证券中介服务 的机构 , 相关的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 , 负有 人 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 书 , 这就是说 , 行政处 罚或 刑事处罚是
二、 国《 我 证券法》 民事责任制度 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的共 同诉讼制度, 无论人数确定可 以合并审理还是人 数不确定
需要公告和诉讼代表人 的共 同诉讼制度 , 都不适应现行 证券 民
也不能加大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 。在这 1 证券法》 .《 对于证券交易违法行为 的规定。() 1 关于虚假 事赔偿实务的需要,

券 民事诉讼 的方式为单独诉讼和共 同诉讼 。共同诉讼 的缺陷在 于 , 讼成本高 昂, 诉 并且可 能带来重复诉讼 、 院判 决不一致、 法
三、 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 券 民事 责 任 的一 般 分 析
证券 民事责任是指 民事主体违反 了有关证 券法律法 规规 投 资者 得 不 到 平 等 赔偿 等 问题 。
定 的义 务, 侵犯他 人的合法权益 而应 承担 的法律后 果, 究民 追
事 责 任 的 前 提在 于 明确 责任 的性 质 , 事 责 任主 要 包 括违 反 合 民

论我国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完善

论我国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完善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3 ) 1 1 - 0 8 0 — 2 担 。这种 单一 机构监 管 的模 式对 于监管 责 任的 明确 和监管 的
效果都 具有 积极 的作用 ,避免 出现 因多机 构监 管带 来 的相 互 推诿 和监管 不力 的情 况 , 更好 地 实现投 资者保 护的 目的 。 在现 有条 件无法 实现 一个机 构专 门监管 的情况 下 ,明确 各外 部 监 督机 构 的职 责 ,并 且做好 监督 机构之 间 的利益 协调 和工 作互
其次在债权清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存在诸多差偿顺序方面的制度安排因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异对基金的监管机构和方式也有所不同有些国家的证券投公司的存在在证券投资者赔偿方面投资者的债权有一部分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监管当局进行监管如美国的证券交易可以从该公司获得优先清偿这为证券公司特殊破产程序中员会负责监管本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英国则由金融清偿的顺序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现实和制度基础但是对于具理局负责监管工作
理论 前 沿 2 0 1 3 年 第1 1 期
论我 国证 券投资者法律保护韵 完善
历 业 刘 振 r 丁
( 广 东外语 外贸 大学 , 广东 广州 5 1 0 4 2 0 )
【 摘
要1 中国证券投 资者保护基金有 限责任公 司的成立 , 为 中国的证券投 资者保护领 域打 下 了基础 。但 是 异 。因而立 法可 以确定 证券投 资
者 与 金融 中介 机构 之 间 以“ 消费 ” 为基础 的法 律 关 系 , 从 而将 证 券投 资者视 为证券 市场 上的消 费者 。 因此 , 也 有很 多学 者将 其 聚合性 权利 视为 “ 金融 消费 者权利 ” 。 但是 , 随着 证券 市场 的 日益发 展 , 证券市 场信 息的不 对等性 , 与我 国对 证券 投资 者保 护制度 的不 完善 ,使得证 券投 资者在 证券市 场上 处 于相对 弱 势 的地位 随着 经济 的发展 ,证 券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遭 受侵 害 的问 题 日益突 出 , 为此必 须建 立起有效 地保护 机制 , 中国证 券投 资 者保 护基 金有 限责任公 司 于是应运 而生 。证券 投资 者保护 基 金公 司的经 营范 围包 括证 券公 司被 撤销 、关 闭和破 产或 被证

证券市场的市场法规了解证券市场的法规制度和法律责任

证券市场的市场法规了解证券市场的法规制度和法律责任

证券市场的市场法规了解证券市场的法规制度和法律责任证券市场的市场法规:了解证券市场的法规制度和法律责任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发展迅猛,成为了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和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证券市场的法规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一、证券市场的法规制度1. 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证券的发行、流通、交易等方面的基本规则和制度。

公司法则涉及上市公司的设立、运营和信息披露等内容。

这两部法律为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监管规章和规则证券市场的监管规章和规则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包括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制度、信息披露的要求、交易规则等。

这些规章和规则细化了证券法的内容,具体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权责,保障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交易所规则我国证券市场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它们制定了自己的交易规则。

交易所规则主要包括股票上市条件、交易制度、交易方式等。

交易所规则对于保障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1.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是证券市场中的严重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获取非法利益,而操纵市场是指通过投资者集中买卖等手段人为控制证券价格。

根据《证券法》,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终身禁入市场等。

2. 不实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场披露信息。

企业和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披露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和取消上市资格等。

3. 监管部门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履行监管职责。

如果证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内幕信息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024年我国《证券法》立法技术浅析

2024年我国《证券法》立法技术浅析

2024年我国《证券法》立法技术浅析一、立法背景与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地位日益凸显。

为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于1998年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这一立法背景主要是基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和规范的迫切要求。

二、立法原则与特点《证券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些原则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属性和发展规律,为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证券法》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如注重政府监管,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等。

三、法律体系与结构《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体系结构清晰,内容涵盖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多个环节。

同时,《证券法》还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

四、主要内容与亮点《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市场的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

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保障投资者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证券法》还明确了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为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亮点方面,《证券法》突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如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了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和保护措施。

同时,《证券法》还注重市场创新,为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五、法律实施与监管《证券法》的实施与监管是确保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关键。

我国通过设立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执法力度等多种方式,确保《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监管部门还积极推动证券市场的自律机制建设,鼓励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主体加强自身管理和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摘要】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主要问题。

为此,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市场操纵监管。

这些修改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展望未来,随着改革政策的实施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监管建议、监管力度、信息披露透明度、市场操纵监管、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证券法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法律,是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规。

自1999年颁布以来,证券法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监管不足是当前证券法执行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由于监管人员的数量有限,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证券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慑作用。

信息披露不透明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的判断。

市场操纵难以监管也是当前证券法面临的一个挑战,一些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通过操纵股价获取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对证券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违法行为。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加强市场操纵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通过对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证券法》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

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竞合及民事权利优先救济机制探讨

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竞合及民事权利优先救济机制探讨

摘要:证券市场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一直使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投资者的民商赔偿维权行动一直举步维艰,尤其对中小型投资者的保护仍然不容乐观,已然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性制度缺陷。

其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依然不完备,在证券交易领域,虽然新《证券法》的出台化解了一些多年的难题,但是对民事责任的权利救济的规定依然笼统。

多是用行政手段或是刑事手段的强制力约束证券市场主体,被侵害的投资者在民事权利救济上依然薄弱且民事权利得不到优先救济,摆脱“重公法,抑私权”的桎梏,利用民事责任机制作为主要解决证券不法行为的手段,协调利用行政刑事手段,优先实现民事权利救济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证券违法行为 民事权利优先 责任竞合 权利救济一、证券违法行为民事权利优先救济的困惑(一)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机制不足现状民事权利优先救济,就是民事私权利救济优先于行政罚款、刑事财产刑的承担,优先受偿民事赔偿金。

但民事责任机制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随着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出台,多年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许迎刃而解,对于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违法犯罪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进行了全面的详尽的规定,这使得行政执法、刑事定罪量刑在实践中的执行和操作有了明确的依据。

但是遗憾的是,新《证券法》对于民事赔偿的制度设计依然一带而过,含糊不清。

仅在《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提到笼统含糊的概括性救济条款。

目前,受疫情影响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在疫情防控与经济建设两手抓的态势下,优化营商环境更显得尤为重要,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灵活性和自由度,但是政府创造的优惠便利条件绝不能让违法者“偷吃”,加强监管完善法律制度要同时并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才能增加普通投资者的信心,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的证券交易行为,只能对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法律的生命在于斗争,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曾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举例农民、军官和商人的例子,三类群体都非常看中维持自己特殊生存条件的正确情感,因为注重自身的特殊生存条件的价值观才会为之斗争,那么在证券交易领域,维持其自身特殊生存价值的应当是信用和公平,这正是证券交易领域所为之奋斗的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与机制

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与机制

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与机制在现代社会中,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不仅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投资者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然而,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监管机制的健全。

本文将从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和机制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

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由证券法和相关配套法规构成。

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组织结构、监管机构和重要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证券市场的运行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层级是有序的。

比如,上市公司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就要符合证券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则要遵守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

这种法律体系的有序性,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提供了基础。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机制除了法律体系外,证券市场的监管还依赖于一系列的监管机制。

首先,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监管机制的核心。

在我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最高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三分天下,制定法律”正是因为证监会的权威性,才能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

其次,证券市场监管还依赖于自律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有众多的自律组织,如中国证券业协会,它们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自律机制的引入,对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外,证券市场监管还包括信息披露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它要求上市公司和其他相关主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与投资者关切密切相关的信息。

投资者保护机制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幕交易禁止、倡导投资者教育等。

这些机制的引入,使证券市场能够更加公平、透明地运行。

总而言之,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与机制在保障证券市场健康运行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证券法第九章证券法律责任制度(4)

证券法第九章证券法律责任制度(4)

第四节操纵市场之法律责任 ⼀、操纵市场⾏为的构成 对于是否应归纳出操纵市场⾏为⼀般概念问题,学术界有两种不同观点。

持赞成观点的学者认为,为了全⾯、准确规范各种操纵市场⾏为,避免法律调整上的疏漏,应当赋予操纵市场⾏为以统⼀定义。

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操纵市场⾏为本⾝就是若⼲⾏为类型的集合名词,并⽆确定内涵,美国、⽇本、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证券法均未赋予其特定含义;若限定操纵市场⾏为的含义,反会使操纵市场者有机可乘。

我国《证券法》接受后种观点,未对市场操纵⾏为作统⼀解释。

在理论上,所谓操纵市场⾏为,是指利⽤资⾦优势或信息优势或滥⽤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为。

《禁⽌证券欺诈⾏为暂⾏办法》将该种⾏为称为“市场操纵⾏为”,即“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的,利⽤其资⾦、信息等优势或者滥⽤职权操纵市场,影。

向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操纵市场⾏为属于法律禁⽌⾏为,《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发⾏、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政法规;禁⽌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为”。

但操纵市场⾏为是否须以⾏为⼈具有故意或欺诈作为其构成要件,⼈们认识不⼀。

有⼈依据《禁⽌证券欺诈⾏为暂⾏办法》使⽤“诱使”⼀词,引申认为操纵市场⾏为须以欺诈或故意为构成要件。

反对者认为,该办法仅使⽤“致使”未使⽤“欺诈”或“故意”,由此操纵市场⾏为⽆须以故意或欺诈为要件。

《证券法》没有规定操纵市场⾏为须以欺诈或故意为构成要件,⽽仅列举操纵市场⾏为的类型。

据此,凡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者,⽆论是否具有故意或欺诈,均构成操纵市场⾏为。

强调操纵市场以⾏为⼈具有主观故意或欺诈为条件,将有利于⾏为⼈;否定以故意或欺诈为构成要件,则有利于相对⼈利益。

就⾏政及刑事责任⽽⾔,强调以欺诈或故意为构成要件,更有利于治理证券市场秩序,避免法律裁量上的畸重畸轻。

试论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问题

试论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问题

立法提 供理 论上 的借 鉴 。 二 、 息披 露的行 政责任 相关 问题 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0万 日元上 调到 时价 总额 的十 万 分之六 或 60万 日元 。(金 0 0 《 融商 品交易法》 12 ) 第 7 条 该法 还规 定 了加 算 、 算制度 。 果违 减 如
关于罚 款的金 额水平 , 国< 我 证券法》 中通常 是规定 了一个具 法者在 当局 调查前报 告 了违 法行 为, 则课 征金额 减半 的措 施 。 针
确 定更 为合理 的 罚款 金额水 平 , 强行政处 罚 的可 操 作性 。 加
很多 国家 的证券 法 中都 有对 违法信 息披 露行 为的刑 事责任
的相 关规定 。 以美 国为例 , 于虚 假披露 的刑事 责任的规 定都 明 对
《 金融 商品交 易法》 称的课征金 制度 , 指 2 0 所 是 0 4年 日本 《 证 确体 现在 《 证券 法》 《 和 证券 交易法 》 , 经历 了安然 事件 以后 , 中 在
体 的倍 数区 间或金额 区间 ,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中也缺乏 对 罚款 对反 复从事 违法 行为 者 的一种 惩 罚制度 。反 复从事违 法行 为者 而
对其处 的具 体计算 标准 。例 如 《 证券法》 13 第 9 条规 定 , 发行人 、 上市 公 是指 以前 接受过 课征金 缴纳 的命令 再次从事违 法行为者 ,
引言
集 团诉 讼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091・ 10 10 —5220 )01 -2 4 等 为 4 %)2 不提 交有价 证券 报告 书、 . ;. 5 四半期 报告书 、 半期报 告


前一 法律 的权 威性很大 程度上来源 于其责任 制度 的设计 , 券法 书 的课征金 金额为 前一事业 年度 的监查报 酬额 ( 事业年度无 证

论证券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以我国《证券法》为基点

论证券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以我国《证券法》为基点

b lt y t m n s c rte a . iiy s s e i e u ii s l w
[ 键 词 ] 证 券 法 民 事 责 任 法律 制 度 关
Ke r y wo ds: Se u ii s l w Ci i i iiy Le ls t c r te a v llab lt ga ys em
p t ,a he c m e p wih o e c e i pi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n ltga i n a ltga i n f r is c ar s nd t n o s u t s m r atve o ni ns i ii t o nd un ii t o o t om p i hm e . ls nt Fi l naly,t r i e r t nks t e a i e p o e s a he a tcl e hi he r l tv r bl m bou he e t bls t t s a ihm e nd i pr ve e he c vi la nta m o m ntoft i l i —

( 央 财经大 学 中

北京 10 8 ) 0 0 1
Y ANG Yi
[ 摘 要 ]证 券 民事 责 任 法 律 制 度 是 整 个 证 券 法 律 制度 不 可 或 缺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建 立 与完 善 既 有 必 要 又 十分 重 要 。 本 文 搭 建 了证 券 民 事 责任 的 基本 框 架 ,较 为全 面地 概括 了证 券 民事 责 任 的 五个 构 成 要 件 , 并
r 图 分 类 号 ] D9 2 2 7 [ 献 标 识 码 I 中 2. 8 文 n [ 章 编 号 ] 0 0 1 4 ( 0 2 1 — 0 4 —0 文 10 — 59 20) 1 07 4

加强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建设的思考

加强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建设的思考

加强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建设的思考方刚摘要:完善证券执法体制机制是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的一条重要措施。

加快健全证券执法体制机制,要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从宏观上达至行政、刑事、民事权责配置的“最优组合”,在微观上探寻法律实施公力执行、私力执行的“最优方式”,全局谋划,补足短板,强化运行,整体推进。

关键词: 证券执法;体制;机制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561/ki.zggqgl.2021.01.014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工作,其中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一条重要举措。

2020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快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此前,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研究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时强调,要完善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要、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机制。

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与思考,笔者提出以下认识和建议,以期引发进一步分析与研究,促进证券执法体制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一、证券执法体制机制的内涵证券执法体制可理解为与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相关的组织体系设置、管理权限划分、法律制度规则等,是一个侧重于系统的概念,最核心的是规范证券领域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主体之间的责权关系的划分。

相应的机制是指与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相关的具体运作制度,更侧重于运行或执行等[1]。

证券执法体制机制是为了实现证券监管的目标而存在的。

历史地看,政府对于资本市场的监管介入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危机引致的,在对危机应对和反思中形成了对监管必要性的认识以及对监管执法目标的若干共识,并据此不断改革完善证券执法体制机制设计[2]。

国际证监会组织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确立了证券监管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公平、高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3]。

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探析

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探析
上 的 法律 后果 , 对 违 法 行 为 人 进 行 惩 处 的法 律 适 用 上 具 有 综 合 在
我 国证 券 市 场 创 立 并 发展 于计 划 经 济 向市 场 经 济转 型 的社 会
性 的特 点 。
2 . 法 律 责 任 主 体 的并 存 性 。证 券 发 行 人 、 券 公 司 、 券 证券 证 证
度体系 。
益 的制度保 障。长期 以来 , 于行政权 力对证 券 市场的过 多干预 , 国 由 我
证 券 法律 责 任 制 度 在 立 法 观 念 、 律 规 则 、 理 体 制 上 都 存 在 一 定 的 缺 法 管
证 券 市场 的法 律 责 任 由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 政 法 律 责 任 和 刑 事 行 法 律 责任 三个 方 面 构 成 。 证 券 违 法 行 为 可 以 单 独 适 用 某 一 种 责
我 国 证 券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探 析
扶 庆 松 曹金 荣
( 兰州 商 学 院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7 0 2 ) 3 0 0
【 摘 要 】 券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体 系是 制 裁 证 券 违 法 行 为 , 护 投 资 者 权 证 保
违 法 行 为 法 律 责任 的立 法 构 成 了 我 国 相 对完 整 的证 券 法 律 责 任 制
证 券 法 律 责任 是 法 律 责 任 的 一 种 , 探 讨 证 券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在 体 系之 前 , 必 要 对 证 券法 律责 任 作 简 要 的 阐 述 。 有
( 证 券 法律 责 任 概 述 一) “ 券 法 律 责 任是 证 券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因 违 反 证 券 法 律 规 定 的 证

我 国证 券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的体 系

证券市场法律责任与追究

证券市场法律责任与追究

证券市场法律责任与追究在证券市场中,法律责任和追究是确保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证券市场中的法律责任和追究制度,并分析其中的几个关键要素。

一、市场操纵与法律责任市场操纵是指通过各种手段人为操纵证券价格、交易量等市场指标,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对于市场操纵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追究制度。

首先,市场操纵被视为违法行为,属于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范畴,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证券法规定了对于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追究方式和具体处罚措施。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面临罚款、刑事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等。

其次,在行政管理层面,证券市场相关监管机构也有权对市场操纵进行处罚和追究。

监管机构通常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示、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等。

此外,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手段,如发出监管函、暂停交易等,以维护市场秩序。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内幕交易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人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不仅存在法律责任,还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益。

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追究方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内幕交易者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还会被要求返还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此外,市场监管机构也会对涉及内幕交易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事实情况的严重程度,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以保护市场的公平交易。

三、违规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对信息披露负有重要责任。

不正确、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

对于违规披露信息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追究制度。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罚款、撤销上市资格、公司治理处罚等。

中介机构也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此外,投资者受到虚假信息披露的损害,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

中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

中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自20世纪90年代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建立以来, 场外交易市场便以柜台交易的形式存在, 甚至成为当时主要的交易模式, 经过30多年的发展, 场外交易市场历经曲折, 从限制到放宽, 配套的政策和法规正在逐渐建立。

目前中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第二部分为全国300多家产权交易市场, 第三部分为各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20世纪90年代初期, 为了配合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 中国以政府为主导, 参考美国的场外市场交易模式设立了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 系统)和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ET系统), 但随着亚洲经济危机的爆发, 政府又以行政命令强制关闭STAQ系统和NET系统, 这一措施虽然对中国尚处于萌芽阶段的证券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但从那时起企业市场融资渠道只剩下上交所和深交所一条, 实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只能望洋兴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代办股份转让(即“老三板”)系统浮出水面, XX年,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使得老三板可以接受STAQ 系统和NET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进入转让。

XX年, 老三板业务扩展到高新企业。

随后中关村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在老三板的基础上正式启动。

XX年12月,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49号, 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全国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落定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XX年5月19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系统(简称“新交易结算系统”)正式上线, 挂牌公司股票的协议转让、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的集合竞价转让等功能得以实现。

7月3日, 新三板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的公告, 决定在8月份引入做市商制度, 逐步改变目前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方式。

证券行业工作中的证券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

证券行业工作中的证券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

证券行业工作中的证券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在证券行业的工作中,证券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证券法律风险指的是在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与法律规定相悖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法律风险。

而合规管理是指企业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和执行能符合法律要求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过程。

本文将围绕证券行业工作中的证券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展开讨论。

一、证券法律风险的出现与影响1.1 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在证券市场中,由于各方利益诉求的差异和市场信息交流不畅,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可能会出现。

例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等,在法律层面上都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

这些行为的存在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1.2 法律责任和损失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并被追究法律责任时,相关机构或个人可能面临巨大的罚款和赔偿责任。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面对证券法律风险时都应该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管理,以降低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损失。

二、合规管理的必要性与挑战2.1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证券行业从业机构应该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规管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

2.2 提升企业形象与信誉度通过合规管理的实施,公司可以提升自身的形象和信誉度,获得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认可和信任。

只有确保合规运营,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取得长期的发展和成功。

2.3 面临的挑战合规管理在证券行业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证券法律法规的频繁更新和修订给企业合规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其次,合规成本较高,包括人力资源、技术投入等。

再者,合规要求复杂多样,需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

三、证券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的实践3.1 风险识别与评估为了降低证券法律风险,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

通过对业务流程、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的分析,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

针对不同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

3.2 内部控制与合规培训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运营活动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证券市场财务造假责任承担制度研究》范文

《证券市场财务造假责任承担制度研究》范文

《证券市场财务造假责任承担制度研究》篇一摘要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财务造假事件频繁曝光,这已经成为威胁市场稳定、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问题。

本篇论文主要研究证券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的责任承担制度,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实际案例以及市场反应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制度优化建议,旨在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一、引言证券市场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稳定发展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近年来财务造假事件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研究证券市场财务造假责任承担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财务造假的现状及危害当前,证券市场的财务造假主要表现为虚增利润、虚假陈述、会计操纵等手段,使得企业的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这些行为不仅误导了投资者决策,还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信心。

三、财务造假责任承担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法律基础我国在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财务造假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条款为打击财务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责任主体财务造假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责任人等。

他们根据各自在造假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财务造假责任承担制度的实际运作及问题分析(一)制度运作现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于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在不断加强,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处罚力度不够、执行效率不高、追责机制不完善等。

(二)问题分析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法规存在漏洞,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2. 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追责不严等问题。

3. 处罚力度不够: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不足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五、优化财务造假责任承担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填补法律漏洞,提高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研究

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研究

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研究引言: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的支持。

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的研究十分重要,对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的基本框架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管等多个环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责任实现体系。

我国证券法律责任的立法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律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证券法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中国证监会,其依法对证券市场的各项行为进行监管和执法。

证券法律责任的司法保障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的,对于证券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司法审判和裁决。

监管机构则是对证券市场进行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

二、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券法的制定相对滞后,市场变化快,法律难以及时调整,导致法律和市场的脱节。

证券执法机构的监管有效性不足,存在着监管漏洞和执法不严的现象,影响了市场秩序的维护。

司法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仍有待提高,一些证券违法案件难以及时和公正地得到解决。

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和技术手段相对滞后,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难以有效监控市场风险。

四、结论通过对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只有不断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和研究,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能够不断得到完善和提升,为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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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研究作者:王一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9年第04期摘要:资本市场违法成本直接体现为证券法律责任,证券法律责任具有多重性;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存在的问题表现为,行政案件相对于民事、刑事案件数量较多,民事赔偿不充分和刑事责任追究不到位,法律责任实现的时效性不足、不同类型法律责任实现之间的联动性不够;应当进一步发挥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效能,一体化促进证券多重法律责任实现,解决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关键词:证券法律责任多重法律责任实现监管效能一、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具有多重性(一)行政法律责任我国证券法律责任规定于证券法、公司法、相关行政法规和证监会部门规章;现行证券法全文共计240条,其中第11章责任条款占了48条,这其中涉及证券行政法律责任的条款为40条;涉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承销、交易、经纪、投资咨询、中介服务等各个环节,覆盖面广。

责任内容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格、没收收入、暂停或撤销许可、市场禁入等。

(二)刑事法律责任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直接涉及证券刑事法律责任的条款主要有9条,分别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及发行人信息披露相关的犯罪行为。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二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背信类犯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三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许可制度的犯罪行为。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四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三)民事法律责任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明确涉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条款主要有12条,分为以下几个类别:一是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的相关主体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涉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有过错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未勤勉尽责,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相关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性要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证券服务机构,涉及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等主体。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是市场主体违法交易类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涉及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人民事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证券业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涉及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证券公司在不当承销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导致的;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真实意思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四是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相关主体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

涉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五是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涉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

由于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主体,在《证券法》的责任条款中均涉及了行政法律责任;《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近年来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情况(一)近年来证监会行政执法情况2017年,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37件,与2016年相比增加了7%,与2015年相比增加了37%;作出市场禁入决定25件,与2016年相比增加了25%,与2015年相比增加了127%。

2017年证监会全年行政处罚罚没款涉及75. 66亿元,较2016年42. 01亿元增长了80%,涨幅较大。

2018年,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10件,同比增长38. 39%,罚没款金额106.41亿元,同比增长42. 28%,市场禁入50人,同比增长13. 64%。

(二)近年来涉证券法律责任刑事判决案情况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件按仅有1起卢汉明欺诈发行债券案;违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仅有1起;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共11起;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案件共3起,均是涉及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案件共4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共涉及5起案件的判决或二审裁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共3起;没有涉及编造并传播证券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公布的并不全面,例如2017年1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一审宣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微博对此进行披露,众多媒体也公开报道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但是徐翔案的刑事判决书并没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公开。

(三)近三年来证券民事判决案件情况涉及证券相关民事纠纷案由众多,这其中大部分是同证券相关的合同纠纷。

涉及多重法律责任的主要是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该类纠纷进一步细分为: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欺诈客户责任纠纷。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相关的民事判决书情况,涉及证券内幕交易责任民事纠纷判决共12起,涉及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内幕交易案引发的中小投资者维权事宜;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仅有1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判决共3610起,其中一审判决书2063份,二审判决书1547份,管辖法院涉及21个省、市、自治区;涉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天利公司)、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公司)、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公司)、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公司)、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生化公司)等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由于受害投资者众多,法院针对每一位或部分共同起诉的投资者,出具一份判决,因此判决数量众多。

欺诈客户责任纠纷的判决书3份。

三、我国证券领域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情况分析(一)从案件数量上来看,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情况远不及行政法律责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三类案件一直是行政处罚的重点领域;行政追责的案件数量远远超过应当对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案例。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2017年度监管执法情况来看,虚假陈述也就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三大类传统违法案件合计立案203件,占全部立案案件的65%。

2015年、2016年这三大类传统违法案件立案数量占比分别为64%,63%。

2018年行政处罚情况来看,涉及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处罚56起,操纵市场类案件处罚38起,内幕交易类案件处罚87起;三类案件占2018年行政处罚案件的58%。

同一时期,证券内幕交易责任民事纠纷判决12份,相关判决是中国证监会[2013] 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光大证券公司2013年8月16日“乌龙指”事件的行政追责之后,部分中小投资者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仅有1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皖01民初第8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史丽华对被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形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判决虽然较多,民事判决书份数的多少取决于提起诉讼的中小投资者数量的多少,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引起许多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判决书。

(二)从时效性讲,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要远落后于行政法律责任以海润光伏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引发的行政处罚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为例,2015年10月22日,江苏证监局作出[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对于海润光伏公司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分配預告》和《分配提案》;海润光伏公司、紫金电子公司、九润管业公司、杨怀进、曹敏、任向东存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江苏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1款、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对海润光伏公司、紫金电子公司、杨怀进、九润管业公司、曹敏、任向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投资人颜斌基于海润光伏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2017)苏民终第169号的时间是2017年11月15日;距离江苏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2015年10月22日已近两年时间;距离江苏证监局2015年2月13日对海润光伏公司正式立案调查时间已有两年十个月。

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刑初第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吴定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为例,吴定昌的犯罪行为发生于2009年5月18日至6月20日;吴定昌于2016年1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9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未见同该案相对应的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例。

(三)从联动性上看,行政法律责任同民事法律责任实现存在一定程度上脱节1.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类行政处罚案件众多,对应的民事赔偿几乎没有参照海润光伏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结果晚于行政处罚两年左右来分析,证监会2016年共对183起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18份,作为证监会稽查执法的重点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进入民事诉讼领域,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的搜索结果来看数量为零。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证券内幕交易责任民事纠纷判决案件涉及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是2013年11月1日,相关民事案件终审判决的时间是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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