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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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机关
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其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概念】
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是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履行交通安全内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其重点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督促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完善管理制度,监督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监管对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单位,使用校车(含7座以上经教育部门备案的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的学校及幼儿园,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道路运输单位是指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校车服务机构以及拥有5辆以上重点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较大有车单位。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包括公路客运企业(含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拥有10座以上大中型客车的出租汽车公司、公路客运场站和有5辆以上中重型货运车辆的货运企业(含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

重点车辆是指10座以上大中型载客汽车(不含教练车)、中重型货车或牵引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城市大型工程车(仅指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车辆所有人登记住址为乡镇(村)的7座以上载客面包车(简称农村面包车)。

第四条【协作配合】
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动态监管、分色预警、分类管控,建立内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与同级交
通运输、安全监管、教育行政、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表彰奖励】
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认真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交通安全员及重点车辆驾驶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章职责与管辖
第六条【管辖分工】
有管辖区域的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辖区内监管对象的监管工作。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管辖。

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实际经营地在省外,且所属车辆已在实际运营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年检备案的,由道路运输单位提供书面材料后,不列入本省日常监管范围;在省内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所属车辆已在实际运营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年检备案的,由道路运输单位提供书面材料,可由经营机构实际所在地的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管工作。

第七条【职责机构】
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组建交通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机构,选调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掌握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基本情况;
(二)督促指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四)督促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五)依法查处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依法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单位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
(七)向相关部门和交通安全责任单位通报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和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指出交通安全隐患,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公安交管部门监管人员应当从事交通管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熟练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熟悉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熟练操作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职责分工】
省市两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负责对下级业务工作的指导和考核,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维护监管工作信息系统,
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等相关活动。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依照工作职责,履行监督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的相关具体工作。

本省籍重点车辆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一次死亡5人以上、3-4人、1-2人的标准,分别由省、市、县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所属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倒查。

第九条【平台使用】
省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托“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审核录入工作信息,下达监管工作任务,发布工作动态和交通安全提示,开展对下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工作的绩效考核。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指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的信息录入和应用,并对道路运输单位定期录入的月度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依据“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评查和交通安全状况评价排名。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和重点车辆驾驶人在“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中的信息记录应当作为对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表彰的依据。

第十条【信息核查】
省内登记注册的重点车辆在办理车辆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业务时,公安交管部门应对重点车辆及所在的道路运输单位(含所有人或管理人)和驾驶人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信息是否录入“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核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内容】
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检查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建立工作台帐;
(二)动态监控平台的使用。

重点检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校车服务机构的动态监控平台使用情况,是否有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记录车辆动态信息,及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是否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夜间
禁行、限速限时驾驶和落地休息制度,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
(三)驾驶人安全教育。

检查道路运输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重点车辆驾驶人员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聘用驾驶人进行资质审查;
(四)驾驶人安全记录。

检查重点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审验和交通违法及记分情况,核查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实际驾驶车辆相符,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信息记录;
(五)车辆安全状况。

重点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年度检验、交强险期限和车辆动态监控装置安装使用情况,抽查车辆安全防护装置、反光标识、灯光、轮胎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车辆非法改装等情况,督促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六)客运场站安全宣传及检查落实情况。

主要检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客车进出站安全检查、安全告知等措施落实情况,督促客运场站严格落实客运源头安全管理。

检查中发现有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检查单位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反馈整改情况,属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监管机构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第十二条【严重隐患】
有以下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情形之一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单位下达《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限期15日内反馈整改情况。

在收到整改情况反馈的5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经告知不整改的;
(二)不认真履行教育培训制度,经告知不整改的;
(三)不如实申报所属车辆及驾驶人情况或聘用不合格驾驶人,经告知不整改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动态监控平台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校车服务机构,经告知不整改的;
(五)所属车辆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六)因所属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半年内处罚两次以上的;
(七)季度有交通违法的车辆数达到车辆总数30%以上、百车交通违法数达到30起以上,或者在设区市范围内道路运输单位百车交通违法数排名前10位的;(八)所属车辆月度单车违法达十次以上,未采取管控措施的;
(九)三次及以上未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十三条【分类检查】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于每月25日至30日对道路运输单位上报的月度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工作要求。

重大节假日和国家重大活动以及春运期间,应加强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现场检查。

对“两客一危”(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企业和校车服务机构每月应当至少检查一次,对其他道路运输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和意见。

对使用校车的学校及幼儿园应每两月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校车工作台账、学生乘车安全教育和相关交通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每季度通报一次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并督促其对注册在本地的非较大有车单位、有4辆以下中重型货运车辆的货运企业和个人拥有的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检查要求】
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公安交管部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检查时应当出示警官证或执法证件,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单独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应当场填写《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时间、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并记录检查图片资料。

《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人签字,一份由公安交管部门存档,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

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工作台帐】
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台账,分类保存工作文
件、工作记录、法律文书、宣传资料、辖区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台账。

除签订的交通安全提示、交通安全情况通报、《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约谈记录、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档案证据性质的文件应当留存纸质文档外,其他可依托科技信息系统获取的,可留存电子文档。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管理手段】
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应根据其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可采取以下管理手段:(一)分类管控。

依托科技信息手段掌握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实行分色预警、分级管理;
(二)召开会议。

组织召开现场会、工作例会或情况通报会,介绍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通报各单位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提出工作要求;
(三)下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四)责令限期改正。

对有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可限制其办理机动车道路通行证件;
(五)安全提示。

对有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可以召集单位责任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指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听取落实整改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安全监督、交通运输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

会前应发出书面通知,注明被召集单位名称、人员、事项、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留存备查,并发送有关单位;
(六)禁止上路行驶。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安全隐患突出的道路运输单位经公安交管部门下达严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认真整改的,禁止其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并通过挂牌监管、媒体曝光、加强路面管控等措施,督促其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七)情况通报。

市县两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应将辖区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状况(交通安全隐患、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向同级安全监督、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通报。

问题突出的,应及时通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公安交管部门;
(八)社会监督。

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单位相关责任人;
(九)通报表彰。

总结推广道路运输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经验和做法,对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单位管理】
对道路运输单位实行交通安全积分管理。

依据道路运输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记录,分别计分、累计积分、分级管理、分色预警、动态管控(具体分值见附件)。

计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积分分值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色,其中积分在20分以上的列入红色监管单位名单,积分在14分—19.9分的列入橙色监管名单,积分在10分—13.9分的列入黄色监管名单,9.9分以下的列入蓝色监管名单。

道路运输单位年度的累计积分,作为下一年度公安交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计分项目和分值由省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按年度确定并定期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公布。

第十八条【积分管理】
对累积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道路运输单位,经综合评判确认后,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红色监管单位
由省市县三级公安交管部门将红色监管单位名单通报同级安全监督和交通运输部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依据,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将该单位所属车辆牌号录入全省道路管控缉查布控系统,加强对该单位车辆的路面管控。

由市级公安交管部门10日内下达《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将该单位列为安全隐患突出单位,书面要求其加强安全隐患的管控;组织辖区同类型道路运输单位管理人员交通安全会议,通报相关情况。

由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召集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检查该单位整改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每半年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6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1次检查该单位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1次该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橙色监管单位:
⒈由市县两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橙色监管单位名单通报同级安全监督和交通运输部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依据,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相关单位名单。

⒉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将单位所属车辆牌号录入本市道路管控缉查布控系统,加强对该单位车辆的路面管控。

⒊由市级公安交管部门15日内下达《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加强日常管理;每半年召集1次该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并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⒋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1次检查该单位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1次该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

(三)黄色监管单位:
⒈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将该单位相关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县级安全监督和交通运输部门。

⒉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召集1次该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

⒊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参加指导该单位组织开展的对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蓝色监管单位:
经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核查,除“两客一危”企业外,具备以下条件的蓝色监管单位可列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单位”:
⒈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配备交通安全员;
⒉认真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上年度分色预警为蓝色且积分在5分以下;
⒊本单位所属车辆半年内未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
⒋单位交通安全员连续4个月按照规定要求向公安交管部门报送单位交通安全工作信息;
⒌积极支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交通安全责任监管工作。

列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单位”的,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可通过“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核查该单位交通安全员上报的的月度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安排交通安全工作任务,不再作为日常监管检查对象,并优先列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候选先进单位。

对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违法等情况不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单位”条件的单位,由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及时取消其资格,并告知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按对应分色预警积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驾驶人管理】
根据驾驶人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和违法犯罪记录,对营运客货车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实行交通安全红色监管名单管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列入红色监管名单:
⒈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⒉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
⒊有吸食、注射毒品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行为的;
⒋被依法吊销、注销和撤销、降级机动车驾驶资格的
⒌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⒍违法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列入红色监管驾驶人名单的,由省市县三级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同级安全监督、交通运输和教育行政等部门以及相关道路运输单位,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驾驶人采取调离驾驶岗位、取消营运资质等管理措施。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纪律要求】
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提高服务水平,杜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工作考评】
省市两级交管部门应将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市县两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依托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根据各单位日常履职情况和监管的道路运输单位所属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事故数、交通违法数、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数等监管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判,并进行排名通报。

第二十二条【奖惩措施】
省市两级公安交管部门对在年度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安交管部门及个人应当给予通报表彰。

对辖区重点车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的,依法对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级没有特殊规定的含本级,所列数字包含本数;(二)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是指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制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使用管理制度、车辆进出场站安全检查制度。

(三)道路运输单位月度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是指:
⒈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见附表8、9);
⒉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和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见附表10);
⒊车辆动态监控、车辆进出场站安全检查等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见附表11);
⒋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见附表12)。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省公安厅印发的原《河北省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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