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告知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法规类别】公证业务【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8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5.06.02【实施日期】1995.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8号)《提存公证规则》已经1995年5月16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提存公证规则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公证之提存公证规则
在线公证:https://提存公证规则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8号令)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在线公证:https://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公证告知
提存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特别告知如下:1、提存效力: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2、提存日期:提存货币的,以现金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支票交付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3、公证处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4、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
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5、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仅限于以清偿为目的),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6、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
7、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公证处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入提存帐户。
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
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帐户。
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帐户。
8、公证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
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以对价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未为对价给付之前,公证处不得给付提存标的物。
提存公证告知书
提存公证告知书第一篇:提存公证告知书提存公证告知书公证当事人:请您仔细阅读本告知书,如果有疑问或疑义可要求公证人员解答。
如果您阅读存在困难,可以请公证人员向您宣读。
如果没有疑问或疑义,请在本告知书右下方签字确认。
公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申请办理的公证属提存公证。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5.06.02•【文号】司法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1995.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提存公证规则(司法部令第38号1995年6月2日)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一)货币;(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三)贵重物品;(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6月19日)司办字[199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肖扬部长于1995年6月2日签发了《提存公证规则》司法部第38号令)。
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存公证充分体现了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机构的沟通、服务、公证、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通俗生动的形式,大力组织宣传活动,使公民、法人和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提存公证的意义和作用,了解提存公证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从而更好地运用提存公证这一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提存公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要求很高的公证业务,虽然提存公证从1987年起就在一些城市试办,1990年司法部又下发了《关于普通开展提存公证业务的通知》,但是,一些地方在具体办证时仍很不规范,也发生过一些问题。
《提存公证规则》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开拓公证业务领域,提高提存公证质量。
各地应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提存公证规则》,必要时,应对有关办证人中进行专门培训。
二、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担保的效力,公证处的权利和责任重大,有时涉及的金额也很大,稍有不慎,就可能给当事人和公证处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所以,公证机构应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
要严格按照《提存公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提存公证;对于提存物品和款项应有严密稳妥的保管储存措施,绝不能非法挪用;对于提存标的物,应严格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给付,给付前应经公证处主任审批。
三、要全力维护提存公证的信誉,树立起公正、权威、稳妥可靠的形象。
坚决严肃查处办理提存公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今后,如有此类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出,必须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8号令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划。
司法部关于普遍开展提存公证业务的通知
1 / 1 司法部关于普遍开展提存公证业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业务
【发文字号】司发[1990]013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0.01.22
【实施日期】1990.0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关于普遍开展提存公证业务的通知
(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二日司发[1990]013号)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日我部曾下发《关于部分城市公证机关试办提存业务的通知》<(87)司发公函字第177号>,指定在北京、上海、沈阳、开封四个城市试办提存公证业务。
两年多来,试点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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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书
提存书公证书(1书)提存公证书(之一)()χχ字第χχ号兹证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因χχχχ(债务依据及无法直接给付的原因),于χχ年χ月χ日将债务标的χχχχ(标的名称、数量)提交于我处。
从即日起,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所欠债权人χχχχ(单位全称)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χχ省χχ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
名)χχ年χ月χ日注:1、此格式适用于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给付到期债务的提存;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书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提存公证细则
提存公证细则一、引言提存公证是指将某些重要文件、物品或资料存放在公证机关的保险箱或保管室中,由公证机关对其进行封存,并发给当事人提存证明。
这种方式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在需要的时候作为法律依据使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提存公证的相关细则。
二、提存公证的条件1. 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 提存的文件、物品或资料必须具有法定的需要保全的性质;3. 提存申请人必须具备提存的合法权益。
三、提存公证的程序1. 提存申请: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交提存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提存的文件、物品或资料的详细说明,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公证机关审查:公证机关会对提存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是否完备,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3. 封存:公证机关决定受理提存申请后,将提存的文件、物品或资料进行封存,并附上提存公正书;4. 发证:公证机关会向申请人发放提存证明,证明中应包含提存的文件、物品或资料的相关信息和封存日期。
四、提存公证的效力与保全1. 提存公证具有证据的法定效力,可以作为当事人在民事、商事等纠纷中的法律依据;2. 提存公证可以保全公证机关保管的文件、物品或资料的完整性和原始状态,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损毁或被篡改;3.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申请公证机关将提存的文件、物品或资料交还给自己,并由公证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五、提存公证的费用与时限1. 提存公证的费用根据不同的公证机关有所不同,申请人在申请时应了解相关费用标准;2. 提存公证的时限一般为五年,当事人可以在时限届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六、提存公证的注意事项1. 当事人在提存申请时应尽量详细描述提存的文件、物品或资料的内容,以确保公证机关能够准确识别和保管;2. 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好提存证明,如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公证机关申请补发;3. 当事人应在时限届满前进行延期申请,如逾期未申请延期,公证机关有权将提存的文件、物品或资料交还给申请人或其他合法权益人。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8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公布日期】1995.06.02【实施日期】1995.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8号)《提存公证规则》已经1995年5月16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提存公证规则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领取提存物通知书格式
______(债权人名称):
______(提存人名称)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根据______(债务依据)应交付给你的______(提存标的及数额)[或增加:经本公证处保全证据后的变卖款______币___元]提存于我处。请你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委托代领请持委托书)、债权凭证及______(其他所需资料),到我处领取。如果你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该______(提存标的)将上交国库。
我处地址:_____省_____市(县)____街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经公证机构审查后,再确定符合提存条件并出具提存公证书。公证机构及时通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对债权人地址不详的,拟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
公正提存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正提存款,是指存款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入的资金,存款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部分或全部提取存款。
第三条公正提存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信原则。
第四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公正提存款业务,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正提存款的设立第五条存款人申请设立公正提存款,应当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件;(三)存款证明;(四)合同或协议;(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对存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设立公正提存款的决定。
第七条公正提存款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存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存款人具有合法的存款来源;(三)存款金额符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规定;(四)存款期限符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规定;(五)存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公正提存款的设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公正提存款的管理第九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正提存款管理制度,确保公正提存款的安全、稳定。
第十条公正提存款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存款的接收和保管;(二)存款的计息和支付;(三)存款的查询和变更;(四)存款的提前支取和续存;(五)存款的终止和清算。
第十一条存款人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公正提存款情况,包括存款金额、利率、期限等。
第十二条存款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支取或续存公正提存款。
第十三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计息,并将利息支付给存款人。
第四章公正提存款的终止第十四条公正提存款的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存款期限届满;(二)存款人提前支取或续存;(三)存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四)存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提存公证书(3)
---------------------------------------------------------------范文最新推荐------------------------------------------------------提存公证书(3)提存公证书(3)提存公证书1.格式一提存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债务人×××(应写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因××××(债务依据及无法履行给付的原因),于××××年×月×日将债务标的××××(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提交我处。
从即日起,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应写明姓名、年龄、住址,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1 / 7公证员:×××(签名)×年×月×日格式二提存通知书×××(债务人名称):债务人×××已于×年×月×日按照××××(债务依据)将应付给你的××××(债务标的及数量、金额)提存我处,请你于×年×月×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身证份、委托代领持委托书)、债权凭证及×××(其他所需材料应一一列明),到我处领取。
提存公证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坦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合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成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等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成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中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一)货币;(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三)贵重物品;(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第八条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账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
第九条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存公证书
提存书>(1书)提存公证书(之一)()χχ字第χχ号兹证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因χχχχ(债务依据及无法直接给付的原因),于χχ年χ月χ日将债务标的χχχχ(标的名称、数量)提交于我处。
从即日起,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所欠债权人χχχχ(单位全称)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χχ省χχ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χχ年χ月χ日注:1、此格式适用于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给付到期债务的提存;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书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正文:受赠公证书(______)___字第___号兹证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 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来到我处(或在______地),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赠书上签名(盖章...()××字第××号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хх字第хх号根据хх省хх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根据实地调查),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户籍地在中国хх省хх市(县)хх路хх号,其住所与户籍地一致(或在中国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号)。
...()××字第××号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于_____年__月___日经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工商______字第_____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资金提存公证协议
资金提存公证协议1. 引言本资金提存公证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甲方(提存人)和乙方(公证处)订立的,在资金提存过程中,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的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提存资金的义务和乙方提供保管服务的责任,以确保资金安全、公正、合规。
2. 协议内容和义务2.1 资金提存义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资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甲方需确保提供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得涉及任何非法活动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2 乙方保管义务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甲方提存的资金进行保管,并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乙方负责建立安全有效的资金保管制度,并定期进行资金清查和报告。
2.3 资金提存期限本协议中约定的资金提存期限为______(具体期限)。
甲方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资金提存至乙方账户,并向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 资金提存流程3.1 申请资金提存甲方应向乙方提出资金提存申请,并提供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证明、提存金额、提存期限等。
3.2 资金保管乙方收到甲方的资金后,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金保管,并出具资金保管凭证。
3.3 定期核查乙方将定期对甲方提存的资金进行核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核查结果。
3.4 资金提取在提存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提取资金。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提取要求和程序办理提取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返还给甲方。
4. 违约责任4.1 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期提存资金或提供虚假资料,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2 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照约定的资金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导致甲方资金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 保密条款甲方和乙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甲方提存的资金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6. 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公证处提存业务流程
公证处提存业务流程公证处提存业务是指个人或单位将重要文件、资料等交由公证处保管的一项服务。
公证处作为国家授权的机构,具备保管和管理各类文件的职责和能力,提供提存服务可以有效保障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公证处提存业务的详细流程。
一、咨询与申请阶段1. 个人或单位对提存业务感兴趣,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咨询公证处相关的业务信息和要求。
2. 根据公证处提供的要求,个人或单位准备好需要提存的文件、资料等,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3. 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文件提交给公证处。
二、受理与审核阶段1. 公证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表格和文件进行初步审核,核对是否符合提存业务的要求。
2. 如果申请表格或文件存在问题,公证处将及时与申请人联系,要求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3. 审核通过后,公证处将为申请人制作提存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凭证的领取方式和时间。
三、提存与保管阶段1. 申请人携带提存凭证前往公证处,按照要求将文件、资料等交给工作人员。
2. 公证处将对交接的文件进行登记,并在提存凭证上加盖公章作为确认。
3. 公证处将提存的文件进行保管,并对其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四、查询与取回阶段1.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的凭证编号和个人身份信息到公证处查询文件的存放情况。
2. 公证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查询相关文件的存放位置和状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结果。
3. 如需取回提存文件,申请人需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五、解除提存阶段1. 当申请人需要解除提存时,需提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2. 公证处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并要求其填写解除提存申请表格。
3. 在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备后,公证处将按照要求进行解除提存的程序,并将解除提存的文件交还给申请人。
通过以上流程,公证处提存业务得以顺利进行。
公证处作为具备法律效力的机构,能够保障提存文件的安全和完整性,并为申请人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最新】提存通知书(二)-实用word文档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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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通知书(二)
已于 年 月 日按照 将应付给你的 提存我处。请你于 年 月 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委托代领请持委托书)、债权凭证及 ,到我处领取。我处地址: 省 Nhomakorabea 街 号
这个世界,唯文字可与生命相媲美。文字,活色生香,生命,踏过茉莉一样的芳香,遇见一份柔情,辗转一念执着;文字,如梦似幻,生命,跨过童话一般的世界,美妙一份梦幻,陶醉一份温馨;文字,五味人生,生命,尝过酸甜苦辣,遥看一席芳华,落满轻舞飞扬的缤纷枝叶,在风景如画的年华,筑起一份坚强与洒脱,如痴如醉,笑看人生。
一不小心,爱上了文字,将它深深地永存于心底;一不小心,跌落文字的温柔乡,让它吻我千百遍;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芬芳里,沉醉不知归路;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花海里,看不尽的诗词歌赋,享受不尽的唐风宋雨;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故事里,入神地听它讲缠绵悱恻的爱情,听它讲如诗如画的家乡风景。
电 话:
邮政编码:
省 市公证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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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如烟,流年似锦。一份烟火,一度春秋。左手染墨,右手繁华。只言片语,哪能写得尽五味人生?只道是文字如弦,拔动心的音律。用文字记录花的芬芳,美妙心的花朵,绽放楚楚动人的姹紫嫣红,在流年深处,让文字的河流浅浅流淌,流过花朵依然芳香的冬夏,流过灯火阑珊处那个我日夜思念的他,流过绚烂如梦的年华,在心底留下深深浅浅的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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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特别告知如下:
1、提存效力: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2、提存日期:提存货币的,以现金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支票交付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3、公证处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4、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
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5、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仅限于以清偿为目的),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6、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
7、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公证处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入提存帐户。
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
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帐户。
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帐户。
8、公证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
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以对价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未为对价给付之前,公证处不得给付提存标的物。
9、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提存受领人负有对价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价给付义务的证明。
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由其继承人领取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
10、因债权的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1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12、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
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
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13、公民、法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提存标的的,负有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未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