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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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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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食品加工管理)【2009-1-26】QS和标准审查有关规定和用表汇总【2008-10-4】关于进一步抓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数据质量的通知(认办注函[2012]75号) 【2012-3-3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2012-3-31】浙江省白酒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补充意见(暂行)(2011.11.23)【2012-3-30】关于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考核的通知(浙食质协〔2012〕6号)【2012-3-30】质检总局:并未要求QS编号必须标在QS标志下面【2012-3-30】河北省质监局重审杏仁露核桃露“准生证”【2012-3-30】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质管〔2012〕161【2012-3-29】号)HACCP在纯生啤酒中的应用【2012-3-29】HACCP体系在酵母生产线上的应用【2012-3-29】商务部发布关于《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等6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3.23) 【2012-3-28】关于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比例的说明(2012.3.27) 【2012-3-28】质检总局:瓶坯不需要办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2012-3-27】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质监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闽质监政〔2012〕92号 ) 【2012-3-27】关于通报白酒包装相关情况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28号【2012-3-27】关于CQ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销售证书相关事宜的通知(2012.3.1) 【2012-3-24】关于做好2012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2.2.3) 【2012-3-24】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标[2012]146号) 【2012-3-23】质检总局:目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瓶盖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防盗瓶盖和其它类塑料瓶盖(含铝塑复合盖)陕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粮油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陕粮展发【2012-3-23】[2012] 10 号)国家发改委印发《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2012-3-22】消费[2012]110号)工信部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信部消费[2012]111号)【2012-3-22】关于印发《2012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3-21】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通则【2012-3-21】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012-3-21】总局2012年第26号公告)质检总局: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2012-3-20】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关于执行海南省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的通知(2012。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篇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贯彻国家质量发展战略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的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市质量管理工作。

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本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工业产品和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本市标准化工作。

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本市计量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承担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按规定权限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本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建设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县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执行执法工作;管理有关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陕环函〔2017〕792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7〕792号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陕西省机动车污染减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决定于2017年11月1日起,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辆停止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为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5•【文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鉴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决定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决定》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逐步改善,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但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与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家职能部门之一,国家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

省以下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编辑本段机构设置一般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食品科、12365投诉举报中心、质量检验所,计量所,特种设备检验院,纤维棉花检验所,信息中心,稽查队等单位.编辑本段主要职能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

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质监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国质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国质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国质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1•【文号】国质检办[201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国质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1年3月11日国质检办[2011]12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2010年,全国质检系统各级新闻宣传管理机构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紧扣总局和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不断加大新闻宣传工作力度,狠抓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应对和舆论引导,为质检事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为表彰先进,推动全国质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26个单位“2010年度全国质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段小洁等80名同志“2010年度全国质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全国各级质检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开拓创新,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新闻宣传工作水平,为质检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附件:2010年度全国质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附件:2010年度全国质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26个)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质检报刊社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二、先进个人(80名)段小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刘艳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韩艳玲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张建龙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刘安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陈曦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牛菲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王珂珊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田禾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施向军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斯欣宇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周燕华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迪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杨晓翔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洪钧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邬建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杨博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狄国栋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张磊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林俊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陈滟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戴群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宋镭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符传涛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韦万春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薛研梅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赵立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王志文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熊黎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次仁旺堆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杨德春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赵秀林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柴国贤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永建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魏宁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时光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穆巍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尹克强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力平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周敏华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夏金涛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隋华军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周宪伟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孙业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洪淼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陈林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志远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国荣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李草生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政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郁书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李伟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赖沙斐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肖秀霞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家荣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张明华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刘小渝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房晓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湘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罗丹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庆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牛子仲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殷贵强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XXX民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杨秉卓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朱文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宝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唐冀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蓝麒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肖扬文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钟湘志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权惠满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张晓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徐鉴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肖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段曙东中国质量报李彦涛中国国门时报王寿魁中国标准出版社张颖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宋笑冰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

2024年陕西省渭南市理论知识考评员试题(单选、多选、判断)

2024年陕西省渭南市理论知识考评员试题(单选、多选、判断)

2024年陕西省渭南市理论知识考评员试题(单选、多选、判断)1、判断题(共280题)1. 考评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答案:(√)2.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很大的系统工程,组织实施要做许多的具体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同时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由政府直接承担是非常合适的。

答案:(×)3. 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地方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答案:(×)4.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属于省级机密。

答案:(×)5.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来开展工作。

答案:(√)6. 国务院及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国家统筹协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答案:(×)7.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具有特定内容,特定手段和特定目的的考试。

答案:(√)8. 职业分类的重要意义之一体现在其是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基础工作。

答案:(√)9. 职业分类的适用性原则要求职业分类要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

答案:(×)10. 当前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主要调整为增加考评办法,增加量化指标。

答案:(×)11. 理论知识考试逐步实现自动化阅卷和无纸化考试。

答案:(√)12.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统一规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答案:(√)13.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年检与评估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答案:(×)14. 证书管理是职业技能鉴定面向社会的窗口。

答案:(×)15. 职业技能一旦掌握一般不容易忘却,但是高水平的技能需要反复训练,才能巩固和提高。

答案:(√)16. 考评组成员中,每次人员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13年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陕科基发[2013]156号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13年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陕科基发[2013]156号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13年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13年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陕科基发〔2013〕156号)各有关单位:按照《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对信息、化学学科领域的28个陕西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情况进行了评估。

现将实验室评估结果公布如下:一、评估结果西安交通大学“陕西省信息光子重点实验室”等18个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西北工业大学“陕西省光信息控制重点实验室”等5个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合格;4个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具体名单见附件)二、评估为优秀等次实验室,我厅将给予项目资助,具体组织申报程序另行通知。

三、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请依托单位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实验室进行认真整改。

我厅将在一年后对整改情况进行考核。

四、希望各依托单位要继续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实验室真正成为我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附件:2013年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10月31日附件2013年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1、优秀等次:信息科学组:(1)陕西省信息光子重点实验室西安交通大学(2)陕西省天地网技术重点实验室西安交通大学(3)陕西省光电子技术重点实验室西北大学(4)陕西省语音与图象信息处理重点实验室西北工业大学(5)陕西省电子信息系统综合集成重点实验室空军工程大学(6)陕西省数字技术与智能系统重点实验室西安交通大学(7)陕西省嵌入式系统技术重点实验室西北工业大学(8)陕西省薄膜与光学检测重点实验室西安工业大学(9)陕西省信息获取与处理重点实验室西北工业大学(10)陕西省计算机网络重点实验室西安交通大学化学科学组:(1)陕西省物理无机化学重点实验室西北大学(2)陕西省生命分析化学重点实验室陕西师范大学(3)陕西省大分子科学重点实验室陕西师范大学(4)陕西省轻化工助剂重点实验室陕西科技大学(5)陕西省高分子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西北工业大学(6)陕西省现代分离科学重点实验室西北大学(7)陕西省电分析化学重点实验室西北大学(8)陕西省化学反应工程重点实验室延安大学2、合格等次:信息科学组(1)陕西省光信息技术重点实验室西北工业大学(2)陕西省飞行控制与仿真技术重点实验室西北工业大学(3)陕西省光电测试与仪器技术重点实验室西安工业大学(4)陕西省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重点实验室西安交通大学化学科学组(1)陕西省植物源农药研究与开发重点实验室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陕西省交通新能源开发、应用与汽车节能长安大学重点实验室——结束——。

国家认监委关于2013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认监委关于2013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认监委关于2013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2•【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2013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为了贯彻质检工作“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工作方针,落实《质量发展纲要》中关于加强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保障资质认定获证机构持续满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国家认监委于2013年4月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3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3〕22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启动了2013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技术专家的大力支持下,2013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按既定目标顺利实施完成。

现将本年度监督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检查总体情况2013年度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延续了“机构自查与专家监督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认监委要求31个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5个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6个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以及中国计量院、检科院、特检院、标准院和纤检局首先组织开展获证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累计自查实验室28576家,现场检查实验室5561家。

国家认监委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对山东、山西、辽宁、江西、江苏、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10个省的资质认定工作和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的获证机构组织了现场监督检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第四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成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第四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成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第四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成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06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3.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26号)
关于第四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成的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换届工作已顺利完成,现将第四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第四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名单
国家认监委
2013年9月6日附件:。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度教师、工程及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度教师、工程及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度教师、工程及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陕职改办字[2013]129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度教师、工程及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职改办字〔2013〕12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科教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职改办有关精神和省教育厅2013年职称改革工作部署,现将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做好评议推荐等相关工作。

一、申报人员范围及基本条件(一)凡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有关系列职称评审规定条件(任现职年限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在本单位相应职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范围内的在岗在职人员,可按程序申请晋升或转评相应职称资格。

(二)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2007〕52号)和《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人发〔2007〕121号),申报人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月计算至满年满月止。

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交相应的免试审批表和免试条件证明。

(三)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办发〔2005〕34号),申报人须取得符合规定的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交相应的免试审批表和免试条件证明。

二、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一)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86号)的规定实施评审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0•【文号】国认实函[2008]151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实函[2008]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确保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决定在今年下半年继续开展对获证实验室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2008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重点检查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摸底调查;对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资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点检查领域和检查地区2008年的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领域是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2008年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10个重点领域所涉及的实验室为基础,以及往年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领域的实验室。

重点检查涉及食品、家具、玩具、油漆涂料、洗涤用品、纺织品、汽车配件、建材、低压电器、建筑工程与室内空气检测的有关实验室。

在组织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重点领域实验室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对重点地区派出检查小组,对13个省、直辖市的相关实验室进行随机抽查。

国家认监委将专门组织检查小组对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进行核查。

重点核查《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88号)文件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形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集中安排对上述重点领域的相关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并填报2008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在11月底前连同自查报告一起报送国家认监委。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5•【文号】国认实〔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工程结构振动测试技术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陕建发[2015]12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工程
结构振动测试技术规程》的通知
(陕建发〔2015〕12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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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陕西省安全员-A证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陕西省安全员-A证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陕西省安全员-A证考试题库附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3题)1.张某在脚手架上施工时,发现部分扣件松动而可能倒塌,所以停止作业,这属于从业人员行使的(C)A.知情权B.拒绝权C.紧急避险权D.检举权2.冷拉钢筋运行方向的端头应(C),防止在钢筋拉断或夹具失灵时钢筋弹出伤人。

A.固定B.夹牢C.设防护装置D.远离作业人员3.当塔吊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的(C)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电器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A.100%B.105%C.110%D.115%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 D )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

A.7日内B.10日内C.2个月内D.3个月内5.(A )是一门为控制或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而研究与应用的技术。

A.安全技术B.安全技术措施C.安全管理D.安全管理措施6.下列配电系统中,不属于三级配电是指(D )A.总配电箱B.分配电箱C.开关箱D.控制按钮7.事故及事故险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信息接收与通报、信息上报、(C)。

A.信息发布B.信息公开C.信息传递D.信息传达8.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A),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A.专项方案B.技术指导C.安全技术D.安装指导9.生产经营单位的( D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A.作业人员B.项目负责人C.危险项目作业人员D.特种作业人员10.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 D )责任。

A.全部B.主要C.部分D.连带11.施工现场用电系统中,N线的绝缘色应是(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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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11.20
【实施日期】2013.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获奖单位和个人名
单的通知
西咸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杨凌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韩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陕各认证从业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之际,为了普及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认证认可监管工作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提升认证认可社会影响力,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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