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函〔2011〕4529号 - 潮州社保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1]16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6.22
【实施日期】2011.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1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和今年工作任务,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巩固扩大覆盖面。
2011年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建立健全鼓励居民连续参保机制。
全力推进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工作,紧
紧抓住新学年新生入学的有利时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好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学生缴费登记等工。
潮州退休人员2023养老金调整(公布)
潮州退休人员2023养老金调整(公布)潮州退休人员2023养老金调整公布2023年养老金调整幅度已敲定!养老金调整是遵循一定的原则,2023年调整幅度为3.8%。
建议企退人员关注所在省市的调整方案,并及时进行相关测算,以便了解自己的养老金调整情况。
于此同时,相信今年各地的养老金调整方案,肯定也是会从7月3号后开始陆续公布的,我们退休人员再耐心等待几天。
接下来是社保网整理的最新2023年潮州养老金上调细则,潮州养老金何时补发的相关资讯。
根据人社部消息:结合2022年养老金调整实施和补发情况来看,2023年养老金调整和补发时间预计将于2023年7月底前完成。
目前,针对潮州2023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尚未公布。
但是,我们可以利用之前的数据,来对2023年度广东省人均养老金增长幅度以及全省的养老金水平进行一个粗略的预估,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据了解,而潮州市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是参照2023年广东省养老金具体方案执行的,具体上涨金额需等2023年广东省养老金调整方案官网消息公布才能确定,社保网将第一时间为您整理最新资讯,现一起了解2022年潮州市养老金上调方案最新消息吧。
下面看一下广东省潮州市调整方案作为参考!广东省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第一,定额调整28元第一个变化就是定额调整金额的下降,2021年定额调整为45元,2022年为28元,大幅下降了17元。
第二,养老金挂钩调整2.1%虽然广东省2022年养老金定额调整下降了,但是养老金挂钩调整的比例大幅提升了。
2022年养老金挂钩调整比例为2.1%,2021年养老金挂钩比例是1.8%,足足上涨了0.3个百分点。
广东养老金调整挂钩比例也是目前调整养老金省份中最高的,是唯一一个超过2%的地区。
第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广东今年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也有新的变化,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超过20年的部分每满1年再增加1元。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未参保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汕人社〔2011〕3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5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制定了《汕头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反映。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税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汕头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汕人社〔2011〕3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5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直接纳入人员(一)申请。
由直接纳入人员原单位或者本人(委托人)携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档案原件,有退休证的应提供退休证,向原单位所属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未参保人员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直接纳入审核表》)。
(二)受理。
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说明原因。
(三)审核。
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出具《受理回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在《直接纳入审核表》出具审核意见。
(四)公示及审批。
申请人资格审核完成后,所属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公示7天。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本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城乡统筹、分账核算、分级负责、风险共担。
全市统一制度、统一标准。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和其他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动员、组织工作。
第三条市建立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市发改、卫生、药监、财政、审计、民政、地税等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各项医疗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并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民政、教育、公安、审计、地税、工商等行政部门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1.22•【字号】粤人社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调整比例按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以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201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即95元定额计发。
2.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特殊调整。
1.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加发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32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粤人社办[2011]329号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的要求,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组织培训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要求,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送审材料中,要把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须提供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等材料。
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在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没有组织面授学习的,可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厅继续教育处监制的学习网站—广东学习网()和广东人才培训网()学习。
各单位要抓紧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科目培训班学习或参加远程教育学习,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和培训质量。
二、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对选修科目学习情况及时进行审核认定。
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员工(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个人),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原执行《潮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潮府办[1997]10号)和《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潮府[1994]31号)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央、省属单位除参加省行业统筹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实行按综合费率20%征缴,其中养老保险17%(含个人8%);失业保险2%(含个人1%);工伤保险1%。
综合费率每年视收支情况作相应调整。
医疗保险费仍按原规定征缴。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
社会保险费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综合平衡使用。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2009社保年度
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200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潮劳社[2009]46号
【发布部门】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200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及
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劳社〔2009〕46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全省和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759元和1660元,现就调整我市2009社保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参保人应以本人月实际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1 / 1。
[2011]37号文件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落实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件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部分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省籍非深户人员”)。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深户人员”)。
二、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条件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我市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一)“省籍非深户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粤府[1999]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及部队驻潮单位(下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下称被保险人),均应依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其医疗待遇制度另行制定。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制定)。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是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按级负责,分步实施,逐步过渡”办法。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负担,参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4%缴纳,被保险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月工资总额高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下岗期间均由原单位每月缴纳至3年。
3年内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由就业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
第七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的变化,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需作调整时,由市社保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省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布执行。
关于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参加省直社保的缴费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地税局《关于公布2011社会保险年度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198号)规定,我省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63元。
从2011年7月1日起,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与社会保险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为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精神,我局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即上限调整为10089元,下限调整为2018元,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调整为3363元,缴费比例仍为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月缴费额为672.6元。
特此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1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的有关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等因素,提出2011年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如下(一)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
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
(二)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20%。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避免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对于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本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竞争性企业,其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应突破上线。
(三)工资增长下线为5%。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企业,可按不低于下线的标准安排企业工资增长。
职工上年工资水平较高、人均实现税利与上年持平的企业,可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
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适当降低增长幅度,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
(粤人社发〔2011〕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一)直接纳入。
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
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
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
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83号文之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
潮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潮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1、城乡居民参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单位参保:(1)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2)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3)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所需资料:1、单位参保(首次参保):(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填报《参保单位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7)《人员基数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缴费基数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城乡居民参保:(1)申请参保人身份证;(2)填写《个体人员参保申请表》。
注: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保流程;1、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2、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领取指南领取条件: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领取材料: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潮州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潮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根据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民助〔2010〕1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制度,是指对患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人身伤害的城乡困难群众实行重点医疗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下称救助对象)为有本市户籍中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和城镇低保对象(含城镇“三无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条医疗救助形式、基本程序和标准(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A档缴费标准参加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
(二)基本医疗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对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实行救助。
在各辖区内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给予办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去除本年度已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政策内自付部分,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的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和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救助对象必须在县(区)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诊疗,且其医疗费用必须属于县(区)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服务目录范围,方能申请救助。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能和义务:(一)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二)查验救助对象的相关证件,并登记备案。
潮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潮府[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1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在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同时,2011年下半年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各县(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共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一)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市财政分别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负担,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二)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
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补助50%;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补助25%,市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补助12.5%,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潮州学历入户条件
潮州学历入户条件潮州,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也是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潮州定居。
然而,对于外来人口来说,想要在潮州落户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其中,学历入户条件是一个重要的门槛。
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潮州学历入户条件。
一、政策背景潮州市政府在2016年出台了《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规定了学历入户的条件。
根据该条例,外来人口在潮州落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2、在潮州市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3、在潮州市连续缴纳个税满3年。
二、大专及以上学历对于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来说,入户条件相对较为简单。
只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等,即可满足入户条件。
这也是政府鼓励高学历人才来潮州发展的一种方式。
三、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对于没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来说,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也是一种入户条件。
这也是政府鼓励外来人口在潮州稳定就业的一种方式。
然而,对于一些自由职业者或者是创业者来说,连续缴纳社保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因此,这种入户条件对于他们来说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
四、连续缴纳个税满3年除了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之外,连续缴纳个税满3年也是一种入户条件。
这种方式对于一些自由职业者或者是创业者来说可能更为适合。
然而,对于一些低收入人群来说,连续缴纳个税也是一种难度较大的入户条件。
五、总结综上所述,潮州学历入户条件是一个相对较为严格的门槛。
政府的出台这一政策,旨在吸引高学历人才和稳定就业人群来潮州发展。
然而,对于一些自由职业者或者是低收入人群来说,入户条件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为更多的人提供便利。
同时,对于外来人口来说,也需要更加努力地学习和工作,提高自己的学历和技能水平,以满足入户条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粤人社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
二、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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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资格及原工作年限审核
申请人工作简历
工作单位
起止时间
工作年限
年月至年月
月
年月至年月
月
年月至年月
月
年月至年月
月
年月至年月
月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一次性缴费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其原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或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为个月,符合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个月。
□经审核,申请人不符合一次性缴费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自愿缴费声明
1.本人知悉不符合以下补缴政策的规定:
①《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 7号)、
②《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 7号)、
③《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 91号)、
④《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 193号),
也不符合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经争议处理程序可要求补申报和补缴的情形,自愿选择按照《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办法缴纳一次性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申请人确认缴费金额后,请尽快到地税部门缴纳相应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请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2.本人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个月。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元/月。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缴费金额审核
经审核,根据申请人选择缴费的年限及缴费基数,计算其应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为元。
(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确认
本人对上述缴费金额予以确认。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社保机构、地税部门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