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运输企业申请变更港澳合作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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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运输企业申请变更港澳合作方须知
一、承办部门: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商投资科(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金涛庄东区47幢外经贸大厦603、602房),电话:(+86754)88931833、88931865,网址:
二、受理窗口: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西厅(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侧),电话:(+86754)88489823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外经贸厅网站(),由“在线办事”频道进入“外商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填写并提交申请数据后,打印《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3、承办部门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申报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备的,承办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4、申请人凭承办部门出具的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向广东省外经贸厅申报。
四、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变更港澳合作方的申请书;
2、企业原董事会关于变更港澳合作方的决议及原董事会成员名单;
3、原港澳合作方关于退出该粤港澳运输项目的董事(股东)会决议及声明;
4、原合作双方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含股东、董事情况)复印件;
5、新合作双方的董事(股东)会决议,重新委派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委派书;
6、经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新港澳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含股东、董事情况);
7、由所在地金融机构出具的新港澳合作方的资信证明文件;
8、新港澳合作方开展二年以上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
9、由新合作双方共同签署的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
10、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各董事和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签名字样;
11、本届及上一届经营期限内企业上缴省财政车辆指标使用费的收款凭证复印件(客运企业除外);
12、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本届及上一届经营期限内所得税完税证明及其复印件,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本届及上一届经营期限内营业税完税证明及其复印件;
13、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14、企业成立及历次变更的批复文件、《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合营合同及历次补充协议(外资企业除外)、公司章程及历次章程修正案的复印件;
15、指定代表委托书;
1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