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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3•【字号】潭政办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种类:(一)纳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费种原则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本次进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费种是“二费三基金”,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收费办公室单列征收,所征费用直接进入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账户。
第三条调整后的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征收范围: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风景名胜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除本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18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湘潭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开办者为经营者、消费者进场集中交易农副产品,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等服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保证食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九华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含提质改造)、经营秩序、市场管理、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及治安、消防等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商务部门。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环境保护、物价、城乡规划、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建设第五条建设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事项进驻第四章人员进驻第五章运行机制第六章行为规范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大厅管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 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1年)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园区)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信息咨询、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包括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载体,展现文明城市的重要窗口。
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利企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潭政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4日附件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19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等工程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通信、电力、能源等工程项目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工程项目未明确资金来源、不能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批;对违反立项审批程序的工程项目,应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追究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总价款的5%~8%协商确定,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时,应严格审验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潭政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潭政发〔202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方针,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持续推动湘潭生态文明建设,努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湘政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保护优先、分区管控、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快构建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2020年,在省级“三线一单”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省、市“一张图”的要求,根据湘潭实际情况,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确保“三线一单”成果得到有效应用,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到2025年,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性约束,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融入空间布局、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等,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到2035年,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基本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湘潭市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潭市财政局2014年9月26日附件: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我市以《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公布的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潭政办函〔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函〔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7日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数字政府建设,充分释放数字化发展红利,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22〕23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国、省、市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加快建设“四区一地一圈一强”,奋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潭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统筹全局,系统推进。
强化系统思维,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全面提升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水平,以及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数字政府建设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协调发展。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1日湘潭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推动全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7号)和《湖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81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强化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和公益属性,以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为契机,以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加快推进公立医院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探索建立城乡融合发展、资源布局均衡、功能定位清晰、专业特色明显,上下联动、区域协同、优质高效的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体系,打造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湘潭样板”。
到2022年底,明确各级公立医院定位,公立医院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的顶层设计基本完善,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建设稳步推进,临床诊疗能力持续提升,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占公立医院医疗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3.5%,人员薪酬中稳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患者满意度均达到95%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占公立医院医疗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6%,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人员薪酬中稳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患者满意度以及医务人员满意度均达到95%以上,创建湖南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性医院2~3家、湘潭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性医院达到5家。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20〕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7日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省推进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架设管网、高压电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优居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1•【字号】潭政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21日湘潭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湖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发〔2022〕16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6%,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5500吨、400吨、6434吨、2394吨。
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二氧化碳排放增量得到有效控制,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
二、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
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和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节能降碳和污染物深度治理。
组织完成好节能诊断服务任务,强化诊断结果运用,切实帮助企业节能降碳增效。
开展电机能效提升行动,积极推广先进适用节能低碳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能量系统优化,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推动一批使用工业窑炉、锅炉、电机等用能企业开展设备节能升级。
积极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潭政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湘潭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和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项目稽察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保障规范性文件合理合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文件质量和审核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2003年)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以下简称“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XXX备案等环节。
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同)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成立的协调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机构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市人民政府以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意见)、决定、命令等形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立项。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立项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根据本市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季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工作计划进行。
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项目的,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补充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潭政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7日湘潭市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64 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发利用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增效,促进林业生产发展、农民增收、资源增长、民主管理、林区和谐,为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集体林权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逐步建立,林地经营权能进一步拓展和完善。
到2025年,围绕湘潭市“一核两谷三片,多园多廊多点”的生态安全战略布局,进一步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林地林木流转不断规范,林权抵押和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拓宽,集体林权服务体系和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潭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湘潭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合理利用空间与土地资源,加强容积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关于对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监管推进城乡规划廉政建设的通知》(湘建规〔2009〕17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湘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适用本办法。
市域范围内其他城乡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容积率调整的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容积率调整后的土地价款收缴及相关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价款的征缴监管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容积率调整后的项目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容积率调整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规划条件是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法定条件,是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潭政办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等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化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要聚焦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加强项目谋划开发,深化前期论证。
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开展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本编制前期工作,报请审批的报告、设计等文本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无建设标准的结合实际需求,并按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及规模,如实规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各审批部门须按规定对报告、设计等文本组织评估或评审。
严禁中介机构咨询、评估“走过场”,严禁项目前期工作“走形式”。
第三条规范项目决策。
成立市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决会),市投决会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指导、研究、审议、协调全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工作,督促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工作部署。
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天易示范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的有关精神,在总结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县域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在全县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湘潭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启动明年基本完成
湘潭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启动明年基本完成(湘潭日报记者肖中华通讯员周知任)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外出打工或经商,家里的田谁来打理?租给别人种,将来收不回怎么办?土地平整或因其它原因改变原貌后,再过若干年如何区分辨认?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将为广大农民朋友解决这些后顾之忧.从上个月开始,我市全面启动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实权、颁铁证、定界址、明边界,给全市60多万户农户吃上“定心丸”,为全市200万亩耕地合流有序流转、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法律依据,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将得到大大加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央、省统一安排部署,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21年开始,5年内完成.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21—2021年,我市在湘乡市泉塘镇托南村和山枣镇万贯村开展了全国第一批、全省第一个确权试点县工作.去年,又完成了市级试点乡镇湘乡市龙洞镇及各县(市区)试点村任务.今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确权工作列入拟开展评估的改革项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指示,一定要把这项重大改革任务抓紧抓好.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湘潭市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市委市政府要求,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事关全市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准备,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按时全面完成.明确一个目标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目标:即在今年全面开展入户调查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明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工作,比全省提前一年.围绕这个目标,确权颁证将着力解决“四个问题”(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边界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努力实现“四化”,即实现承包经营权证书标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化、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确权成果档案规范化.突出六个重点市农委负责人介绍,这次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进行全面确权登记颁证,将切实抓好六大内容.摸清承包现状.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等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查整理、组卷;对影响登记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制订处理预案.精确权属认定.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等信息,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地块分布图.完善承包合同.根据权属调查公示确认结果,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补签、重签、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等方式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由县(市)区农业(经管)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做到登记内容完整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健全颁证制度.在完成确权登记并通过省、市检查验收后,根据农户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适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建立管理信息平台.以县(市)区为单位,运用市级农村土地流转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符合全省统一标准的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坚持三个严格严格把握政策.确权登记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整组、整村、整乡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需由县(市)区申报,分别报市、省审批.各类涉农惠农补贴暂不与这次确权登记面积挂钩.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既要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又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严格培训指导.严格进行培训,培训要下延一级,市培训到乡一级,县培训到村一级,乡培训到组一级,确保每一个参与确权登记的人员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严格执行纪律.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支出标准,努力降低工作成本.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凡是在专项资金上打“歪主意”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集中清理整治非法墓地的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集中清理整治非法墓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集中清理整治非法墓地的通告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加快推进殡葬改革,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非法墓地进行全面集中清理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2016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民政、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人员力量,集中时间对辖区内非法墓地展开全面排查,彻底摸清非法墓地底数,建立工作台账。
二、在2017年6月底前,对已建的非法公墓一律实行封存,不得再接收棺葬或骨灰安葬。
今后凡再有私建乱造坟墓的,将对所在乡镇(街道)、村组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同时,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平毁、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建设经营性公墓,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由殡葬服务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安葬2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四、对公益性墓地,只能由农村乡镇或村兴建,其设置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立,由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国土部门审批。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湘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做好全市拥军优属优待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湘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做好全市拥军优属优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湘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做好全市拥军优属优待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加强拥军优属优待工作,促进军民融合和军民团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规定,结合湘潭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湘潭军分区同意,现就做好全市拥军优属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士兵(义务兵和士官),文职人员。
二、优待内容(一)优待对象持本人有效证件(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人员证),享受以下优待:1.车站、银行、公立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立“军人依法优先”标识,享受优先优待服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湘潭银保监分局)2.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责任单位:交发集团)3.免费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不含内部乘坐和使用交通工具等其他经营性收费项目)。
(责任单位:市文旅广体局)(二)优待对象持本人证件和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在子女入托、入学时,享受以下优待:驻潭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内,根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入地方公办幼儿园学习;接受义务教育的,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内,根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入地方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就读,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择校;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按《湖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政联〔2011〕1号)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李桥铭事迹
李桥铭事迹
李桥铭是中国近代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改革家、教育家。
他曾经担任中国国民党的副主席,并参与组建中国第一个民主党派——中国民主同盟。
李桥铭出生于湖南湘潭,他从小受到家庭的熏陶,热爱学习,他曾经就读于湖南大学,后
来又到北京大学深造,他在大学期间就参与了学生运动,并发表了许多关于民主与改革的
文章。
1911年,中国辛亥革命爆发,李桥铭参加了湖南的政治运动,参加了湖南的政治运动,
参加了湖南的政治运动,参加了湖南的政治运动,并发表了《湘潭报》,号召人民反抗清
政府,推动改革。
1912年,李桥铭参加了中国民主同盟的组建,并出任了副主席,他发表了《民主同盟宣言》,提出了实行民主制度的要求,推动了中国近代民主化的进程。
1913年,李桥铭参加了中国国民党的组建,并出任了副主席,他发表了《中国国民党宣言》,提出了实行民主、自由、平等的要求,推动了中国近代的民主改革。
1914年,李桥铭发表了《中国教育改革》,提出了中国教育改革的思想,他认为要实行
现代教育,要改革中国传统的教育体制,他还发表了《中国新教育》,提出了实行现代教
育的方法。
李桥铭是中国近代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改革家、教育家,他为改革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和
教育体制做出了重大贡献,他的精神被永远铭记在中国近代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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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政报》
2016年第9期总第170期
目录
1、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1、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精美湘潭·美丽乡村”行动方案》的通知
3、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湘潭市绩效考核(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1、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综合保税区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支持湘乡市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老年人办理“幸福卡”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5、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6、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广告业发展和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1、市政府人事任免(8月份)
湘潭统计月报(1-8月份)
市政府大事记(8月份)
8月份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