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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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原理目录检索第一编法概念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概念的重要性(划定法律范围的重要性、与相似事物的区别——命令、道德、规则)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1、法和命令(霍布斯:法律命令理论)法律与命令的联系与区别——p5-6(三点联系,一点区别)2、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p6-7联系与区别)→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3、法与规范→法律确定性问题→法律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的争论法律形式主义——兰德尔。
主要内容:讲义p7-8.(3点)法律现实主义——霍姆斯的预测论。
主要内容:书p16+讲义p8规则怀疑论与事实怀疑论。
书p17-18+讲义p8-9第二章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线索一、古希腊自然法理论(本质)1、柏拉图的理念论书p242、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自然法(四因论)书p253、罗马时期:斯多葛学派普遍理性观念书p26西塞罗提出永恒法与自然法的多元论书p27二、经院自然法(神谕)1、奥古斯丁的三分法(原罪说;双城说)书p29-302、托马斯阿奎那的四分法书p30-32三、近代自然法(理性)1、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然法书p36-382、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由与法律书p38-41第三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论一、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1、哲学原因:休谟有关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两者之间不可以相互推导书p43-46+讲义27-282、政治原因:实在法体系地位的提高民族国家主权理论动摇了自然法普遍性的理论基础书p46-47+讲义p25-26二、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1、分离命题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分离命题的四层含义书p50-522、社会事实命题(1)奥斯丁:法律命令理论书p53-54(2)凯尔森:纯粹理论讲义p31-32+书p54-56(3)哈特:对奥斯丁命令理论的批判:化约论+延续性讲义p35-36社会规则理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讲义p37-38两种规则效力的来源:初级-来自于次级次级-来自于承认规则承认规则效力来源于自身承认规则:讲义p39三、德沃金对实证主义的批评1、对分离主义的批评:规则与原则的区别权利命题-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联系书p59-602、对社会事实命题的批评:社会规则与规范规则强与弱的社会规则理论弱的社会规则理论不具有说服力惯习性规则与协同性规则的区别——社会规则理论同样有与自然法理论共存的可能性书p60-643、德沃金对哈特的批判:讲义p45-46 1)规则与原则2)社会规则理论以及哈特的修正四、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1、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基本立场书p65拉兹:来源命题——法律与道德必然积极分离法律体系检验标准三要素:时效性制度性本质来源书p68-69(拉兹对于法律和道德积极分离的论证)2、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基本立场书p66科尔曼:道德安置命题第二编法规范论1、法律与规范的联系:规范=标准=理由理论理由和实践理由法律与道德是不是同一种实践理由?自然法实证主义讲义p482、语句的分类(讲义p50):可分真假—描述性分析性不可分—规范性评价性规范性语句要想具有规范效力是需要理由的:说明性理由和正当化理由道德理由:讲义p51 具有规范性——普遍化正当化道德理由的缺陷:讲义p52 三点解决道德理由的缺陷:情境化抽象化——寻找一个结构的东西——规则规则:讲义p54 分类:经验性规则真正规则经验规则的缺陷:讲义p54 ——并非真正规则真正规则:道德规则权威规则惯习性规则权威规则:讲义:p56-57 拉兹——权威三命题:依赖标准正当化断然性效果惯习性规则:讲义p57-58 惯习性规则与权威性规则的区别与联系3、法律体系规则体系:讲义p60 定义优势缺陷原则体系:优势缺陷两者综合——混合体系哈特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p62 双重规则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一阶理由与二阶理由:书p80之笔记一阶理由局限性二阶理由:规则两者出现矛盾之时:讲义p63-65 三种做法:放弃规则敏感与规则的特殊主义严格规则主义(理论上可接受,实际上不易接受)第三编法学方法论的概论1、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具有德国色彩的概念法教义学概念法学概念法学的基本内容:讲义p65-66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讲义p68 两个问题具体阐述讲义p69在中国的发展:主要是研究法拘束效果的问题2、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区别:讲义p68-693、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证成的概念:正当化理由出示讲义p69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之间的关系:讲义p70—71内部证成:实现法的拘束效果法律推理外部证成:实现法律价值的客观化法律渊源法律解释外部证成通常附加一个内部证成第四编法律价值论第十章法律价值总论一、什么是价值?马克思主义理解:客体属性与主观需要的满足程度。
法学概论精讲第一章
题型题量单选题30题*1分=30分多选题 5 题*2分=10分名词解释 5 题*3分=15分简答题 3 题*5分=15分论述题 1 题*14分=14分 【 1-4 章 】案例分析题 2 题*8分=16分 【6和9章】目 录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第四章 宪 法第五章 行政法第六章 民 法第七章 商 法第八章 经济法第九章 刑 法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第十三章 国际法第十四 章国际私法【红色考频较高】请思考:什么是法律不是自人类产生就有的本节课学习重点1、什么是法律;2、法律产生的时期及决定性因素;3、法律的特征是什么;4、法律的分类;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五节、法律的要素渊源和分类第一节、法律的起源第六节、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第四节、法律的价值第三节、法律的本质、特征和定义第二节、法律的历史类型第一节法律的起源源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一、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一般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一、原始社会二、奴隶社会三、封建社会五、社会主义社会四、资本主义社会五、共产主义社会法律产生自奴隶社会法律产生自奴隶社会第一节原始社会最典型、重要的社会组织是氏族。
氏族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氏族—规范—习惯【选择题】第一节【选择题】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奴隶制的出现需要法律【简答】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宗教、道德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地位。
产生——完善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第二节 法律的历史类型一、法律历史类型的概念五、社会主义法律四、资产阶级法律二、奴隶制法律三、封建制法律一、法律历史类型的概念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第四讲 法理学- 法律价值论
第三节 现代法的价值
(一)现代法的目的性价值
1、秩序 、 (1)现代社会更多地依赖于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现代社会更多地依赖于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2)现代法通过法治原则来维护社会秩序 ) 3) (3)现代法的权威主要来自民主和程序公正 2、公正 、 (1)现代法的公正体现在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两个方 ) 面。 (2)现代法对实质公正也有全新的内容追求 )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含义
(二)法的价值的共性 (三)法的价值的特殊性 1 1、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的内容的多样性 2、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与社会的立场、 需求的多样性 3、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的内容的可变性 4、体现社会理想的法的内容和社会现实 之间存在差异。
(四)法的价值的含义的归纳
1、法这种事物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 2、法律实践所追求的社会理想、社会目标 3、对现实的法律状况进行评价和批判的准则
第二节 法的价值的内容
(一)法的价值的种类
1、法的工具性价值
2、法默:秩序和正义 彼得•斯坦和约翰 香德: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是西方 彼得 斯坦和约翰•香德:秩序、 斯坦和约翰 香德 现代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现代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此外许多法律规范还强 调实用性,强调法律实施应当获得更大的效益。 调实用性,强调法律实施应当获得更大的效益。 两位学者还指出,在价值体系的另一端, 两位学者还指出,在价值体系的另一端,是那些法律所 无能为力的内容,例如仁慈、爱等等。 无能为力的内容,例如仁慈、爱等等。 在国内的教材和专著的归纳
第四讲 法律价值论
第四讲 法律价值论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含义 两个关联的案例:
(1)河南尉氏公安局因“抓精神病人 抵杀人犯”被免职 (2)被害人复活,赵作海无罪释放
法律社会价值初论
法律的社会价值初论摘要当代西方影响很大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以价值得以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使社会财富最大化,是法的宗旨。
所有的法律活动(立法、执法、司法和诉讼)和全部法律制度(私法制度、公法制度、程序制度),归根结底,都是以有效利用自然和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尤其是精神财富为目的的。
法律的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并不意味着对“效率”的偏执追逐。
而应该是平衡了正义、自由、秩序、效率及其他法律社会价值基础上的最大化。
关键词:法律社会价值和谐社会前言当人们不相信法律或者不再相信法律能够为自己和社会带来公正时,就会为了求得个人、团体的机遇和利益而钻营投机。
这种个体“精明”的普通化、群体化,最终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每个个人利益必将遭受的更大损害。
经济、政治等每个领域都是如此。
当代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的“非常”复杂,人的精神负担的过重,成为我们社会发展步履沉重的重要原因。
一、法律社会价值的含义价值,是指一事物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
法律的社会价值即是指法的社会有用性。
也就是法律对于社会的功用。
法律规范最为一种价值判断,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立场和体系出发,关于人们应该如何行为的价值判断。
这便是法律社会价值的现实制度基础。
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社会价值主要可以概括为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
在当今中国这些法律传统价值理论的集中和最高体现则表现为和谐。
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法官、法学家、和立法者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探讨有关法律的目的——有关社会控制及作为其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标——的一系列哲学的、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思想观念,并由此指明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律令规则应当是什么样的。
罗斯科·庞德的这些著述不可避免的将我们引向“法律社会价值”的深入思考。
《现代西方法理学》一二部分整理
《现代西方法理学》Jurisprudence 沈宗灵第一编导论09.26-09.27法理学——法律基本理论“法律哲学”古罗马学家乌尔比安 jurisprudentia,人和神地事物地概念,正义和非正义地科学英国法学家哈里斯“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地东西”第一章一、对法理学内容在理论上地分类:综合法学地创始人霍尔<4)①法律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强制地可行性,特别是强调地伦理问题②法律社会学:主要研究法律规则地目地、应用和效果等③形式法律科学: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④法律本体论:研究法理学主题地性质,即基本概念问题美国法学家帕特森<2)①法律地内在方面:划定法律范围,探讨一般概念术语以及法律地各部分之间地关系②法律地外在方面:法律与政府和社会地关系二、法学与哲学很相关哈里斯《法律哲学》1980 庞德《法律哲学导论》1924 庞德5卷集《法理学》1958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地哲学和方法》1974修订版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IVR德国法学家柯勒创办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存在,其名称直到18C末19C初开始盛行.18C 末以前,已出现“法律哲学”这名称.古希腊哲学家西赛罗《法律篇》:法学来自最深刻地哲学奥妙.17C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法学教案地新方法》1667,直接讲到“法律哲学”.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1798《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地自然法教科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英国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在19C英美司法界占支配地位.17—18C 一方面,法学与政治学紧密结合洛克《政府论》,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地精神》;另一方面,科学不发达,导致很多学科又仿佛成为哲学地一个分科→法律哲学具有两个重要特征:<1)法律哲学主要指哲学家和政治学家地法律哲学<2)主要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地地关系,而非法律本身19C,资产阶级统治地逐步确立,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和司法地广泛发展,使法学独立. 三、现代西方法理学为资产阶级服务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地独立战争,都以古典自然法学说作为思想基础.古典自然法学说。
法理学进阶教案
内部资料仅供参考法理学进阶教案导论什么是法理学?课前提示法理学可以被合理的界定为关于法律的智慧,或者是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
不是对“法律是什么”的直接回答,而是对提问者和提问本身作出解释与理解,至少如德国当代法学家魏德士说的那样,正确的提出问题与寻找符合事实本质的答案一样重要。
《法理学进阶》课程的设置正是在设定法理学体系中各种范畴的同时,将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展现出来,众采各家学说而深入探讨:什么是法?什么是法理学?法有何作用、功能、价值?法为何是有效的?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基本问题。
一、法理学的词源与词义“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穗积陈重将德文Rechts philosophie一词创造性地翻译为“法理学”,为中国人引进西方法理学开辟了道路。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在国内外是不一致的。
德国等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Legal Philosophy,Philosophy of law);英美等国则一般称为法理学(Jurisprudence)。
词源上讲,Jurisprudence已经是一个多义词,包括如下几种意义:第一,来自拉丁语jurisprudentia,意思是…法律的知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
第二,法律基本理论,即…法理学‟或…法律哲学‟。
第三,在法国,可指判例,英国法学中也有这种用法。
第四,特别在美国,可用作…法律‟的一种较庄重的名称。
“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含义当今已然趋于一致,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学术史事件。
虽然“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上溯至古希腊,但“法哲学”作为一个概念是源自于德国近代哲学的。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的发表使“法哲学”这一概念广泛流传到西方各国。
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
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
法理学进阶复习笔记
导论本体论——存在论也,又或称存有轮、是论,乃一门关于“是”之学问。
法律本体论,乃对“法律之为法律”之原理性探讨。
劝你与义务这一地基本的范畴,乃是法律的基本内容。
价值论——关于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学说。
主要通过主体的需求能否满足及如何满足主体需求的角度,考察和评论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或社会的意义。
正义、人权、幸福和秩序构成现代社会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律方法论——是关于法律方法的一种系统化的理论。
法律社会论——是从“社会”这一大系统出发,站在“法之外”的角度,阐述“关于法律”的理论,阐明“法外之理”。
1、从法律本体论的角度看,法律与意志、利益、权利和义务等因素相联系。
2、英美法系法律方法论的核心是法律推理,在大陆法系,法律解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
3、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的首要价值是秩序。
4、法外之理有: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科技。
5、沟通“法内之理”和“法外之理”的桥梁是法律社会论。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第一章法律与意志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行动,克服困难,实现目的的心理过程公意——集体的真实利益,等同于共同的良善(公益);若每个人皆能无私地行事,则公意就是所有人的意志。
根据卢梭定义,公意应该是公民们全体一致的决定,但是在一切问题上,求得全体一致显然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此卢梭又表示多数人的决定同样可以构成公意。
1、关于近代自然法思想的观点,说法正确的是主张个人优先于国家而存在。
2、卢梭的阐述“公意学说”的著作是《社会契约论》3、在中国的现行制度中,可以集中人民的意志有: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
4、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意志的思想的说法有:(1)在以私有制作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说“法律是所有人意志的体现”并没有尊重事实;(2)法律在根本的意义上决定于生产关系,但它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5、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近代自然法思想的批判,正确的有:(1)近代自然法思想所宣扬的诸多内容在实践中并没有兑现;(2)近代自然法思想本身的矛盾体现在社会中就是共同体成员作为公民与作为自然人之间的矛盾;(3)近代自然法思想中的有些矛盾是现阶段无法解决的矛盾,因而它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关系论
论正义与利益的关系【内容概要】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
正义与利益都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内涵。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自从人类社会以来,正义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崇高美德和价值理想。
法作为实现正义的重要路径,蕴含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
利益是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客观存在的追求,不管该主体认识得到或认识不到以及如何认识。
利益衡量,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
由于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灵活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方法,因此有人称之为利益衡量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正义与利益的性质、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都相互联系但又有所不同。
文章中将对在体现法的价值时,正义与利益价值是如何权衡的,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又是如何评价的等问题作一些探讨。
(全文共8253字)【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利益一、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概述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价值。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
1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法的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界引进的一个概念。
从字面上看,法的价值就有不同含义。
如它可以是指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等。
从这一意义上来看,法的价值即指它的评价准则。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2法本身有什么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一般的法,体现着某种理性、效率和秩序。
法的价值,归纳而言,主要是指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法律价值理论
法律价值理论第一节学术综述一、法律价值概念研究综述及评价(一)"法律价值"概念研究概况自20世纪法律价值概念产生以来如何对其进行界定,至今仍存在极大争议。
这种情势的形成,与法律价值这一概念得以形成的源概念,"价值"含义的多样化有关。
法律价值概念和研究的问题意识的养成,是哲学“价值”研究在法学领域的延伸。
在哲学家那里,“价值”的用法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20世纪美国法律政策学创始人拉斯维尔把"价值"界定为"所期望的事物"、"满足需要的各种事物";而文德尔班则指出,价值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评价,价值既不根源于现实的事物中,因为事物本身并不是价值;也不根源于对现实事物的客观认识中,因为客观认识不表明主体所持的度;而是根源于评价者与评价对象的关系中,根源于评价主体所持的态度或标准中。
著名价值论学者W. K.富兰克纳对西方哲学界的"价值"界定进行了归纳:(1)价值被用作名词:有时被用作抽象名词,用来指“真”、“善”、“美”、“正义”等;有时用作具体名词,指被评价为“好的”、“有用的”东西,有学者将此观点总结为“实体说”。
(2)"价值"一词还在"评价"、"作出评价"等词组中用作动词。
当代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哲学界对"价值"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1)实体说,即认为价值就是有价值的事物本身。
(2)属性说,即认为价值就是客体所固有的某些属性或功能。
(3)关系说,即认为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
(4)评价说,即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评价。
因为"法律价值"与哲学"价值"概念的源与流的关系,哲学领域中关于"价值"的争论现象自然也在法学领域中出现。
西方学者中鲜有明确界定法律价值概念的,通常需要从他们使用法律价值一词的上下文和整体主题语境对法律价值的含义进行推测。
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题库(一)(含答案)
5、 地方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级 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双重负责
制,既对同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又要向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六、 案例分析题
案情:
上一世纪70年代末,北方某省A市的赵志强凭自己的技术能力,带领20多名知识青年创办了卫健药厂。该厂属赵志强个人兴 办,建厂批准程序佥生产运转正常。但由于多种原因该厂多次变更主管关系,经历了好几个“婆婆”。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 后,厂长赵志强向主管部门提出对工厂的产权进行界定。该厂工人得知这一消息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罢免了赵志强的厂长职
6、 宪法考虑到地方的实际需要,规定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大及人在大常委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我省有权制定地
方性法规的主体有:省人大及常委会,杭州、 宁波、 温州等较大的讪的人大及常委会。()
D、 控告权 三、 判断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4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 的。()
2、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与其他法根本不同,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是母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 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3、 宪法修正案,是指不修改宪法的原来文本,在宪法文本之后按照个性的年代另起序号,以前法优于后法的原则,判断实际 有效的宪法规定。到1999年全国人大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三次局部修改,共通过了18条宪法修正案。() 4、 直接选举是指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单位选举产生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按一定原则将 选民划分为选区,以选区为单位选举人民代表的选举方式。根据选举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上,采取直接选
法理学
2.分配正义、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 社会成员按比例分配权利义务
?分配
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 想 (三)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
2.分配正义、矫正正义 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被非法行为破坏——法律惩 罚——补偿——重新分配 Eg: 甲(3间房) 乙(2间房) 甲(2间房) 乙(2+1间房) 甲(3间房) 乙(2间房-罚金)
第二章 古罗马的法律哲学
三、罗马法学家的法哲学 (一)罗马法学家简介 公元5世纪 罗马皇帝钦定 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 莫迪斯迪努斯 《法学阶梯》 《学说汇纂》 《优帝法典》 《优帝新律》
第二章 古罗马的法律哲学
三、罗马法学家的法哲学 (二)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思想 1.由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推演出人人平等的观 念 ‚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 则…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平等。‛ 2.自然法中的平等观对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影 响 私法范围内的平等、契约自由 ‚身份‛、‚继承权‛
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 想 (三)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
法律思想 1.法律正义论:平等、中庸 ‚正义‛首先意味着‚平等的分配政治权 利‛ 数量平等 数量上相等 比值平等 按比例分配 平等≠平均 中庸
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 想 (三)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
二、早期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二)法由人定 3.对‚智者‛ 观点的评价、分析 (1)‚以人为本‛、‚法由人定‛,突 出了人的作用 为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了理 论基础 (2)观点形成的原因
二、早期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二)法由人定 3.对‚智者‛ 观点的评价、分析 (1)‚以人为本‛、‚法由人定‛,突 出了人的作用 (2)观点形成的原因 古希腊活跃的奴隶制经济下,民主 制的发达及个人对城邦生活的要求
第三讲法律价值论
❖ 8、控制高利贷的法律;
❖ 9、对精神病人和染上毒瘾的人实行民事拘留 或收养,即把它们送到精神病院或某些专门 机构剥夺他们自我伤害能力和条件的法律。
❖ 等等。
❖ 三是冒犯原则。
❖ 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是,法律禁止那 些虽然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 为是合理的。
❖ 我们可以把形式正义解释为一种活动原则,根据该 原则,凡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待遇。 要适用形式正义,首先要确定基本范畴,以便把具 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进行归类。其次是要确定对属 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执行正义的标准。
❖ 第三种是社会正义论。
❖ 社会体制的正义才是首要的正义。所谓社会体制, 指的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界定和分配利益与负担的一 整套主要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 制度。(原初状态 ;无知之幕)
❖ 社会正义的原则有两条内容:
❖ 第一条是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 。该原则涉及基本自 由的分配问题,如选举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 财产自由等等。该原则主张有二:一是每个人都平 等地享有这些基本自由;二是这些基本自由尽可能 广泛。
❖ 第二个原则为差异原则。它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 分为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安排得 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 到最大可能的利益。第二部分为公平的机会均等原 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与职位相连,而职位 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
❖ 一类是他涉性行为:影响到别人利益或伤害 到别人。这一类行为才是法律干涉和检查的 对象。
❖ 根据伤害原则,仅仅伤害自己而没有伤害到 别人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 二是法律家长主义。也称为父爱主义。
❖ 其基本思想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 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
法律基本价值
基本法律价值第一章法律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和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即法律价值体现法律如何为人民服务,如何服务制定者,如何引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从而影响法律的效果。
法律价值的特点:法律价值的具体主体性——人的自主性、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客观社会性——法律及其属性的客观性,价值主体及其法律需要的客观性;伦理性——体现法律价值关系的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等是现代道德体系中重要范畴,法律与道德联系密切,法律上的道德评价与法律价值评价部分重合,法律价值的最终功能很大程度上要靠转化为法律道德来发挥和实现。
法律的基本价值体现的是法律如何为人民服务,如何引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法律客观存在的内在尺度。
法的价值,是在法与人的关系中法对人的有用性。
利益关系是最典型、最普遍的价值关系,许多法律首先以实用性、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利益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主体性和主体尺度的现实表现,主体性和主体尺度受客观社会条件的制约常常转化为法律尺度的制约。
利益是价值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法律尺度是指体现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中的法律的属性和主体的社会历史条件。
法律现象论是研究法律的存在形式、运作和发展过程及其规律的理论,是对价值尺度本身的认识和理论概括;法律价值论是研究法律价值的性质和内容以及法律价值评价活动的过程和功能的理论,是对法律价值主体的内在尺度和法律尺度的认识和理论概括。
第二章法律价值的体系一、法律价值的分类(一)法律价值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法律价值标准:法律价值关系中的主体的内在尺度,由法律价值主体的内在结构的规定性、需要和利益所构成的主体的内在尺度在法律价值关系中的表现。
法律价值事实:主体与法律之间价值关系的实际状态,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价值主体通过法律实践作用于法律,推动价值关系发展的结果,是特定时空下特定主体与法律之间价值关系的存在状况。
法律价值目标:表现为广泛认同的预见和期望的法律价值关系运动的方向和前途。
法理学的结构体系
法理学的结构体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规律性的内在的联系的学科。
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现象之下的,内在的、规律的联系法理学的内容框架:1.法的本体论;2.法的发生论;3.法的价值论;4.法的运行论;5.法的关联论。
教材中的重点是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的特点。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系。
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一、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这种客观的现象认识的产物和结果。
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
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二、从两个大的角度看,对法有两种理解:第一类是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第二类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
1.西方法学学派:第一种为神意论,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本源是神,这是一种法的二元论,是神人二元论;第二种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第四种是意志说。
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第五种为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康德、黑格尔强调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第六种为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第七种为民族精神说。
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