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章(修改版)
民法第一章
第一, 平等主体”的用语不准确。 第一,“平等主体”的用语不准确。 这一规定将“平等”一词置于“主体”之前, 这一规定将“平等”一词置于“主体”之前, 其立法本意在于突出民法所调整的对象的平 等性, 等性,但该表述似乎意味着在法律调整之前 人与人之间就已经实现了平等。 人与人之间就已经实现了平等。 如果认为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 整之后才实现平等的,则应当将“平等” 整之后才实现平等的,则应当将“平等”一 词置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之前。 词置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之前。
二、民法为私法
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的四种学说
( 1 ) 利益说 ( 乌尔比安 : 公法 “ 有关罗马 利益说( 乌尔比安): 公法“ 国家的稳定”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主体说(德国): ):公法主体至少有一 (2)主体说(德国):公法主体至少有一 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 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 地位平等,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不参与。 地位平等,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不参与。 意思说( 德国) ( 3 ) 意思说 ( 德国 ) : 调整权力者及服从 者意思为公法;调整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 者意思为公法;调整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
参考答案
案例1中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 案例1中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 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 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 理的不平等关系, 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 偿财产流转关系, 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 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 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 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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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四十六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依法经主管机关登记设立;法律规定应当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设立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设立。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三十九条 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死亡时间为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 第四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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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 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一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 护人:
第三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进行民事活动。 第五条 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 翻户籍登记的时间的,以该证据表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 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四条 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德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五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 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 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
民法第一章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即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指正式载有民法规范的公开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民法渊源是指一切有效民事法律,包括制定法和习惯。
一、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一)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围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2)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公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二、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财产。(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具有经济价值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二)特点:•民法调整的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一)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基础,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将私法分为五编,即总则、债权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主要是出现了商法四、我国的民事立法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即原权利义务主体变为另一个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是指客体的性质或范围发生变化;•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性质或范围发生了变化;行为的分类二、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三、行政行为•四、司法行为自然事实的分类一、事件--不受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客观事实;二、状态与事件的区别及运用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法理上的分类:•1、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为依据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2、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3、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依据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4、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依据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5、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划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6、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划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7、原权利与救济权;•民事义务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法第一章
《合同法》第2条: 合同法》 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课给出的概念: 本课给出的概念:
民法是以确立主体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 “民法是以确立主体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 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荣誉、父母、子女、夫妻等 荣誉、父母、子女、 如:生命、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 生命、健康、肖像、名誉、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 2、以实现私人利益为目的 、
法律规范 部门论 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
假定
事实论
法律关系的变动根源
处理
关系论
民事社会关系之法律模式
制裁
责任论
越轨社会关系之矫正手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八节 一、时间效力范围
1、实施之日的确定方式 、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生效时间:法律的实施之日 生效时间:
2、实施之日与颁布之日的关系 、
第一编
总则 分则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民法的内容体系
概括规定—主体 法律行为 代理 代理—诉讼时效 概括规定 主体—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 主体 人格权—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亲属 继承—民事责任 人格权 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 亲属 继承 民事责任 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 亲属—继承
中国民法(第一章)
体现两个发面
在经济利益上的等价
2、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
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只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例如:商品关系 具有命令和服从性质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例如:税收关系
3、人身关系 指基于人身而产生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 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三、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按照 等价有偿 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 同另有约定外,不得无偿取得他人财产或者得到 他人的劳务。 具体要求 1、民事主体从他人处取得利益时,除法律规定可 以无偿的以外(如赠与、借用等),都必须支付 一定的对价 2、双方取得的利益和负担的义务应大体相当,不 得显失公平 3、当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而无法恢复原有状 况时,加害人应给予与损害价值相当的赔偿。
二、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 经济法 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 监督和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上是 经济行政法。 二者的区别 民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经济 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即命令者与服从者 之间的经济关系,贯彻国家意志先定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 诚实信用原则 必须遵守的实事求是、讲求信誉、恪守诺 言、兼顾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原则
五、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指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 公共利益原则 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 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滥用原则禁止权利: 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指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 其正当界限。一切权利都不是无限的,任何人行 使权利超越了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1、主观上:行为人有滥用权利的故 意或过失,表现为行使权利缺乏正当利益,选择 有害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等 2、客观上:其滥用权利的行为已经 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或社会的损害。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民法第一章
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一章-导论知识点第一节 民法的本质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程度的古代罗马社会。
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一词系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具有如下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是调整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民事立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目前已经在民法通则统辖下组成一个日渐完善的体系,将来会制定和颁布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的、内容科学的民法典。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方面,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2)内容方面,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利益实现方面,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内容方面,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方面,两者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落实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了专门的规定,归纳为: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一章-导论-难点分析-难点分析区1.民法的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区别。
第一章 民法总则
• 问题: •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 效力如何? •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 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 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 更或撤销。
第一章 民法总则 一、民法导论 (一)民法概述 1、民法概念和渊源 民法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 总称,作为一个部门法,也可 能是指某个单行民事规范,具 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法律;国 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 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 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例如,公民陈某是四海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 1992年6月因其个人债务急需用钱,找到吕国栋, 说是因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吕国栋同意借 款,但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找到自己小学时 同学王某,说是因四海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 急,因资金不足向吕国栋临时借5万元,7月份就 可还钱,请求王某为借款作担保。王某是当地有 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吕国栋见王某是保证人, 遂同意借款。吕国栋与陈某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 在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四海贸易公司,并签 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的公章。在保证人一 栏,王某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某拿到款后, 即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 偿还借款,吕国栋要求保证人王某还款,王某则 认为自己是因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此类案例的分析方法:在分析合 伙案例时,首先要查明当事人的出资 情况、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情况, 有无中途入伙、退伙等情况,然后运 用合伙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上述案 例中丁的入伙行为由于没有取得全体 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而无效。分析 合伙案例时要特别注意:合伙人之间 是相互代理关系、对合伙债务合伙人 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个合伙人 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的债务。
民法 第一编 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编绪论重点在于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其他的一般掌握。
第一章民法的意义1、法律划分的最原始的方法:公法和私法划分标准:利益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是公法;但是利益有重合可能同时保护双重利益。
隶属说:私法调整平等性关系,公法调整隶属性关系主体说:公权主体(国家/机关)vs. 平等的主体(被普遍接受的一种观点)划分公私法应以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为准调整,这才是理论上真正的合理的方法。
私法:分为民法和特别私法(传统意义上市商法,包括公司、海商、保险、票据、破产无形财产)起源为罗马法。
调整范围:私人间社会关系或涉及私人利益。
2、民法典本身应该包括:物权、债券、婚姻、继承、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等3、私法自治原则:(与后面民法的积极性相联系)事情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国家不干预过问私人领域的事可由当事人自己做主,自行解决或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第三人包括国家政府都不得任意干涉。
包括:所有权自由:财产由个人自由的处分合同自由(契约):制订与否、内容、形式(书面/口头)注意:私法自治不是完全自由,而应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自治,e.g.买卖枪支的合同不合法必须被干涉。
结论:1)在市场经济社会,私法自治是必要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只有实行私法自治,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
4、民法的意义: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深刻性、积极性、极端重要性○1广泛性:民法是调整正常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99%),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刑法:以调整非正常社会关系为目标的法律(1%)、民法相对于刑法是主流法律制度,要发展商品经济关系就要突出民法的作用。
梅因:看一个国家开放的程度只要看刑法与民法的比例就知道蔡元培:文化进步泽民是随之日趋复杂,刑事则转以减杀,渐近于措而不用之治,民法之不朽远逾于刑法者,岂无故哉?○2深刻性:民法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更深刻的反映了当代社会的本质——市场经济,直接作用于生产关系这一基本环节。
民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
物
确定孽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确定赔偿范围
物权的标的通常是指有体物;无体物则须法律有特别规定 有体物只要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作为财产权客体。无体物只有在法律规定时才
可适用相关法律
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记名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 票据 债券 股票、提单、仓单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时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
民事责任的分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1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互不冲突的责任方式,可以并行适用 相互重叠、冲突的责任方式,择一适用 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上,原则上弥补实际损失。
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时自然人固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精神利益,属人格权保护的对象 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利益--具体人格权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给付行为 知识成果
第五节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的分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因保护他人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的优先适用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包括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 自助行为包括自助行为和救助行为 自力救济不得超过一定限度,超出限度的,构成侵权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①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② 本条规定了《民法典》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等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调整民事关系。
《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是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证、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的是法治与德治并重的治国理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母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明确了《民法典》的立法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注释: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既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又包括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仅调整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
关联法规《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注释: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等。
第一章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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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 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 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80万 元,何某坚持75千元,双方未能达成 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患病无力, 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 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A )
第一章
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 人 代 表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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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一章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 要具有法律效力,应( C )
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 B.通过委托代理人 C.通过法定代理人 D.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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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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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 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民法( Civil Law )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特点 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后经日 市民法,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后经日 于清朝末年传入我国。 本于清朝末年传入我国。
(二)民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发挥组织、指挥、 行政法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发挥组织、指挥、 监督、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行政关系, 监督、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行政关系, 其中一方总是国家行政机关, 其中一方总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其单方意志成立的 行政法律关系带有国家一致性、隶属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律关系带有国家一致性、隶属性和强制性。 主要通过命令和服从的调整方法调整行政关系。 主要通过命令和服从的调整方法调整行政关系。
第12~20章 物权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 12~20章 物权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第三编 债权总论
第21~24章 债的概述;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 21~24章 债的概述;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 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 国家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又称经济行政法, 经济法又称经济行政法,是国家权力作用于 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 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 管理、监督和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管理、监督和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宏观 调控政策的工具, 调控政策的工具,调整的是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 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民法第一章(修改版)
(二)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私法性质
(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的调 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2)《民法通则》第4条以基本原则的形式确立 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3)《民法通则》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实际 上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延伸.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 民法是私法
(一)公法,私法划分之标准及其意义 公法,
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依据或标准,有以下四 种学说: (1)利益说或称目的说. (2)意思说或称意志说. (3)主体说 (4)综合说.
其意义: 从法律上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杜绝以权力抑 制权利的不良现象.简言之,划分公法,私法, 有利于维护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刺激其积极从 事市场交易行为,确保其依法应受到保护的各项 权益,最终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
(三)财产关系类型及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
1.静态财产关系 1.静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 静态财产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 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范围包含以下两类: (1)物之财产占有关系. (2)智慧财产专有关系.标志等精神产品.
(二)人身关系种类及民法调整的民事人身 关系的范围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含人格关系和身份关 系两种. 1.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 人格是指法律赋予生物意义上的人以权利能 人格 力,从而确立其法律地位.人格关系是民事主体 相互之间基于彼此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人格利 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身份关系 2.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基于彼此血 身份关系 缘,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 关系,是一种横向的结构体系.
民法第一章
(3)荣誉权
荣誉是指特定的公民、法人从特定组织依法 获得的积极评价。 辨析: 名誉权与荣誉权的不同
A 取得的方式不同 有条件----无条件
B 范围不同 普遍性------专属性
C 内容不同
D 消灭不同
3、自由型人格权
(1)人身自由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自由权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的特征:
( 1)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即具有经济价值。 (2)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
(3)具有稀缺性。
(4)具有合法Biblioteka 。某甲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5000元手机一 部。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 招 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机进行 拍卖,被某乙购得,某乙在商店购物 时, 该 机被小偷偷去,某丙从小偷处以2000元购得 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某甲、某乙、某丙都 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机。 。 请问:该手机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2.歌女某甲驻唱金声西餐厅,面貌清秀,羡洋 人玉鼻挺直,乃由乙医师做隆鼻美容,因手术 失误,造成严重发炎,脸容受损。甲至某大医 院治疗,指出医药费10万元,停唱半个月,减 少收入4万元,精神痛苦不堪。
3.甲与乙参加市长选举,竞争激烈。乙散发第 一号传单,用“阿Q”、“无赖像”、及“流 氓”、“黑道大哥”等字眼,描述甲之为人。 第二号传单内载甲虐待其妻经裁判离婚的判 决书全文及逃漏所得税的资料。甲得否请求 乙废弃其二个传单及不得再为散发/
第二编 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案例一、
老先生 某甲于彩票发行处中的一辆自行车,正欲离开 之际,一小青年某乙(已成年)迎上前来,称自己在 等一个朋友,抽不开身,请老先生 甲为其买两元彩票, 自己愿为老先生暂时看管自行车,并即交给老先生两 元现金。老先生信以为真,即将自行车交给乙看管, 自己去为乙买彩票。结果又中得摩托车一辆,回来时, 小青年已不知所踪。其实,乙已将自行车骗走,过一 段时间,该青年得知中奖结果,向甲主张摩托车所有 权,而甲辩称摩托车已归自己所有,二人争执不下, 该案 如何处理?
民法第一章
12铜表法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①起源:习惯法 ②成文法的诞生:12铜表法 产生原因:平民不贵族长期斗争的结果 特点:法律成文、按律量刈 作用: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受到限制,平民 利益得到保护,标志着第一部成文法的诞生
③发展:市民法——万民法
市民法:
兯和国时期罗马城邦内部用来调整市民 乊间兰系的法律,包括《十二铜表法》和 一些新制定的法律在内。
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1931)
(四)新中国民事立法
1、二十世纨三次民法典的起草 1956、1964、1982 2、八十年代以来的民事法制建设—— 《民法通则》(1986) 3、我国现行的形式民法体系 4、新中国的第四次民法典起草
如何学习民法学?
由抽象到具体 由一般到特殊
逆向
案例事实
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 民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国家政策能否直接作为法的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判例,能否作为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体系不民法学体系
一、民法的立法规范文件体系 (民法的渊源体系)
(一)民事基本法 《民法通则》 (二)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 《继承法》等
(三)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 《保险法》《破产 法》《著作权法》《与利法》 《商标法》《土地管理法》等
渊源:法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具体种类
(一)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2、民事法律 4、行政法规 5、地方法规 6、行政规章
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3、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二)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性文件 如,最高院司法解释
(三)国家政策 (四)习惯 (五)判例 (六)法理
为各国立法通例。但是我国法律未将乊作为法的渊源。
民法总则 :第一章
[分析 分析] 分析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本 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对原告的责问、非 法搜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人格 尊严和名誉权的侵害。属于民法调整的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法院应确认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赔 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2、范导: 、范导: • 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调 方法。 整 方法。 •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 手段(复习法理学的有关内容); 手段(复习法理学的有关内容); • 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 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 • 保证手段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 保证手段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 •
二、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应属于私法的范畴,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应属于私法的范畴, 市民社会关系 私法的范畴 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相对应 与调整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相对应。 与调整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相对应。 但民法并非全然私法,其中总则的规定、 但民法并非全然私法,其中总则的规定、物 权法、 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许多规定属于强行 法即公法。 法即公法。 然而,民法的大部分规定仍属于任意性规定, 然而,民法的大部分规定仍属于任意性规定, 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通过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 民法通过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 事前调整 方法作用于其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方法作用于其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一)事前调整=确定 范导 事前调整 确定+范导
1、确定: 、确定: 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 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 主体。 (1)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权利能力和行 )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为能力的规定; 为能力的规定; 客体。 (2)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规范流通物和 )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禁止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 (3)拟制。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 )拟制。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 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 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再如行 为能力的有关规定。 为能力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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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关系种类及民法调整的民事人身 关系的范围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含人格关系和身份关
系两种。 1.人格关系 人格是指法律赋予生物意义上的人以权利能 力,从而确立其法律地位。人格主体人格利
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基于彼此血 缘、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
(1)商品交换关系。 (2)投资与盈利分配关系。 (3)劳动工资关系及劳动保险关系。 (4)遗产继承关系。 (5)抚养关系。
二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 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与财 产关系相比。
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关系以人身为其发生与存在的前提 2.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 3.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4.人身关系的主体相互平等 5.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
特别民法是指未被纳入民法典之中,而散见
于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表现形式中
的民法规范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的概念
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财产关系则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 会关系。
(二)财产关系的特征
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 2.财产关系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3.财产关系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4.财产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一般以自愿为前提 5.财产关系一般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式或手段。
(一)抽象性行为模式与法权模式
一般而言,部门法总则部分对本部门法中的共 同性问题做出一般法律规范。
(二)具体性行为模式与法权模式
一般表现为部门法的分则和单行法规对具体社 会关系的具体法律调整。
三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征
民法调整方法分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两种。 民法对民事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独特性表现为:
(2)《民法通则》第4条以基本原则的形式确立 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3)《民法通则》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实际 上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延伸。
二 民法是权利法
从民法的产生来源及其社会功能而言,民法因权利 而产生,是为保护民事权利而发展起来的法律部门。 民法的权利法性质决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非 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权利)的非 法侵犯、限制与剥夺。其具体内容包括: (1)人格权神圣
的关系,称“万民法”。
二 民法的含义
按不同的标准,民法分别具有实质民法与形式 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等含义。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实际存在的调整民事 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构成一个国家 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则等命名的法律规范。
(2)财产权神圣
(3)契约神圣
三 民法是人法
“民法”于西方语源中,均为“市民法”之 义,市民法之“民”不同于公民,公民是公法主体, 市民则是私法主体。民法是人法,于西方近、现代
民法演化过程中包含如下三层含义:
“理性人”
“经济人”
“道德人”
第五节
形式。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
(1)主体制度上,确认并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
(2)规范结构上,尊重民事主体自主意志,以任意性 规范为主要法律规范。
(3)解决纠纷时,允许民事主体自由选择以何种方式 解决相互间的纠纷。 (4)民事责任制度本身具有权利救济性质。
第四节
一 民法是私法
民法的性质
(一)公法、私法划分之标准及其意义
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依据或标准,有以下四 种学说: (1)利益说或称目的说。 (2)意思说或称意志说。 (3)主体说 (4)综合说。
其意义: 从法律上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杜绝以权力抑 制权利的不良现象。简言之,划分公法、私法, 有利于维护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刺激其积极从
事市场交易行为,确保其依法应受到保护的各项
权益,最终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
(二)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私法性质
(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的调 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
关系,是一种横向的结构体系。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 法律调整的概念
所谓法律调整,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 以法律的形式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对现实生活关 系施加影响,借以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秩序的活动。
二 法律调整的方法
法律调整的方法是指法律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方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所有的民事成立文法和不 成文法,狭义民法则仅指以民法典、民事法律、 民事法规命名的民事法律体系。广义民法和狭 义民法之分源于传统公法、私法之分以及民法、 商法之分。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依民法规范表现形式不同,可将民法分为普 通民法和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经过编纂的以民法典形式集中
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概述
本章主要内容
民法语源及其含义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民法语源及其含义
一 “民法”语源
现代意义的“民法”语源 始于罗马法。罗马法
将其法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以调整罗马城邦公
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称“市民法”;另一部分用以 调整罗马城邦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及外国人相互之间
(三)财产关系类型及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
1.静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
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范围包含以下两类:
(1)物之财产占有关系。
(2)智慧财产专有关系。标志等精神产品。
2.动态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 在民事主体之间移转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 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民事财产流转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