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通则
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一节讲稿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念词源和历史发展一、民法的概念在古代罗马早期,调整罗马本国公民即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市民(juscivile)。
近代“民法”一词,来源多种说法阅读材料:之一(1):通说,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1866年日本学者津天真道在介绍欧洲法律时把荷兰语“Burgerlyk Reget”转译“市民法”时,没有直接翻译为“市民法”,而是采用了“民法”的用语。
主要考虑到日本为农业社会,而欧洲及古罗马为城邦社会。
欧洲人心目中形成市民亦即国民、公民的观念。
在日本和中国的东方社会,市民是城里人,与乡村人对应,并不具有公民的含义。
只有“民”才能包括市民和乡村人。
再者,“市民法”在罗马语言中同时具有罗马人的法、罗马民族的法的含义。
Civitas(城邦)具有作为秩序社会的民族的意思。
之二:认为是,日本学者箕田麟祥在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把法语(droit civil)译为民法(参见《中国民法总论》胡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原版1936年)。
之三:民法来自《尚书?孔氏传,(P1)(参见徐谦《民法总论》(会文堂1926年版P30;陈嘉梁:《…民法‟一词探源》,载《法学研究》1986年1期)。
立法:1890年《日本帝国民法》制定,民法一词在立法上正式使用。
清末,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聘请日本松冈正义等人起草民法,从日本引进“民法一词。
在立法时,结合律的概念,自创“民律”,并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1926年完成民法修订,只是作为条例引用,不是正式立法。
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华民国民法总则》,10月10日实行。
“民法”正式被我国采用二、民法的历史发展从形式观察,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演进过程是一个从习惯法道制定简单成文法,再到指定较为复杂的综合性法典,再到施行部门法分工,分别制定部门法的过程公元前十八世纪《汉莫拉比典》、公元前四世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
公元六世纪,尤士丁尼开始编纂罗马法运动,编成《罗马法大全》或《市民法大全》(《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尤士丁尼法典》、《新律》),前两者最为重要,形成了体系。
民法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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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偶权 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 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 3.社员权 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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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利及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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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权利的作用为划分标准
以权利的作用划分,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以下四类:
问: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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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节 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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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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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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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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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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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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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乙是好朋友,某日,甲邀请乙夫妇于周日中午 到家中吃饭,乙欣然同意。甲遂精心准备一桌饭菜,耗资600 元。但周日中午乙一时心情不好,因此没有携妻前往。该饭 菜只能由甲夫妇自己吃。
问:甲能否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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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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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 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于2017年3月15日生效。
该通则规定了中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条款,对于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主要内容进行描述和解读。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总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该通则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原则。
本章重要的内容包括:1. 立法目的:该通则的立法目的是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出发,规范公民之间的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 适用范围:该通则适用于我国领土内的一切民事活动。
同时,我国特别法律对特定民事领域做出了规定的,适用该特别法律。
3. 民事行为能力:该通则确定了公民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18周岁,对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需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 民事权利和义务:该通则明确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并对合同自由原则、婚姻家庭关系、继承权利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民事权利第二章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重要内容包括:1. 人格权利:该通则明确了公民享有受尊重、受保护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2. 人身权利:通则规定了公民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基本权利。
3. 财产权利:通则明确了公民和法人享有财产权利,并对财产权的保护作出规定,包括产权保护、合同保护等。
第三章民事行为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则和要素,对于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
本章重要内容包括:1. 民事主体:通则规定了民事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明确了他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 民事行为种类:通则规定了民事行为分为个人民事行为和法人民事行为两类,对于不同行为的要求和效力作出了规定。
3. 民事行为成立与效力:该通则明确了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等。
民法通则(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经过2009年修订)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法规大全
法律法规大全法律法规大全第一章:宪法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通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罪●第三章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案件●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第二章: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决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商登记●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章:经济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第三章企业的组织形式-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活动●第三章投标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监督●第三章金融机构的业务-第四章:劳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假-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失业保险-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第三章劳动争议仲裁-第五章:知识产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章专利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的申请和注册●第三章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第三章著作权终止和继承-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络交易●第三章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本文档涉及附件: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宪法:国家根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及基本原则
民法的时间效力
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 (一)对人的效力 • 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二)对空间效力 • 属地法为原则,属人法为例外。
•例:广州的甲在日本旅游时,借了5万元给一起出游的乙。回国后两 人因为这个借款合同发生纠纷。 •问:本案能否适用我国民法调整?
(三)对时间效力 原则上无溯及力,公布之日或之后一定时间生效。
• 合法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
2、民法的解释
• (1)概念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和
适用的概念、术语所作的说明。
• (2)具体类型 • A 立法解释(我国目前没有) • B 司法解释(最高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具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所作出的解释。) • C 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从制 定到实施所贯穿始 终的根本准则。
绿色
不违反法 律、公序
良俗
保护民事 主体合法
权益
民法基 本原则
平等 自愿
诚信
公平
(一)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已完成) • 第二步: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正在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全文2017年版
民法通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讲义
第三节特殊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 四、环境污染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六、喂养动物损害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第四节侵权责任旳承担 一、侵权责任方式 二、侵权损害补偿 三、侵权责任旳抗辩事由
第七章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旳概念与种类 二、企业法旳概念
第二节企业旳设置 一、有限责任企业旳设置 二、股份有限企业旳设置
第三节企业股东旳股东权 一、股东权旳含义 二、股东权旳分类 三、股东权旳内容 四、股东权旳规范行使
第四节企业旳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企业旳组织机构 二、国有独资企业旳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企业旳组织机构 四、上市企业组织机构旳尤其要求
第六节协议旳终止 一、协议终止旳概念 二、协议终止旳原因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旳概念和特征 二、违约责任旳构成要件 三、违约责任旳形式 四、违约责任旳免责条件
第五章 协议法分则 第一节买卖协议 第二节借款协议 第三节租赁协议 第四节融资租赁协议
第五节承揽协议 第六节建设工程协议 第七节货品运送协议 第八节技术协议 第九节委托协议
第三节协议旳效力 一、协议效力旳概念 二、协议旳生效 三、无效协议 四、可撤消协议 五、效力待定协议
第四节协议旳推行 一、协议推行旳概念 二、协议推行旳原则 三、协议推行旳规则 四、协议推行中旳抗辩权 五、协议旳保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五节协议旳变更和转让 一、协议旳变更 二、协议旳转让
第五节股份有限企业股份旳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 二、股份旳发行 三、股份旳转让
第六节企业债券 一、企业债券旳概念与特征 二、企业债券旳发行条件 三、企业债券旳发行程序 四、可转换企业债券旳发行 五、企业债券旳转让
民法通则解释
民法通则解释篇一:民法通则全文加司法解释(条文对应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加司法解释)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公共利益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十条【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则>若干问题的意见》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一章
民法第一章第一节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果)(1)人身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成。
(2)财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2. 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也可能发生在非平等主体之间,例如财政关系、金融管理关系等)二、民法的特征(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德国学者:民法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
(二)民法为属地法。
(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民法作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而与自然意义上的民法相互区别。
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法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故称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
我们在此所讲的民法是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规范,在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
前者通常被成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而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区分具有重要意义: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应当符合形式意义上的民法2.在法律掌握上,不仅要掌握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而且要掌握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四)民法为私法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1.划分的标准(1)利益说。
判断一种法律关系或者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就要看其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2)隶属说。
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3)主体说。
一种法律关系中若有公共权力机关(参加者为私人或者公共权力机关参与但却不是以公共权力行使为目的的)的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该法律关系是公法(私法)调整的范围。
(4)自由决策说。
公法是指受约束的决策的法,而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民法学1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
关系,它又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人身关系的特点如下:
第一,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等 级关系;
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身利益所享 有的人身权不可抛弃和不得被剥夺; 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有时可转化 为财产利益。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 胜了四十个战役,滑 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
胜利……,但不会被
任何东西摧毁的,会
永远存在的,是我的
民法典。”
2、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 共22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 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 继承法。
《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高超,体系合理、条理清 晰、逻辑严密,这一特点一直为人们所称道。 法典创造性地设“总则”一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 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后面各编则是对总则 的扩充和具体化。 这一立法思路极具特色,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效仿。
民 法 学
学习民法,不仅在于学习一门重要的法律
科目,亦非纯为准备考试,乃在培养获得法律
思维、理性判断事物的能力,并能精要的汇融
了解规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等社会 生活的基本原则,更深刻地认识以人为本的司 法秩序,及其所要维护、促进、实践之人的尊 严、价值及自由、平等的理念。
——王泽鉴
第一编 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其中第三表至第八表属于民法规范。 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罗马法大全,它由四个 部分组成,即《优帝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罗马私法除诉讼法部分外,实体法分人 法和物法两部分: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
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自古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并非中国法律文化固有的概念,属于法律继受的产物。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自日本学者对于法国民法典中的中“droir civil”的创造性翻译。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市民法”(droir civil)时,由于不了解其制度背景,从而创造性地用汉字的“民法”为该法典定名,以致于“市民法”的制度信息在“民法”的术语中被丢掉了我国清末制定《清末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中华民国民律曹楠》,均称为“民律”,而不称“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年5月23日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之开始被日本学者转译的“droir 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civil law——有关罗马市民(罗马公民)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称于万民法(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律)二、民法的含义民法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这是从表现形式上对民法进行的分类1、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
2、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3、两者的区别形式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民法典实质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概念,并不考虑形式,而是注重对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属性的分析。
4、两者的联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并不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的价值,后者通过对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进行归纳、整理,从而使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系统化。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不排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民
的
概
基
适
念
本
用
、
原
范
调
则
围
整
对
象
和
渊
源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 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配偶权
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思考题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 月14日这天,两人约好在玫瑰餐厅见面。李 女十分重视这次约会,为此专门到美容院进 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了餐厅。但李女 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未见张男的身影。 李女十分恼怒,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
效的法律的整体
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
国家相对立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基本法与根本法 私法与公法
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
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 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 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 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 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 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 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
拿破仑
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 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 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 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 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 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 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 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 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 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 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 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 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 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 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 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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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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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通則第一節基本原則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畫,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法律關係包括: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法律關係都是由法律關係主體、法律關係客體和法律關係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一個要素就不能構成法律關係。
一、民事法律關係主體法律關係主體,主要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和參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自然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公民是指具有國籍的本國公民,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自然人能否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取決於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即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18周歲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人;②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他們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1)必須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
企業法人以贏利為目的;非企業法人不直接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以國家管理和非經營性社會活動為內容。
非企業法人可分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三)其他組織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稱為非法人組織。
包括:(1)法人依法成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4)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二、民事法律關係客體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法律關係的客體一般表現為: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智力成果)。
1、表現為財的客體。
財一般指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券。
如工程建設貸款合同的標的,即一定數量的貨幣。
2、表現為物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支配的、在生產和生活上需要的客觀實體。
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種材料、機械設備都屬於物的範圍。
3、表現為行為的客體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是義務人所要完成的能滿足權利人要求的結果。
包括:物化結果和非物化結果。
物化結果是指義務人的行為凝結於一定的物體,產生一定的物化產品。
非物化結果是指義務人的行為沒有轉化為物化實體,僅表現為一定的行為過程,最終產生了權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如企業對員工的培訓行為。
4、表現為非物質財富的客體法律意義上的非物質財富是指人們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作,也稱智力成果:三、法律關係的內容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於民事法律關係客體所形成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可分為:法定權利、義務和約定權利、義務。
工日期為2007年8月8日。
每月26日,按照當月所完成的工程量,開發公司向建築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
這個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如下:1.主體:建築公司、開發公司;2.客體:辦公樓、工程款;3.內容:、(1)建築工程按期開工、按期竣工並提交合格工程;(2)開發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根據《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不同於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以發生一定的法律後果為目的而進行的行為。
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就發生法律效力,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將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轉化為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民事法律行為有多種分類方法,這裏僅介紹兩種常見的分類。
(一)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1.單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例如,合同當事人一方就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依法行使變更、撤銷權的行為,不需要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2.雙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是指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在實踐中,民事法律行為絕大多數都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雙方法律行為則更多的表現為合同的設立、變更、終止等行為。
(二)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採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1.要式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定應當採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例如,根據《合同法》第27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屬於要式法律行為。
2.不要式法律行為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當事人選擇採用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儘管《合同法》第270條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規定,使得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成為了要式民事行為,但是,《合同法》第36條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而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而言,行為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意思能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而在能力範圍之外的行為,除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純獲利益的行為不受該條件的限制。
對於法人,要求其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範。
(二)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一致。
也即不存存認識錯誤、欺詐、脅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也不是必然的無效行為,因其導致意思不真實的原因不同,可能會發生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種要求表現在三個方面:1.標的合法2.形式合法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第四節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分別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係所涉及的第三人。
《民法通則》第63條同時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為代理人,但法律對代理人資格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例如:《招標投標法》中規定,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並具有法律規定的條件。
二、代理的種類根據《民法通則》第64條第1款的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委託代理是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
在工程建設領域,通過委託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較為常見。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委託人簽字或者蓋章:(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2)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為了維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計的。
《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的規定,在訴訟中,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人又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的人擔任訴訟之中的代理人。
三、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1.授權不明確的責任承擔《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民法通則》第66條同時規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民法通則》笫67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事項違法的責任承擔《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轉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而須由被代理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
1.表見代理的表現形式表見代理在本質上是無權代理,依據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表見代理也可以分為:(1)未予授權的表見代理;(2)超越許可權的表見代理;(3)代理權終止的表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