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汇总表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
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0.01.07
•【字号】鄂林产〔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
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鄂林产〔2020〕6号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鄂林规〔2014〕86号)的规定,省林业局对2019年新申报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2016年认定公布、有效期届满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了评审认定,同时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了跟踪监测。经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武汉云雾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符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认定为新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武汉市国科融通种养殖有限公司等61家企业重新认定合格,继续保留“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湖
北华田林业有限公司等58家企业监测评价不合格,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现将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扶持龙头企业做强做优,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乡村振兴、林业富民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1.
2019年度新增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
业名单(21家)
2.
2019年度重新认定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
头企业名单(61家)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农业产业化及一村一品发展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农业产业化及一村一
品发展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2.01.12
•【字号】鲁农产业字[2012]2号
•【施行日期】2012.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农业产业化及一村一品发展
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鲁农产业字〔2012〕2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全面掌握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现就做好2011年度农业产业化及一村一品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2011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和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截至2011年底,在民政、工商或农业部门登记、注册、备案的农村中介组织,符合一村一品专业村镇条件的行政村(乡镇)。
二、填报方式
请将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调查统计表(见附表1)、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发展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调查统计补充表(见附表3)、农业产业化和一村一品发展情况地市汇总表(见附表4、附表5)以市为单位报送省厅产业化办公室。农业产业化和一村一品基础表(见附表6、附表7)由各
市组织龙头企业和专业村镇通过网络系统进行填报。
三、填报要求
农业产业化及一村一品统计是加强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完善农业产业链条、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市要高度重视,确保调查全面、数据真实、填报规范、上报及时。要认真做好数据分析,及时总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不少于2000字的专题报告。数据网络填报务必于2月15日前完成,汇总表及文字材料于2月20日前报送省厅产业化办公室。
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
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
理办法》,农业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
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
省龙头企业申报文件
附件1
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采取评审制,每两年开展一次,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
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被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混合型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 1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7、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 2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标准或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
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培育工程第一批领军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培育工程第一批领军企业申报推荐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
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培育工程第一批领军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21〕34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江苏行动纲要(2017-2025年)》(苏发改服务发〔2017〕1474号),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强化骨干龙头企业引领作用,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苏发改服务发〔2021〕1052号),请你们组织开展第一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类型
申报范围为在我省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现代商贸、文化旅游7个优势型服务业重点产业领域,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家庭服务、体育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7个成长型服务业重点领域以及大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服务、全产业链工业设计、现代
供应链管理5个先导型服务业细分领域中,行业特色鲜明、龙头带动作用明显、引领支撑能力强劲、创新创优意识突出、发展成长潜力较大,经引导和培育,有望实现重大行业突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龙头企业认证办法
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精神,为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含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服务管理,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二条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园林绿化业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各类以林业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
种植商品用材林10000亩以上;经济林种植、培育规模3000亩以上;开展林下立体经营(种植、养殖)规模2000亩以上。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种植绿化苗木1000亩以上,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
售额500万元以上。
花卉培植基地面积1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开展野生动物驯养(养殖)资产总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产值300万元以上。
开展园林绿化业资产总规模5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4、企业综合信用。不违法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300户以上。
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政发〔2008〕83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委、办、局:
为发展壮大我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州人民政府下发了《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发〔2005〕62号)。文件的实施,推动了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全州现有州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55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10家、州级44家。为了进一步规范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工作,促进我州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针对我州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红政发〔2005〕62号文件《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报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和补充后形成的《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有较强科
技创新和示范带动能力、主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或达到一定规模的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红河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1-09—06 16:03 来源:未知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农业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以及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的通知》(豫农产经〔200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观光农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能够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并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请并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各种所有制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养殖、种植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龙头企业申报具体要求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简要标准;
l、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
注入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
区7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
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
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
8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
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
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
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中东部地区3000户以上,西部
地区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
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
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
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9.09.27
•【字号】闽农综〔2019〕115号
•【施行日期】2019.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企业
正文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
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农综〔2019〕115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税务局、证监局、金融监管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省内各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
法》,已经
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9月27日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附件1
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注:表中各项指标数值填写2013年末数。2
附件2
—3 —
附件3
企业简介(式样)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概况:企业地址(县/乡镇/村)、建厂时间、有关企业历史情况、现有职工人数、资产规模、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主要设备及生产线、运营模式、经营管理状况、销售方向及渠道、年生产量(接待游客量)、年销售额、年纯利润、企业负债情况(银行借款情况)、企业及产品所获得荣誉、企业发展方向等(一产要说明主要林木(果)种类、经营面积)。
三、企业取得的效益情况:从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三个方面进行介绍。经济效益,要突出赢利及上缴利润情况。生态效益,要突出改善环境方面的情况。社会效益,要突出企业带动基地发展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情况,重点介绍科技示范和推广作用。
四、企业联系方式:法人(或总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
(注:企业简介文字数为1000—1500字)
4
湖南省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配套件清单零部件企业填报汇总表
附件3
《湖南省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配套件清单--零部件企业填报》汇总表申报单位(盖章):
备注:
1、企业名称填写全称;
2、产品名称填写详细,具体到型号;对于不同型号、技术差别不大的产品可以按系列填,不需要一一列举;
3、细分产品领域填写: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氢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充(换)电成套设备;
4、产品属于一级供应商产品或二级供应商产品:直接供应给整车企业为一级,间接供应给整车企业为二级;
5、主要性能参数突出产品核心指标;
6、产品技术水平是指目前该产品目前的技术层级:(1)进口;(2)国内有,但与进口产品有差距;(3)国内水平与国外水平一致;(4)省内产品与省外产品有差距。(5)省内产品技术水平行业领先;
7、主要应用车型:乘用车、商用车(并标明具体车型);
8、主要应用于整车哪个关键环节是指该零部件配套产品用到什么整车的哪个系统或部件上。
)省内产品与省外产品有差距。(5)省内产品技术水平行业领先;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庄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各项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
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五条基本条件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八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协议)、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单位会审认同,由市农委发文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在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一般应先取得区(县)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龙头企业,符合申报条件,优先认定。
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享有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登记。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符合上海现代农业发展导向的农业企业;
2.企业规模。初级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8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3.企业销售。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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