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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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二)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二)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
办法》(二)
1. 缴存规定:
- 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 职工每月应缴存工资的8%作为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发放
时代扣代缴;
-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

2. 提取规定:
- 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大病医疗、子
女教育、退休、失业等;
- 提取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3. 贷款规定:
- 职工可以在缴存一定年限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 贷款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最高不超过当地房价的70%;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

4. 管理办法:
-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 管理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管理办法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监督措施。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指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以确保公积金的公正使用和管理。

二、缴纳标准1. 缴纳比例:雇主和雇员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住房需求确定。

2. 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一般为职工的月工资总额,但也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三、使用条件1. 购房: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购房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或贷款还款。

2. 租房: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但需要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租房条件。

3. 改造: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住房改造和维修,提高居住条件。

4. 还贷: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或商业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四、申请流程1. 缴纳公积金:职工在正式工作后,雇主会按照规定将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并代为缴纳。

2. 公积金账户:职工可以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用于存放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提取申请:职工需要根据自身需要,填写相应的提取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

4. 审批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申请进行审批,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事项的合法性。

5. 提取方式: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等方式进行提取。

五、管理和监督1. 监督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2. 公示和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定期公示住房公积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公积金的使用透明。

3. 追缴和处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进行追缴和处罚。

六、福利和保障1. 利息收益:住房公积金会按照一定的利率进行存款,并根据存款时间和金额计算利息收益。

2. 贷款优惠:职工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享受购房贷款的优惠政策,如利率优惠、贷款额度提高等。

通辽购房合同抵押贷款利率

通辽购房合同抵押贷款利率

1. 首套房和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 首套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2023年10月1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的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 二套房: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的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

2. 二套房商贷利率:
- 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二套房贷款利
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具体利率需根据当时银行的具体政策而定。

3. 商转公贷款:
-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推出了“商转公—顺位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而降低利息支出。

具体利率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4. 公积金贷款全市通办:
- 自2023年5月8日起,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市开展通抵业务,即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缴存地办理贷款时可在贷款地办理跨地区抵押业务。

请注意,具体的贷款利率可能会因银行、贷款政策调整以及市场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申请贷款时,建议直接咨询相关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以获取最准确的利率信息。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住房公积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缴存比例、提取条件、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一、缴存比例:1.1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按照职工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通常是工资的一定比例。

1.2 缴存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如8%或10%。

1.3 其他规定:有些地区还规定了缴存上限和下限,以及对不同收入层次的职工缴存比例的差异化政策。

二、提取条件:2.1 购房提取:职工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房,如首次购房、家庭人口增加等。

2.2 租房提取:一些地区还允许职工在租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或抵扣租金。

2.3 其他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支付住房租金、大病医疗等特殊情况下的提取。

三、使用范围:3.1 购房:住房公积金最常见的使用方式是购房,职工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或还款。

3.2 租房:一些地区还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租房,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或抵扣租金。

3.3 住房贷款: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来偿还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减轻负担。

四、管理方式:4.1 缴存管理: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4.2 提取管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4.3 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公积金的合法使用。

结语: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细则,以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住房需求。

职工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自己的住房梦想。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银行贷款流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银行贷款流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银行贷款流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和银行的贷款流程。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申请银行贷款流程:1. 准备材料: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个人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经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并确认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详细信息。

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利率会有一定的限制。

3.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要求,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附上所需的材料。

4. 递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递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告知下一步的操作。

5. 审核和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查。

一旦审核通过,管理中心会发放相关证明文件,证明该申请人符合贷款的条件。

6. 选择合作银行:申请人在获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准后,可以选择合作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银行将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的资料,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必要的贷款材料。

7. 银行评估和审批:银行将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并审核所提供的材料。

如果申请通过,银行会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合同。

8. 签订贷款合同:申请人需仔细阅读并签署贷款合同,同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和保险费用。

9. 贷款发放:一旦贷款合同签署完毕并支付相应费用,银行会将贷款金额划入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10. 还款: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和金额,申请人需按时还款,直至完成全部贷款金额的偿还。

以上是一般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银行贷款的流程。

具体流程可能在不同地区有细微差异,请申请人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制度,旨在匡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地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

一、缴存对象和缴存比例1.1 缴存对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普通为城镇职工,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

1.2 缴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普通为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 异地缴存:对于异地就业的职工,普通可以选择在就业地或者户籍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二、提取条件和用途2.1 提取条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普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购买首套房、支付住房贷款、缴纳租金等。

2.2 提取用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用途普通包括购房、装修、还贷、租房等,具体用途由当地政府规定。

2.3 提取限制:对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和次数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方可提取。

三、贷款政策和利率3.1 贷款政策: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如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

3.2 利率水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普通比商业贷款要低一些,具体利率水平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确定。

3.3 还款方式:职工在贷款购房后,需要按照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否则可能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四、管理机构和监督措施4.1 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普通为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收缴、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的运作。

4.2 监督措施:政府会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同时也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4.3 服务保障:管理机构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如查询缴存情况、办理提取手续等,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政策调整和未来发展5.1 政策调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住房市场的发展,政府可能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的管理。

第二条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包含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贰仟元以上(月缴存额不低于100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新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缴存开户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为:(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二)无单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第六条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单位、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明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九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离休、退休;(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出境定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取申请,并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维修自住住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三)有稳定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合法的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基金,旨在帮助职工积累购房资金,提高居民的住房条件。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以确保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二、缴纳标准1. 缴纳比例:根据国家规定,职工应缴纳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 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一般为职工的月工资总额,但也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三、公积金账户管理1. 账户开立:每位职工在正式就业后,应在所在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账户信息报送至相关部门备案。

2. 缴存操作:单位应按月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账户,并及时更新账户余额。

3. 利息分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将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并定期发放给职工。

四、公积金提取与使用1. 提取条件:职工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a) 购买自住房:职工在购买自住房时,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或还贷款。

b) 支付租金:职工在租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c) 个人账户停存:职工因退休、离职等原因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余额。

d) 其他特殊情况:如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2. 提取手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办理手续。

3. 提取限制:根据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有一定的限制,具体限制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五、违规处理1. 虚假申报: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提取资格等。

2. 滥用公积金:职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规定的用途,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追缴、停止提取资格等。

3. 不当管理:单位在公积金缴存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缴存等。

六、监督与投诉1. 监督机构:地方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运营。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标准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标准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标准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标准在购房置业的过程中,许多人会选择公积金贷款,以解决资金问题。

然而,想要成功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核。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和资格审核标准。

一、申请条件1. 具备公积金购房资格: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必须拥有正式的职工身份,且单位已经正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手续。

若自雇人士或个体户想要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纳税证明等。

2. 缴纳公积金时间要求: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缴存时间要求,即在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一定时间,通常为6个月以上。

具体时间要求可根据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而定。

3. 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如有逾期还款、欠债等行为,将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4. 贷款用途符合规定: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通常限于购买自住住房,因此申请人必须确保购房用途符合规定。

二、资格审核标准1. 还款能力审核:公积金贷款机构会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贷款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通常会参考申请人的收入、职业稳定性等因素来评估其还款能力。

2. 购房资格审核:贷款机构会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以确定其满足购房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购房资料,如购房合同、产权证明等。

3. 公积金账户审核:贷款机构会审核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确认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否足够支付首付款或满足贷款比例要求。

4. 信用记录审核:贷款机构还会对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核,以判断其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如有逾期还款、被强制执行等情况,将对贷款申请产生负面影响。

5. 房产评估审核:贷款机构会对购房房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是否符合贷款金额。

房产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贷款申请的审批与否。

6. 其他审核:贷款机构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其他必要的审核,如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等。

总结:公积金贷款是购房置业中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但申请成功并不容易。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基金,用于匡助职工购买住房、提高居民的住房条件。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以确保公积金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运行。

二、缴存对象和比例1. 缴存对象:所有在职职工都应该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包括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

2. 缴存比例:根据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普通为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如8%或者10%。

具体比例根据地区政策而定。

三、缴存基数和上下限1.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普通是职工实际工资的一定比例。

如职工工资为5000元,缴存比例为10%,则缴存基数为500元。

2. 缴存上下限:根据地区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下限是指缴存基数的最低和最高限制。

上下限的具体数值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而定。

四、缴存和提取规定1. 缴存规定:职工应按月将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从工资中扣除,并由单位代为缴存至住房公积金账户。

2. 提取规定:职工可以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住房、还房贷、租房、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提取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公积金账户管理1. 账户开设:每一个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应该开设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单位代为管理。

2. 账户查询:职工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情况、余额等相关信息。

3. 账户转移:职工如果调动工作或者迁居其他地区,可以将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或者新地区的公积金管理机构。

六、违规处理和监督机制1.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缴存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确保公积金的合法、公正和有效使用。

七、优惠政策和补贴1. 贷款优惠: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优惠,以及一定额度的贷款额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3•【字号】内政办发〔2022〕92号•【施行日期】2022.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行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1号)同时废止,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对象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四章缴存标准和方式第五章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及补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消费类提取第三章非住房消费类提取第四章提取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五章组合贷款第六章贷款办理第七章贷款偿还第八章贷款变更第九章贷后管理第十章违规责任第十一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结算等的缴存管理。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匡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制定了本细则。

二、缴存比例和基数1. 缴存比例:雇主和雇员的缴存比例为5%。

2. 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月工资为基础,最低缴存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基数为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缴存方式和时间1. 缴存方式:雇主应当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指定的公积金账户。

2. 缴存时间:雇主应当在每月的工资发放日前5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指定账户。

四、提取条件和方式1. 提取条件:职工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a. 购买住房:职工在购买首套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

b. 还房贷:职工在还清住房贷款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c. 大病医疗:职工在患有大病需要治疗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d. 养老: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养老。

2. 提取方式: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a. 现金提取:职工可以到指定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b. 银行转账:职工可以选择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违规处理1. 虚报缴存基数:雇主如果虚报职工的缴存基数,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补缴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2. 拖欠缴存款项:雇主如果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款项,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即将补缴。

3. 职工提取不当:职工如果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将被要求返还已提取的款项,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投诉1. 监督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情况。

2. 投诉渠道:职工可以通过拨打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投诉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进行投诉。

七、细则的修订本细则的修订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后的细则将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并向各雇主和职工进行通知。

八、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2024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讲解

2024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讲解

2024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讲解2024年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的范围和方式、提取的手续和材料等等。

本文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根据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2.还贷款。

3.租住住房。

4.大病医疗。

5.离休、退休。

6.提前还贷款。

7.停工留薪。

8.丧失劳动能力。

9.其他需要提取的情况。

二、提取的范围和方式根据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主要包括:1.个人购房提取。

2.个人按揭贷款提取。

3.个人租房提取。

4.个人大病医疗提取。

5.个人退休等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分为两种:一次性提取和分期提取。

一次性提取适用于个人购房提取、个人按揭贷款提取、个人大病医疗提取、个人退休等提取。

分期提取适用于个人租房提取情况。

三、提取的手续和材料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提取的手续和材料有详细规定。

2.个人购房提取需要提供房产证明、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3.个人按揭贷款提取需要提供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个人租房提取需要提供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房东的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5.个人大病医疗提取需要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6.个人退休等提取需要提供退休或离休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其他规定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还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1.提取的资金支付方式。

2.提取的时间和流程。

3.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4.提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处理办法。

5.提取管理办法的解释和修改等。

总结: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的范围和方式、提取的手续和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有提取需求的人们,通过了解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可以顺利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匡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制定了本《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二、公积金缴存对象1. 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3. 个人独资企业主;4. 无业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

三、公积金缴存比例1. 基本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2. 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

四、公积金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自住房: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首套自住房;2. 偿还住房贷款: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3. 大病医疗: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费用;4. 退休或者失业:职工退休或者失业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作为生活保障。

五、公积金账户管理1. 职工公积金账户由单位开立并管理,单位需定期向职工提供公积金缴存明细;2. 职工可通过手机APP或者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公积金账户余额和明细;3. 职工可在异地就业时,将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

六、公积金使用监管1. 公积金使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医疗费用发票等;2. 公积金使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保使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3. 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公积金账户维护1. 职工需定期缴存公积金,确保账户余额充足;2. 职工更换单位后,需将原单位的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3. 职工退休或者失业后,可选择继续缴存或者提取公积金。

八、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将处以罚款,并责令补缴;2. 对于虚报职工工资、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将取销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资格。

九、监督和投诉1. 职工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投诉;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性原则;(二)互助性原则;(三)安全性原则;(四)流动性原则;(五)保值增值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使用和保值增值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使用和保值增值等工作;(三)监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和使用;(四)受理住房公积金的咨询、投诉和建议;(五)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管理中心下设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综合部:负责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二)归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和管理工作;(三)提取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核和管理工作;(四)贷款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五)监督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和使用进行监督;(六)信息技术部:负责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维护。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对象为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基数,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个人应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台账,详细记录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包括:(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三)职工租房自住;(四)职工离休、退休;(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蒙古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内蒙古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内蒙古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公积金贷款主要面向本区本地居民,用于解决住房租赁,节能改善,改造、翻新等自住住房及支持积累和发展小额制造业、商业服务业等就业创业的投资资金。

一、贷款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一个城乡居民家庭只允许一位成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要求,且已在本区有较长时间定居及纳税、归户的居民;(二)申请人职工月领工资不低于本区就业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三)申请人连续缴存公积金连续12个月及以上,且有正常提取情况;(四)申请人提供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房产证,或有其他可接受的购房资料的证明;(五)申请人拥有有效的信用证明记录;(六)申请人应提供业主本人及家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七)若住房质押贷款,应提供抵押贷款工作交接单,质押合同,抵押登记清单等相关证明资料;(八)家庭在过去两年内,没有逾期还款记录或拖欠行政费用、社会保险等费用的记录;(九)已有的贷款业务不得超过我司所规定的授信额度。

二、贷款申请(一)申请人携带有效期内身份证件,公积金业务缴费凭证,房屋证明、抵押物证明等资料,至我司办理业务;(二)申请人完成贷款申请表格和受贷人签字;(三)申请贷款后,同时在贷款签订额度内,完成住宅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设备购置合同等相关业务;(四)申请发放贷款的原贷款用途有变更或者部分贷款用途不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变更或者封顶发放;(五)应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在担保机构的支持下,办理贷款手续,并将贷款发放到受贷人银行存折中;(六)贷款完成后,遵循商业银行规定,按时偿还贷款及利息。

三、贷款审批(一)根据申请人合法提出的贷款申请,完成公积金贷款购房检查及验收;(二)审核机构审核贷款申请及贷款用途;(三)审核机构审核申请人的资金来源及诚信履约能力;(四)审核机构按照贷款审查及发放规定,审查贷款资格;(五)审核机构审查申请人在过去六个月内的个人信用状况;(六)审核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申请人具有合法住处、稳定经济状况及正常生活水平等;(七)审核机构应审查申请人有能力偿还贷款及利息、担保机构的支持性声明、贷款声明及合同等文件等,并及时上报客服部备案。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其下设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所归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七)异地调动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

(二)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五)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六)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的。

(二)职工符合第五条(第二项除外)或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

(三)职工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且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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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2)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5)第四章贷款担保 (6)第五章贷款办理 (10)第六章贷款的偿还 (15)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9)第八章贷后管理 (21)第九章法律责任 (24)第十章附则 (26)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的管理。

第二条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包含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在肆仟元以上、月缴存额不低于二百五十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 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新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缴存开户之日起满一年以上(缴纳款项从缴存之月算起满12个月),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只能办理一份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夫妻双方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两个属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属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贷款所在地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参加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执行。

借款人在贷款清还后,无贷款违约记录又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同一套住房在金融单位已办理住房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同一套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三次(含三次)逾期二个月以上或有一次逾期六个月以上记录的,从没有违约之月起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过的职工终身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必须座落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建造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和建造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并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管理中心确认。

借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离婚的,其配偶也符合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出具离婚证明,单身证明,户口注销(迁出)手续和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清单。

第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申请贷款前已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在肆仟元以下、月缴存额低于贰佰五十元的;(三)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三次(含三次)逾期二个月以上记录的,或有一次逾期六个月以上记录的;最后一次逾期未超过两年的;(五)购买非自住住房的;(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贰个月(含贰个月)以上的;(七)有其它不良债务的;(八)为他人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仍在担保期内的;(九)购买同一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实际费用的80%;以抵押方式贷款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60%-80%(住宅楼房80%、营业房60%、平房60%、瓦房60%)。

(二)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35万元。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市直中心和科区管理部、霍市管理部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其他管理部夫妻双方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25万元,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

(三)企业职工贷款金额按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若单方缴存按单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公积金余额以贷款日管理中心帐户登记为准),但必须同时符合本条中的(一)、(二)项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适用本条。

(四)不满一年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借款人贷款年限和月还款额确定,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工资总和的二分之一(计算贷款额度的工资额按借款人及其配偶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确定) ,但必须同时符合本条中的(一)、(二)项规定。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至二十年,最长期限为二十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

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工资额按借款人及其配偶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确定),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须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年限,按照借款人的申请、借款人信誉、还贷能力和第十条规定的限额由管理中心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保证、质押三种。

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提供。

一笔贷款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抵押担保。

(一)借款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可以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再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管理中心认可有资质的、独立法人评估机构评估,杜绝挂靠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房产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通辽市直中心和当地有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期房抵押的,借款人须到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办理有关抵押担保手续,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管理中心提供保证担保。

(三)通辽市直中心和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现房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即《房屋他项权证》交管理中心收押。

商品房(期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二手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

(四)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产,房屋坐落必须在通辽市城区、各旗县城区或所辖乡镇的规划区内,且具有合法有效的非农村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农村房产不能做抵押,乡、镇政府所在地非农村房产的商业用房或住宅楼可以做抵押)。

允许在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房产抵押贷款。

债权人和主贷人应一致,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抵押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提供所抵押房屋的相关调查证明。

借款人是私营企业职工、行政、事业、企业不在编职工、临时合同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或用一名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担保方式。

(五)管理中心应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

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房产价值减少时,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六条保证担保。

(一)借款人可以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1%提留担保保证金,存入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

(三)采取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管理中心认可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公积金缴存余额在肆仟元以上、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贰佰五十元,有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能力、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不包括私企,国有企业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20倍符合贷款金额的)工作、没有贷款违约记录的正式在岗职工。

(四)一位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自然人保证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没有贷款违约记录的在编职工)可以为两位借款人提供担保。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能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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