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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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概论

刑事诉讼的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察、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特殊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利和义务;

(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3)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4)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

(5)刑事诉讼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特征:程序法、公法、基本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规定;

(4)法律解释;

(5)行政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

(7)地方性条约。

刑事诉讼法与民诉、行诉的异同:

区别

(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诉、行诉主要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民俗和行诉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2)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行诉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3)证据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

(4)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诉和行诉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

(5)诉讼程序,民诉、行诉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察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实践;

(3)刑事诉讼法理论。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

(1)辩证思维的方法;

(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3)比较与借鉴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病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直接任务);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重要任务);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总任务)。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的概念: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的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职权: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形式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审判组织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有:

(1)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2)合议庭,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陪审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合议庭组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陪审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人民陪审制度:

(1)英美法系的“陪审制”;

(2)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环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1)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之一;

(2)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3)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是国家检察院的领导机关,设在首都北京。

公安机关的性质: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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