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财务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合理、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各级财务部门和全体财务人员。
第三条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规范运作;(二)预算管理,合理分配;(三)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安全;(四)勤俭节约,高效使用;(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本机关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年度预算应当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当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应当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七条行政机关收入应当依法取得,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入分为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他收入应当依法取得,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加强收入核算,确保收入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条行政机关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项目支出应当明确项目目标、资金使用范围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采购管理第十三条行政机关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采购分为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区人大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区人大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人大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人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
第三条区人大机关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二)真实性原则: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区人大机关财务状况。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成本。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区人大机关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编制、执行机关年度财务预算。
(三)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的收缴、支付、核算、结算和监督。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五)负责机关资产的管理和维护。
(六)组织开展财务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具体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编制、执行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
(三)负责本单位各项资金的收缴、支付、核算、结算和监督。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财务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区人大机关财务预算由机关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机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预测,科学编制。
(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三)厉行节约,控制支出。
第八条财务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区人大机关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监督,防止资金流失。
(三)合规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机关各项资金收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财务管理规定(3篇)
党政机关财务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后勤财务管理, 严格制度约束, 促进机关后勤财务运行健康有序、节俭高效, 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经党政联席会研究, 决定执行以下制度。
1.办事处财务一律由财务部门管理, 会计要严格财经纪律, 规范财务运作, 严把票据入账关, 做到不做假账、非正式单据不入账。
2.借款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不准擅自动用资金, 办事需先借款的, 由办事处经手人员出具借款手续, 书记或主任签批后, 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所借款项, 经手人员必须在当月内归还清算。
确实无法归还的, 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予确定。
3、支出清单制度。
各项支出事项, 必须填制由办事处统一印制的支出清单, 详细填写经办人、批准人、审核人、支出事项、数量、金额等项目。
清单填写不具体或没有支出清单的一律不予报销。
4.统一采购制度。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实行专人管理, 领用凭主管领导审签单。
其他个人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买, 否则不予报销。
5.汇签核销制度。
重大开支事项由班子会集体研究, 一般日常开支事项由主任办公会研究。
研究后的各项支出由主任签字后核销。
6.来客接待制度。
机关来客招待原则上一律安排在机关餐厅就餐, 由办公室出具派餐单后送交餐厅安排。
严格做到一单一表, 即每个派餐单要附有就餐明细表, 每月末, 办公室依据派餐单和就餐明细表与机关餐厅及时进行结算。
如有招商引资, 需在机关外饭店就餐安排的, 必须坚持事前报告制度, 报请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 按照“谁接待谁报结”的要求及时履行审批手续。
7、固定资产登记制度。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对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财产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定期或不定期由办公室牵头, 对办事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8、按时报账制度。
各项开支经手人当月月末凭正式单据凭证据实报账签字核销, 有借款的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先偿还借款, 次月不再对上月支出事项进行审批。
经手人所报支出单据凭证需附办事处统一印制的支出清单, 先由主管领导核实后, 在凭证和清单上签字, 由主管领导统一把所报正式单据凭证集中上报主任, 在主任办公会上对票据及清单进行审核。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3•【字号】淄政办发[2005]53号•【施行日期】200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缩小区县间发展差距,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4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的意见》(淄政发〔2005〕51号),现就调整完善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对区县财政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自2005年起,调整区县原体制上解(补助)政策,下放部分市级税收收入,改革个人所得税分享办法,理顺地方企业所得税分配关系,实行地方营业税市与区县全面分享。
(一)降低体制上解区县上解递增比例为缓解原体制上解区县的上缴压力,增强区县发展动力,在维持市区县两级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自2005年起,市将原体制上解区县的上解递增比例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
上解递增比例调整后,博山区、淄川区、周村区、桓台县为5.5%;张店区、临淄区为6.5%;高新区为6%。
(二)调整体制补助区县定额补助办法自2005年起,对高青县、沂源县的原体制定额补助实行与“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县以下分成部分)”增长挂钩的办法,增长系数为1:0.5,即“四税”增长1%,体制补助额增长0.5%。
该政策暂定执行3年。
(三)调整个人所得税分享体制按照省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分享办法,为保证各区县利益和财政收入总量不发生大的变动,自2005年起,对省下放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属地下放区县,并根据原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和范围进行分享;对原由市级单独与中央共享的个人所得税下放有关区县,作为区县级收入,由相关区县与中央、省实行共享。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12•【字号】淄财绩〔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压实绩效管理责任,根据《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103 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2020年9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绩效目标的编报第四章绩效目标的审核第五章绩效目标的批复下达、公开与应用第六章附则淄博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10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反映预算安排的政策和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项目库建设、预算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绩效目标管理是以绩效目标为管理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报、审核、批复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机关事业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财务制度管理规定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障财务安全,特制定本《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制度性,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务管理”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全面、规范地组织和实施财政预算、会计、审计、金融、资产管理等财务管理活动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并形成相应的制度与管理。
第四条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范围内开展财务管理工作,不得违法乱纪。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经费审批、使用、监督的管理,规范预算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项目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资产管理等制度,并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方式进行财务管理监督。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合理的资金分配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单位资产进行合理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财务管理效率。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责任制度,厘清财务管理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促进纪检监察事业有序发展。
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完善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费开支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一切经费支出。
第四条各项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经费支出数额在10000元(含)以上由班子会议讨论决定,100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签销。
第五条购买办公设备物品需征得部门分管领导的同意,设备价值达1000元(含)以上的,需同时向财务室提供办公设备采购相关信息。
第六条各类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审批备案制度。
来客确需招待的,各室安排公务接待时,须事先向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汇报,填报《来宾接待单》,经办公室审核,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后,到指定地点用餐。
如遇特殊情况,电话请示同意后,可先按接待标准执行,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来客接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
招待标准:招待用餐按以下标准掌握:接待餐50元/餐·人;会议、培训用餐25-35元/餐·人;以上餐标均不含酒水。
来宾的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由本单位支付的,应事先由来宾对口接待科室报分管的领导批准。
公务接待报销所需公函由接待经办人完善。
接待费用核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和“三单合一”制度,一般餐费应于当月结清,行政科对各类用餐要登记备案。
行政科在送分管领导审批核销费用时,必须提供“三单”,即:用餐消费清单、税务发票单据和接待公函,“三单”不全,不予报销。
本单位干部外出联系工作、参加会议等出差期间,一般不另行报销就餐费,特殊原因须报行政科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第七条因公出差等而预支的备用金(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以前所借款项结清的前提下,其审批借款程序规定如下:机关工作人员借款,审批程序为:1、由借款人填制“领借款单”,写明借款事由、金额和预计结报(归还)时间。
机关财务制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机关财务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效能,保障机关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财务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原则,加强财务信息管理,提高财务监督能力,确保公共财务的正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机关财务管理应当加强制度建设,落实财务责任,完善财务内部控制,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确保公共财务周密管理。
第五条机关财务管理应强化培训和宣传,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财务风险防范能力。
同时,积极开展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众对机关财务管理的监督权益。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机关财务预算编制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规划、年度预算要求和财务管理规定,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合理确定收支指标和经费需求,制定财务预算计划。
第七条机关财务预算执行应当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和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机关财务预算管理应加强监控和监督,及时发现预算执行情况的异动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财务会计核算第九条机关财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规范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记录机关经济业务活动,形成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条机关财务会计核算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账簿和账户,规范会计处理和核算方式,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一条机关财务会计核算应当强化财务分析,加强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分析,及时发现本单位的经济运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财务监管与内部控制第十二条机关财务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关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机关财务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机关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督能力。
第十四条机关财务内部控制应当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依法合规,全面系统,合理有效,严格执行,及时反馈和调整。
机关财务制度大全
机关财务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机关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明确财务管理职责,落实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机关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编制年度预算。
第六条机关预算应当确保收支平衡,科学合理,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机关年度预算应当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编制预算,并经有关部门审定。
第九条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财政预算,接受监督。
第十条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一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合理调度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机关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确保拨付资金安全准确。
第十四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根据绩效结果调整预算执行方案。
第十五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预算内事项审批,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十六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费用管理制度,规范费用审批和报销流程。
第十七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八条机关应当加强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管理,提高费用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部单位及个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流程,保证收费准确。
第二十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差旅费、日常办公费等费用管理标准,统一核算。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登记、入库、转移、处置等流程。
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保证资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机关应当规范勤勉利用公共财物,杜绝挥霍浪费。
第二十四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调拨、处置等手续。
机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机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机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机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财务管理工作是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我局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执行《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科技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不足的矛盾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财务收支实行局长负责制,各项支出坚持“三支笔”签字把关。
二、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预决算,如实反应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管理财务,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完善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各项支出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保障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预决算的编报(一)预算编报:局机关每年底编报收支预算,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局长办公会通过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市财政局。
(二)会计决算:会计决算由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分别组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通过。
四、支出的管理局机关凡因公务所发生的一切支出活动,要至少提前一天编报用款计划,填写《支出审批单》,科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市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召开有上级机关、相关单位和县区科技局及有关企业人员参加的会议要填写《会议审批单》,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在公务活动中,凡未预先申请用款计划,或未经局领导批准而自行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
专项经费(包括科技三项经费、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经费、知识产权补助经费)的拨付,由经费所在科室(单位)提出拨款计划,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一)差旅费1、市内:职工因公出差按误餐次数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包括xx 区驻地),每天早餐补助2元/人、中晚餐各补助5元/人。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正文:----------------------------------------------------------------------------------------------------------------------------------------------------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2009年10月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第23次会议通过)为加强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切实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用途分为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设备、家具用具。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机关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厅财务科负责。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购置固定资产应由申请购置固定资产的部门填写签报单,根据拟购置固定资产的预算金额,按照《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购置固定资产应符合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应该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购置,在工作急需、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采用单位自行购置的方式,但价格不得高于当时政府采购的价格。
购置固定资产先由办公厅财务科组织竞价,然后经办公厅主任审批后,再由办公厅财务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购置。
办公用微机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方可再次购置更新。
打印机原则上每个办公室配备一台。
县级以下干部调整办公室的,原则上不新购置办公家具,应使用原办公家具或调配使用闲置的办公家具。
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财务管理,保障机关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财务管理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确保财务管理工作规范、透明、公开和有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关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按照“责任明确、权限规范、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并配置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机关财务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技能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机关财务管理机构应当与机关其他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机关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财务管理培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九条机关应当按照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应当真实、合理、完整、权威。
第十条机关财务预算编制应当根据机关的经济状况、发展目标和任务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
第十一条机关应当按照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财务预算的要求,进行预算执行管理和预算控制。
第十二条机关财务预算的执行应当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调整预算执行方案,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机关应当对可变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并确保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机关财务资金的收支管理应当符合财务预算的安排,并按照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的要求操作。
第十五条机关财务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六条机关财务资金的存储、调拨、支出等应当按照相关的财务管理程序和制度进行。
第五章账务管理第十七条机关财务账务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八条机关财务账务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机关财务管理情况和财务决策的基础数据。
机关财务管理规定3篇
机关财务管理规定3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下面是机关财务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机关财务管理规定1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财务管理的办法和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主体明确、分级负责;预算管理、严格收支;厉行节约、保障重点”的原则实施.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三条局计划财务科预算编制应遵循“编制合法,内容完整,保障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各二级单位、机关各科室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及时向财务科提供资料编报下一年度的支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大型会议、培训等专项经费预算,需报具体项目.固定资产购置、房屋维修、车辆维修费、网络建设维护及邮电和报刊订阅等预算草案,由财务科根据经费的需求和可能,初审汇总平衡后提交局领导审定.第五条年度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第六条计财科应当确实履行预决算的编制、报送、信息公开,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七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各项收入要及时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帐,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八条所有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核定标准,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报经分管人事和财务领导审核后交局计财科执行.第十条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有关开支范围、标准的规定,以年度预算定额标准为依据,实行总额控制,节约使用;原则上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一差旅费用1.报销依据:根据都办发2014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5其它相关附件资料:包括会议、培训、考察、调研通知等.4.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及说明:1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在标准上限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标准:省内出差的,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部的标准执行.2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标准: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省内宜都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宜都市内不同乡镇间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若出差人员集中用餐,可按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内报销餐费,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可凭收款收据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若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在内部食堂安排工作餐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3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抵达目的地发生的室内交通费用.标准: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宜都市外每人每天50元,宜都市内不同乡镇间出差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1会议计划.各部门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填写会议计划表,将次年会议计划和预算安排报送办公室汇总,经计划财务科核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列入下年度会议费预算计划.2会议审批.按计划召开各类会议之前,由主办科室填写会议审批单报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经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三类会议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会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天,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四类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晦气原则上不超过半天,并纳入年度会议计划.会议费在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会议优先使用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若单位内部会议室不具备会议条件的必须到政府定点会议场所召开.会议定点场所会议室租金等其他费用应在政府采购控制协议范围内.3会议登记.办公室专人负责建立全局会议报批管理台账,填写会议登记表.4费用报销.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劳务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无固定收入会议代表的往返交通费,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4.报销费用附件:在会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1会议审批单;2会议通知;5培训机构出具的的培训费用发票和培训费用原始明细单据;6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7其它相关附件资料.4、讲课费:本系统内人员授课不发讲课费,系统以外人员授课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相当职级厅局级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相当职级县处级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其他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四公务接待费用1.报销依据:根据都办发2014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及都财发20171号关于明确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餐及工作误餐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2.接待标准:严格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除此之外,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伙食补助费的相关规定,向接待对象收取伙食费,用于顶抵接待单位的接待费支出或接待对象自行与商家结算.接待开支标准不含酒水上限为:早餐50/人,中晚餐90元/人不含酒水,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3.操作流程:对口接待科室提出申请---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分管领导审批—承办人承办---承办人员结付并报销费用.4.报销费用附件:1派出单位公函;2公务接待审批单;3公务接待清单;4消费明细单:消费明细单上必须加盖工商户发票专用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字5发票.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的,还应提供POS机刷卡小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6其它相关附件资料.五车辆费用1、租用社会车辆费用.按照都车改组20167号宜都市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2、租赁方式:按政府采购确定租车公司,按规范合同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租车服务有关具体事项.3、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因公务活动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一事一批,并填写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租赁车辆.4、操作流程:用车单位申请填写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局长审批---签订租车合同----填写出差审批单---出车执行任务---办理资金支付.5、报销费用:1政府租车合同;2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3发票;4出差审批单出差租车、或会议通知会议租车、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租车等相关凭证.对于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车辆租赁公司的费用不予支付.6、二级单位车辆开支范围:包括车辆燃油费、车辆修理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1车辆燃油费:由各车辆单位办公室根据车辆耗油情况实行一车一卡管理.2车辆修理费:车辆需进行修理的,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在定点修理厂修理.流程:单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单—分管领导审核填字—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办公室组织实施--申请人员验收并签字—承办人员结付报销费用--票据资料整理归档.3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按规定开支,据实报销.4报销费用所需凭证附件资料:1.车辆维修审批单2.维修工程完工验收资料;3.发票及明细清单申请人需签字确认;4.其它相关附件资料.六日常物品购置费用1.操作流程: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实行定点采购,大宗物品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2.报销费用所需凭证附件资料:1物品购置清单承办人员签名确认;2发票;3其它相关附件资料.第五章审批管理第十一条财务计划审批和报销审批权限.财务计划和报销审批权限是指财务审批事项的最终审定和批准的权限.实行单位领导办公会集中签批、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和分管业务领导共同审批、财务部门审核.第十二条局机关财务审批权限一、财务开支计划的审批权限:一局党组办公会集中审批权限:对计划实施的预算支出专项资金项目,1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1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支出及大宗物品采购支出,所有的上级专项项目支出由承办单位填制经费预算支出集体决策审批表报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二局长、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分管业务领导共同单笔金额审批权限:公用经费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预算支出,由承办单位拟定用款请示报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局长审批后实施.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执行.二、财务报销的审批权限:一局党组办公会集中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的根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要求由承办单位填写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事项申报表,报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分管业务领导、分管机关财务领导根据集体研究意见进行审批.报销时由科室负责人认可,财务科审核,经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由承办单位按“三重一大”大额资金使用要求向纪检部门报备.二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分管业务领导共同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在2000以上1万元以下凭用款请示先后报科室负责人、财务科、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报销,超出预算请示的,还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2000元以下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签批报销.第十三条局机关财务支出结算报销审批流程:一、公用经费支出结算报销审批流程:承办单位申报---计财科初审---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审核二、专项项目支出报销审批流程:承办单位申报---计财科初审---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审核三、二级单位支出报销审核:承办单位申报---计财科初审---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审核--- 领导审核签批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资金结算中,按照现金管理规定,超出现金支付范围的,须通过国库支付系统银行转账.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出纳须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确保资金安全.原则上不再存放大量现金,日常的库存现金控制在2000元以内.除单笔500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可实行现金支付外,其余均应采用转账支付方式,年度现金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全年下达授权支付额度的10%.第十五条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将各种票据依次、分项粘贴在粘贴单上,填清款项用途、大小写金额及填单日期,同时报销的凭证必须有领导审签和经办人签字.对手续不全的报销票据财务人员不予支付.一报销发票即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填制日期;款项内容用途、金额;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经办人员签字.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填写.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要求提供方予以更正、补充,否则不予报销.二办公费用报销.购买各种办公用品一律由计划财务科统一购买,必须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公章的购物清单.发票上未具体写明商品名称或未附清单等一律不予以报销.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须实行政府采购.若需要大量购买或者印刷各类表册、文件汇编等,由业务科室汇同办公室、财务科实行比价、比货采购.差旅费报销.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凡没有附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当日来回往返除外,特殊情况需事前审批;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局领导审批;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招待费报销.公务接待一般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经办人员报销招待费时应附正式发票、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菜单等,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招待费,不得报销.水电费、费由计划财务科统一管理支付.合同、协议原件一式两份,一份必须作为报销要件的财务支出票据及附件应随同第一次记账凭证装订凭证中;一份视同其他相关资料,由财务登记台账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第十六条实行集中报销制度.使用大额资金时,科室需提前将使用额度报财务科,便于财务科准备相应资金,待财务准备好报销资金后再集中支付.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办理.第十七条实行公务卡消费、结算、报销制度.对我局所有公务活动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结算、报销制度.报销时,均要求附有POS机刷卡记录单,财务人员方能受理,否则财务人员将拒绝受理.第七章往来款项管理第十八条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规定,严禁用未入帐的“白条”顶替库存现金.机关职工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一般不得借用现金,特殊情况需借用备用金,经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应在办事结束后五天内结算清楚,余款返回,前帐不清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财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末对个人借款进行清收.借款跨年度时,借款人应和计划财务科核对并写专项说明,经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上报到计划财务科备查.第八章票据及印章管理第十九条收款收据.由票据管理员向财政局申领,建立票证登记簿,按规定程序发出、回收、核销.第二十条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由财务人员向财政局领取,并按支付凭证各类登记、保管和填制.第二十一条财务专用章必须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第九章政府采购制度第二十二条按照宜都市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的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局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局计财科牵头,明确专人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数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流程:各单位提出采购预算申请—经会议局领导审批通过----计财科审核备案---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采购---签订合同----组织督促项目实施---组织验收—项目决算支付第十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实行政府采购.第二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经办人必须如实提供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分布位置、资产使用人等资料,到资产管理人处登记,经签字确认后,方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计划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财务帐目.第二十八条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调配由局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并完善相应手续后交计财科建账管理.资产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清理工作由办公室、计划财务科联合进行.清理内容包括帐与帐核对、帐与实物核对含固定资产系统.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需要报废的,由使用部门申请,由资产管理人与财务科进行审核,完成相应的认定后,报财政进行核销.第十一章财务管理责任第三十条各单位分别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分管业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财务人员对财务工作负审核责任.第三十一条局各项财务收支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要求,对每笔单据报销、资金结算、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等逐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报账单据,会计人员有权要求退回纠正、不予报账核算.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计划财务科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做到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单据完整,手续完备,账簿记录准确,凭证装订整齐、平整,并按规定存放,同时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十二章附则。
人大财务管理制度
人大财务管理制度人大财务管理制度一、引言人大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中国人民大学(以下简称“人大”)内部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人大财务管理的合规性、透明度和高效性,保障财务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二、财务管理的目标和原则2.1 目标人大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经费的安全管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人大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2.2 原则人大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规范、透明。
2. 管理效率原则:提高人大财务管理的效率,优化财务流程,减少资源浪费。
3. 风险控制原则: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监控和控制。
4. 信息化原则:推动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财务管理体系3.1 财务管理职责分工人大财务管理职责分工如下:1. 财务处:负责人大财务管理的全面规划、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
2. 部门财务人员: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负责财务预算、核算、审计和报表的编制和执行。
3.2 财务流程人大财务管理的流程如下:1. 预算编制: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需求,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并报送财务处审批。
2. 预算执行:财务处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向各部门拨付经费,并监督和控制经费使用情况。
3. 财务核算:各部门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报送财务处进行核算和审核。
4. 财务审计:财务处对各部门的财务信息进行定期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 财务报告:财务处根据财务核算结果,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和上级机构。
四、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4.1 财务监督人大财务监督由以下机构和部门实施:1.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廉洁性,处理财务违规问题。
2. 审计部门:对人大财务活动进行独立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内部控制部门:建立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和管理财务活动的风险。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中心城区范围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法有关中心城区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9.21
•【字号】淄财行〔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
中心城区范围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根据前期市委、市政府对部分功能区的调整优化,为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6号)中关于淄博“中心城区”的概念界定作出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淄博“中心城区”范围为“张店区、高新区、淄博新区”,现将淄博“中心城区”概念范围修订为“张店区(含淄博新区)、高新区(含淄博先进制造业创新示范区)、经济开发区”。
二、调整后,凡在淄博“中心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作为“出差”管理。
三、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淄博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1日。
如何建立人大机关财务制度
如何建立人大机关财务制度一、引言人大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机关,财务管理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对于保障人大机关的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建立人大机关财务制度的重要性、目的、原则以及具体的实施措施。
二、建立人大机关财务制度的重要性1. 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建立人大机关财务制度可以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明确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责、权限和程序,避免出现违规操作和财务风险。
2. 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建立人大机关财务制度可以有效管理和利用财务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冗余,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3. 保障财务安全建立人大机关财务制度可以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保障财务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4. 提升信誉和形象建立人大机关财务制度可以提升人大机关的信誉和形象,展现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合法性,增强社会的信任和支持。
三、建立人大机关财务制度的目的1. 明确财务管理职责明确人大机关各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明确各级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2. 规范财务管理行为规范人大机关的财务管理行为,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合规性、有效性。
3. 健全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保障财务管理的安全、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4. 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建立健全的人大机关财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透明度和责任追究。
四、建立人大机关财务制度的原则1. 合规原则财务管理工作应该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规操作,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
2. 严谨原则财务管理工作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保证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透明原则财务管理工作应该公开透明,不得隐瞒或掩盖财务信息,确保财务管理的公开、透明。
4. 责任原则各级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好财务管理的职责,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确保财务管理的稳健和安全。
五、建立人大机关财务制度的具体实施措施1. 领导重视、明确责任人大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确立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明确每个部门的财务管理责任,明确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各级财务管理人员的责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0•【字号】淄政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在全面落实省级改革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预算管理权责。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放管服”改革,把资金分配权交给部门,把项目确定权交给基层,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权责设置,形成更加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
市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要进一步增强区县资金使用自主权,突出便捷高效,凡面向区县的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主要采取因素法或区县整体竞争立项的方式切块下达,赋予基层更充分的决策权和自主权。
市级确需保留审批权的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从严控制、制定清单,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实施。
二、强化预算编制管理。
实行“全口径、一体化”预算编制,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四本预算”、政府债务预算、上级转移支付和存量资金的一体编报、同步审核机制,统筹研究预算安排意见,从源头上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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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2008年11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第10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确保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的原则。
机关财务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遵守财会制度。
(二)统一管理的原则。
凡财政拨入经费全部纳入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办公厅财务科负责机关财务的具体工作。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原则。
机关财务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取“一支笔”审签的方式。
(四)收支平衡的原则。
做到量入为出、量财办事,按照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避免超前安排支出。
(五)勤俭节约的原则。
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一万元以下的财务开支,由办公厅主任审批。
(二)一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由秘书长、分管办公厅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决定。
(三)特别重大的财务开支,提交秘书长会议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三、报销结算的程序
(一)经手人和部门(室、委、局、中心、处)主要负责人分别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属于办公厅各科的,经手人、科长和分管副主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