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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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0.04.10【实施日期】2010.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6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即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进行反补贴调查。

取向性硅电钢(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2月10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

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2004年1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用公式表示如下: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100%≥30%“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9.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8月1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2018年6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及措施范围本案被调查产品及实施措施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和措施范围: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产品描述:白羽肉鸡产品为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

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行政公文的正文结构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公文的正文结构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公文的正文结构包括哪些内容?公文的主体是公文的行文部分,其具体内容如下:它是公文的名称或眉目。

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公文标题要准确简明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

公文标题有全结构和省略结构形式。

可以省略的要素是"发文机关"和"事由",文种必须标明,不能省略。

(1)全结构全结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

其模式是: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

例如:《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报告》,发文机关是"四川省财政厅";发文事由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公文文种是"报告"。

发文机关名称要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发文事由应准确、简明地概况出全文的基本主旨、主要内容或精神实质。

它由介词"关于"和表达主要内容的词语构成介词词组,对公文内容或基本精神进行提炼和限制,作文种的定语。

文种不加修饰语,也有特殊情况,如"紧急通知"等。

"转文式"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被批转(或转发)文件的标题+文种组成。

例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结构标题解决了谁发文、为什么发文、用什么形式发文的问题,可以给读者一个清晰的整体印象。

(2)省略结构①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在特制的公文专用纸的眉首部分已印有发文机关名称,其标题中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例如,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xx年1月13日发的《关于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因眉首部分已印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文件",标题中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②省略"事由"。

省略"事由"的条件是:公文内容非常简单,无须对其进行概括;公文内容十分复杂,很难进行概括。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③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

有的公文如公告、通告,为达到简洁、明了的目的,只保留文种,例如,《公告》《通告》。

商务部2006年第32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公告

商务部2006年第32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商务部2006年第32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公告【标 签】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原产于美国和日本【颁布单位】商务部【文 号】商务部2006年第32号公告【发文日期】2006-05-22【实施时间】2006-05-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12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为邻苯二酚,归在税则号:2907291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 产品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名称:o-Dihydroxybenzene(Catechol,Pyro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及化学特征: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进出口税收基础练习题7

进出口税收基础练习题7

进出口税收基础练习题7一、单选题共 20 题1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时提供的资料不包括:( )A、《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B、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C、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D、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标准答案:C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文件要求,(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综合管理岗在收到核准岗转来的管理类别评定、复评、动态调整结果后(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一类、四类企业名单。

A、5B、7C、10D、15标准答案:D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文件要求,第八十七条管理类别评定相关事项。

综合管理岗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应开展以下工作:(一)由地(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类别评定的,县(市、区)税务机关综合管理岗在收到复审岗转来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复评、动态调整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报地(市)税务机关审定。

(二)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类别评定的,综合管理岗在收到核准岗转来的评定、复评、动态调整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报地(市)税务机关备案。

(三)综合管理岗在收到核准岗转来的管理类别评定、复评、动态调整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一类、四类企业名单。

关务基础知识-强化练习题(12)

关务基础知识-强化练习题(12)

关务基础知识-强化练习题(12)[单选题]1.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海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对于报关员的(江南博哥)延续申请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有效期。

A.2年:2年B.3年:3年C.2年:3年D.3年:2年参考答案:A[单选题]2.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每月()日前,向主管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由主管海关核销。

A.5日B.7日C.10日D.15日参考答案:A[单选题]3.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在()海关申报A.进境地B.启运地海关C.目的地海关D.附近海关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境地海关申报。

另外还要掌握,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境地海关申报。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可以在指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可以在启运地海关申报。

[单选题]4.某外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该公司应凭下列哪种单据到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A.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证明书”B.由海关加盖了“放行章”的出口装货凭证C.由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D.由海关签发的出口收汇证明参考答案:B[单选题]5.记分达到()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

A.10分B.20分C.30分D.40分参考答案:C[单选题]6.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

A.均为2年B.均为3年C.对报关企业为3年,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2年D.对报关企业为2年,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3年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根据海关规定,报关企业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年,收发货人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单选题]7.报关员办理注册后,由于所在的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该报关员应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到注册所在地海关书而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A.7B.10C.15D.20参考答案:D[单选题]8.下列适用D类报关企业管理的情形是()。

A.有走私行为的B.有走私罪的C.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D.首次登记注册的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①有走私罪的;②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③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④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6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19年9月3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244.3%—287.2%,欧盟公司30.4%,韩国公司12.5%—23.7%,日本公司19.3%—27.0%,泰国公司10.6%—28.6%,实施期限为5年。

2023年4月,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5号公告,决定由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继承PTT苯酚有限公司在苯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4年6月19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等9家申请企业和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等3家支持申请企业代表国内苯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的复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于2002年1月4日发布2002年第1号公告,开始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ToraySaehanInc.)进行复审调查。

外经贸部对应否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税的适用范围之外进行了调查,并征求了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外经贸部对东丽世韩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作出裁定如下:一、原反倾销调查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发布2000年第7号公告,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

1999年10月,韩国世韩公司与日本东丽株式会社合资设立东丽世韩公司,由日本东丽株式会社控股,并按合资协议将世韩公司所有与聚酯薄膜有关的资产投入东丽世韩公司。

2001年2月1日,东丽世韩公司申请适用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中韩国世韩公司反倾销税率继承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进口原产于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的聚酯薄膜适用33%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复审申请2001年10月11日和11月12日,东丽世韩公司向外经贸部提交了申请书和经补充的申请书,请求就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税进行复审并计算倾销幅度;就反倾销税适用范围进行复审并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税的最终适用范围以外。

三、复审调查(一)公告立案外经贸部经对申请书、补充后的申请书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2002年1月4日公告立案,开始复审调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2.05.2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5号
•【施行日期】2012.05.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25号)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5月22日起,期限为5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12年5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税则号列为290729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和2009年第4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9.11.20【实施日期】2009.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2003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为期5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2006年第53号公告、2009年第2号公告、2009年第57号公告、2009年第58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8年9月1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代表中国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

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烟台巨力异氰酯有限公司支持本次复审申请。

2008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91010。

该产品英文名称为Toluene Diisocyanate。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对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1月21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61号公告、2005年第115号公告、2006年第53号公告、2009年第2号公告、2009年第57号公告、2009年第5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20年山东省《国际经济法》每日一练(第315套)

2020年山东省《国际经济法》每日一练(第315套)

2020年山东省《国际经济法》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2013年,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八国的橡胶制品展开反补贴调查。

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下列关于此次反补贴调查的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我国商务部在确定进口橡胶制品是否存在补贴时必须证明出口国(地区)政府直接向出口商提供了现金形式的财政资助B.在反补贴调查期间,该八国政府或橡胶制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中国商务部作出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改变价格C.如果我国商务部终局裁定决定对该八国进口橡胶制品征收反补贴税,该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不得超过10年D.如果中国橡胶制品进口商对商务部征收反补贴税的终局裁定不服,必须首先向商务部请求行政复审,对行政复审决定还不服,才能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中国银行应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的申请,开出以美国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同时请求美国大通银行予以保兑。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通银行同意保兑使中国银行免除了付款义务B.大通银行同意保兑使中国银行成为了担保行C.大通银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中国银行的付款责任D.中国银行仅在大通银行履行了保兑责任后承担付款责任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下列哪个问题引起的争议?A.合同成立B.风险转移C.知识产权担保D.合同的效力4.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

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

税法练习题---关税

税法练习题---关税

一、单项选择题。

1.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多不得超过()。

A.3个月B.6个月C 9个月D.12个月2.以下进口的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的是()。

A.进口1年内在境内使用的货样B.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C.在境外运输途中遭受损坏的物品D.外国政府赠送的物资3.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

A.保障性关税B.报复性关税C.反倾销税D.反补贴税4.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应缴纳税之日起,海关在()内可以追征。

A.1年B.2年C.3年D.5年5.下列进口货物可以同时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的是()。

A.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口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用品B.进口的残疾人个人专用品C.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给我国各级政府,直接用于扶贫事业的进口物资D.康复机构直接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6.1999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免税进口了一套电子设备。

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2001年8月31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

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格为 300万元,关税税率为 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缴关税()。

A.12万元B.15万元C.18万元7.关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保险费的计算,说法正确的为()。

A.陆运进口的货物如成交价格中包含运、保、杂费支付至内地到达口岸的,关境的第一口岸至内地一段的运费和相关费用.保险费应扣除B.进口货物以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上途中实际支付的运保费,如实际支付的运保费无法确定时,进口人可按以往的运费率和保险费率计算C.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时,可按“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保险费D.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口岸价格为实际价格8.下列项目中,不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

进出口税收基础习题(十八)

进出口税收基础习题(十八)

进出口税收基础习题(十八)一、单选题共 20 题1 .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没有()权税务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A、复审B、核准C、审核D、调查评估标准答案:B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文件要求,第六十条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没有核准权税务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岗位职责:。

2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不包括以下()A、已向海关报关B、已收取货款C、已实际离境D、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标准答案:B解析:暂无3 .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

退税代理机构可以不将()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A、境外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B、《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C、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D、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标准答案:A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1 号)文件要求,第二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于每月15 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件6),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

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4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0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7.01.11【实施日期】2017.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6年 1月1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补贴,国内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补贴,国内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补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

被调查产品名称:干玉米酒糟,又称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

国家法考-2021年法考 国际经济 易考点 反倾销

国家法考-2021年法考 国际经济 易考点 反倾销

2021年法考国际经济易考点反倾销我国的《反倾销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3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一)倾销和损害的确定1.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倾销的构成要件: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以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格,即所谓的“替代国价格”。

(3)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注意以上三种方法不是依次使用,而是在第一种方法不能使用时,选择使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外经贸部商海关总署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特别提示]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是正常价值的确定。

二是出口价格的确定。

2.损害。

损害是指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1)国内产业的认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

但两类产业排除在外:第一,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

第二,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2)损害的认定——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倾销调查1.反倾销调查机构——商务部。

涉及农产品反倾销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2.反倾销调查的发起。

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即申请发起和主动发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8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8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1984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894号文发布,1995年5月23日海关总署署税〔1995〕383号文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二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以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第三条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者原货已被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其进口的抵偿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四条原货短少,而对短少部分已征税款又未退还,海关对于重新补充进口的短少部分的货物免予征税。

第五条原进口货物因残损或质量问题,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

但对未退运境外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残损或品质不良程度证书予以重新估价计税。

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第六条在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二)原税款缴纳证;(三)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

第七条进口的抵价货物如需征税,不论原货是否集中纳税,一律由进口地海关按原货物进口日期所实行的税率和外汇折合率补征税款。

第八条对于将一般进口货物伪报为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瞒骗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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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3]1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6.25
【实施日期】2003.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
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2003年6月25日税委会[2003]12号)
商务部,海关署:
鉴于商务部已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商务部2003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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