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
《并购重组》PPT课件
(二) 规范上市公司重组的规则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法》第147条规定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其他情形。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协议受让A,且 发起全面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报告书(免于披露收购报告书)
三、协议收购的信息露
(二)协议收购关注要点
全额付款
拟转让股份应办理临时保管手续, 支付现金存放登记结算机构指定 银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出具全 部转让价款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 行帐户的证明。
审查收购方的主体资格、诚信记 录、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资金 来源及其合法性(不得直接或间 接来自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具 备资金支付能力的保障措施。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一)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分类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
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
解读
直接收购——指收购人直接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 进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收购行为。
间接收购——指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上 级股东公司,以间接控制股权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 司的实质控制。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与主要收购人负有相同的要约义务、信息 披露义务,并执行相同的持股锁定期(法律 后果);
解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
解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是指国家制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监管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规范发展和市场稳定。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并购重组的主体资格与准入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等方面。
在主体资格与准入条件方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批准。
一般来说,首先要求并购方是一家已经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次要求并购方具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和稳定经营能力。
此外,对于在发起并购重组前未上市的公司,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方可上市。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并购重组的目的、理由、方法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向投资者披露公司本身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等,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并购重组活动。
在审批程序方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手续。
首先,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递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然后由证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再提交证监会审批委员会进行审议,最终由证监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在监管措施方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受到严格的监管。
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
同时,证监会还将依法制定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的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首先,通过规范并购重组活动,可以避免不当的并购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措施,可以提高并购重组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减少市场不确定性。
同时,通过对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增强市场的监管有效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深度解析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深度解析一、业绩承诺的市场现状2013 年以来,我国并购重组数量逐年递增,在国内 A 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日益火爆。
具体如下图所示:虽然成功实施的并购重组数量逐年递增,但从国内外并购重组的发生频率来看,七成都以失败告终,而在中国并购的成功率仅为两成,并购重组是企业发展的机遇,但也伴随着巨大风险。
从初期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到后期的业务板块整合、业绩承诺兑现,并购重组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不确定性。
「业绩承诺」是并购重组交易中交易对方就标的企业在一定业绩承诺期内提出的经营业绩的保证:一方面,体现交易标的对自己的业务发展存在较强信心,能够为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提供良好预期;另一方面,作为基于未来收益的支撑,能够「技术上」回答估值的合理性。
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做出业绩承诺的同时,会同时约定业绩补偿安排,即承诺事项未达成时,交易对方如何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以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WIND 数据统计,2014 年-2016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会合计803 单,至2016 年512 桩并购交易需要履行业绩承诺,超过60%以上进行了业绩对赌,2016 年当年其中 408 家完成业绩承诺,约占总交易的 80%,涉及 325 家上市公司,占比 77%.由此可见,目前虽然证监会已对第三方市场化并购交易放松了业绩承诺监管,不再强制要求第三方交易对方进行业绩承诺,但从近几年的并购重组项目中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遵循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业绩承诺。
可以说,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业绩承诺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原则的重要体现。
二、业绩承诺相关法规解析(一)业绩承诺相关法规(二)业绩承诺法规要点总结1、法规要点摘录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精选】公司并购重组税收政策及案例解析
帕累托非效率型并购:由于其损害社会效率、妨碍公平竞争,公共 政策应予严格禁止。政府的公共政策必须贯彻公平竞争精神,营造公平 竞争环境以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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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上:兼并准则的修改变动,1968、1982、1992
市场集中度衡量 1968年《兼并准则》四企业集中度指标(CR4) 1982年《兼并准则》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 举例说明 假设某个产业由16家公司组成,前四家公司A ,B, C, D的市场占有率 分别为25%, 25%, 16%, 10%,其后12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均为 2%。 CR4=25+25+16+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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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次:反垄断法
1890年 谢尔曼法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和《克莱顿法 》 大行动:
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案 1911年 被判决拆分为37家公司
现为: 埃克森石油(Exxon)、美孚石油(Mobil)、英国石油 (BP)、雪佛龙石油(Chev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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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例二
国际税收焦点案例:
沃达丰VS和记黄埔 并购对象:印度HEL电信公司 税收性质:股权交易产生的资本利得税 税款:约26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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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ch – Vodafone transaction 和记沃达丰交易(简图)
HTIL (开曼群岛) Vodafone plc 沃达丰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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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购税收政策的主旨原则
并购税收政策主旨立意: 税收不应干扰公司的合理经营活动, 但要防止公司利用并购来实现不合理的 税收目的。 分类: 应税并购 免税并购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与并购基金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与并购基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为了企业发展战略中重要的一环。
并购重组是指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来实现规模扩大、资源整合、市场拓展等战略目标的行为。
在并购重组中,除了直接投入企业自有的资金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运用并购基金来辅助并购活动,提高并购的成功率。
本文将从实务角度探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实施过程和并购基金的作用。
首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实施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策略选择、尽职调查、协商谈判和实施整合。
在策略选择阶段,上市公司需要明确自己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并确定是否通过并购重组来实现。
在尽职调查阶段,上市公司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法律、市场等调查,以确定其价值和风险。
在协商谈判阶段,上市公司需要与目标企业就收购价格、股权交换比例、管理层安排等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
在实施整合阶段,上市公司需要对并购后的整合进行规划和执行,确保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
并购基金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并购基金可以提供资金支持。
并购活动通常需要大量资金,而上市公司可能无法独立融资。
通过引入并购基金,可以获得专业的融资支持,降低并购的资金风险。
其次,并购基金可以提供专业的投资与管理经验。
并购重组是复杂的项目,需要专业的投资和管理经验来确保项目的成功。
并购基金通常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人才库,可以提供并购项目的全程咨询和管理支持。
再次,并购基金可以提供并购项目的专业评估和尽职调查服务。
并购重组往往涉及到大量的信息和数据,通过引入并购基金可以获得专业的尽职调查服务,降低并购的交易风险。
然而,并购基金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选择合适的并购基金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并购基金,不同的基金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专业优势,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目标来选择合适的并购基金。
其次,并购基金的投资回报率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上市公司需要评估并购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并基于此做出是否引入并购基金的决策。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考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
A. 1/4B. 1/2C. 2/3D. 1/32.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价格。
A. 6个月,最低B. 6个月,最高C. 12个月,最低D. 12个月,最高3.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A. 20%,但未达到30%B. 10%,但未达到30%C. 10%,但未达到20%D. 5%,但未达到20%4.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A. 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B. 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C. 2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D. 3年内持续增持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5.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以上,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A. 30%B. 50%C. 40%D. 25%二、多项选择题6.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B.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C.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7.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可以采用()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
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页眉可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大幅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批。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行政许可是《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行政审批的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95项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次《重组办法》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全部取消审批。
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在做出重组条件、审核手续、资本数额以及股权变更方面做出了修改。
针对大家目前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修改部分不了解的地方,那么下面将结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部分的修改内容做出收集整理,希望对大家增进了解有所裨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最新修改部分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概述及要点解析
内容指引一.并购重组概述与法规解读二.并购重组的要点解析三. 借壳上市操作实务四. 借壳上市的案例分析五. 新三板市场并购六. 投资者关系管理七. 市值管理八. 案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九. “类借壳”实操:模式与案例(一)并购重组概述(二)重大资产重组主要类型(三)并购重组的法规与政策(四)并购重组的新规解构•并购重组:是市场约定俗称,并非准确的法律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对上市(挂牌)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收入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1.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收购);2.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3.股份回购;4.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
并购: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其目标大多指向公司控制权变动,核心是股东准入。
重组:主要涉及公司资产、负债及业务的调整,其目标是优化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质量、产业或行业属性,核心是资产业务准入。
自出现以股权类证券作为交易支付手段后,上述两类准入可通过一项交易同时完成,因此二者界限逐渐模糊。
•1 并购重组的概念一.并购重组概述与法规解读企业并购重组的概念及分类⏹并购:是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控制权,以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实现自身经济目标的一种经济行为,是兼并与收购的简称(mergers & acquisitions ,M&A )。
Mergers:兼并 Acquisition:收购,通常指获得特定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Consolidation:合并统一,特指合并动作或结果状态,是指两个公司都被终止,成立一个新公司; Take over:接管,指取得经营或控制权,并不限于绝对产权转移; Tender offer:公开收购要约;⏹狭义: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广义:任何企业经营权的转移均包括在内一.并购重组概述与法规解读。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大幅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批。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行政许可是《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行政审批的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95项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次《重组办法》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全部取消审批。
热门城市:昌黎县律师阜新律师怀来县律师抚宁县律师辽阳律师广阳区律师邯山区律师葫芦岛律师路北区律师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在做出重组条件、审核手续、资本数额以及股权变更方面做出了修改。
针对大家目前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修改部分不了解的地方,那么下面小编将结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部分的修改内容做出收集整理,希望对大家增进了解有所裨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最新修改部分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类借壳”实操:模式与案例
内容指引一.并购重组概述与法规解读二.并购重组的要点解析三. 借壳上市操作实务四. 借壳上市的案例分析五. 新三板市场并购六. 投资者关系管理七. 市值管理八. 案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九. “类借壳”实操:模式与案例1.“类借壳”:新规出台前的套路2.《新规》怎样封堵?“类借壳”怎样突围?3.规避借壳模式一:引入第三方初级版交易模式4.规避借壳模式二:现金收购版引入第三方,审核流程更高效5.模式三:第三方提前入股标的资产,稀释原持有人股份比例6.模式四: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让渡或放弃7.模式五:减少股权支付比例8.模式六:先直接现金收购,再增发补充资金1.“类借壳”:新规出台前的套路九“类借壳”实操:模式与案例☐借壳上市:审核等同IPO;☐“类借壳”项目:通过规避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以期达到提高审核通过的概率和审核效率的目的。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稿)发布生效之前(2016年9月9日以前):规避借壳的思路不外乎是:✓设计出避免构成借壳的总资产规模、保持让控制权不变;或者是✓实际控制人:从有到无等;☐2016版新规发布生效后:调整资产规模这一思路基本行不通。
2.《新规》怎样封堵?“类借壳”怎样突围?九“类借壳”实操:模式与案例☐2016修订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总资产、营收、净利润、资产净额、股本比例、主营业务以及兜底条款(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对规避借壳重组进行全方位围堵,规避借壳的难度明显增加。
●新规对实际控制权的实质认定: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以“实际控制人从有到无”为由来规避也基本站不住脚!☐“类借壳”的方案设计:转而更多的在规避控制权并更、避免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上做文章,并且随着审核风向的变化,衍化出不同的版本。
逐条解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修订)新增及修订条款
逐条解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修订)新增及修订条款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7月11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自2014年11月23日起开始施行。
笔者在第一时间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法律研究,对新旧《管理办法》分章节进行了如下解读:(一)《管理办法》总则(1)第六条新增一款《管理办法》第六条新增一款:“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2)第八条新增一款《管理办法》第八条新增一款:“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3)新增第九条本章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二)《管理办法》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1)第十一条新增内容本条新增部分内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2)第十三条新增内容本条新增两项重要内容:“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本条删除了:“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规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法律法规(一)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通过1.《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
(1)吸收合并《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案例:第一种:同一证券市场交易所多个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如攀钢钢钒吸收合并ST长钢和攀渝钛业、盐湖钾肥吸收合并ST盐湖。
第二种:不同证券交易所多个上市公司的跨市场吸收合并(08年1月开始允许跨市场合并),如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云天化吸收合并*ST马龙和云南盐化、唐钢股份吸收合并邯郸钢铁和承德钒钛。
(2)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公司法》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3、《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增破产重整制度,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新的法律路径。
注意: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慎用出资人权益削减方式,如果一定要用,应采取保护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的措施,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等。
4.《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集中;(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大全并购重组是指企业通过收购、合并、分立、产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整合和重组。
并购重组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与并购重组相关的法律法规。
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十七章对重组、合并和分立等进行了规定。
例如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合并的程序和要求,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公司分立的条件。
2. 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的法律。
其中,第十二章对企业重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并购重组涉及到市场份额的扩大,有可能引发垄断行为,因此对并购重组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规定。
例如,法律规定对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进行审查,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4.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
这个法律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并购重组等事项。
例如,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对重组等事项的审查与核准。
5. 司法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并购重组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6. 地方性法规各个省、市、自治区也发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的并购重组进行规范。
例如,上海市和深圳市等地发布了一些行政规定和实施细则,对本地区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进行了窗口指导和管理。
上述只是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并购重组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非常广泛。
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和指导,以确保并购重组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而言,也应当积极加强对并购重组的监管和规范,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演变趋势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演变趋势文章标题:深度剖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演变趋势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一直备受关注,其演变趋势也影响着各行各业。
本文将从历史、现状和未来三个维度全面评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的演变趋势,以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方式探讨这一重要主题。
一、历史回顾1.1 1980年代初期的特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在1980年代初期呈现出一些特点。
当时,国家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推动了企业的资产重组和业务整合。
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以鼓励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为市场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1.2 2000年代的政策调整到了2000年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出现了一些调整。
政府开始对企业的并购重组行为进行规范,加强了对产业集中度过高的监管,并提出了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政策措施。
这一时期,监管力度加大,政策导向也更加注重市场规范化。
1.3 近年来的政策趋势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又呈现出新的趋势。
政府逐渐转变思路,鼓励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的兼并重组,以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
政策也开始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加大对信息披露、资产评估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二、现状分析2.1 政策调整对市场的影响政策的调整对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策的放松鼓励了企业进行更多的兼并重组,促进了资源的整合和优化。
另政策的规范也有效地遏制了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2.2 企业行为的变化与政策的调整相应,企业在并购重组方面的行为也发生了变化。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并购重组政策的动向,探索出符合市场规则的发展模式。
企业也更加注重自身的规范运作,以适应政策的要求。
2.3 投资者的态度与行为投资者在政策调整下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他们更加关注政策对企业并购重组的影响,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投资者也更加注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水平,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未来趋势展望3.1 政策将进一步放开未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有望进一步放开,鼓励更多的合法兼并重组行为。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规则解析与实务应用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规则解析与实务应用文章标题:深度解析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规则与实务应用一、引言企业并购重组是指企业为了追求规模效益、资源整合和市场扩张等目的,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业务整合和结构调整的行为。
税务处理在企业并购重组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企业需要在兼顾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合理规划税务筹划,避免税务风险,提高综合竞争力。
二、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规则解析1. 税收政策与法规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税收政策与法规是企业必须要仔细考虑的因素。
税收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需要根据政策调整及时调整税务策略。
税务处理规则解析的第一步是要对当前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
2. 税务筹划与税务风险企业并购重组所涉及到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税务影响。
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成本,避免税务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业务特点和税收政策,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以便达到合法合规地最小化缴税额的目的。
3. 跨境并购重组税务处理在跨境并购重组中,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差异,税务处理规则更加复杂。
企业需要考虑跨境税务筹划、利润分配等问题,合理规划税务结构,避免双重征税和其他税务风险。
4. 税务合规与税务申报在企业并购重组完成后,企业需要进行税务合规性审查,确保交易符合税收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企业还需要及时履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义务,避免因税收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和损失。
三、实务应用1. 案例分析以公司A与公司B的合并为例,公司A作为收购方,需充分考虑股权转让所带来的资本利得税和交易印花税等税收问题。
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可以减少税收成本、提高兼并的经济效益。
2. 实务操作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前,需要开展税务尽职调查,了解目标企业的税务风险和遗留问题,为后续的税务处理和筹划奠定基础。
还需要根据交易结构、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适合的税务筹划方案。
2020最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解析
2020最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解析上市公司收购一、基本内容1、收购人收购的含义: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收购人范围: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一)通过直接持股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二)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等间接方式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总体来说,现行规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要求较为宽松。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2、一致行动人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借壳上市的案例分析
内容指引一.并购重组概述与法规解读二.并购重组的要点解析三. 借壳上市操作实务四. 借壳上市的案例分析五. 新三板市场并购六. 投资者关系管理七. 市值管理八. 案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九. “类借壳”实操:模式与案例(一)江西煤业借壳安源股份借壳上市(二)从一个案例:看如何制订借壳上市方案四. 借壳上市的案例分析•安源股份主营业务四. 借壳上市的案例分析•安源股份“两年一期”财务状况四. 借壳上市的案例分析•交易背景•安源股份曾于2006 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煤炭生产和销售、客车制造、浮法玻璃和玻璃深加工三个主要业务。
•由于玻璃业务和客车业务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影响,长期不能实现盈利,持续亏损。
•在2006 年重组过程中,安源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江煤集团承诺把安源股份打造成为江煤集团连通资本市场的桥梁和资本运作的平台,充分利用其具有的资源及开采优势,在玻璃产业和客车产业无法成为上市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情况下,逐步将其控制的储量丰富的后备优质煤炭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2008 年12 月,江煤集团与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共同出资组建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西煤业”),四方共同决定将江西煤业的整体权益注入安源股份,对安源股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实现江煤集团煤炭业务的整体上市。
四. 借壳上市的案例分析•交易标的――江西煤业•江西煤业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江西煤业的股东包括: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江西煤业的实际控制人为江煤集团,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
•江西煤业的股权结构四. 借壳上市的案例分析•江西煤业股东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截至2010 年7 月30日)四. 借壳上市的案例分析•交易的具体方案☐根据安源股份与江煤集团、中弘矿业、中国华融、中国信达于2010 年8 月29 日签订的《关于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本次重组交易方案如下:1.重大资产置换安源股份将其持有的安源玻璃100%股权、安源客车68.18%股权、拥有的截至2010 年7 月31 日应收安源客车债权、应收安源玻璃债权与江煤集团持有的江西煤业50.08%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