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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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共11页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共11页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成果以标准设计图集为载体(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和推荐性标准设计。

对技术标准完善,技术成熟、运用广泛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对通过检测鉴定并实际运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推广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为推荐性标准设计。

第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

由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标办)承担具体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二)拟定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三)组织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申报、编制、审查、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和实施监督;(四)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协助开展标准设计审查、论证、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标准设计编制经费可以从财政补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七条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实行常年公开申报制度。

鼓励工程设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企事业单位承担或参与标准设计编制工作。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保证标准设计编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的编制管理以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设计是指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组织编制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四条标准设计的主要范围为:(一)地方性工程建设构配件和制品的构造图;(二)地方性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的构造图;(三)推广使用的工程建设“四新”技术应用设计图;(四)其他有利于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五条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标准设计和推荐标准设计。

通用标准设计是指技术相对成熟、相关标准规范完善,或为贯彻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而编制的工程建设构配件、制品或构造等通用设计文件。

推荐标准设计是指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四新”技术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标准设计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制定本市标准设计的规划、计划;(二)组织编制、修订标准设计;(三)在本市行政区域组织推广应用标准设计,并对标准设计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四)落实工作经费保障通用标准设计的编制及推广应用。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七条鼓励设计等单位开展标准设计编制。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把标准设计编制情况作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优秀勘察设计评选、项目招标投标等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安排一定工作经费支持通用标准设计的编制及宣贯、培训。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八条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实行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化课件

工程建设标准化课件

标准化改革—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 发挥政府作用,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1、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
2、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 3、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 4、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特性:前瞻性、民主性、权威性、科学性
特点:综合性强、政府性强、技术性强、地域性强
工程建设标准
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各类建设工 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 、维护、加固、拆除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 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 准则,它经协商一致并由公认机构审查批准,以 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保证 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为核心 ,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 最佳效率为目的。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结构
(第一层)
综合类
(第二层)
1
2 ------
24
某 专 业 基 础 标 准
某 专 业 基 础 标 准
某 专 业 基 础 标 准
(第三层)















(第四层)
用 标
用 标
用 标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某部分)框架结构
专业1基础标准 专业1通用标准 专业1专用标准
标准、规范、规程
标准、规范、规程通称为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 并未对这三个术语规范使用作出进一步规定。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市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2023年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制定。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依据授权批准发布;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
(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 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论证、验证等方式,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
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
(二)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预期作用和效益;
(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四)与相关国际、国外标准的比对分析情况;
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6日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6]363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6]363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6)36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到我厅科研设计处。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发XXX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审定、批准发XXX实施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审查、发行、解释等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具体实施。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织研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展规划纲要,并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编制单位的申报分年度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和专项支出预算。

列入计划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填写《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表》。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工程建设技术导则是为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撑,仍处于发展过程之中的工程建设技术成果和工作模式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管理,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与成果转化,根据《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导则编制要求。

导则主要服务于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用技术创新和工作模式创新,原则上不对单一技术产品编制。

导则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贴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行业技术发展方向,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导则编制涉及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人许可。

导则编制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规范导则编制程序。

导则主编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立项申请书》(见附件)和导则草案(主编单位超过1个的应共同提交),对涉及的科技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导则的编制原则、技术要求及申报材料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的予以立项。

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全文

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全文

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鼓励创新和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标准化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标准)的立项、编制、实施过程中涉及专利相关事项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三条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并应经工程实践检验,在该项标准适用范围内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必要专利是指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四条强制性标准一般不涉及收费许可使用的专利。

第五条标准涉及专利相关事项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所批准标准涉及专利相关事项的管理。

第七条提交标准立项申请的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所申请标准涉及专利的检索情况。

第八条在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封面上,应当标注征集潜在专利信息的提示。

在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前言中,应当标注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第九条在标准制修订任何阶段,标准起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告知其拥有或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鼓励未参与标准起草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核实本单位拥有及获得的专利信息,并对专利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将其知悉的专利信息和相关材料,寄送标准批准部门。

第十三条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联系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告知本标准制修订预计完成时间和商请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要求,并请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按照下列选项签署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一)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二)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1.2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责,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重点围绕本行业领域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等需求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一)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二)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三)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四)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

第四条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证行业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

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行业标准备案、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业标准,负责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复审、监督等管理工作,依法将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利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专利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专利项目管理制度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专利项目管理流程,提高专利项目管理效率,加强专利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专利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专利项目的申请、审查、维护等全过程的管理。

三、管理机构公司设立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负责公司内所有专利项目的管理工作。

办事处由专利项目管理部门设立,下设项目管理组和审查组。

四、管理流程1. 项目申请阶段(1)项目申请:项目申请人填写专利申请表格,提交给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

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确定项目申请有效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2)项目评估: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组织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专利申请价值和技术前景。

评估报告需提交给高级管理人员审核确认。

(3)项目申请准备:根据评估结果,项目申请人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项目审查阶段(1)项目提交: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提交专利申请文件至专利审查部门并缴纳相应费用。

(2)项目审查:专利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

审查结果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受理、是否补正、是否授权等。

(3)项目答复:接到审查结果后,项目申请人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答复,包括进行补正、申请复审等。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答复。

3. 项目维护阶段(1)项目授权:若项目顺利通过审查,取得授权,需及时缴纳专利年费,保证项目的维持。

(2)项目维护: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负责项目的维护工作,包括监测项目的侵权情况、修改专利要求、申请专利的延伸等。

五、管理责任1. 项目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配合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进行评估、审查、答复等操作,确保项目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应加强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3. 高级管理人员应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做好解决措施,保障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工业等专业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通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相关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规定的事项包括:(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的质量和技术要求;(二)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三)工程建设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应用的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五)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六)需要全省统一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

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12.19•【文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2013年第1号)为规范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12月19日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国家标准过程中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四条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二章专利信息的披露第五条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立项、组织编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省建设标准设计站(以下简称“省标站”)具体承担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立项论证、编制、复审、修订、咨询、宣贯培训等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工程建设标准,纳入建设工程类科技成果的评奖范围和优秀勘察设计评奖范畴。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成果纳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个人职称评审的主要业绩。

参与编写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可视为完成相应注册期继续教育50%的选修课时。

第六条鼓励有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社会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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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鼓励创新和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标准化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标准)的立项、编制、实施过程中涉及专利相关事项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三条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并应经工程实践检验,在该项标准适用范围内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必要专利是指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四条强制性标准一般不涉及收费许可使用的专利。

第五条标准涉及专利相关事项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所批准标准涉及专利相关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专利信息披露
第七条提交标准立项申请的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所申请标准涉及专利的检索情况。

第八条在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封面上,应当标注征集潜在专利信息的提示。

在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前言中,应当标注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第九条在标准制修订任何阶段,标准起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告知其拥有或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鼓励未参与标准起草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核实本单位拥有及获得的专利信息,并对专利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将其知悉的专利信息和相关材料,寄送标准批准
部门。

第三章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三条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联系专利权人
或者专利申请人,告知本标准制修订预计完成时间和商请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要求,并请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按照下列选项签署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一)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第十四条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内容不得
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

第十五条当标准修订导致已签署的许可声明不再适用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
签署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当标准废止时,已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同时终止。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向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
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并将专利转让或转移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书面告知标准第一起草单位。

第四章涉及专利标准的批准和实施
第十七条涉及专利的标准报批时,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涉及专利的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论证报告等相关文件。

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标准发布后,对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批准部门应当责
成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并提交标准批准部门。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批准部门视情况采取暂停实施该标准、启动标准修订或废止程序等措施。

第十九条标准发布后,涉及专利的信息发生变化时,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出
处置方案,经标准批准部门审核后对该标准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条标准实施过程中,涉及专利实施许可费问题,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或者
专利申请人依据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协商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引用涉及专利的标准条款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制、实施过程中涉及专利相关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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