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专项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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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和其他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推 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确保安全 生产。
5
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 责。
培
训
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新工艺
26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 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 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 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新技术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新设备
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新材料
检测 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 和安全标志
对检测、检验 结果负责
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方可投入使用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5
危险工艺
危险设备
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 公布
淘 汰
淘汰目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 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 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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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
28
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
安全设施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主体工程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2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专项培训
01
总则
2017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
教育和培训。劳务派生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
产
生和产 培经训营的单时位间应、当内建容经立、安 参全 加生 人产 员教 以育 及和 考培 核训 结档 果案 等, 情如 况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营
单 派遣劳动者和实位习生
学校实习生
安 建立培训档案
全
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
第二十三条
2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应当
恪尽职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
生
作出涉及 安
听取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
产
全的经营决策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经
营
不得
单
安全管理人员
降低工资、福利等
位
依法履行职责
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告知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
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 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 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4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 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
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
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专业资质的 检测、检验机构
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22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职 责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安全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主要负责人职责
3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 19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 实。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
27
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 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 的意见。
9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条件
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18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
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费用 在 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 :
建筑施工 金属冶炼 矿山
21
道路运输
设 危险物品 置
或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 100+ 设 置
或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 100- 设 置
或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报废
制造
1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
改造
安全设备 安装
2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 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产
经
维修
检测
使用
营
3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单
位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
34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
考核合格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金属冶炼
矿山
危险物品的 生产/储存
应当配备 注册安全工程师
鼓励
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25.1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 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储存
运输
有关主管部门
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 有关法律、法规
√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考核标准
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0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
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
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
资金投入不足
。 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决策机构 主要负
安全生产
予以保证
责人 个人经营的
成
费用
投资人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
本
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
培训合格
上岗作业
生 产
安全培训
经 营 单 位
从
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业
熟悉有关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人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员
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权利和义务
培训不合格
不得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 25.2
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
省级人民政府
制定 公布
具体淘汰目录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 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 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36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 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2
消防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 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 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
使用
经营
危险物品或者
水上交通安全
适用本法
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
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强化和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体责任,建立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职 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 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理念
3
以人为本人 坚持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消防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0 国务院有关部门
应急按照保障
制度
安全生产的要求
修改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24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备
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知识 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 运输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
有关设施、设备上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33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 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设计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 府监管 行业 自律 社会监 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5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 第四条 生产经营
依法获得安全
生产保障的权利
第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的从 业人员有依法 获得安全生产 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方 面的义务。
6
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7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
依照本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0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7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
5
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 责。
培
训
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新工艺
26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 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 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 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新技术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新设备
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新材料
检测 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 和安全标志
对检测、检验 结果负责
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方可投入使用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5
危险工艺
危险设备
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 公布
淘 汰
淘汰目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 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 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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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
28
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
安全设施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主体工程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2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专项培训
01
总则
2017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
教育和培训。劳务派生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
产
生和产 培经训营的单时位间应、当内建容经立、安 参全 加生 人产 员教 以育 及和 考培 核训 结档 果案 等, 情如 况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营
单 派遣劳动者和实位习生
学校实习生
安 建立培训档案
全
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
第二十三条
2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应当
恪尽职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
生
作出涉及 安
听取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
产
全的经营决策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经
营
不得
单
安全管理人员
降低工资、福利等
位
依法履行职责
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告知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
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 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 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4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 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
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
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专业资质的 检测、检验机构
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22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职 责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安全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主要负责人职责
3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 19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 实。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
27
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 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 的意见。
9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条件
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18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
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费用 在 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 :
建筑施工 金属冶炼 矿山
21
道路运输
设 危险物品 置
或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 100+ 设 置
或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 100- 设 置
或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报废
制造
1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
改造
安全设备 安装
2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 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产
经
维修
检测
使用
营
3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单
位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
34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
考核合格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金属冶炼
矿山
危险物品的 生产/储存
应当配备 注册安全工程师
鼓励
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25.1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 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储存
运输
有关主管部门
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 有关法律、法规
√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考核标准
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0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
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
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
资金投入不足
。 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决策机构 主要负
安全生产
予以保证
责人 个人经营的
成
费用
投资人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
本
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
培训合格
上岗作业
生 产
安全培训
经 营 单 位
从
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业
熟悉有关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人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员
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权利和义务
培训不合格
不得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 25.2
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
省级人民政府
制定 公布
具体淘汰目录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 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 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36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 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2
消防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 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 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
使用
经营
危险物品或者
水上交通安全
适用本法
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
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强化和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体责任,建立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职 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 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理念
3
以人为本人 坚持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消防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0 国务院有关部门
应急按照保障
制度
安全生产的要求
修改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24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备
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知识 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 运输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
有关设施、设备上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33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 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设计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 府监管 行业 自律 社会监 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5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 第四条 生产经营
依法获得安全
生产保障的权利
第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的从 业人员有依法 获得安全生产 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方 面的义务。
6
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7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
依照本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0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7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