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2011GMP标准
新版GMP规范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ﻫ(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ﻫ(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新版药品GMP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应符合新版药品GMP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将给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并依据产品风险程度,按类别分阶段达到新版药品GMP的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ﻫ(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ﻫ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新版GMP解读
3条 3条 2条 4条11 个术 语
12、产品发运与召回
13、自检 14、附则
药品GMP基本要求
适用于所有药品的生产
详细描述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要
求 基本保留了98版GMP的大部分章节和主要内 容 涵盖了WHO的GMP主要原则和欧盟GMP基 本要求中的内容 修订强调人员和质量体系的建设 明确提出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
主要修订内容
要求企业建立全面的质量保证系统和质量风险管理
体系; 对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无菌药品的要求大大提高
引入的新概念
质量受权人
变更控制
偏差处理 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 超标结果调查(OOS) 供应商审计和批准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 设计确认 质量风险管理
结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定检查结果为“符
合”: 1、只有一般缺陷; 2、有主要缺陷,但整改情况和计划证明企业 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缺陷进行改正。
结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定检查结果为“不
符合”: 1、有严重缺陷; 2、有多项主要缺陷,表明企业未能对产品生 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3、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的主要缺陷,表明 企业没有整改,或没有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 此类缺陷再次发生。
第一章 总则
与98版相比的主要变化
1、增加了药品质量体系的概念,强调药品质 量应从研发、技术转移、药品制造以及到临 床使用全过程的管理概念; 2、增加了药品质量体系及GMP的控制目标 3、增加了企业执行GMP的“诚信”要求作为 规范执行的基础。
质量体系
示例:4项主要缺陷 ①无菌区A级未进行动态监测;工艺验证没有动态
gmp洁净abcd分级标准
gmp洁净abcd分级标准新版GMP洁净度等级的划分新版GMP洁净度等级A、B、C、D《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新版GMP)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坤灵在本文主要介绍新版GMP中关于洁净度等级中的A、B、C、D四个级别以及新版GMP的洁净等级标准。
新版GMP洁净度等级A、B、C、D主要参数要求:A级洁净区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20-24℃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60%操作区的风速:水平风速≥0.54m/s;垂直风速≥0.36m/s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97%照度:>300lx-600lx噪音:≤75db(动态测试)B级洁净区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20-24℃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60%房间换气次数:≥25次/h压差:B级区相对室外≥10Pa,同一级别的不同区域按气流流向应保持一定的压差。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97%照度:>300lx-600lx噪音:≤75db(动态测试)C级洁净区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20-24℃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60%房间换气次数:≥25次/h压差:C级区相对室外≥10Pa,同一级别的不同区域按气流流向应保持一定的压差。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97%照度:>300lx-600lx噪音:≤75db(动态测试)D级洁净区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18-26℃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60%房间换气次数:≥15次/h压差:100,000级区相对室外≥10Pa,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97%照度:>300lx-600lx噪音:≤75db(动态测试)。
新版GMP洁净度等级A、B、C、D
导读:新版GMP 洁净度等级A 、B 、C 、D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新版GMP)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主要介绍新版GMP 中关于洁净度等级中的A 、B 、C 、D 四个级别。
中国 GMP (2010修订)2010年版GMP 附录1 无菌药品,第三章,第九条……洁净区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 洁净度级别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m 3近似对应 传统规格 静态动态≥0.5μm≥5μm ≥0.5μm ≥5μm A 级 3520(ISO5) 20 3520(ISO5) 20 100级 B 级 3520(ISO5) 29 352000(ISO7) 2900 100级 C 级 352000(ISO7) 2900 3520000(ISO8)29000 10,000级 D 级3520000(ISO8)29000不作规定不作规定10,0000级98年版与2010年版GMP 洁净区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标准对照:洁 净 度 级 别2010年版GMP相当于ISO 标准 98年版GMP 相当于ISO 标准A动态ISO5 100级ISO5静态ISO5 B动态ISO7静态ISO5 C 动态ISO8 10000级 ISO7静态ISO7 D动态ISO7 10000级 ISO8静态ISO8新版GMP洁净度等级A、B、C、DA级洁净区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20-24℃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60%操作区的风速:水平风速≥0.54m/s垂直风速≥0.36m/s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97%照度:>300lx-600lx噪音:≤75db(动态测试)B级洁净区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20-24℃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60%房间换气次数:≥25次/h压差:B级区相对室外≥10Pa,同一级别的不同区域按气流流向应保持一定的压差。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97%照度:>300lx-600lx噪音:≤75db(动态测试)C级洁净区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20-24℃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60%房间换气次数:≥25次/h压差:C级区相对室外≥10Pa,同一级别的不同区域按气流流向应保持一定的压差。
中国新版GMP(2010年版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79 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中国新版gmp标准
中国新版gmp标准中国新版GMP标准。
中国新版GMP标准(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良好生产规范)是指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旨在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新版GMP标准的出台,对于提升中国药品生产质量,加强监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版GMP标准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要求更加严格。
标准明确了生产车间的设计要求、设备的选用和维护、生产工艺的控制等方面的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标准要求。
这将有效提高药品生产的质量和可靠性,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药品。
其次,新版GMP标准对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要求更加严格。
标准明确了监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检查和监督管理的要求,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对违规企业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有效遏制药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再次,新版GMP标准对药品生产技术的要求更加严格。
标准要求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工艺的控制和管理,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最新的技术标准,提高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最后,新版GMP标准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自我管理要求更加严格。
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确保企业能够自觉遵守标准要求,提高企业的自律性和责任感,保障药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中国新版GMP标准的出台,将对提升中国药品生产质量,加强监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
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新版GMP标准要求,加强自我管理,不断提高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药品。
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遵守标准要求,对违规企业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有效维护患者用药安全。
相信在新版GMP标准的指导下,中国药品生产质量将迎来新的提升,患者用药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
新版gmp检查评定标准
新版gmp检查评定标准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监管要求的不断提高,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更加严格地遵守各项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中,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重要标准之一。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新版的GMP检查评定标准,以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的需求。
新版GMP检查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对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要求更加严格。
生产设施和设备是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新版GMP检查评定标准对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要求更加细化和严格,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保证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会出现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情况。
其次,对生产过程中的人员管理和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生产过程中的操作人员是直接参与药品生产的关键环节,他们的素质和技能直接关系到药品的质量。
新版GMP检查评定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确保操作人员具有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正确地操作设备和生产工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此外,新版GMP检查评定标准还对原辅料的采购和管理、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药品包装和标签、药品质量的验证和确认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以确保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新版GMP检查评定标准的发布,为药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规范自身的生产活动,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对监管部门来说,新版GMP检查评定标准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加清晰和具体的检查依据,有助于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综上所述,新版GMP检查评定标准的发布对于促进药品生产企业的规范发展和提高药品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希望各药品生产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新版GMP检查评定标准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生产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药品产品。
新版GMP洁净度等级标准
精品文档 GMP洁净度等级标准(收藏版)新版年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C、DGMP新版洁净度等级A、B、中关在本文主要介绍新版GMP1日起施行,iwuchen新版GMP)于2011年3月( 四个级别以及新版GMP的洁净等级标准。
、A、B、CD于洁净度等级中的、D主要参数要求:洁净度等级A、B、C新版GMP A级洁净区-24℃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20 60%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0.36m/s 0.54m/s;垂直风速≥操作区的风速:水平风速≥99.97%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300lx-600lx 照度:>) 75db(动态测试噪音:≤B级洁净区℃24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20-%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60 次/h 房间换气次数:≥25同一级别的不同区域按气流流向应保持一定的压级区相对室外≥10Pa,压差:B 差。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97%照度:>300lx-600lx) 动态测试噪音:≤75db(C级洁净区-24℃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20 60%45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h 25次房间换气次数:≥同一级别的不同区域按气流流向应保持一定的压10Pa,C级区相对室外≥压差:差。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97%照度:>300lx-600lx动态测试) 噪音:≤75db(D级洁净区-26℃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18 60%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次/h 房间换气次数:≥15 10Pa, ,000级区相对室外≥100压差:99.97%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照度:>300lx-600lx75db(动态测试)噪音:≤.精品文档ABCD级洁净等级.精品文档.。
2011年版GMP附录_无菌药品
附录1:无菌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
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以上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注:(1)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
2011版GMP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 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中国新版GMP洁净度级别新版GMP洁净区等级划分
中国新版G M P洁净度级别新版G M P洁净区等级划分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新版GMP洁净度级别-2010新版GMP洁净区等级划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新版GMP)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主要介绍新版GMP中关于洁净度等级中的A、B、C、D四个级别,以及新版GMP与98版中关于洁净度等级的区别。
GMP中A、B、C、D级控制上有动静态之分,而百级、万级、十万级则基本无动静态之分,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
新版GMP参照ISO14644中规定具体标准如下:新版GMP采用了欧盟和最新WHO的A、B、C、D分级标准,并对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度级别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
静态测量:是指所有设备均已安装就绪,但未运行且没有操作人员在现场的状态。
动态测量:是指生成设备均按预定的工艺模式运行且有规定数量的操作人员在现场操作的状态。
无菌药品的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以分为4个级别: 2010新版GMP洁净区等级划分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指导值)。
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中国 GMP(2010修订)2010年版GMP附录1 无菌药品,第三章,第九条……洁净区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新版GMP洁净度等级A、B、C、DA级洁净区?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20-24℃?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60%?操作区的风速:水平风速≥s?垂直风速≥s?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照度:>300lx-600lx?噪音:≤75db(动态测试)B级洁净区?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20-24℃?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60%?房间换气次数:≥25次/h压差:?B级区相对室外≥10Pa,同一级别的不同区域按气流流向应保持一定的压差。
GMP新旧版本比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业已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令第79号的规定,现就《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安排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组织开展企业员工培训。
相关工作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
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版新版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版新版GMP药品生产是一个高度复杂、风险极高的过程,本着保障公众健康的原则,全球各国都建立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制度。
我国自2002年起实施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规范版制度,2011年实施新版GMP规范版制度。
新版GMP规范版制度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各环节的规范与监督,本文将就新版GMP规范版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GMP管理的范围不同于原版的10个管理内容体系,新版GMP规范版制度共分为12个管理内容体系,即:1.总则2.组织和人员3.建筑物,设备,设施,环境4.物料5.生产6.检查7.记录8.变更控制9.市场监管10.质量体系文件11.抽查检验12.品种停产这些管理内容体系,即为GMP管理的全过程。
药品生产企业需对每个管理内容体系进行细致的规划与执行,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国家药品注册监管标准,以达到稳定、安全、有效的效果。
二、GMP管理各环节的规范与监督1.总则: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符合GMP规范版制度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该体系执行药品生产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注册监管标准。
2.组织和人员:药品生产企业应对各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充分的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GMP规范版制度的管理要求。
同时,还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管理。
3.建筑物,设备,设施,环境:药品生产企业应对厂房、设备、环境的质量管理进行全面规划和监督。
厂房必须符合GMP要求,设备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环境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的生产条件优良、符合标准。
4.物料: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所使用的原辅材料进行质量控制。
原材料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要求,从采购到进料,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标准化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应的检验。
5.生产:药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流程进行全面管理,并建立GMP符合要求的生产记录。
新版gmp认证标准
新版gmp认证标准随着全球医药行业的发展和变革,各国对药品生产的管理要求也在不断提升。
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它是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符合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原有的GMP认证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新版gmp认证标准应运而生。
新版gmp认证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更新和改进,旨在更好地适应当今医药行业的发展趋势和需求。
首先,新版标准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厂房设计、设备清洁、卫生条件等方面都有了更为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其次,新版标准对原材料的采购和管理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可控。
此外,新版标准还对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产品溯源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更新和完善,以确保药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严格的质量管理要求。
新版gmp认证标准的出台,对医药生产企业来说既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机遇。
企业需要全面梳理生产流程,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以满足新版标准的要求。
同时,新版标准的出台也为企业提供了更高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更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新版gmp认证标准的出台是医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既是对企业质量管理能力的挑战,也是对企业发展的机遇。
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新版标准的重要性,积极调整生产经营策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产品质量,以适应新版标准的要求。
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实现可持续发展。
不同GMP法规间的区别--针对中国新版GMP与欧盟GMP区别的详细解读
现行WHO GMP广泛使用于超过一百个国家的制药法规和行业中,其中主要是发达国家。
欧盟GMP中强调的要求与WHO GMP相似,而中国新版GMP于2011年正式生效,两者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将介绍并对比这两版GMP法规,以向制药企业阐述二者的区别。
欧盟GMP概述EudraLex是欧盟药品法规集锦,共有10部。
本集锦的第4部专门收集了欧盟有关药品管理的法规,其中包括对人药和兽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解释。
第4部共包括3个部分、19个附录和术语解释。
欧盟GMP 第一部分为对药品的基本要求,包括9个章节:质量管理(2008年2月修订),制药质量体系(2013年1月31日生效);人员;厂房和设备;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委托生产和检验,外包活动(2013年1月31日生效);投诉与产品召回;自检。
修订后的第一章制药质量体系涵盖了在ICH Q10有关制药质量体系指南中描述的概念和原则。
涉及的新方法为连续并持续的改进;始终如一地交付适当质量属性的产品以及管理审核;识别可以对产品、工艺和系统本身进行持续改进的机会,同时高级管理层将参与审核。
欧盟GMP第二部分为对原料药的基本要求。
通过修订欧盟GMP附录18,将ICH Q7指南的概念引入了欧盟法规体系。
目前附录18的内容被称为欧盟GMP指南的第二部分,ICH Q7中包含了针对原料药GMP的统一指南。
相关要求在美国FDA、欧盟和日本的法规环境中相同。
欧盟GMP第三部分包括对工厂主文件、Q9质量风险管理和Q10的额外要求。
注意对于出口到欧盟的人用药品应具备制药质量体系(互认协议)MRA批证书和“书面确认函”。
欧洲药品管理局成员国包括法国药品与保健产品卫生安全署、德国联邦药物与医疗器械所等28个成员。
欧盟内由各国家法规机构对各成员国进行GMP检查。
例如,在英国的GMP检查由英国药品和医疗产品监督局(MHRA)执行。
中国新版GMP概述中国首部行业性GMP于1982年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定,而在1998年卫生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法定的GMP。
浅析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下的洁净室改造
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终于在大家的翘首期盼下于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其主要沿用了欧盟GMP的框架,并且采用了很多欧盟GMP中的规定,这将对我国很多制药企业造成很大的影响。
新版GMP中对于洁净室洁净级别的重新划分和定义,将使得制药企业不得不思考,如何进行洁净室的改造才能符合其要求,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Part 1、新版GMP洁净要求概述及与旧版的区别1.1新版GMP对洁净区的划分及要求新版GMP将无菌药品生产洁净区分4个级别[1],具体如下: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 m·s-1(指导值)。
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的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以上各级洁净区的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详见表1。
表1 各级洁净区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1.2新旧版GMP对洁净区要求的主要区别[2]①新版GMP将洁净区分为A、B、C、D 4 个级别,而1998 年版GMP是三十万级、十万级、万级、百级4 个级别,并且新版的4 个级别要求更加严格,能够更好地保证药品的质量。
②新版GMP对悬浮粒子的测量首次引入动态测量的标准。
1998 年版GMP只是规定了一种状态下的悬浮粒子要求,即企业通常执行的静态标准;而新版GMP要求不仅在静态下测量的悬浮粒子达到相应要求,更是要求在设备运转额定动态下也能达到相应的要求。
③新版GMP的A级洁净区与1998 年版的百级洁净区一样,虽然都是属于层流区域,但是高效过滤器送风口的风速要求却完全不一样。
新版GMP规定的风速为0.36~0.54 m·s-1,但是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以使用较低的风速;而2003 年版《药品生产验证指南》中推荐的风速为≥0.25 m·s-1。
新版GMP洁净度等级A、B、C、D
导读:新版GMP洁净度等级A、B、C、D《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新版GMP)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主要介绍新版GMP中关于洁净度等级中的A、B、C、D四个级别.98年版与2010年版GMP洁净区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标准对照:新版GMP洁净度等级A、B、C、DA级洁净区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20-24℃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60%操作区的风速:水平风速≥0。
54m/s垂直风速≥0.36m/s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
97%照度:>300lx—600lx噪音:≤75db(动态测试)B级洁净区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20-24℃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60%房间换气次数:≥25次/h压差:B级区相对室外≥10Pa,同一级别的不同区域按气流流向应保持一定的压差。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97%照度:>300lx—600lx噪音:≤75db(动态测试)C级洁净区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20-24℃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60%房间换气次数:≥25次/h压差:C级区相对室外≥10Pa,同一级别的不同区域按气流流向应保持一定的压差。
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
97%照度:>300lx—600lx噪音:≤75db(动态测试)D级洁净区洁净操作区的空气温度应为18-26℃洁净操作区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为45%-60%房间换气次数:≥15次/h压差:100,000级区相对室外≥10Pa,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大于99。
97%照度:>300lx-600lx噪音:≤75db(动态测试)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阿里巴巴以商会友立场。
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附上出处及文章链接。
新版GMP对微生物的要求
定期监控除菌过滤前生产用水的微生物和 细菌内毒素。 用于清洗与产品相接触的容器或器具的注 射用水,还应考虑污染菌的耐热性质。
细菌内毒素和热源的选择
容器生物负荷
无菌生产工艺生产的无菌产品,是将药液 无菌灌装至产品容器中的,因此所用容器 应无菌。有必要在设计阶段对所用容器在 刚购入或刚生产出时进行生物负荷的调查, 以便根据调查结果选择适当的洗涤方法及 灭菌方法。
动态
自净时间验证:
表明洁净室暴露于高浓度的尘埃粒子(烟雾 或气溶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到指定 洁净级别水平的能力。 关注点: 回风口测试洁净室的静态粒子浓度。 进风口发烟,测试洁净室内污染粒子浓度。 回风口测试经过自净的室内粒子浓度。
“动态”测试:
1、A级和B级洁净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
由“静态”改为“动态”。 2、A级洁净区,悬浮粒子每个采样点的采 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 3、洁净区沉降菌、浮游菌的测试方法由 “静态”改为“动态”。
5100000355300010000024700700m710000000283000618001750洁净度级别的标准欧盟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洁净度级别静态动态05m5m05m5ma级352020352020b级3520293520002900c级3520002930352000029000d级352000029300不作规定不作规定洁净度级别的标准gmp2011版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洁净度级别静态动态05m5m05m5ma级352020352020b级3520293520002900c级3520002900352000029000d级352000029000不作规定不作规定洁净区微生物限度标准欧盟表面微生物沉降菌洁净度浮游菌90mm级别cfum3cfu4小时接触55mm5指手套碟cfu手套cfub级10555c级1005025d级20010050洁净区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gmp2011版表面微生物沉降菌洁净度浮游菌级别cfu3m90mm接触cfu4小时5指手套55mmcfu碟cfu环境监测频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第三节质量控制第十一条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第十四条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原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
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
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
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九条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
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第二节关键人员第二十条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10.确保完成自检;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八)保存记录;(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质量受权人(一)资质: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第三节培训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条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
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八条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四节人员卫生第二十九条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第三十条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
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三十三条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第三十四条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六条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三十七条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